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消费行为的制度嵌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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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制度嵌入性”作为分析范式

前面说过,以往关于消费者行为的研究,大多都把消费的行动单位和消费的责任单位等同起来。因此,消费行为往往被理解成一种由消费者自主决定的事情。这种“消费自主性”视角难以区分因制度框架不同而导致的消费行为模式之间的差异以及消费质量的差异。事实上,如果把消费制度框架看作自变量,而消费模式和消费质量是因变量,那么,很显然,消费制度框架类型不同,消费模式类型以及相应的消费质量也不同。在这里,消费者的选择行为,只是消费制度框架和消费行为模式与消费质量之间的中介变量。不难看出,“消费自主性”视角难以解释宏观的消费制度框架类型与消费行为模式类型之间的对应关系。“消费自主性”范式比较适合解释决策过程(或选择行为)与行为模式等变量之间的关系,但难以解释宏观变量与消费行为模式之间的关系。

要解释消费制度框架与消费行为模式(以及消费质量)之间的关系,有必要运用“消费嵌入性”分析范式。消费行为模式以及相应的消费质量,取决于消费的行动单位和消费的责任单位共同行动的结果。前面已经说过,消费的责任单位可以分为消费的私人责任单位和消费的公共责任单位。如果说,消费的私人责任单位与消费的行动单位可以等同起来,那么,消费的公共责任单位则不能与消费的行动单位(消费者个体或家庭)等同起来——从规模来看,前者明显要比后者大。消费的公共责任单位是否履责以及履责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消费行动单位的行为模式类型以及消费质量。要分析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模式类型以及消费质量,就要看消费的公共责任单位是否履责以及履责状况,因为消费的公共责任单位的表现约束并影响消费的行动单位的表现。这种状况,可以描述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模式嵌入于消费的公共责任单位。由于消费的公共责任单位是一种制度设置,构成家庭消费的制度框架,因此,我们可以说,家庭消费行为模式嵌入于制度框架之中。

“消费嵌入性”范式侧重分析的是制度环境对消费行为模式的约束与影响。从制度框架来分析消费行为模式,可以称为“制度嵌入性”的分析方法。“制度嵌入性”分析方法与一般的制度分析方法,有什么不同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理解“嵌入性”的含义。学界认为,“嵌入性”最早是波兰尼提出来的(Polanyi 1957)。“嵌入性”被用来描述一种与“脱嵌性”相反的状况。例如,市场按照工具理性原则来谋取利润。但这种理性原则会超越其市场范围而侵入到社会范围,从而对社会生活的肌体造成破坏。市场中的“工具理性”的“去边界化”趋势,就是“脱嵌性”。而“嵌入性”指的就是“边界化”趋势,即社会的力量对市场施加边界和底线,使得市场的工具理性受到约束,被限定在特定的边界范围内。格兰诺维特则是在另外一种意义上使用“嵌入性”。他是在批评过度社会化和社会化不足两种经济行动的理论模型中提出“嵌入性”概念的。他认为,这两种理论模型的共同点都在于把经济行动者看成“原子人”,而经济行动者事实上不是“原子人”,他们的行动是嵌入在当下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的。在格兰诺维特看来,经济行动者的行动是与社会关系交织在一起的,并受到社会关系的形塑的(Granovetter 1985)。倪志伟等人则批评这种关系网络嵌入性,提出了“制度约束中的理性”的制度嵌入性理论模型(Nee & Ingram 1998)。(关于“嵌入性”概念的演变,在“文献回顾”部分将有详尽的讨论。这里不展开。)

简要地说,“制度嵌入性”指的是行动者的能动性受到制度的约束和影响。制度对行动者的能动性的约束和影响体现在限制性和促成性两个方面。限制性体现在制度为行动者的行动划定边界。促成性在于制度为行动者的行动提供了可能的方向。当然,这种促成性不是说制度一定会达成促使行动朝着效用最大化的方向展开,而是说,它会诱导行动朝着某个最小阻力或似乎最容易获得回报的方向展开,至于行动是否达到效用最大化,只是行动者主观上所要追求的目标,至于制度是否客观上允许行动者达成这样的目标,是另外一个层次的问题。制度的限制性和制度的促成性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

