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领新常态:若干重点领域改革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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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税制改革

按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按照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按照市场统一的要求,进一步改革税制,促进政府收入体系的再造,优化税制结构,形成合理的政府收入体系。政府收入体系的构建要适应政府由主要从企业取得收入向从个人和家庭取得收入转变的现实趋势。

(一)税制结构应由以间接税为主逐步转向以直接税为主

经济全球化决定了传统的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的认识需要转变。在中国的税收收入中,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4种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就超过70%。所有这些税收,都会通过税负转嫁的形式,对物价产生影响。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提供了超过40%的税收收入。亚太地区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5%或10%。中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在亚太地区属于较高水平。此外,中国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部分商品课征消费税。这种选择性的消费税征收范围较广,税率较高,进一步提高了不少商品的实际售价中所含的税收比例。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人员境内外流动频繁,境外购物机会大量增加,海外购物、网络购物、海外代购十分流行,结果是,居民消费增加了,但发生在境外,变成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外需,扩大内需的政策目标反而更难实现。因此,中国需要降低间接税比重,以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

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有多种实现方式。基于当前的税负状况,提高直接税名义税负之路不宜选择。实际上,如果仅仅是改变税制结构,那么降低间接税比重,直接税比重自然就会相应上升。如果直接税征管条件改善,在不提高直接税名义税负的前提下,直接税也有上升的空间。

(二)在增值税制再造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营改增”

“营改增”试点自2012年实施以来,从整体上降低了“营改增”企业的税负,也降低了工业企业的税负。“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已得到发挥。但是,从根本上说,“营改增”是税制完善的需要。为此,要转变“营改增”不增加局部企业税负的认识,把“营改增”与整个税制改革的目标联系起来。“营改增”要真正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结构优化,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再造增值税税制。

与营业税相比,消费型增值税更中性,不会带来重复征税。现行增值税税制的基本框架是1994年改革后确立的,之后经历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但增值税转型不够彻底,能够用于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范围有限。现行增值税税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除了机器设备外的大部分固定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还不能扣除,严重妨碍了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基本税率选择17%,与当时国家扭转财力困局有密切关系。现在国家的财力状况已发生变化,再坚持17%的税率的意义已经没那么大。现行增值税税制主要是为适应制造业发展需要而设计的,不能适应服务业的行业特性。为此,“营改增”更需增值税税制再造。“营改增”试点行业新设11%和6%两档税率,也导致增值税税率过高,留下诸多税收征管漏洞,影响中性作用的发挥。

再造增值税税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营改增”的范围,能适应更多行业的实际情况,取得更好效果。特别是,金融业增值税税制的选择既要与现行营业税税制衔接,又要与国际金融业增值税征管惯例对接,难度很大。

“营改增”后各行业税负应大体均衡,应用5~10年的时间,大幅度降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将17%下调到10%左右,低税率从13%下调到5%左右。

(三)消费税减税促消费,增税促社会发展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过广,税率过高,不利于扩大国内消费,也不能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消费税税制的设计过多地考虑调节“奢侈品”消费。这与对“奢侈品”的认识存在误区不无关系。中国的奢侈品消费正处于从炫耀性消费向生活方式过渡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消费奢侈品的不仅是高收入者,还包括中低收入者,特别是入门级奢侈品消费者中不乏中低收入者。从表面上看,对富人的消费课以重税,似乎能促进公平。但在开放条件下,富人消费更容易转移到境外,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不易发挥。由于中低收入者同样也在消费不同档次的奢侈品,消费税反而可能起到逆向调节作用。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也应做较大调整,主旋律是降低税负。降低消费税税负,可以将更多的消费留在境内,促进内需的扩大。

对于部分对环境保护不利的消费,可通过增税来促进社会发展。

(四)一些专款专用的税制应合并或取消

替代养路费的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应该合并。这些税种都与道路建设有关,在道路建设落后、汽车数量较少的时期有并存的必要。随着路网的逐步健全、车辆数量的增加,道路的规模经济效应明显,再维持这种格局已无必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融入消费税,并大幅度降低税负。

