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问题与政府责任:促进家庭发展的国内外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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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欧美和东亚家庭政策:回顾与评述

马春华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出现了诸如人口老龄化加速、家庭规模缩小、单亲和空巢家庭增多、离婚率上升、生育率下降等人口家庭变迁,带来了诸如老人缺乏照顾、年轻夫妇因为工作和儿童抚育成本过高推迟结婚甚至放弃生育,以及单亲家庭的贫困等社会问题,影响了家庭的稳定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这些问题仅仅靠家庭本身已经无力解决。这些人口家庭变迁所带来的问题,并不是只有中国遇到了,许多发达国家都曾经面对过,它们的经验表明,政府的积极介入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是最为有效的。而一套完整且全面的家庭政策,是政府和国家支持家庭的最有效的工具。

为了探讨适合中国的家庭政策模式,本研究比较了欧美各国和东亚国家及地区家庭政策的现状、历史以及成因,主要关注的是为什么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应对相同或类似的社会人口变迁,采取了不同的家庭政策;这些家庭政策在实施中遇到了什么样的障碍和问题,最后带来什么样的结果,是否达到了最初预想的目标。诸如文化价值体系和社会政治历史状况等因素对于各个国家及地区的政府在选择家庭政策时候的影响,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内容。通过跨地区比较研究,本文尝试探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家庭政策对于寻找适合中国的家庭政策模式有着什么样的启发。

本研究选择用以跨地区比较研究的对象,既包括美国、英国、法国、瑞典、西班牙和波兰等西方工业化国家,也包括和中国大陆同处于东亚社会的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和新加坡。欧美等国家代表了不同类型的福利体制国家:美英是自由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瑞典是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国家,法国是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国家,西班牙是南欧家族主义福利体制国家,波兰代表了东欧福利体制。各国的福利体制决定了它们会采取什么样的家庭政策来应对类似的家庭变迁。而同属于东亚社会的几个国家和地区,在历史上都曾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因此老人和儿童长期以来都是依靠家庭福利满足自身的需要。而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和路径虽然与其他东亚国家和地区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就发展阶段而言,则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阶段。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家庭政策制定和改革对于寻找适合中国的家庭政策会提供更有意义的启发。

本文在讨论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家庭政策特点和家庭政策改革内容之后,分析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家庭政策改革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在分析了中国面临的人口和家庭变迁,以及中国家庭政策现状之后,提出了中国家庭政策改革和构建的政策建议:(1)确认家庭的重要性;(2)确定政府、家庭和市场在家庭福利供给中的责任边界;(3)设计和制定一套完整的家庭政策体系,为家庭政策的目标提出优先秩序;(4)正视家庭多元化趋势,包容和认同多元模式的家庭;(5)将以家庭整体为福利对象和以具体家庭成员为福利对象的家庭政策相结合;(6)将普惠制、资产审查式和保护式的家庭政策相结合;(7)加强学龄前儿童保育体系的建立;(8)通过政府和市场的合作,推动公私合作的家庭政策方案;(9)整合政府、市场、社区和家庭的资源,建立全面且具有弹性的家庭服务体系。

第一节 家庭政策的概念和体制

家庭政策源于欧洲。最初和家庭相关的政策更多地被包含在劳动保护政策或人口政策之中。“家庭政策”这个词第一次出现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法国和瑞典,是为了回应人口变动和经济发展给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生育率和家庭收入过低的问题而产生的(Kamerman & Kahn, 1997:8)。为了回应这些问题,许多国家都以家庭津贴或者儿童津贴作为基本的政策工具。这些津贴最初都是由雇主提供给雇员的,作为雇员收入的补贴。1932年,法国立法规定所有工商业雇主都应该给工人提供家庭津贴,1939年出台了《家庭法》,明确指出要以支持家庭的经济生存能力来强化家庭的功能(Rodger, J.,1995)。到了20世纪30年代,家庭津贴成为早期家庭政策的主要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几乎欧洲大部分国家都出台了津贴政策,20世纪50年代被称为家庭津贴发展的“黄金时代”(Kamerman &Kahn,1997: 8)。

