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何谓经济法:基于大学部过去九年演讲之心得
以下介绍一下九年间我在学部的经济法及在法科研究生院的经济与法的讲义中所教授的内容,下文基本上是基于讲义的摘要所进行的叙述,必要时有所补充。
一 使用“经济法”一词的事例
研究法律用语时,有从该用语日常使用中的例子切入的情况,我在这里也尝试按照这种方法研究。
日本经济法学会一般将以垄断禁止法为中心规范经济的法律称作“经济法”。其所称“经济法”一般不包括民商法等。
日本国际经济法学会的研究对象涉及以下领域:国际知识产权法、WTO规则、国际交易法、国际私法(是否包括婚姻法存疑)。
在JICA(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独立行政法人国际协力机构)中,中国经济法企业法完善项目支援对象所指的“经济法”代表以下领域:会社法(公司法)、流通交易法和独占禁止法(反垄断法)。
在日本经济法学会,除了共同观念以外,其他两个用语的事例和我刚进入公取委事务局时所想描述的广义的经济法的观念应该大致相同。
二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一)没有定说的定说
现代日本经济法学会认为,经济法是以垄断禁止法为中心的,这也可以说是大部分人的共识所在(狭隘的经济法概念)。因此,垄断禁止法屡屡被称为经济法。这个以垄断禁止法为中心的经济法中通常不包括民商法。
(二)所谓广义的经济法是规范经济的法律?
直到经济统制法战前和战中接连在德国、日本被制定,经济法(Wirtschaftsrecht, economic law)一词才开始使用,可是关于其语义的学说多种多样,把规范经济的法律称为经济法不是也可以吗(广义的经济法概念)?
我的看法是,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亚洲共同体、经典古代的共同体)、封建社会(中世纪欧洲共同体)、日本封建社会等的各个社会中规范经济的法的总称,都可以称为经济法。
在现代日本社会,把垄断禁止法称为经济法的中心,是因为现代日本经济系统由市场机制占据中心位置。垄断禁止法得以广泛且根本地划定市场机制的适用范围(竞争和允许竞争限制的各种范围),可能是因为期待其起到有效化功能(战时的经济统制法和个别产业规制法就没有这种性格、机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禁止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是有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