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合约的信息机制:来自改革后温台地区民间金融市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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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相关文献综述

一 合会研究文献综述

社会学家、人类学家、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和法学家等都从各自学科的角度对合会进行过研究。

笔者目前看到的最早的关于合会的文献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关于合会的社会调查资料。

根据李金铮(2000: 115)的研究,合会“这一组织极少为士林所注意,故有关的史料的遗存甚为鲜见。直至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农村资金枯竭、复兴农村的一片声浪中,才有个别社会经济学者将目光投向这一古已有之的金融合作组织,做过一些调查和研究”。李金铮(2000; 2003)、徐畅(2005)等在文献回顾中提到:在民国时期的学术杂志、方志等文献里有不少关于合会的研究或记载,另外在1932年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撰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冯和法(1978)主编的《中国农村经济资料》、萧铮(1977)主编的《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以及日本岩波书店出版的《中国农村惯行调查》中都有关于各种类型合会的论述(乐永庆,1933;吴承禧,1934;王药雨,1935;崔晓立,1936;朱秩士,1936;卜愈之,1936;李柳溪,1937;知非,1937),王宗培(1931)和杨西孟(1935)还分别出版过关于合会的专著;库尔普(Kulp, 1925: 190-196)、毛泽东(1993)、韩德章(1932)、李树青(1933)、吴志铎(1935)、李景汉(2005)、褚化龙(1936)、费孝通(1990, 1999)等在各自的中国农村调查研究中也都对合会有所介绍。

20世纪80年代以来陆续有人记录了浙江温州(罗吼、方崧,1986;应健雄,1986;劳范,1987;林平,1987;王育华,1989),江苏通州(顾惠忠,2000;王枫斌,2002;季任春,2002;程澄,2008),福建惠安(庄顺奇,1984)、平潭(平潭县联合调查组,1987;林谢荣,1989)、福清(翁卫东等,1987;郑清华,1989)、建阳(陈剑杰,1989)、石狮(李世昆等,1990)、古田(陈泽尧,1996)、沙县(郑明观等,1992)、龙岩(高庆,2000)、宁德(张文海,2001;赵惠春、郑海旭,2006)、福安(郭春松,2004;朱蕴茝,2004;项开来,2004;王磊,2004)、永安(廖宏辉,2004)、晋江(余宗宝,2006),广东兴宁(沈益民,1987)、丰顺(黄瑞意、李豪明,1990),云南(张兴国、杨洪涛,2008)等地的合会情况。此外,姜旭朝(1996)、张军(1999)、李元华(2002)、冯兴元(2004; 2005a; 2005b)、王晓毅(1999)等在对民间金融市场的研究中也都注意到了合会,项飙(2000)对北京“浙江村”温州移民的资金市场特别是合会做了较详细的描述。这些观察和记录都为将来的研究积累了资料。

人类学家格尔茨(Geertz, 1962)对印度尼西亚东爪哇地区的合会进行了详细考察,并对印度尼西亚、中国、日本、越南等地的合会进行了比较。他认为印度尼西亚乡村地区的合会“arisan”的主要功能是“加强社区内部的情感联系”,中国、日本的标会经济功能多一些,而越南的合会“ho”等则近乎银行。格尔茨(Geertz, 1962: 260)认为合会“是从农业主导的社会向商业占越来越重要位置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中介……(合会)不仅在狭义的职业意义上,而且在广义的文化意义上为农民学习成为商人提供了一种本质性的教育机制”。

阿登那(Ardener, 1964)在文献和个人访谈基础上对合会的含义、分布、运行机制和功能等做了更详尽的描述与比较分析。阿登那关于合会的定义比格尔茨的定义覆盖了更多的合会衍变形式。他指出,合会的关键特征在于“定期”和“轮转”,合会的主要功能是:形成小额资本、为会员提供廉价小额信贷以及提高会员的社会地位等。阿登那对格尔茨提出的合会“发展中介说”以及“合会连续谱”等观点持更谨慎的态度,他认为需要对“为什么合会在有的已经发生转变的社会中重要,而在另一些已经发生转变的社会中不那么重要”等问题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王春光(2000: 79~81)观察到,在巴黎的温州人倾向于采用“活会”(标会)这种形式,因为虽然“活会”每月要聚会招标送会费,但是有利息收入;“干会”(摇会)人情味更浓,但是损失利息。他的观察支持了格尔茨关于合会演化的看法。