家庭政策发展的第二个主要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这也是欧美各国历史上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时期,但也是有些国家发现了普遍贫困的时期。这些国家当时多是“左派”或者“中左派”政党执政,经济快速发展,各种资源极大丰富,公众要求政府加强社会保护的愿望也很强烈。政府的社会开支不断扩大,在所有领域中都扩大了社会保护体系的覆盖面,出台了诸如收入转移支付、医疗保健、教育、住房、就业,以及个人的社会服务和针对老年人的社会政策(Kamerman & Kahn, 1997:9)。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各国经济发展速度放慢甚至出现停滞,失业率增高。很多国家也改为右翼或者中右翼政党执政,由于财政紧缩,儿童和贫困问题被搁置,各种社会方案的资金被削减,政策覆盖面被缩小,家庭变迁所带来的挑战被忽视,家庭政策处于收缩态势(Kamerman & Kahn,1997: 24)。

进入21世纪后,由于欧美各国对于低生育率和福利国家体制可持续性的关注,家庭政策又重新成为欧盟、经合组织和非欧盟国家政治的中心议题之一。因为各国认为家庭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遏制生育率不断下滑的趋势,有助于实现福利国家体制的可持续性(Neyer, G.,2006)。欧盟把家庭看作经济繁荣的源泉,鼓励欧盟的成员国把家庭政策和涉及范围更广的经济与社会政策融合在一起,推动各国根据本国情况出台相应的家庭政策,并对各国的家庭政策进行评估,鼓励各国向在家庭政策实施方面最有效的国家学习(Lohmann, H., et al.,2009)。虽然如此,但话语和现实之间还是存在明显的差距。在公共政策话语中,总是强调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应该得到保护和支持;但是在研究、政策和实践中,很少系统地把家庭置于中心位置之上。由于个人主义的普遍化,“家庭影响”和“家庭支持”之类的概念又极为抽象,因此实际上在正常情况下,制定、实施和评估政策与方案很少充分地把家庭纳入考虑(Bogenscheneider, K.,2011)。美国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家庭政策,但是到了21世纪,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家庭仍然无法获得和经济、环境等领域同样的地位(Bogenscheneider & Corbett,2010)。

一 何为家庭政策

家庭政策在理论上是一个充满价值争议的概念,其内涵和定义都很模糊与广泛,各种观点存在很大分歧(Dumon, W.,1994)。在实践中,家庭政策又经常面临两难的困窘之境。一方面,家庭政策常常受到人口结构、态度与文化变迁、政治势力消长与社会运动等因素影响,家庭政策在不同的国家、文化背景之下呈现不同的面貌;另一方面,透过各种不同的政策过程,政府不仅影响了人们的私人生活和选择,更进一步渗透、介入和改变了家庭生活方式与资源配置(许雅惠,2000)。尽管家庭政策在欧洲出现已经超过半个世纪,但是至今为止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家庭政策定义。对家庭政策的定义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最广义的认为“家庭政策几乎可以等同于社会政策”(Myrdal, A.,1968),因为所有社会政策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对家庭造成影响;最狭义的则集中在直接有意针对或影响家庭的社会政策,“直接清楚地表明是为家庭所制定的政策”(Chester, R.,1994)。

卡曼和卡恩(Kamerman & Kahn)在其早期研究中,对家庭政策的定义也属于广义的,他们认为政府对家庭所做的一切事情都属于家庭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区分了两类家庭政策:显性的和隐性的。前者是指政府的行动直接或者有意地指向家庭,如日间托育、儿童福利、家庭咨询、所得维持、家庭计划、住宅政策等;后者是政府的行动并不是直接针对家庭,但是却会对家庭产生影响,比如所得税(Kamerman & Kahn, 1978)。这种分类引起了很多争议,许多被归为没有显性家庭政策的国家抗议说,他们没有明确的家庭政策并不表示他们不重视家庭政策,而只是他们不愿意把家庭政策放在一个特定的意识形态框架之中(Moussourou, L. M.,1994)。女性主义研究者则认为,无论家庭政策是隐性的或者显性的,只要政策通过财税系统、所得维持系统参与到与家庭有关的福利再分配过程,政府对于家庭生活就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Dominelli, L., 1991)。在后来的研究中,卡曼和卡恩缩小了家庭政策的范围,把家庭政策作为一种政策领域(field or domain),也就是明显有意地要影响家庭的具体法律、规定和行动等(Kamerman & Kahn, 1997:6-8)。

