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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史前、历史上出现的经济法概念
一 人类学
1.布罗尼斯拉夫·马林诺夫斯基(Bronisław Kasper Malinowski)(1942年论文)
法(三)(法的四种分类中的第三类)“秩序和维持法”, “给与水或食物的法”, “规定个人之间、集团之间的各种关系,对各种相互关系设定界限,并且,看起来像是抑制心理学、社会学性的分裂倾向的行为规范”(引自千叶正士编《法人类学入门》所收论文)。
2.克劳德·列维-施特劳斯(Claude Lévi-Strauss)——亲族的基本结构(拟定在婚姻中亲族间女婿或者是新娘交换,能保证各亲族存续发展)。
二 经济史学
1.大塚久雄《共同体的基础理论》的三分类(说明是笔者的评论)。
亚洲共同体——形式上的平等→对维护长期的社会秩序有效(均田制是无效的例子吗)?
经典古代的共同体——承认所有的财产获得→动态的发展——作为文明是短命的。
日耳曼式的共同体——三圃农业耕作法和教会是关键?
2.市民革命后的典型的资本主义经济→产业革命。
3.帝国主义阶段的资本主义经济→采用社会主义革命吗?财政金融政策的导入、采用独禁法制等的选择时代→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柏林墙倒塌、苏联解体→市场经济运行的方向性摸索时代。
三 总结
著名的建构主义、机能主义学者马林诺夫斯基等人承认在未开化社会,秩序和维持法发挥着作用。另外,经济学史也显示在各个时代,都存在起着维持秩序机能的法律制度。
在讨论经济法概念的基础上,下文将根据我的讲座概要进一步阐述经济法是什么,应该思考关于经济法体系重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