(五)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致力于提升国家竞争力

个人所得税潜力大,将在未来的税制结构优化中扮演重要角色。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需得到重视。2013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到6%。未来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总趋势是迈向综合所得税税制。

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不是只有提高直接税税负一条路。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已不低,上调空间不大。相反,从国际税收竞争的现实出发,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应大幅度下降。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的设定要充分考虑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并随物价上涨而相应上调。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计应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现有的最高边际税率所适用的收入水平偏低,不利于中等收入阶层的发展。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应大幅度下降到25%,并相应下调其他档次的税率。劳务报酬实质上的20%、30%和40%的税率也应相应下调,最高税率也应设为与工资薪金所得相当的25%。个人所得税税负下降,并不见得税收收入就会下降。

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空间有二:一是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自然会随之扩大;二是随着税收征管条件的改善,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也会扩大。现金交易范围的缩小,反洗钱力度的加大,不同部门间信息交换的顺畅,都可望为个人所得税的增长提供必要的支撑。

其他国家和地区能够用比中国税负轻得多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筹集比例更高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国也完全可以做到。税负下降,对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的意义更是非同凡响,一些流失到海外的税源可能回归,目前一些富人移居海外的局面可能得到扭转。

(六)房地产税改革必须采取谨慎的措施

房地产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地位会不断提高。按照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税制改革的要求,现阶段应着重在房地产税立法上下功夫,应努力在房地产税开征这一问题上形成社会共识。

这是因为房地产税涉及面广,直接面对个人和家庭课税所带来的挑战前所未有。没有收入流的房地产税的征收难度远大于有收入流的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的开征必须谨慎。房地产税可以为地方公共服务融资,但目前所能提供的可支配财力有限。房地产税开征的难度不在于技术方面。技术条件只是房产税开征的必要条件,相对容易实现。在间接税税负仍然较重、房价中土地出让金所占比例较高、房地产各种税费还在收取的条件下,直接向个人征收的房地产税需谨慎进行。社会能否接受应该是转型期的中国最需要考虑的问题。房地产税开征的社会条件最需要考虑。

房地产税不宜定位为一种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全世界都没有这么定位,中国没有必要独创。房地产税改革的推进可以考虑先从商业地产房产税可征收方法的改进入手,即根据评估值征税,以获取征管技术经验。如要在近期推出个人住房房产税,可以考虑先对小产权房征收,使之具有合法地位。这么做容易得到小产权房业主的拥护。同时,这还有利于扩大房地产供给,缓解房价上涨压力。总之,房地产税不必为推出而推出,更应慎重考虑其目标定位和可能遭遇的问题。

房地产税改革要着眼于国际实践。房地产税就是对所有房地产以评估价为基础普遍课征的一种税。稳步推进改革,还可以采取每个家庭减免一定税额的做法。

(七)加快行政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制度改革

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保证了政府职能的实现。特别是,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支撑了相关事业的发展。在现实中,行政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和税收相比,征收门槛较低,但对于人民来说,它们与税收一样,都要求人民资源的让渡。因此,应该严格限制政府的收入权限,加强收费和基金管理立法约束。关于一些类似税收的附加,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设定时限,并入税收制度或予以取消。应综合权衡政府取得收入的形式,充分发挥税收、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同形式收入的特点,以实现政府收入结构的合理化。

(八)加强政府收入立法

加快税收立法,现有的税收条例、暂行条例应尽快上升为法律;加快收费和基金立法,并增加约束力。法治社会必然对政府施加一系列约束条件。政府要从人民那里获得资源,就需要承担对应的义务。在现实中,某些政府部门取得具有专门用途的收入后,就将收入视为“私房钱”的状况需要得到改变。城建税等不合理的税制应尽快取消。相应的制度再造亟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