英国学者米勒(Millar)则认为,如果国家的政策影响了家庭,而家庭变迁也创造了新的需求,并且要求政策与之回应的话,那么家庭就自然会成为政策思考的重点,福利国家就必须重新反省其许多有关家庭构成、关系和功能的基本假设。她主张用“直接”和“间接”的影响来考察社会政策对于家庭的影响。她认为有三个政策领域对于家庭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对家庭行为进行规范的法规、家庭所得维持以及对家庭的服务供给(Millar, J.,1998),这三个领域的政策都被归于家庭政策。莫斯和夏普(Moss &Sharpe)则认为可以从政策关注的目标是否为家庭福祉,把家庭政策从针对一般化个人的众多社会政策中遴选出来。他们认为政策、家庭和个人三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家庭政策的发展应该以理解三者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为前提。从家庭政策的角度来考量其他的社会政策,应该考虑到四个前提:家庭与政策的关系是双向的,家庭应被整个公共政策纳入考量范围,家庭多样性应该被承认和尊重,所有形式的家庭都应被考量(Moss & Sharpe, 1980)。

从这些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研究者对于家庭政策究竟是什么,其内涵和外延如何定义仍旧莫衷一是。而且,这还是在理论层面对于家庭政策的讨论。在实际层面,即使按照最狭义的定义去界定家庭政策,也很难理清哪些指标可以用来界定和测量家庭政策。因此,欧盟“应对人口问题的政府专家小组”(EU Government Expert Group on Demographic Issues)在建构和评估欧盟各国家庭政策的框架时,没有给出家庭政策的定义,而是根据历年欧盟理事会提出的和家庭有关的目标,构建了对于家庭政策来说最为重要的领域:首先是改善家庭的社会基础,其次是给家庭提供支持,最后是应该有助于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平衡。在此基础上,专家小组提出了欧盟家庭政策的三个重要目标:儿童福利、性别平等以及工作和家庭的平衡。并且,专家小组建构了政策结果的指标:儿童福利、性别平等和工作家庭平衡;以及家庭政策四个领域的指标:假期政策、儿童早期教育和保育、家庭现金福利以及有关雇主公司的相关政策(Lohmann, H. et al.,2009)。

研究者对于家庭政策的定义,还和他们对家庭的定义密切相关。卡曼和卡恩在研究家庭政策中,把家庭定义为至少有一个成人和一个儿童(Kamerman & Kahn,1997: 7-8);欧盟的专家在构建评价家庭政策的框架时,把关注的家庭定义为有幼子的家庭(Lohmann, H., et al.,2009)。也就是说,欧美的研究者关注的都是标准的核心家庭,即父母和未成年孩子组成的家庭。但是,赡养老人是中国传统家庭所必须承担的重要责任之一,老人长期以来都是依靠家庭满足自身的需求,这种状况在当代中国由于福利制度发育不全还没有出现根本的改变。因此,本研究关注的家庭不仅包括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构成的家庭,也关注一直在中国有相当比重的主干家庭;不仅关注家庭中的儿童,也关注家庭中的老人,因为他们都属于家庭中要依赖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老人在经济上有保障,也会减少其他家庭成员的经济压力。本研究讨论的家庭政策,指的是国家和政府提供给家庭、儿童和老人的福利与服务。

二 比较理论框架:福利体制

欧美等国家面临相似的社会人口变迁和挑战,为什么选择了不同的家庭政策模式和应对策略?埃斯平·安德森在跨国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建构了福利体制(welfare regime)这个理论框架来尝试回答这个问题。所谓的福利体制,指的是福利产品在国家、市场和家庭之间的分配模式(Esping-Anderson, G.,1999),也就是说国家、市场和家庭在福利生产/提供上的制度性分工。这里的福利产品不仅包括政府的公共福利,也不仅包括单一、特定的福利政策与方案,而且包括政府、市场和家庭的总体福利生产。这个理论框架分析了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和政府在管理与组织经济、就业、收入及提供社会保护方面的角色。每个国家对于国家、市场和家庭在福利提供上的角色都有相对明确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其特定的家庭政策(Public Policy Research Center, 2009)。埃斯平根据福利的去市场化(decommodification)、福利的阶层化(stratification)和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归纳出以下三种福利体制。

(一)自由主义福利体制(Liberal Regime)

自由主义社会政策的根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英语国家的国民更少依赖资格(less eligibility)去获得福利,而是更多依赖自助(self-help)方式获得保障的理念,这也是建立在对市场无限信心的基础上的。采用自由主义福利体制的国家主要依赖市场去分配资源和提供福利,国家和家庭都要适应市场的机制。国家鼓励公民进入劳动力市场,通过努力工作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满足家庭对福利的需求。国家不尝试通过立法来强迫雇主给雇员提供对家庭友好的政策,而是鼓励劳资双方通过集体协商的方法达成协议,鼓励雇主自愿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服务(Esping-Anderson, G.,1999: 76)。

