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高层的派系政治(修订本):蒋介石“最高领袖”地位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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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汤山事件

这一切,使胡汉民越来越无法忍受。从此他更加公开地同蒋介石唱对台戏,坚持反对制定约法。

1931年1月5日,蒋介石在国民政府纪念周上做报告,再次提出要在本年内召集国民会议,制定一部约法。社会舆论一时也多持赞同态度。《大公报》在四中全会期间就曾发表《中全会何以慰吾民》的社评,呼吁国民党“应即励行蒋主席江电所陈,迅速筹备国民会议,以决定颁布宪法日期,并先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民公私权利”。《中全会何以慰吾民》(社评), 《大公报》1930年11月12日,第1张第2版。

胡汉民却在同一天立法院纪念周上抬出孙中山的遗教唱起反调:“近来有很多人故意把国民会议与国民大会混为一谈,想借以遂其捣乱的诡谋,破坏本党党治的基础。”根据国民党的“法理”,国民会议无权制定约法。在胡看来,国民大会才是“人民行使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他坚持主张:“关于国民会议的一切,无论是会议前的召集,会议中的讨论,必须完全遵依总理的遗教。”胡汉民:《遵依总理遗教开国民会议》, 《民国日报》1931年1月12、13日,第2张第2版。此前,胡汉民还坚决表示:“你们不照主义去做,就是反革命;凡反革命的,便是应该打倒的军阀。”《总理伦敦蒙难纪念大会纪事》(1930年10月11日), 《中央党务月刊》第27期,1930年10月,第38页。

1931年元旦阅兵典礼上,国府要人与外宾合影,一个多月后,发生汤山事件。一排右起何应钦、胡汉民、蒋介石、宋美龄

其实,胡汉民反对的并不是约法本身,而是蒋介石借制定约法之名在五院之上增设一个大权独揽的总统,他始终强调在训政时期要“以党治国”,反对蒋借制定约法削弱党的权威。他说:


现在各项法律案还未完备。已有的,又因为军权高于一切,无从发挥其效用。徒然定出大法来,有而不行,或政与法违,不但益发减低了人民对党的信用,法的本身也连带丧失了价值。所以我不主张马上有约法或宪法,不但是为党计,为法的本身计,甚至也为了目无法纪者的军阀自身计。胡汉民:《革命过程中之几件史实》, 《三民主义月刊》第2卷第6期,1933年12月15日,第115页。


在蒋胡合作之初,蒋介石尚需要借助胡汉民在国民党内的领袖地位,增强他排除异己力量时的政治筹码,以此显示南京中央的合法性。为此,他可以对胡表示十分尊重。不料胡这次在约法问题上对蒋寸步不让,而且据CC派往各地党部特务的调查,支持胡的人还相当多。1931初国民党各省区改选,“结果,胡汉民系占优势”。许锡清:《福建人民政府》, 《广东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政协广东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印,1961,第102页。陈立夫就曾回忆道:“胡先生的势力很大,只要党能控制局面,他是党的领袖,就能保有很大的势力。”陈立夫:《成败之鉴》,第168页。在这种情况下,胡汉民已成为蒋介石实行集权统治的阻力。蒋的忍耐是有限度的,特别是自2月以来,蒋对胡的所作所为,已到了无法忍受的地步,蒋氏在2月10—16日这一周的日记中,几乎天天留下对胡汉民愤怒的“控诉”:


(2月10日)胡专欲人为其傀儡,而自出主张,私心自用,颠倒是非,欺妄民众,图谋不规,危害党国,投机取巧,妄知廉耻,诚小人之尤也。惟余心暴躁发愤,几忘在身矣,戒之。蒋介石日记,1931年2月10日;《事略稿本》同日摘录了这段日记,但对文字做了一定的修饰,内容大体一致。见《事略稿本》第10册,台北:“国史馆”, 2004,第55页。

(2月13日)彼借委员制之名而把持一切,逼人强从,此对中央全会与国民会议诸决议案之能显而可见者,至其挑拨内部,诋毁政治,曲解遗教,欺惑民众,一面阻碍政治之进行,凡有重要之案,皆搁置不理,使之不能推行;一面则诽谤政府之无能,政治之迟滞,不知其恶劣卑陋至此,是诚小人之尤者。贪天之功,侵人之权,总理对胡汪之所以痛恨者,此也。阻碍革命,谋危倾党国,其罪不可恕也。蒋介石日记,1931年2月13日;蒋介石日记类抄《困勉记》卷17将此段文字修饰为:“展堂借委员制之名,把持一切,逼人强从。此次中央全会与中常会、中政会之国民会议诸议案,乃其显而易见者也。至于其他重要之案阻碍之,使不得施行,多不可算。一面则诽谤政府之无能,挑拨内部,曲解遗教,欺惑民众,以售其私。呜呼!此总理对胡、汪之所以痛恨者也!贪天之功,侵人之权,阻碍革命,谋倾党国,其罪诚不可怨矣。”(“蒋档”)