罗家德(1999)反对格尔茨的“金融进化论”,因为中国台湾“非正式管道融资”的数据显示格尔茨的看法是不成立的。笔者认为罗家德用中国台湾“非正式管道融资”的数据来反对一般的“金融进化论”也许合适,但用来反对格尔茨关于合会的进化观点可能并不是很合适,因为合会仅是各种“非正式管道融资”中的一种形态。关于合会与社会转型的具体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罗家德提出的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架构非常值得我们重视:“交易成本是这个研究架构中的重要内容……测量交易成本如何被决定,是作制度比较的重要一步。……利率和风险是解释模型中最主要的两个被解释变项。……信任则是嵌入性观点的中介变量。……在现阶段的研究策略里,只能把信任当作隐藏性变项。……人际关系自然是关系金融中最需要探讨的……”笔者选择把交易费用而不是信任作为隐藏性变量。原因正如罗家德在他那篇文章中指出的“可惜尚未发展出一套有效度的测量经济行为中信任的指针”(Granovertter, 1996)。本书把交易范围而不是人际关系当作解释变量,这样做主要是因为合会中有关人际关系的实证资料难以获得。人际关系对信息影响的程度和机制等问题非常值得进一步关注。罗家德的这篇文章在社会学对合会乃至民间金融现象的研究策略和理论探讨方面都具有创新意义。

邱建新(2005)在《信任文化的断裂:对崇川镇民间“标会”的研究》中描述了江苏省通州市崇川镇标会“倒会”的案例,该书应该是国内关于“倒会”现象的第一本社会学专著。邱建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较为详细的标会会案案例,其遗憾之处在于该案例研究过于偏重现象描述,缺乏从案例数据中抽象出具有普遍性的标会会案的发生机制。童星、邱建新(2006)认为“崇川镇标会的起源与地方政府的功能在经济领域以极高的效率不正常地扩展有关”。他们认为地方政府在“在旧城改造、关闭工厂、城镇下岗工人增加、政府拖欠工资等一系列问题上”的做法,“使崇川人跌入初始化贫困之中,他们对金钱产生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渴望,于是,传统社会具有民间互助性质的标会成为他们摆脱困境的无奈选择”,而“这样,身处政府科层体系的普通公务员对金钱的追逐,与身处政府科层体系高端的一把手对权力的追逐这两种本不相兼容的理性选择,却无形之中达成了上下级之间彼此心照不宣的默契”。上述对标会会案发生的解释不具有普遍性,无法解释其他地方在其他时期发生的会案,因为不是每个会案的发生都有类似的因素存在。

胡必亮(2004)用参与观察等方法调查了温州一个村庄的标会情况,提出了“村庄信任”的概念,他认为由于标会行为嵌入于村庄共同体中,小规模、社区性的标会的风险很小。蒋卫祥(2003)也用嵌入性的观点对合会进行了类似的探讨。胡必亮、蒋卫祥以及前述民国时期不少合会研究者如王宗培、杨西孟等都是经济学或商学背景,但他们的理论视角和研究方法颇多借鉴自社会学。笔者认为这代表了合会研究中一种值得进一步发扬的注重记录和解释现象的学术传统,即在理论和方法上打破学科界限的“拿来主义”。

安德森和巴兰德(Anderson and Baland, 2002)发现肯尼亚内罗毕地区很多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已婚妇女参与合会。他们提出了A-B模型,假定妇女的储蓄偏好高于其丈夫,妇女可以用入会的方式避免自己的财产被低储蓄偏好的丈夫消费掉。他们的实证研究发现,妇女的家庭相对收入份额对其参会的概率和会费金额的大小都有显著的影响。这些发现支持了他们的上述解释。