在自由主义福利体制国家中,国家提供的福利只是作为陷入危机或风险的家庭最后能依赖的安全网,都是针对低收入家庭、贫困家庭等需要帮助的家庭的,更多的是一种社会救助。这些国家很少提供普惠制的福利,而更多的是资产调查式福利,获取福利的公民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有的国家提供的有些福利对资格的要求还相当严格。自由主义福利体制国家提供的福利被称为“残补式的”(residual):当市场无力成为福利提供者时,国家承担拾遗补缺的角色。埃斯平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爱尔兰、新西兰和英国都划归为自由主义福利体制国家。但是,他也强调,英国从20世纪50年代以后福利体制的发展似乎越来越趋向于北欧国家(Esping-Anderson, G., 1999: 77)。

(二)保守主义福利体制(Conservative Regime)

保守主义是欧洲大陆国家政治架构后面的主要推动力量,这些国家早期的社会政策通常都来源于君主制的国家社会主义(monarchical etatism)、传统的法团主义(corporatism)或者天主教的社会训导(Catholic social teachings),在向“二战”后福利资本主义转型的过程中,都受到基督教民主联盟或者保守联盟的引导(Esping-Anderson, G.,1999: 81-82)。保守主义福利体制的本质在于地位分化(status segementation)和家庭主义(familism)的混合。地位分化,意味着不同职业地位的人能够享受到和其地位相应的福利,社会福利根据劳动力市场现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群体来分配;家庭主义,意味着社会政策对传统男主外女主内家庭模式的支持,对于男性养家糊口者(male care-giver)提供更多的社会保护,家庭作为照料者具有中心地位并最终负责其成员的福利需求(Esping-Anderson, G., 1999:82-83)。

在这些国家中,家庭成为福利产品的主要提供者,国家主要作为家庭的“辅助者”(the subsidiarity),支持家庭成为一个具有凝聚力和运行状况良好的单位。社会政策的设计是为了保持甚至强化传统的男性统治地位和以职业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因此,私人保险和职业福利扮演着边缘性的角色,市场的作用也被边缘化。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险都以家庭为单位,包括没有工作的妻子,而家庭服务明显都没有得到发展,既没有鼓励和支持女性外出工作的政策,也没有给儿童和老人提供更多的照料和经济上的资助(Public Policy Research Center,2009)。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国家所提供的福利也是“残补式”的:在家庭无力成为福利主要提供者的情况下,国家承担拾遗补缺的角色。埃斯平把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国家都划归为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国家。

(三)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Social-democratic Regime)

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的出现,是社会民主主义政府在北欧各国从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开始长期执政的结果。在这种福利体制中,强势国家和政府是福利的主要提供者,国家负责分配所有的资源,也负责提供所有的服务。“去家庭化”(de-familization)是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的主要特征之一。也就是说,国家不是等到家庭无力给予协助时才提供帮助,而是先发地将家庭关系成本社会化,最大可能地减少个体对于家庭的依赖,为个体提供独立于家庭之外所需要的各种资源。福利是以个体为单位的,是基于个体的公民身份。“去商品化”(de-commercialization)是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这些国家都试图通过社会政策,使个体对于市场的依赖最小化,甚至废除市场在福利供给方面的作用。普遍主义和平等主义是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两个核心的价值观,因此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国家推行的福利多是普惠制的(Esping-Anderson, G.,1999: 78-80)。包括瑞典、丹麦等国家。

在这三种福利体制之外,后续的研究者在埃斯平福利体制框架下,又提出了南欧福利体制和东亚福利体制。

(四)南欧家族主义福利体制(SE familism welfare regime)

