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直接借贷
直接借贷是温台地区民间金融市场上历史最悠久、分布最广泛的一种合约。
改革开放前直接借贷的借款目的以满足生活消费需要为主,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这种亲友间的借贷建立在双方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资金规模一般较小,常无息或低息(有时以还款时的礼品代替),大多不需要立字据,筹资迅速,贷款期限可长可短,比较灵活,如果到期暂时无法偿还本金,有时还可以采取延期或部分还款、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等做法。
改革开放以后,直接借贷的借款目的逐步变为以生产投资筹措资金为主,主要的借款人逐步变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一些借贷合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再仅限于亲友,资金规模也开始扩大,部分借贷开始收取低息或者市场利息,需要订立合约。但手续简便、筹资迅速、期限灵活等特点得以保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分行1988年对温州瑞安市埭头村的调研,全村借贷余额90.5万元,约占全村生产经营资金的25%。埭头村90.5万元民间借贷余额中,投向生产经营的73万元,占80.7%,其中家庭工业39万元,企业4万元,挂户供销26.5万元,个体商业3.5万元;用于生活消费的17.5万元,占19.3%,其中结婚13万元,建房4.5万元。埭头村90.5万元民间借贷余额中,属于个人间直接借贷的为77.9万元,占86.1%,其中无息借贷47.8万元,占61.4%;通过信用中介的放款达10万元,计12户,占11.0%;其余的借贷属于集资方式。国有行社(国有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简称)对埭头村企业和个人的贷款余额43万元,仅占全村生产经营资金的11.2%,其中家庭工业21万元,供销社13万元,企业6.9万元,其他行业2万元。据统计,埭头村所在地区的瑞安梅头信用合作社1987年底定期存款为184.5万元(389户),活期存款29.3万元(995户)。定活期存款户合计也仅占全乡总户数的27%。该社对埭头村个人累计贷款34.7万元(34户),年末贷款余额9.2万元(23户),远远少于同期的民间借贷余额(张震宇、毛春华,1993)。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1985年和1992年对永嘉县乌龙坑和泰顺县湖仔村两地25户农民的民间信贷调查,民间借贷在贫困山区、半山区同样存在。这两个地区都属山区,人多地少,土地贫瘠,交通不便,农民收入低。接受调查的25户农民中,借入资金的有21户,共借入8295元,户均395元;借贷方式基本上是亲友间不计利息的人情借贷和通过第三者介绍、需要担保、按月计息的有息借贷,介绍人从中牟利。资金来源主要是毗邻地区从事工副业生产农户的闲置资金和当地老年人的养老积蓄。借入的8295元中计息部分4185元,占50.5%。利息主要根据资金供求情况和人缘关系而定。在计息的4185元中,月息5%的占10%,月息4%的占78%,月息3%的占12%。1985年前后,用于生产和消费的分别占49.3%和50.7%。而到1992年,用于生产的借贷比例上升到85%以上(张震宇、毛春华,1993)。
2003年末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对民间借贷状况的一项问卷调查(陈明衡,2008)有如下发现。
(1)借贷资金来源以自有为主。65%借贷活动的资金来源为放款者自有,另外29%借贷活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和亲戚朋友的钱,而利用银行借款来放贷和在借贷中只作为中介人经手的仅各占3%。
(2)单笔借贷规模较小。被调查全部民间借贷的平均单笔金额为19.4万元,其中企业借贷平均金额为40万元,居民借贷平均金额为9.3万元,民间借贷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占93%。而当时温州市各商业银行对公贷款的户均规模超过300万元。
(3)资金用途体现了民间借贷的生产性。用于生产经营的借贷占67%,用于做小生意的占19%,用于种植养殖业的占4%,合计达90%;建购房、子女教育、医疗求助、日常生活等消费性借贷只占10%。用于生产经营的民间借贷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资金的流动周转,占生产经营借贷的80%。
(4)借贷规模与行社贷款规模正相关。对存在融资需求的企业或家庭而言,民间借贷和行社贷款之间是同时消长的关系,而不是互相替代关系。企业融资需求增加时,往往同时扩大行社贷款和民间借贷两种渠道的融资。民间借贷规模与行社贷款规模明显正相关。
(5)借贷期限和还款付息方式多样化。民间借贷期限6~12个月的占39.0%, 6个月以内的占16.4%, 1年以上的占25.5%,另有19.0%的民间借贷为不定期。92%的借贷本金归还为最后一次性还款;但付息方式多样化,分期付息的占55%,包括按月、按季、按年付息,最后一次性付息的占45%。
(6)利率的区域差别反映了各地民间资金的供求关系。经济较落后、位置较偏远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较高,主要原因是民间资金相对紧缺。
据调查,2002年在温州市300亿~350亿元规模的民间借贷中,真正出现社会性风险问题的资金只有2.87亿元,占比不到1%;而同期全市银行的“两呆”贷款率为3% ~4%。从调查结果来看,民间借贷中具有一套不同于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机制,包括人际关系等非正规社会资源、信用情况的积累、债务责任的落实以及正式法律制度等。
(1)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并不依赖抵押和担保。2003年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7.9%的借贷活动既无财产抵押也无他人担保,基本上是一种信用借贷,而有抵押和担保的分别只占5%和7%。抵押或担保的严格要求是客户申请银行贷款的主要障碍,75%的问卷调查对象反映向银行借不到款的原因就是没有抵押、担保或办不齐要求的手续。
(2)借贷双方原有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借贷关系和防范借贷风险的基础。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没有其他社会关系基础的情况一般很少,2003年问卷调查中仅10.6%的借贷是双方不相识,而由他人介绍借贷的,51.5%的借贷双方是朋友关系,32.1%的借贷双方是亲戚关系,5.8%的借贷双方是同业关系。同时,民间借贷也很重视借款人以往的信用情况,借贷在固定双方之间的重复发生率较高,65%的调查对象反映曾向同一对象借贷过。
(3)借贷主体的个人化使债权债务关系更加清晰,有利于风险损失的补救。温州民间借贷资金一般用于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但借贷主体往往不是企业,而是作为业主的个人。这种借贷主体个人化的自觉安排,也是一种风险防范和损失补救的措施。因为自然人的信用普遍高于企业法人,而且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当真正出现纠纷而需要诉诸法律时,个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也由于主体明确而容易断案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