谷格提(Gugerty, 2000)不同意A-B模型的观点,因为他研究的合会中一般由夫妻共同承担合会会费,共同分享入会收益。他研究的合会中会脚没有要求更早得会,会脚也几乎无法控制得会时间,所以他认为合会的消费按揭贷款和保险功能的解释还不够。他认为合会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有助于实现自我控制的集体约束机制。一个会员一旦入会,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违约,因为违约的代价太大,这样合会能起到强制储蓄的作用。其实A-B模型也可被看成一个强制储蓄模型,只是A-B模型更强调男女性别在消费倾向上的差异对参会行为的影响而已。事实上,很多研究者都提到了合会的“强制储蓄”功能(如Fernando, 1992; Adams and Canavesi, 1992)。亚当斯和卡纳维斯(Adams and Canavesi, 1992: 231)在玻利维亚的调查中发现91%的会员表示参会的主要目的是储蓄。

此外,很多学者在文献中都提到了合会具有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培养尊重合约的观念(李柳溪,1937,转引自李金铮,2003: 306; Geertz, 1962; Ardener, 1964; Fernando, 1992; Adams and Canavesi, 1992;等等)、改善妇女的经济社会地位等社会功能(Geertz, 1962; Ardener, 1964; Fernando, 1992; Adams and Canavesi, 1992; Shirley and Burman, 1995; Anderson and Baland, 2002)。蔡欣怡(Tsai, 2000)也注意到福建省大部分的合会都是由女性来组织和参加的现象。费南多(Fernando, 1992)认为虽然合会强化了小团体内的凝聚力,但就一个更大的范围而言可能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融合与交流;伯格(Berger, 1989: 1204)则认为妇女对合会的持续依赖不利于改变其在经济活动中的边缘地位。

社会学和人类学合会研究的特点是:偏重于“记录是什么”,对合会的结构、成员、运作机制等描述非常详细;更关注合会的社会功能,如社会交往、互助、改善妇女地位等;更加关注合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其缺陷可能是:对“解释为什么”方面关注不够;大部分研究对合会的结构、功能等的描述流于表面,缺乏理论深度。

经济学家对合会理论研究的关注主要始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一般认为合会的经济功能有:为不可分的大额耐用消费品和大额投资提供按揭贷款以及保险功能。此外经济学家对合会的会息以及风险控制机制也做了不少研究。刘民权、徐忠、俞建拖(2003),罗德明、潘士远(2004),朱喜(2006)对经济学的合会研究文献做了较好的介绍和梳理。

卡莱尔(Callier, 1990)指出,加入合会可以使部分先得会会员提前购买不可分的大额耐用消费品,后得会会员的等待时间没有延长,达到帕累托改进的效果。贝斯利等(Besley, Coate, and Loury, 1993)建立了B-C-L模型,把合会促进耐用消费品消费的观点正式模型化:对于无法从外部市场获得资金的人而言,与先储蓄然后消费的模式相比,标会和摇会都能提供按揭贷款,从而提高会员的期望效用。贝斯利等还比较了标会和摇会的效率,他们发现如果成员的个人偏好相同,摇会比标会更有效率,但当成员的个人偏好不相同时则未必如此。B-C-L模型的假设非常严格:会员无法从外部市场获得资金;会员风险规避态度相同且贴现率为零;会金固定且等于不可分的耐用消费品的价格;合会成员之间不存在策略性行为。后来的经济学合会研究对这些假设做了各种改进。B-C-L模型是经济学合会研究的重要基准参考文献。

贝斯利和列文森(Besley and Levenson, 1996)用中国台湾地区1977~1991年家庭个人收入分配调查的截面数据,对19种家庭耐用消费品的消费情况与参会行为关系的研究表明:入会使人们更早地拥有更多品种的耐用消费品,降低了为耐用消费品进行储蓄的成本。他们还发现中国台湾地区家庭年参会率达到15% ~25%,合会在一些进入资金市场受到限制的人群中很常见,拥有妇女家庭成员、收入稳定的年轻家庭的参会意愿更高。他们的这些发现说明,即使在像中国台湾这样经济中等发达的地区,合会对人们仍然非常重要。

对玻利维亚(Adams and Canavesi, 1992)、喀麦隆(Ven der Brink and Chavas, 1997)、牙买加(Handa and Kirton, 1999)和阿根廷(Schreiner, 2000,转引自刘民权等,2003)等地合会的实证研究也都发现合会具有促进耐用消费品消费的作用。