南欧福利体制是建立在“家族主义”基础上的,家族在个体与家庭福利提供上承担了主要的和核心的角色。南欧的社会权利不是立足于个人,也不是立足于核心家庭,而是立足于把亲属包括在内的大家庭,或者称之为“家族”,因此有些研究者称南欧的福利体制为“家庭/亲属团结模式”(family/kinship solidarity model)(Naldini&Jurado,2012)。南欧家庭数代同堂,婚姻高度制度化,以家庭为取向,极为重视儿童,代际关系更多是由责任和义务建构的,宗教价值观极强(Guerrero & Naldini, 1997)。因此,南欧大家庭(家族)有着强大的凝聚力和家庭纽带,为最脆弱和贫困的家族成员提供积极的帮助和支持是家族的责任和义务(Reher D. S.,1998)。在满足家庭成员的福利需求时,动员整个庇护网络(亲属网络)为家庭成员提供帮助(Ferrera M.,1996; Castles & Ferrera,1996)。

在南欧各国中,大家庭(家族)被放在福利提供的中心位置,但是国家和政府却没有像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国家那样扮演辅助性角色。南欧各国一直都没有显性的完整的家庭政策,现有的社会保护体系也是不成熟的和缺乏效率的(Katrougalos & Lazaridis,2003)。南欧各国政府没有承担起确保男性养家糊口者收入的责任,因此南欧家庭需要更多人外出工作养家糊口,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家庭成员的福利,改善他们的福祉(Trifiletti R., 1999)。南欧的社会福利是基于职业地位和工作表现的,社会政策是围绕着传统家庭模式来设计和实施的,男性享有更高的职业保护和工作稳定性。南欧的福利形式主要是社会救助,是残补式的。但是如果没有正式工作就无法获得社会救助,基本上只能依赖家庭的支持。公营部门的工作机会和现金补贴,是选择性地通过庇护主义和庇护网络来分配的,而儿童老人的照顾和照料也主要是家庭的责任(Maria, K., 2007)。南欧福利体制国家包括意大利、西班牙、希腊和葡萄牙四国。

(五)东亚发展型福利体制(the developmental welfare regime in East Asia)

这种福利体制是建立在儒家思想基础上的,其核心特征是社会福利服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采用这种福利体制的社会,虽然因为大量非农人口的存在而导致较高的结构性福利需求,但是国家更加关注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因此不愿将资源放在福利支出上而将资源更多地放在社会投资上,在社会安全方面的支出保持较低的水平。国家基本不太积极给家庭提供支持,而是放任家庭成员彼此互助,要求家庭承担更多的福利供给责任。福利还是以社会保险为主,特别是年金保险有着严格的缴费时间要求,获取福利资格是相当困难的;给付替代率比较低;福利方案仍然集中于医疗保险,没有具体的家庭福利政策与家庭儿童津贴(李易骏、古允文,2003)。

东亚发展型福利体制和保守主义福利体制不同。它不关注社会秩序,也不处理社会整合的问题:虽然福利制度分立,却没有全民覆盖;虽然给付不同,但给予又难以谓之优厚慷慨。东亚发展型福利体制中的差别待遇来自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政府主导的结果。东亚发展型福利体制也和自由主义福利体制不同。个人是被结构到团体中的,政府对福利规范干预是相当大的甚至主导福利制度发展,没有给福利市场留下太大的空间。但因为福利供给具有竞争性,并且强调个人责任的价值,所以在给付与福利资格上仍然是高度商品化的。

三 家庭政策体制

埃斯平的福利体制研究开启了比较社会政策研究的新框架(May, M., 1998),成为研究者最为广泛使用的研究福利供给和福利制度的比较研究框架。而家庭在埃斯平的理论框架中实际上居于核心位置,因为福利体制探讨的是福利生产中国家、市场和家庭之间的制度性分工,家庭是福利生产和供给的重要的甚至主要的源泉,同时家庭和家庭中的个体也是福利最终供给的对象。因此,埃斯平的福利体制理论框架也常常被研究者用来进行家庭政策比较研究。

在家庭政策的跨国比较研究中,影响最大的是高塞尔(Gauthier, A. H.)的研究。1996年,他在考察了22个工业化国家从19世纪末开始对于家庭支持的发展脉络之后,发现各国政府在对于家庭生活的干预和家庭的支持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并且据此区分了四类家庭政策模式(Gauthier, A. H.,1996)。

(1)支持家庭/支持生育模式(pro-family/pro-natalist model):这种模式主要关注的是低生育率,认为支持家庭生育更多的孩子是政府的主要责任。它更多地采用现金补贴、产假和儿童保育等政策措施,用于减少家庭生育的障碍。虽然它不鼓励女性外出工作,但是政府也创造了条件,使就业不会成为儿童抚育的障碍。自愿选择成为父母(voluntary parenthood)的原则被普遍接受,所有的家庭都有权自由选择家庭的规模,即让大家庭更受到政府支持。法国是支持生育模式最著名的例子。