(2月14日)自彼加入政府之后,政府即行不安,党部因之内讧。二年来,内战不息者,其原因固不一端,而推究总因,实在其政客私心自用,排除异己之所致。吾人不察,竟上其当,且受不白之冤,年来牺牲部下与人民损失如此之多,痛定思痛,莫能自己,而彼不自悟,仍用旧日手段,挑拨我内部,卖好我属部,使我成为怨受,必欲推倒政府,而其身取以代之为快。如其果有此能力,则我求退不得,而此实万难之事也,奈何?蒋介石日记,1931年2月14日;另见《事略稿本》第10册,第112页。

(2月15日)(胡)破坏党国,阻碍革命,阴险小人,终不自觉,为之奈何?继以“司大令”(即斯大林)自居,而视人为“托尔斯基”(即托洛茨基),故对中外人士皆称余为军人,而不知政治,并诋毁政治之无能,而其一面妨碍政治,使各种要案不能通过执行,其用心之险,殊堪寒心。余以国民会议之议案,必须自由提案,自由决议,不加限制,并议定训政时期之约法也。各省党部选举绝对自由,不宜再圈定,而一切议案亦绝对公开,此方足以平乱。不贯彻江电之主张,决不能杜绝乱源也。蒋介石日记,1931年2月15日;另见《事略稿本》第10册,第132—133页。《事略稿本》中加入一段日记原稿没有的话:“余誓必贯彻主张,以救国家。彼辈虽百端挠之,吾亦不暇顾也。呜呼!孔子曰:云惟仁者能好人,能恶人。吾自勉为仁者而已。”

(2月16日)彼阻碍四中全会之提案,明既签字,暗又反对,今又把持国民会议,人为其名,彼受其实,此诚小人之尤者也。蒋介石日记,1931年2月16日;另见《事略稿本》第10册,第134页。


从以上引述的这几段日记中,不难读出蒋氏内心对胡的强烈愤慨。此时,蒋已经下了“能恶人”的决心,并以此“自勉”。

2月24日,蒋介石约集戴季陶、吴稚晖、张群同胡汉民再次商讨约法问题,希望做最后的妥协和努力,但胡在谈话中仍坚持反对制定约法,他说:“我并不是不主张约法和宪法,我自信是真的为约法、宪法而奋斗者。实在说一句,当开始反对满清,提倡民权主义的时候,我还不知道你们何在?而且也无处认识你们。”胡汉民:《革命过程中之几件史实》, 《三民主义月刊》第2卷第6期,1933年12月15日,第114—115页。当晚,蒋介石开始考虑使用非常手段解决胡汉民,他自叹道:“孔子之于少正卯,孔明之于马谡,其皆迫于责任乎?然吾则制止其作恶之机,而保全其身可也。”《事略稿本》第10册,1931年2月24日,第167页。

但胡汉民根本没有意识到危险已经迫近。25日他公开对《中央日报》记者发表谈话,更是倚老卖老地声称:“我追随总理数十年,总理之重要著作,我亦曾参加若干意见,从未闻总理提及 ‘国民会议应讨论约法’一语。”胡汉民:《谈国民会议意义》, 《中央日报》1931年2月25日,第1张第3版。仍坚持反对制定约法,力图保持“党权”高于国府主席这一政体形式。在胡氏谈话见报当天,蒋介石在日记中愤恨地写道:


为胡事,又发愤怒。回汤山休息。彼坚不欲有约法,思以立法院任意毁法、变法,以便其私图,而置党国安危于不顾,又言国民会议是为求中国之统一与建设,而不言约法。试问无约法,何能求统一,何能言建设。总理革命不欲民国之元年参议院之约法,而主张重订训政时期之约法,重订革命之约法,而非不欲约法也……彼既以随侍总理数十年自命,此固世人所皆知为我总理之左右手也。但民国元年本党所既得之革命政权,而彼等人必欲强总理让于袁贼,终总理之世,使本党革命卒无一成者,无非为若辈所把持劫夺,使总理孤立无援,有志之士皆欲随总理革命,而不可得。其阻碍革命,破坏革命之罪恶,不自知悔悟。以总理伟大勇决之精神,卒为彼等褊狭刻薄者所断送。迨我北伐成功,革命稍有希望,而彼以深悔前非,辅助革命,以求归本党。不料其一入本党,前病复发,野心渐萌,两年以来,欲反原定之和平政策,挑拨播弄。全国将士与国民之牺牲之苦痛,滴滴血泪之痛史,皆不值其一顾,呜呼!摧残革命之罪莫过于是矣,可不痛哉。蒋介石日记,1931年2月25日;另见《事略稿本》第10册,第169—171页。


2月26日,蒋介石送请柬邀胡汉民和全体中央委员于28日到总司令官邸晚餐。当日晚“八时顷,同人毕集,展堂至,介石独令高秘书长凌百、吴警厅长思豫招待之于别室。旋介石出一致展堂函示诸同人,中历陈展堂操纵党权,把持立法院、抗言国民会议不应讨论约法等罪过,累累十九页,由介亲签名,且有亲添注之处。”《邵元冲日记》, 1931年2月28日,第170页。蒋在信中将两年来对胡汉民的所有不满,不论是否有事实依据,全部痛快淋漓地倾泻出来:


展堂先生尊鉴:

自民国十七年冬,先生于北伐完成之后翩然返国,迄今两年余矣。中正以先生虽未参加北伐,究为追随总理最久、在党历史最深之人,其所以尊敬先生爱护先生者,仍无微不至,以不忍先生弃绝革命,更不忍本党旧日同志稍有损失,以减少本党革命历史之价值也。中正自审对于先生之爱护尊敬始终如一……先生对于中央诸同志及中正本人,从未有所纠正,而惟阴为掣肘,或漫肆讥评,甚至设为政不成政、教不成教之蜚语,若必欲使中央信用丧失、革命无由完成而后快者。时至今日,匪共未清,人心浮动,内忧外患相逼而来,先生只存私见,不顾大局,中正终觉为党为国,不安于心,故不能不为先生质直言之。

……今约法固为先生始终所不愿闻,即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前召集又为先生所反对……先生必预欲剥夺国民会议提及约法之权,是直欲限制国民会议,压迫国民会议,使国民会议之真意全失,仅预为捣乱者再留一为约法而战之题目而已。

先生如因躬为立法院院长,必欲包揽立法大权于一身,不许国民会议之置喙,其害犹浅,倘惟恐天下无事,不欲和平统一之确有保障,则害之中于党国者将不可思议矣。为党为国以求革命完成之政治家,固如是乎?先生尝对中正等自诩政治手腕惟史太林差可比拟,其不欲第四次代表大会早为召集,是否以强迫中正辞退组织部未遂乃致。先生个人之布置尚未周妥,所以模仿史太林者,尚须逐渐准备。中正不欲轻相揣测,但本党果能有史太林,则中正自愿为托罗斯基。惜先生无为史太林之可能,总理生平信任先生之专,甚于列宁之信任史太林,而总理不能如列宁之亲见革命之成功,先生实应负其责。

……先生之主持立法,全以个人利害为重,故于党国大法,不愿他人之提及,而惟欲总揽立法大权于一己,通过否决,惟所欲为,将使法律成为个人之法律,不复为党国之法律……先生扪心自问,将何以对死者,又何以对后世?

先生即不为党国前途计,岂能不为本身历史计,而乃自昧若此?同时且尝欲引用许汝为(许崇智)以反对中正,且于谋害中正,如陈某、温某,其罪犯有案可据者,先生亦以接济老同志之名义接济之,岂先生欲学曹孟德所为,宁使我负天下人,毋使天下人负我乎?此固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矣……

先生如因中正此次之忠告而能深悔前非自新,则先生仍不失为本党元老,以恢复革命之历史。中正当于匪共肃清军事大定以后,请先生重出执政。届时中正亦可引咎辞职,以让贤路而谢天下。倘先生以为现时无需于中正,而先生已至执政之时期,则只须中央赞同先生提议,允许中正礼让,中正固无时不以辞职为快,且惟恐求之不得也。全文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第2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第720—725页;秦孝仪总编纂的《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仅摘录数语;《事略稿本》(第10册,第175—189页)1931年2月28日收录了该函全文。