柯夫斯德和利科(Kovsted and Lyk-Jensen, 1999)提出K-L模型,讨论了合会为大额不可分的投资提供贷款的功能,并比较了标会和摇会的效率问题。K-L模型假设成员之间对合会资金投资收益率的信息是不对称和不完美的,K-L模型允许会员可以从合会以外的资金市场获得资金。他们的模型证明,除非外部资金的成本很高并且合会成员的类型不是充分分散的,标会和摇会都能改善会员福利。标会能够让投资收益率最高的会员最早中标实现投资。但K-L模型中全部拍卖在第一次聚会时就完成了,这和大部分标会逐轮拍卖的实际运作情况不一致,而随着各轮竞标逐轮被揭示出来的新的信息也没有被加以考虑。

对越南(Barton, 1977)、玻利维亚(Adams and Canavesi, 1992)、中国台湾(Kan, 2000)等地合会的考察都发现了人们利用合会来筹集投资资金的现象。但也有经济学家指出通过合会贷款投资的局限:急需资金者往往难以通过合会迅速获得资金;合会的交易范围有限,难以在资金富余地区和资金紧缺地区之间迅速调剂资金(Kern, 1986,转引自刘民权等,2003);合会一般只能提供较短期限的小额资本(Tankou and Adams, 1995)。

很多学者很早就注意到合会具有的保险功能(Geertz, 1962; Ardener, 1964; Bouman, 1977, 1995; Calomiris and Rajaraman, 1998)。鲍曼(Bouman, 1995)甚至认为保险功能是合会最初的功能。但贝斯利等(Besley, Coate, and Loury, 1993)认为会员只能得会一次,所以合会的保险功能有限。科罗纳(Klonner, 2000)认为合会虽然不能为系统性风险提供保险,但可以为诸如疾病等风险提供保险。科罗纳(Klonner, 2003)提出了合会的保险机制模型,他的模型假定会员是风险厌恶者,而会员个人的收入波动是私人信息,合会可以“弱化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为会员提供保险。

科罗纳的模型假设不存在合会以外的借贷市场。针对中国台湾和温州等民间借贷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合会广泛存在的现象,柯荣住(2003)基于序贯博弈模型发展了合会的保险模型。他指出:即使存在完全的外部借贷市场(这意味着人们总可以以同样的利率从市场上借贷),人们在标会时也会存在低标的策略性行为。对个人而言,参加标会事前优于不参会,尽管不一定具有个人的事后有效性;对整个社会而言,参加标会事中和事后均优于不参会,所以从保险的角度看合会是有效率的。柯荣住的模型对科罗纳的模型是个理论上的进步,但完全外部借贷市场的存在是个很严格的假设。

柯荣住(2003)还在储蓄利率为零、贷款利率为正的假定下证明在不完全外部借贷市场的情况下,参加合会能提高参会者的效用。他认为个人的小额资本由于额度小很难发放贷款获取利息,但个人借钱还是得付出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参加合会就能取得储蓄收益,合会具有“零存整取”的效应。但他也指出:市场的不完善程度不同,参会和直接借贷之间既可能互补,也可能互相替代。

此外,经济学家们还对合会特别是标会的会息做了不少研究。

B-C-L模型预言标会的标价将逐轮递减,因为最着急消费的人会出高标价先得会。郭平欣(Kuo, 1993)在个人贴现率不为零且关于个人贴现率信息不对称的假定下用竞价拍卖模型讨论了人们的策略性出价行为。

但柯夫斯德和利科(Kovsted and Lyk-Jensen, 1999)认为郭平欣的模型把个人贴现率作为个人不断更新的类型的做法不合理,郭平欣也没有说明会金的用途。柯夫斯德和利科假定个人可以利用外部借贷市场,并且决定投资收益率的个人能力是私人信息,推导出标会的序贯均衡出价。他们的模型也推测标价应该是逐轮递减,这一推测与科洛米勒斯和拉詹曼(Calomiris and Rajaraman, 1998)以及柯荣住(2003)的实证研究结果不符。