(2)支持传统模式(pro-traditional model):这个模式关注的主要是保留传统家庭。政府部分肩负支持家庭的责任,同时鼓励传统的男性养家糊口的家庭模式,相信家庭、社区和慈善组织在支持家庭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虽然对外出工作的母亲提供某些福利,但是女性就业障碍的持续存在,反映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更受到期待。这种模式给儿童保育提供的支持也很少,没有给妇女提供轻易兼顾就业和家庭责任的机会。相反,政府更倾向于延长儿童保育假期,这样母亲就能够在工作获得保障的同时有更多时间和幼儿待在家中。采用这种家庭政策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

(3)支持两性平等模式(pro-egalitarian model):这个模式的主要目标是促进两性的平等。政府承担了所有支持家庭的责任,特别是对工作父母提供支持,这和支持传统模式形成了鲜明对比。为了促进更为平等的性别角色的形成,政府创造各种条件和机会使妇女能够更容易地兼顾就业和家庭,促使父亲在儿童保育方面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有关育儿假期的立法是这个模式的核心之一。诸如照顾生病幼儿的假期和大量的儿童保育设施等福利,也成为促进男女平等的方法。瑞典和丹麦等北欧国家多采用这种家庭政策模式。

(4)支持家庭但是不干预模式(pro-family but non-interventionist model):政府有责任提供支持的家庭只是那些低收入的、贫困的等需要帮助的家庭。这种政策模式并不是不鼓励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但是政府在这方面给予的支持非常有限,而传统的家庭仍然受到高度赞赏。政府相信家庭能够自给自足,相信市场的优势,国家给所有家庭提供的支持保持在最低限度。这些国家很少采用普惠制的福利。产假的水平也非常低,因为政府认为不应该给雇主增加额外的限制和负担,提供产假等福利不是私营雇主的责任,政府对这个领域的干预维持在最小限度。政府也没有责任提供儿童保育设施,但是鼓励雇主提供非正规的安排和服务。美国和英国之类的英语国家多采用这种家庭政策模式。

比较高塞尔的家庭政策模式和埃斯平的福利体制模式,可以发现两者存在很多重合之处。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的北欧国家,采用的家庭政策模式是支持两性平等模式;自由主义福利体制的英美等英语国家,采用的家庭政策模式是不干预模式;保守主义福利体制的德国和法国,一个采用支持传统的家庭政策模式,一个采取支持生育的家庭政策模式,它们的家庭政策的侧重点不同,但是福利主要提供者都是家庭,国家和政府都是辅助性角色,只是家庭政策的目标不同而已。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决定了现有福利供给机构和制度性因素,而国家的福利体制决定了家庭政策的侧重点和优先要实施的政策。

因此,高塞尔在分析工业化国家在面对类似的家庭结构和家庭机制的变迁、经济环境变迁和政府预算缩减、欧洲共同市场出现和欧盟对于社会领域的关注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家庭政策是否出现合流之时,没有采用自己1996年构建的家庭政策分类,而是直接采用了埃斯平的福利体制模式,并且称其为家庭政策体制(family policy regime)(Gauthier, A. H., 2002/3),高塞尔认为许多经验研究都支持家庭政策体制的这种分类。

(1)社会民主主义家庭政策体制:国家对于家庭提供普遍的支持,对于工作父母提供高水平的支持,包括长时间的育儿假期和大量的儿童保育设施,高度认同性别平等。给家庭提供普惠制的中等水平的现金补贴,但是提供高水平的其他形式的补贴,因此儿童贫困的比例较低。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等国家属于这种家庭政策体制。

(2)保守主义家庭政策体制:国家对于家庭提供中等水平的支持,现金福利因为父母职业的不同而不同,家庭福利供给也建立在对传统性别分工的偏好之上,支持传统的家庭模式。国家给家庭提供的现金补贴比较慷慨和丰厚,对于工作父母提供了中等水平的支持,有些国家提供了相对比较长的育儿和儿童保育假期,但一般给付水平都比较低,儿童保育设施也比较有限,因为他们确信儿童在家庭中才能得到最好的照料。奥地利、比利时、德国、法国、爱尔兰、卢森堡和荷兰等国的家庭政策属于这种家庭政策体制。

