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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独占禁止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1.关于在经济法体系中独占禁止法所赋予的位置,实行如下:
a.把宪法·刑法·民商法等基本法作为经济基础构成
b.经济法←→经济政策U竞争法←→竞争政策
c.体制选择competition law competition policy
d.市民社会←→市场经济等
e.经济法,特别是独占禁止法的机能
经济法活动机能的调整→把“公共利益”、“效率竞争论”、“市场原理主义”作为判断的尺度。此时,达成帕累托最优(简单地说就是资源的最佳分配状态)的方向性和应对市场失败的方向性之间就存在拔河(拉锯)。
确保在经济活动中的公正、公平→“公正”、“平衡”、“抑制”、“机会均等”等概念成为判断的尺度。
2.市场组织不运转的四个原因
阻害帕累托最优的四个原因,在经济法课题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a.集中(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等计算)度变高,参加竞争的企业变少,竞争可能减弱→独占、寡占问题。
b.参入阻害——如果有阻碍参与,加入新竞争的企业就会减少,竞争减弱→由于公共的规制或私立的规制(独禁法违反行为等)发生。
c.因信息非对称性等交易上的地位优劣——在参加交易者中间,相关交易信息不能平等的给予等,从土地到关系有差异,如果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就不能达成帕累托最优(不当表达等)。
d.市场的外部性——与某个市场交易相关联发生了不经过市场的利益或者是没有利益的时候,评价这些情况时,不能达成帕累托最优(外部浪费=环境问题等;外部经济=不仅是广告等;网络外部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