柯荣住(2003)指出:即使存在完全的外部借贷市场,人们在标会时出价也将低于是否中标无差异时的标价,此时最优的贝叶斯均衡标价序列不仅有波动,而且表现出多样性。他对温州地区92个标会标价的计算表明:贴水标价没有一定的时间趋势,并没有如B-C-L模型和K-L模型预言的那样递减。他认为这是合会的保险功能存在的重要证据。但是用真实世界中合会的波动标价来推翻B-C-L模型和K-L模型标价将递减的预言似乎不妥。因为柯荣住也指出,在存在较为完善的市场(如他研究的温州地区)的情况下,为大额消费或者大额投资融资的合会的贴现标价“不能肯定”,而且柯荣住自己也提到“标会可能服务于多重目的”,真实世界中的合会参与者并不一定都是抱着同一目的入会。这样,柯荣住发现的标价波动并不一定是合会保险功能存在的足够证据。

罗德明、潘士远(2004)则指出:柯荣住(2003)的有些结论适用于消费性合会而不适合于投资性合会。投资性合会可能恰恰是由于资本市场不完全而产生的,而完全的外部借贷市场假设在柯荣住文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当资本市场不完全时,投资性合会的利率可能会高于市场利率(即柯荣住文中的外部借贷利率),这是因为当资本市场不完全时,小额资本无法从外部资本市场获得,而可以通过投资性的互助会来筹集。史晋川等(2003)的研究也表明:在浙江南部农村,一般消费性的合会月息为1%以内或者零利息,而同期的民间借贷(包括投资性合会)的月息在2%以上。

陈德付、戴志敏(2005)以一个标会为例,用融资成本衡量了标会的融资效率,用净现值法分析了标会的投资效率。该文在结尾部分提到了标会参与者的信息交流模式,但没有展开详细讨论。他们用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代表外部融资成本的做法有待商榷,比如商业银行的利率低并不一定意味着从商业银行融资成本低。另外,他们用一个标会做个案研究对于其命题的验证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郑振龙、林海(2005)研究了标会的现金流模型。他们认为因为标会的还债压力小于高利贷,所以标会的资金需求者实际支付的利率高于高利贷利率,标会的资金供给者实际获得的利率高于高利贷利率。他们的实证研究结果与此前众多研究者调查发现普通合会利率低于民间借贷的结果相反,原因可能是他们假设高利贷为月息1.5%缺乏根据。此外,他们还发现标会利率依次递减,但可能有波动。这与柯荣住(2003: 337~339)的实证研究结果不同。

合会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倒会问题是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法学家以及实际工作者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合会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有事先严格地挑选会员、事中的互相监督、事后禁止违约者(甚至其亲属)将来入会以及其他社会制裁等。

众多研究者都指出了基于社会网络关系的合会成员可以通过入会前互相选择来挑选有声誉的会主,排除那些高风险的会脚,降低倒会风险(Geertz, 1962; Ardener, 1964; Ven der Brink and Chavas, 1997;李金铮,2000; Gugerty, 2000;张兴国、杨洪涛,2008等)。汉达、科顿(Handa and Kirton, 1999)在对牙买加合会的实证研究中发现,会主对合会的持续运转有重要影响。他们发现会主一般由年纪较大、较为富裕、组会经验较丰富的人担任。会脚给会主的报酬与合会的稳定运行正相关;当合会金额较大时会脚和会主之间的合约安排就更加灵活。费南多(Fernando, 1992)也指出,如果会主组织的合会发生倒会,他的声誉将受到严重损害,这使得会主必须谨慎地挑选会脚。

很多研究者(Ven der Brink and Chavas, 1997; Gugerty, 2000;夏小军,2002)都提到合会可以通过定期聚会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监督来控制合会风险。罗德明、潘士远(2004)指出:合会因为以下三个理由存在监督的激励:①如果某一与会人员违约,其他没有得会的会员将受到损害;②在某一会员还参与了另一个会时,一个会的会员有激励监督其他会员所加入的其他合会;③一般而言,会主将同时组织多个合会,他有激励监督合会,以确保它的顺利运行。

但是罗德明、潘士远(2004)也指出:当前的研究对获得局部或私人信息的过程分析得很少。会主与会脚的特征可能是影响信息传播的重要因素。如果个体的入会决策是基于他对会主的信任,而不是基于他对整个合会(包括会主和会脚)的了解,那么在合会中建立什么样的机制以确保拥有非对称控制权的会主诚实地披露信息就是一个问题。他们认为,目前现有的理论框架还很难让我们理解会案的发生。他们猜测会案的发生可能是在投资性合会的网络下,任意一个会员在投资中受到一定程度随机冲击的结果。

