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法治保障
(代前言)
党的十九大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指明了方向,开启了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新时代。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战略、新举措。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视察工作时,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强化首都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四个中心”核心战略功能,赋予了北京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新定位。同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提出,上海要努力在推进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走在全国前头、走在世界前列,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支持北京、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中央着力打造区域创新高地,不断优化发展布局,加快创新国家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更是北京、上海城市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2016年4月和9月,国务院分别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方案》《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为上海和北京全面加快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指明了方向路径。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离不开法治保障。综观历史,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形成与发展历程,本质上与科技革命、制度创新、经济波动等因素密切相关,但法律制度的保障与激励作用在科技创新中心的形成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英国伦敦、法国巴黎、德国柏林和美国波士顿及硅谷地区等,这些科技领先区域无一不是较早地形成了保障和激励创新的法治环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过程是一个科技与法律密切关联、频繁互动的过程,一方面,科技创新所带来的“未知领域”和“模糊地带”需要法律不断去界定和澄清,各类创新主体的权益也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创新资源的配置主要依靠市场,而市场经济即是法治经济;另一方面,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一个长期演进和不断转型升级的过程,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将科技创新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其创造一个可靠、安全、稳定、持续的外部环境才能确保其最终建设成功。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不断完善立法。立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利益的选择与平衡。当前,世界范围内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磅礴兴起,科学技术发展变革的速度超出想象。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无人机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其对法律制度的配套供给提出迫切需求,致使不断出现新的立法空白。科技与法律的交叉融合愈加密切,科技创新对立法工作的热切呼唤可谓前所未有。科技创新的前瞻性、难以预测性使得人们很难精确地量身制定法律,但滞后的法律往往成为创新的束缚和羁绊,科技创新的发展迫切需要法律及时跟进以填补规则漏洞,这往往对立法形成倒逼之势,要求立法机构能够快速稳妥地完成利益衡量和凝聚共识并对其做出正确及时的响应。当前,推进我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一要着力克服重政策、轻法律的制度设计路径,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更具稳定性和权威性的法律支撑;二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纵向处理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立法的协调性,横向处理好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等领域立法工作的配套性,系统构筑好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法律体系;三要注重通过立法规制政府行为,进一步激活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方面的作用,使政府在法律框架下通过政策调整和公共服务等手段,引导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也要持续改进司法。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离不开公正、便民的司法的保驾护航。近年来,我国司法机构及时回应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不断强化司法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导向作用,并开展了系列探索。2014年以来,北京、上海积极适应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对司法体制保障方面的需求,已先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建立了技术调查官等制度。2015年以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专门出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和《上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当前,推进我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一要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司法效率,加大侵权损害赔偿额度,并提升对技术秘密、技术标准、商业模式等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二要加强对金融、商事、劳动、行政等各类涉及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大力推动科技领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要努力建设一支既懂法律又懂科技的专家型、复合型、国际化司法队伍,为司法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