(3)南欧家庭政策体制:家庭政策根据父母的职业状况呈现高度的分割状态,普惠制的福利与私营的福利两种模式并存,国家没有规定法定的最低收入保障,对家庭很少提供现金补贴,对于工作的父母也没有提供什么支持。希腊、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家庭政策属于这种家庭政策体制。

(4)自由主义家庭政策体制:国家给家庭提供的支持有限,家庭政策偏重的是急需要帮助的家庭,因此被称为残补式家庭政策。市场成为福利的主要提供者,特别是在儿童保育领域。很少给所有的家庭提供现金补贴,只给贫困的和低收入等家庭提供现金支持。对于工作的父母也没有什么支持,儿童保育的责任全部留给了父母和私营部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英国和美国等英语国家属于这类家庭政策体制。

后续研究者提出了东亚家庭政策体制。

(5)东亚家庭政策体制(The East Asian family policy regime):这种模式以就业为基础,认为个人应该通过努力工作来养家糊口。国家提供的产假和育儿假期都比较短,大多数现金补贴都是资产审查式的。有的国家开始注重扩大育儿和养老服务,有的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来支持工作父母平衡家庭和工作的责任。在给家庭提供福利和服务时,偏重公私分担的财政模式,倾向于通过市场来提供服务。支持保留传统的家庭,倾向于以社区组织和人际关系去支援家庭及照顾老人儿童(Public Policy Research Center,2009)。

无论是埃斯平构建的福利体制框架,还是高塞尔对于家庭政策体制的分类,都没有涉及以东欧为主的前共产主义国家。由于东欧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性结构存在巨大差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因此没有得到一致认同的模式(Kangas, O.,1999)。但是,也有一些研究者提出正在出现东欧/后社会主义模式,这种模式不属于埃斯平所界定的福利体制中的任何一种,同时具备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福利体制的特点,同时还有一些自己独特的特点。比如,家庭福利以保险为基础但属于普惠制;参与率高但是福利水平低;过去给大多数儿童提供日托服务,但现在被延长的育儿假期取代等(Rostgaard, T.,2004; Kaariainen & Lehtonene,2006)。

四 比较分析框架

为了寻找适合中国的家庭政策模式,基于埃斯平的福利体制框架和高塞尔的家庭政策体制分析,以及其他研究者对于他们研究中没有涉及国家的家庭政策模式的分析,本研究选择了英国和美国(自由主义家庭政策体制)、法国(保守主义家庭政策体制)、瑞典(社会民主主义家庭政策体制)、西班牙(南欧家庭政策体制)、波兰(东欧家庭政策体制)来分析各国家庭政策的具体内容,家庭政策形成的影响因素和家庭政策的结果。同时选择了英美两个国家,是因为这两个国家虽然同属自由主义家庭政策体制,但是它们无论是在发展脉络还是在具体的内容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而且英国因属于欧盟成员国,家庭政策发展受欧盟相关政策影响很深。中国地处东亚,与东亚各国和地区有着更为相似的文化背景与经济发展脉络,所以本研究还选择了日本、中国台湾、韩国、新加坡作为家庭政策分析对象,以期给中国大陆的家庭政策建构提供更多的启发和线索。

本研究将通过分析每个国家和地区家庭政策的背景、政策内容和政策结果,来讨论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是如何在特定的社会政治与历史文化背景中,运用家庭政策回应家庭人口的变迁。政策的背景主要是了解一个国家和地区特定的社会政治与历史文化背景及人口家庭变动,讨论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家庭政策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形成的,是为了应对什么样的家庭人口变迁。欧美家庭政策的工具主要有现金补贴、假期和服务,而家庭政策针对的具体对象有整个家庭和家庭中的具体成员(妇女、长者、儿童以及其他需要照料的成员)。结合政策工具和具体政策,本研究将分现金补贴、假期政策、儿童保育和早期教育与长者护理这几个部分来探讨各个国家和地区家庭政策的具体内容。为了评价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家庭政策,本研究还分析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家庭政策的结果,因为这决定了其现有的家庭政策是否需要变动或者进一步改善,而且家庭政策的结果也引导或者影响着进一步的家庭和人口变迁,从长远来看,某个时期家庭政策的结果会成为下一个时期家庭政策的背景。

本研究希望通过梳理欧美和东亚各国及地区的家庭政策,探讨中国在现在的社会经济背景下,面对现在的社会人口变动,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家庭政策以推动中国家庭的福祉,促进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