潘士远、罗德明、杨奔(2009)利用温州平阳水头镇506份标会合约数据所做的实证研究发现,会主质量对合会的倒会风险、首轮得会价格折价以及参会人数都将产生显著的影响。该文是国内文献中首次利用大规模的标会样本研究会主特征对标会的影响。

很多研究者(Geertz, 1962; Ardener, 1964; Fernando, 1992; Besley, Coate, and Loury, 1993; Handa and Kirton, 1999;帕特南,2001; Biggart, 2001;胡必亮,2004)都指出:因为会员往往居住在同一社区,所以事后集体禁止违约成员(甚至其家属)将来入会以及进行其他社会制裁如损坏其声誉、使其失业、破坏其财产等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风险防范机制。谷格提(Gugerty, 2000)证明,即使不借助于严厉的社会制裁,在重复博弈的情形下,如果将来被禁止入会而损失的收益足够大的话,那么成员将不会为短期利益而违约。

但谷格提(Gugerty, 2000)基于安德森等(Anderson et al., 2003)的调查指出,现实中对违约者实施严厉制裁的事情很少发生。如果会员不是出于恶意而没有按期缴纳会费时,集体一般并不会随便通过破坏声誉的方式惩罚违约者,因为这样的惩罚方式会对违约者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这从反面说明社会制裁的潜在威胁对制止恶意倒会的重要作用。

此外,合会还可以通过灵活的合约安排来控制风险,比如当面临恶性的通货膨胀时,人们可以用实物来代替货币(Adams and Canavesi, 1992:233)来缴纳会金;又比如,让先得会会员搭配一定的后得会会股。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浙江温州(罗吼、方崧,1986;应健雄,1986;劳范,1987;林平,1987;王育华,1989),福建平潭(平潭县联合调查组,1987;林谢荣,1989)、福清(翁卫东等,1987;郑清华,1989)、建阳(陈剑杰,1989)、石狮(李世昆等,1990)、古田(陈泽尧,1996)、宁德(张文海,2001;赵惠春、郑海旭,2006)、福安(郭春松,2004;朱蕴茝,2004;项开来,2004;王磊,2004)、永安(廖宏辉、2004)、晋江(余宗宝,2006),广东丰顺(黄瑞意、李豪明,1990)、江苏通州(顾惠忠,2000;王枫斌,2002;季任春,2002;程澄,2008)等地都先后发生过会案。

罗吼和方崧(1986)、应健雄(1986)、平潭县联合调查组(1987)、翁卫东等(1987)、郑清华(1989)、王育华(1989)、陈有芳(1990)、李世昆等(1990)、黄瑞意和李豪明(1990)等都认为需要通过改进国有行社的信贷工作来减少会案的发生。

大部分研究者都认为要区分正常的合会和诈骗性质的标会,罗吼和方崧(1986)、应健雄(1986)、王育华(1989)、陈泽尧(1996)、翁卫东等(1987)、郑清华(1989)等认为要承认正常合会的合法地位;罗吼和方崧(1986)、应健雄(1986)、王育华(1989)、陈泽尧(1996)等还提出了分类处理不同类型合会的政策建议;赵惠春、郑海旭(2006)提出了以标息、资金用途和出标间隔期为标准区分标会的风险程度。但也有个别研究者认为“标会活动原始、落后……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而成为金融投机诈骗的工具。因此,必须取缔标会活动”(林谢荣,1989)。

关于合会管理,平潭县联合调查组(1987)、吴强(2000)等提出实行互助会登记制度的政策建议,平潭县联合调查组(1987)、李世昆等(1990)、郭春松(2004)等还提出了限制标会套利和标价等建议。

游祖勇(1988)、郑清华(1989)简单地分析了抬会活动的独特扩张机制:示范效应、连续效应、政策效应和法律效应。顾惠忠(2000)介绍了标会套利和抬高标价的技巧。王枫斌(2002)简单分析了政府往往没有及时制止会案发生的原因。

以上研究者大都来自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调查甚至处理过会案,他们的记录为我们研究会案提供了宝贵的原始资料。

郭平欣(Kuo, 1996)假定合会成员对倒会风险概率具有共同知识,讨论了标价的决定方式。在这种假定下,倒会风险会体现在标价上就是标价被提高,即标价中包含了风险贴水。

