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收入分配与激励机制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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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高等院校改革应遵循教育的内在规律

(一)高校教师教学和科研积极性的调动应该遵循内在的、普遍性基本规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都提出了建成“高水平的高等学校”“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大学水平”的任务。同时也强调,高等学校发展的基本方向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而这些,都必须依赖于教师的充分高涨的工作积极性。

调查表明,此前和当前改革具有鲜明的行政化、市场化和企业化特点,而且就程度而言明显“过度”。即“过度行政化”“过度市场化”“过度企业化”。“三化”与“过度”不仅未能如当初预想调动起高校教师的高涨的教学和科研积极性,而且引起了诸多的混乱,干扰和障碍了他们积极性的发挥。这些,无疑影响了国家所确定的上述各项重大目标的实现。本次调研表明,高等院校教师本质上是好的,在政治上是忠诚的,在工作上是敬业的,在专业上是钻研的。其某些偏差性思想和行为是改革出现偏差造成的结果,是“三个过度”的结果。

实践表明,办好大学、激励教师,应该遵循管理大学、激励教师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律。大学不是想怎么管就怎么管,对大学老师不是想怎么对待就怎么对待。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办好大学、激励教师的规律都是相通的,“中国并不特殊”。

为此我们建议,应该重新审视此前和正在进行的高等院校改革乃至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切实遵循高校管理和高校教师积极性调动的基本规律,纠正愈演愈烈的过度行政化、过度市场化和过度企业化倾向,以保证国家目标在高等院校的切实实现。

1.应该充分地崇尚知识、尊重教师,保证教师对管理的切实参与

应该崇尚知识。要让教师重视教学,应该让其所教的知识具有足够高的社会价值;要让教师在科研中创新,应该让创新的科学知识、科学技术具有足够高的社会价值。在三大社会价值——权力、金钱、知识中,知识的价值应该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价值量起码不低于其他两种价值。而价值的尺度和衡量,一是收入,二是声望,三是自主的权力。只有如此,教师的行为才有足够的价值推动力。

应该信任教师。过去在极“左”思想下,存在对作为知识分子的高校教师的不信任,认为知识分子是西方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的力量,教授们“在政治上靠不住”“容易被反动势力利用”“进行颜色革命”。其实,当代的高校教师都是党和国家培养的新一代甚至新二代知识分子,与新中国成立前的旧政府和旧官僚没有任何经济和思想的关联。在思想和立场上,他们关心天下,关心苍生,关心国家,关心长治久安,追求社会的发展与和谐。知识分子的智力和智慧,使他们很少可能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很多高校教师都表示,知识分子对国家的耿耿忠心和善意期望不应该被误读。越是误解,越是不信任,他们越是感到不被当成“自己人”,就越容易形成隔阂。

应该尊重教师。“教师是天底下最高尚的职业。”要让教师做高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应该先让教师在人格上得到尊重。尊重的重要标志是平等,平等的主要内容是权利和身份的平等,收入和待遇的对等。应该给予充分的平等和尊重,让知识和教师的价值得到足够的体现,高校教师的积极性才能真正高涨起来,期待中的“大师”才有可能出现。

应该民主参与。要让教师积极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应该首先让教师发自内心地感受到教学、科研是自己的事情,而不是异己的、外部的压力,不是另一个群体布置和强加给自己的任务。教师们能够像管理自己的事务那样参加对高校事务的管理,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其施加能动的影响,才能在内心里接受这样的活动,积极从事并投入时间和精力。教师们能够根据科学规律和管理规律自主地支配教学和科研过程,对所产生的成果具有主体感,才能产生持续的工作推动力。

2.应该让高校教师得到与其贡献相匹配的收入,其收入应该位于社会的中上水平

高校教师应该得到公平的收入。“公平的收入”是与其人力资源品质和专业贡献相匹配的收入水平。教授们说,“知识分子的收入不算很低,但是不公”“不解决公平问题,就不能解决积极性问题”。一个职业群体的收入水平应该与所承担社会功能的重要程度相适应。

高校教师对于收入是否公平所持的重要标准是公务员。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杆秤。只要高校教师的收入低于公务员和其他主流群体,就会感到不平衡、不公平。一是认为被轻视、不尊重;二是感到多劳不多得,窝火、不尽力;三是感到寒酸,不体面,没热情。