对于蒋介石所罗列的这一系列罪状,胡汉民当面一一予以驳斥。蒋介石则说话不多,有时还被胡驳得“哑口无言”。这场交锋持续了近两个小时,胡汉民深知此时任何抗辩都无济于事,便赌气地说:“去年组庵在世时,我已说过 ‘不干’了。从今天起我什么都可以不问。”蒋介石盼的就是这句话,他立即接口道:“胡先生能辞职,很好。但不能不问事。我除总理以外,最尊敬的便是胡先生。今后遇事,还要向胡先生请教。”就是到了这种败局已定的时候,胡汉民仍不肯服输地向蒋表示:“你不对,只有我教训你。除我以外,怕没有人再教训你了。你不当以为我不敢教训你,如果我畏死,也不至今日才畏死,早就不出来革命了。我现在已经五十多岁,妻子老了,女儿也大了,也已出嫁,我更脱然无累。”其实,胡汉民心里十分明白,蒋介石所以要在此时彻底摊牌,问题的焦点就是约法之争。他最后向蒋表示:


不过我要忠告你:为你个人计,约法并不能再增高你的声价,反只能减低你的信用。做总司令,做主席,做行政院长,而国事至此!进一步说:你操纵一个国民会议,通过约法,再选举你做总统,你能做得好,我也许可以相当赞成,但你万不能怀疑我会和你争总统,因此而以去我为快。胡汉民:《革命过程中之几件史实》, 《三民主义月刊》第2卷第6期,1933年12月15日,第117—120页。


事态发展到这一地步,已无法转圜。当晚,失去自由的胡汉民向受蒋之命前来征询意见的邵元冲表示:“中所列举乃悉无故实。余二载来以维持中枢,始终黾勉支持,若同人中犹有不满因而毁谤者,余亦惟有自行引退。然是非不可诬也。”《邵元冲日记》, 1931年2月28日,第710页。

这一夜,胡汉民被扣押在总司令部。蒋介石仅在日记中平淡地记下一句:“本晚宴客,留胡汉民在家,勿使其外出捣乱也。”蒋介石日记,1931年2月28日。第二天胡汉民写了两封信,一封是声明辞职的,称:“因身体衰弱,所有党部、政府职务,概行辞去。”另一封是写给蒋介石的,称:


我平生昭然揭日月而行,你必有明白的时候……去年我亦早已提出辞职之议,且自去年与组庵、湘勤(古应芬)等唱和以还,竟自审我非政治中人,而发现自己有做诗的天才,实可为一诗家。当十五年自苏俄返国,避居上海,从事译述著作生活者年余,以维生计,以遣长日,竟颇有成就。今后必将以数年之时间,度我诗人之生活也。


这封信倒是颇符合胡汉民的书生性格,就是不肯服输。他不愿人们将他视为失败者,因此致信蒋以示是他主动辞职,而不是被赶下台的。胡在信尾还附上一句:“留居此间,室小人杂,诸多不便,能往汤山亦好。”胡汉民:《革命过程中之几件史实》, 《三民主义月刊》第2卷第6期,1933年12月15日,第120—121页。没想到这两封信被蒋介石再度利用,借以表明蒋并未监禁胡。胡汉民的迁居要求自然得到了满足。但蒋介石仍在当天日记中愤愤不平地写道:


今日之胡汉民即昔日之鲍罗廷。余前后遇此二奸,诚一生之不幸也。鲍使国民党受恶名,而共产党享实惠;胡则使国民党受害,而彼自取其利;鲍使国民党革命破坏,而不能建设;胡则使国民党阻碍,而不能进取;鲍使国民党制度法律陷于散漫割裂,而不能运用;胡则使国民政府与行政院隔断,而欲以五院牵制政府,且使各种法律随时更改,以便其私图。两人之象,实无异也。但鲍为异党,又为外人。胡则自相摧残,其存心、其人格,更不容诛焉。蒋介石日记类抄,《困勉记》卷17, 1931年3月1日,“蒋档”。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院藏蒋日记,此段原文字迹模糊难辨,故直接引用《困勉记》。而《事略稿本》(第10册,第194页)在叙述同一段内容时的文字又与《困勉记》有所不同。


同一天,胡汉民由邵元冲和蒋介石的侍卫长王世和押解至南京郊外汤山总司令部俱乐部监禁。《邵元冲日记》, 1931年2月28日、3月1日,第711页。

胡汉民被扣一事,史称汤山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