柯荣住、叶敏(2004)在讨论标会和轮会的利率问题的时候用信任博弈模型讨论了倒会问题。他们指出,如果“内涵利率过高,则必定出现信任博弈的信任均衡不满足参与约束,因此不信任均衡(卷款逃走)就成为唯一的均衡”。但是他们的这一倒会博弈模型的逻辑推论是:人们在事先就会预期到会主得会后会卷款逃跑,合会在一开始就不会有人参加进来,更谈不上发生倒会。可见,仅仅用这一模型还不够,如果要揭示标会倒会的发生机制,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会从原来的信任均衡变为不信任均衡、利率为什么会被抬高、其中的机制又是怎样的等问题。

众多研究者(如张震宇、毛春华,1993;李援亚,2005;冯兴元,2005a)都注意到了标会套利现象及其蕴含的倒会风险。但是此前的研究对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不怕风险参加这种标会套利的活动说明不够。标会套利的信息机制有待进一步揭示。

经济学家还初步讨论了合会和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关系问题。

贝斯利等(Besley, Coate, and Loury, 1994)考虑了个人既可以求助于信贷市场也可以选择入会的情况。他们发现如果会员的个人偏好相同,标会和摇会都不是有效的,信贷市场比标会效率更高,这是因为合会合约缺乏灵活性。他们的这项研究开始把会员的异质性问题引入合约选择的讨论。

范登布瑞克和查瓦斯(Ven der Brink and Chavas, 1997)比较了个人为了购买耐用消费品可以选择的三种融资合约:一是在银行进行储蓄然后消费;二是向银行先贷款消费然后分期偿还;三是入会。他发现个人选择合会的条件是耐用消费品给个人带来的效用既不太高,也不太低。因为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银行的个人存款利率很低,而个人贷款利率却很高,因此互助会有较大的生存空间。他们对喀麦隆一个村庄的调查表明,尽管存在银行、非正式信用协会等组织,当地每年仍然会通过合会发生大量借贷。

K-L模型允许外部资金市场存在,其结论是在决定投资收益率的个人能力为私人信息的假定下,标会和摇会都能提高效率。茨特基(Chiteji, 2002)的研究发现银行因为监督成本高而实行信贷配给,使一部分企业家无法得到贷款。这些被银行拒之门外的企业家可以通过成立合会获得投资机会。所以,即使一个经济体的银行系统非常发达,即使政府不对银行部门实行信贷管制,合会仍有其存在的市场空间。

柯荣住(2003)的模型也允许外部资金市场存在。他证明当考虑合会的保险功能时,即使在完全的借贷市场下,对整个社会而言,参加互助会的事中和事后决策都优于不参加。

由上可见,经济学家们已经从购买耐用消费品和进行大额投资的信贷功能、平滑收入流的保险功能等角度对合会的经济功能进行了探讨,部分研究还结合实证资料进行了检验。此外经济学家对不同类型合会,特别是标会、摇会以及轮会的效率问题和合会的利率问题也进行了初步的研究。

经济学合会研究的特点是有可验证的明确问题,前提清晰,逻辑严密。其不足之处在于部分研究隐含功能主义倾向,用对合会效率的证明代替对合约选择现象的解释;经济学合会研究偏重于对不同合会效率结果的讨论,但对导致这些结果的约束条件的考察不够,对合会成员的相互关系和信息交流机制的考察也有待深入。进一步研究需要考察合会所处的具体社会环境、历史环境,才能更好地理解真实世界中不同合会的机制和功能。

历史学关于合会研究的主要关注点集中于对合会历史起源的探讨及对合会史料的整理。

根据王宗培(1931: 6)的考证,“合会在中国之起始似在唐宋之间。然而假定之说,尤待证实”。后人多采此说。张尔核(1988)认为“合会的起源似乎在唐宋之间,是否确实,仍须考证”。史江(2003: 97)认为“醵合之风在我国古已有之,而且蔚成风气,但是由醵合这种方式发展为经济互助性团体,并且出现会、社的名称,显然是宋代的事”,“出现于宋代的‘新安之社’则可视为无‘合会’之名,而有合会之实的典型意义上的经济互助会社”。但是从史江文中所引的史料看,宋代的“新安之社”似乎更接近丧葬合作社。