高校教师应该得到平等的收入,其含义之一是等值于公务员。国家公务人员应该与包括高校教师在内的广大知识分子成为一家人,“同灶吃饭”,而不应该“分灶用餐”。

高校教师应该得到社会中上水平的收入。首先,高校教授的收入应该达到让他们相对满意的水平。只有在这样的水平上,他们才能心情舒畅,内心宁静,积极向上,踏实工作。其次,高等学校教师的收入应该达到社会的中上等水平。这样,他们在相对温饱和小康的基础上,才能衣食不愁,心无旁骛,安心教学科研,进入“没有经济压力的心灵自由”。让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处于全社会的中上位置,是各个国家的普遍性政策。

高等学校教师的收入应该相对稳定,退休后也能维持体面的生活。这样,他们就能既没有后顾之忧也没有当下之忧,从而保持持续的学术兴趣和积极的心态。而且,高校教师与其他行业的退休人员相比,很多人在退休后依然兢兢业业地为国家培养人才,献身于科学研究。

高等学校教师的收入水平应该跟得上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跟得上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长速度,及时并合理地分享到发展成果。

最后,应该消除学校间因为行政隶属关系和专业特征造成的收入差异。

3.应该让高等学校教师享有较高水平并稳定的收入、福利保障,切实实现安居乐业

高等教育应该坚持其公益性质,由公共财政予以足够支持。过度的市场化已经给高校和教师、给国家和民族造成了诸多不利后果,随时间的发展这些后果越来越被明显地观察到。对于过度的市场化、对于财政的甩包袱,应该及时和合理地加以抑制。

无论是哪个领域,市场化的后果之一都是收入的两极化。两极化对高等院校的负面作用远远大于在物质生产领域的负面作用。高等院校必须对市场的副作用,特别是过度市场化的副作用进行平衡和补偿。

高校教师必然面对学校外的消费市场,其收入的变动往往难与市场的变动相一致,其收入的增加很容易被市场的力量和运作所吞噬。应该对教师提供合理的市场保护,给他们构建一个防波堤以缓解市场的冲击。为此,应该为教师提供最起码的甚至相对充分的福利,包括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和老人赡养。

4.应该体现鼓励和引导原则,辅以淘汰不适合教师职业者

高等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调动应该坚持“鼓励为主,引导为主”。对教师的教学品质和科研成果,应该予以奖励,刺激其学术价值、学术兴趣和内在热情,而不应施加过多的外部行政压力和经济压力。应该通过规章制度、考核标准、课题指南等引导教师努力的方向,让他们理性和清晰地知道应该朝哪个方向前进。应该增加高校管理规则的制度化和程序化,让教师们相信“只要在教学和科研上积极努力,就能得到承认、得到奖励”。同时,应该对教师进行思想引导、道德引导,启示他们的工作和人生方向。

在人事管理中,应该加强教师“入口”和“出口”的制度建设和技术建设。高校的“进口”应该能够吸引真正对大学教学和科研感到有价值、有兴趣的人才进入。高校的“出口”,应该促使那些不适合做大学教师工作的人员流出。通过“精炼队伍”,避免那些为了管住个别不适合者将所有好的教师都束缚和压抑的制度。

(二)高等院校教师教学和科研积极性的调动应该进行制度和政策创新

1.改革和改善高等学校的治理模式,让教师真正和广泛地参与学校决策

改善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让高校管理走向科学化。高校管理应以科学的管理理论为基础,采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方法,避免简单的行政倾向。校长和党委书记都应是高等学校管理专家,而不仅仅是某一学科的专家或仅仅是行政官员。建立公立高校校长的资格证书制度,只有考取了资格证书才能担任校长,党委书记应该参照执行。对中层行政职务应进行岗位资格考试。高校的各级行政负责人每年应至少接受总时间一个月的科学管理培训。

教授委员会(或教师委员会)决定学术事务,参与和监督政策的执行。高等学校校长和党委书记的任命应该征求教授委员会的意见,并具有试用期。学校的学术事务(教学事务、科研事务)和相关人事事务应该以教授委员会为主进行决策,包括专业和课程设置、专业职务设置、教师招聘和录用、专业职务聘任、专业人员考核、校内各类科研项目的设定和评审、学术奖项的设定和评选等。在学术领域,教授委员会应该成为决策机构,决定政策和规章制度;行政机构应该成为执行部门,根据规章制度具体执行和落实,教授委员会对此进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对重要相关事项行使决策权。这包括校内的干部制度、资金使用、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行政部门起草相关制度,征求教代会意见应成为必经的程序。应设立政策制定与修改的听证会制度、说明会制度、咨询会制度,由学校工会负责组织和运行。关涉教师切身利益的事项应该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投票通过。应明确学校工会的职工利益代表职能和权利维护职能,以工会和教代会为主建立起教职工申诉机制和人事纠纷调解机制。