“制度嵌入性”范式与一般的制度分析方法相同的地方在于,二者均是从制度的背景来对行动者的行动进行归因,或者说,从行动者的行动中寻找制度的解释变量。但“制度嵌入性”与一般的制度分析也有不同的地方。第一,“制度嵌入性”范式并不否认行动者的理性或能动性,它是从制度与理性或能动性的互动角度来解释行动,从而既区别于理性行动者(或能动论者)的理性分析法(如新古典经济学),也不同于一般的制度分析法(忽略了行动者的理性或能动性)。从“制度嵌入性”的范式看,理性或能动性是在制度约束中的理性或能动性。之所以承认行动者的能动性或理性的作用,就是要避免“决定论”的陷阱。制度对行动的影响作用,不是当下的一次性的行为(否则理性选择论模型就足以解释),而是通过行动者的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而体现的。在某个特定的时刻,在相同的制度环境下,之所以行动者会有不同的行为选择,是因为行动者发挥了不同的能动性。但是,随着行动的后果与行动的动机之间的关系的不断呈现,行动者越来越意识到行动选择与行动后果之间的因果关联,从而越来越形成某种行动选择偏好。这种偏好的形成,就是制度通过一个过程而导致的结果。制度为行动设置了边界和方向,并形塑了不同行动类型的回报。行动者在通过一系列的试错以后,才逐步与制度的约束达成一致。在此意义上,“制度嵌入性”不是决定论,而是过程论。制度对行动的约束作用,是通过行动者展示能动性的过程中逐步体现出来的。

第二,与上述承认行动者能动性的观点相联系,“制度嵌入性”只提供对行动的可能性的解释,而不提供关于行动的唯一性的解释。一般的制度分析往往容易陷入关于行动的唯一性的解释,即在某种制度背景下,人们只能采取一种具体类型的行动。仿佛制度是某种特定行动的充分必要原因。与此不同,“制度嵌入性”范式强调,制度作为一个框架,只是限定行动的可能性,而不能完全决定行动者具体的行动类型。在相同的制度框架下,行动的可能性被限制到有限的N种;至于行动者从N种可能性中选择何种行动,取决于具体的情境,其中,消费者的理性能力或能动性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制度嵌入性”从不同的层次来对行动进行解释:制度框架层次、具体的情境层次以及行动者的能动性层次。在实际的过程中,这三个层次是交织在一起的。第一个层次,即制度框架层次,为行动的可能范围提供了解释。第二个层次,即具体情境层次,则为行动的具体类型提供了解释。第三个层次,即行动者的能动性层次,为某个具体的行动提供了解释。因此,“制度嵌入性”是一种沿着“由大到小”的范围对行动进行层层推进的分析方法。

第三,与一般制度分析通常采用一维分析范式不同,“制度嵌入性”是一种多维分析范式。所谓一维分析范式,只是把分析限定在用制度来解释行动的单一的层次。所谓多维分析范式,指的是不但从制度来分析行动,而且也从制度本身的体系性和层次性来对某一制度与某一行动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解释。制度是有层次的,浅层制度要用深层制度来加以解释,而深层制度又要通过行动者的能动性(agency)结构来解释。与此同时,制度与制度之间,包括正式制度之间、非正式制度之间,以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也存在是否在功能上匹配或体系化的问题。制度与制度之间并不总是匹配或体系化的,它们之间难免存在因不配套而形成的缝隙或漏洞。因此,制度与制度所构成的制度框架不但对行动者的行动造成约束,而且行动者也可以利用制度缝隙或漏洞来显示自己的能动性,从而反过来影响制度对行动的约束作用。

本项研究就是试图运用多维分析范式来对家庭消费行为模式进行分析,并据此发展有关“制度嵌入性”的多维分析法。有关“制度嵌入性”的多维分析法,将在对有关“嵌入性”的文献进行梳理以后进行更加细致的讨论。探讨“制度嵌入性”范式对消费行动的解释力,进而把“制度嵌入性”提升为对一般经济行动具有解释力的范式,是本项研究的一个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