张介纯(2003)根据发现的文本实物史料介绍了清代浙江宁波地区的钱会情况,他认为其中运行时间较短的无息还本的“轻会”是“发会者向亲朋好友的一种借贷”,运行时间较长的“重会”存在会金对外贷放或者置田生利的情况,是“宁波钱庄的基础和起步阶段”。从张介纯介绍的情况看,他所谓的重会更类似一个投资基金。

夏毅辉(2005)用发掘的清代碑文史料分析了清代军营中实行的类似民间合会的经济互助形式——“朋助”制度,他指出“朋助”制度具有保险互助的功能。

刘永华(1997)介绍了19世纪南洋华侨中的折扣标会以及由领取佣金的职业代理人任会主的“地铺会”的情况,刘永华推断“南洋华人(尤其是广东人)中流行的合会,很大程度上是在他们离开中国时带到南洋去的”。

徐畅(1998)初步整理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合会资料,是关于民国时期合会历史概况较早的研究文献;单强、昝金生(2002)初步整理了近代江南合会的资料;张尔核(1988)较为详细地介绍了各种合会,其中的“堆积会”、“缩金会”以及“五虎会”等合会组织方式比较特别。此外,陈峥、刘启强(2007)介绍了民国时期广西的合会情况;王沛郁(2006)介绍了民国时期山西闻喜县的标会情况;郑永福(2006)整理了中国近代民事习惯调查中发现的合会;邢志远(2007)简单介绍了新中国成立前的标会和摇会的运作方式;吕利、曹云飞(2007)从法制史的角度介绍并分析了民国时期上海地区的合会情况;郑家度(1986)介绍了他调查的新中国成立之初广西合会的情况;赵子云(2000)介绍了南京的折扣标会;李庚寅、曾林阳(2005)比较了近代合会和现代合会的差异。

李金铮(2000; 2003)和徐畅(2005)挖掘了大量关于民间借贷的史料,较完整地整理了民国时期华北地区、江南地区和华中地区关于合会的各种历史文献,是目前最重要的关于民国时期民间借贷历史的专著。

杨联陞(Yang,1996)关于中国古代货币和信贷史的专著中也有专门部分对中国古代合会进行了简单的介绍。

不过总体来看,历史学的合会研究文献不多,有待进一步挖掘。

法学关于合会的研究主要为20世纪早期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及近几年对于合会立法的探讨。中国政府在清末民初为了当时民商事法律的立法需要,曾经进行了两次全国范围的民商事习惯调查,留下了丰富的合会资料。随着近期大陆法学界围绕《民法典》起草开展的讨论,合会相关条款的起草开始重新引起人们的注意。

胡大展(1995)较早地介绍了中国台湾地区关于合会有关规定的情况;黄震(2003)、陈荣文(2005d)则介绍了中国台湾关于合会有关规定的最新进展;罗金钗(1997)认为会案可以用变相非法吸存公众存款罪的罪名,陈荣文(2006)则反对这种看法;李新天和罗昆(2003)、陈荣文(2005a; 2005b; 2005c; 2006)、何炜玮(2005)、吴景瑾(2008)分别从不同角度讨论了我国合会的立法问题;徐国栋(2004: 698~701)在其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中还列出了对于合会合同的立法设想。

李学兰(2008)提出禁止广告邀会、不许法人参会、每个自然人参会不超过2个、单个合会的会员不超过30人、会金不超过20万元、会期不超过2年、限制会息、会主不占超过一股会金、会主间不得互相参会等具体立法建议。陈志杰(2007)建议可以考虑对会主登记不作为行为予以惩罚来鼓励合会登记,颇有新意。

综上所述,在合会研究方面,已经积累了许多原始材料和研究文献,但是统计调查资料特别是有推论能力的统计调查资料非常欠缺;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合会研究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策略和相关的理论及方法,实现从“描述是什么”到“解释为什么”的转变;经济学的合会研究起步晚但发展快,但是对于合会问题的关注点有待进一步扩展,合会研究的方法也有进一步借鉴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必要;历史学对于合会史料的挖掘和整理工作任重道远;法学对合会立法研究也有必要借鉴其他学科已有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