设置和改进制度模式、决策程序,实现党委、校长、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合理配置和有机衔接。各个权力机构的决策和运行,都应该有其他权力机构的制度嵌入;各项重要事务的决定,都应该同时或相继地由各个权力机构参与。由此,实现对学校共同事务的广泛性、多层面社会协商。例如,党委对于重要事项的决定,应该作为必经程序由校长、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参加意见。教授委员会对于学术事务的决定,应该作为必经程序由党委、校长、教职工代表大会参加意见。应该实行和完善多方参加的委员会制度,例如,教授委员会的代表(党员)担任学校的党委委员,教授委员会的代表担任学校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党员教授作为党委的代表担任教授委员会的委员,教代会内设置教学、行政、教辅等代表团组。

设置微观领域的民主管理和广泛参与制度,保护最基层教师的利益。例如,课题组长应向课题组成员报告经费开支等。

2.将高等教育定位于社会公益事业,由政府全额或足额投入经费

让高等教育回归公益,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高等院校走向市场经营的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其负面作用大大超过其正面作用。公共财政对高校应该像对中小学一样实行全额拨款,对学生的收费应该严格限制并逐渐减少。应该鼓励开办私立的高等学校,当前的某些公办高校也可以转为私立学校,实行收入的市场化或民办公助。但是,只要是国家开办的高等学校,就应该由开办者全额或足额投入经费。

3.对高校教师实行公务员待遇,收入达到社会中上水平,实行高薪养教

应明确对高校全职教师实行公务员待遇,甚或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务员系列。迄今为止,德国、法国、日本,国立和公立高等学校教师都属于公务员序列,中国台湾和香港高校教师的待遇情况基本相同。在香港,高校教授的收入等级对等于特区政府的部长。在日本,大学教授的收入在129种职业调查中位居第二位,仅次于飞行员。将高校教师与公务员剥离,实行职位、待遇的差异化,无论对于教学、科研还是对于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皆无利处可言。应该建立职务/职位对应制度和联动制度,让高校教师的工资福利与相应职务的公务员对等,并随公务员的工资提高而提高。

应建立统一的工资制度,使相同职位的教师的收入基本相同。同一个学校的各个院系,同样级别的教授,其工资(国家资金、学校资金)应基本相同。北京市属各高校之间、市属高校与部属高校之间,同样级别教师的收入应该基本拉平。

对教学、科研工作相对突出,工作时间较长的教师,提供特殊的物质奖励。对踏实教学、保证质量的教师提供特殊津贴。

4.建立与高等教师特点相适应的保障制度,提高福利水平

在日本,国家或公立高校都为教师提供住房(低租金或低价格),中国台湾和香港高校教师的情况也大致如此。这些国家或地区的高校管理者认为,根据教师职业和工作积极性形成的特点,无论如何都应该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我们应该给新进入高校的年轻教师提供免费的或低租金的宿舍,让年轻教师安居乐业。地方政府应该出台针对高校年轻教师的特殊政策,提供特殊的廉租房。应该允许高校出资为本校教师建设廉租房或周转房。

高校的幼儿园、附属小学、附属中学应该为本校教职工子女提供足够的入学名额,降低学费。

高校的医院应该进一步改善医疗条件,为本校教师提供高质量、低价格和方便性的医疗服务。

5.规范高校和教师的市场行为,将市场经营限制在狭小的范围之内

限制教师个人的市场经营行为。限制教师在外兼职全职和半职职务,禁止开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并担任负责人。

课题经费的使用应坚持项目用途,只能用于项目运行,加强对课题完成的质量检查。应建立学术休假制度并鼓励教师利用学术休假进行科研活动。应制定和修改课题经费的管理制度,教师学术假期间的工资可以从课题费中列支,寒假和暑假的科研活动也可从课题费中列支。

高校教师的科研成果转化应该属于职务行为,由学校资助、学校出售、学校收益,根据国家和教授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奖励创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