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
1982年,根据北京大学侯仁之先生、建设部郑孝燮先生和故宫博物院单士元先生等人的提议,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启动。其设立目的,在于保护那些曾经是古代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近代革命运动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重要城市及其文物古迹免受破坏。根据《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从行政区划上看,历史文化名城并非一定是“市”也可能是“县”或“区”。为进一步规范和确立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国先后颁布《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的申报、审批、管理等进行规定和指导。迄今为止,我国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99座,自2001年至2014年,增补历史文化名城27座,全国共计历史文化名城125座(琼山和海口合计)。
自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建立以来,对促进历史城市的文化保护、文物保存、历史建筑、城市遗产和景观存续发挥了重大作用。尽管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设立宗旨上,经历了从最初的“单保护”(即主要侧重于对单体文物和实体建筑、建筑群的保存保护),转向到“多保护”(即更加重视对历史文化城市的整体环境、风貌人文特征、城市微观社区地方历史及记忆等的综合保护)。在这个转变过程中,由于各种复杂原因(主要还是经济利益指向高于文化保护的思想作祟),使历史文化名城在面对保护、存续、发展、更新关系时,出现对历史文化名城需要保护的元素进行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毁坏。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加速前行,全球化、区域化和城市化风靡全国,城市产业结构也在新一轮国际分工合作机制下,面临着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城市内部空间在新的城市发展目标和诉求面前,存在空间、结构、存量和数量等多方位的短缺和不足,亟须进行因应城市现代化、全球化和转型升级为目标指向的发展更新。另外,中国现行以经济发展指标为侧重的政府能力考核体系,要求各级城市政府将最大的精力和能力投入城市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城市政府为了尽可能实现城市经济的增长,实现在竞争者中的“脱颖而出”,必然主动或被迫地向资本靠拢甚至“谄媚”,资本成为主导历史文化名城旧区更新和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随着资本与权力的授意和合谋,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更新和改造在快速实现发展目标的同时,也产生了较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如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的合理限度如何?如何合理保持和维护其历史性、文化特色和地方记忆,标准是什么?改造行动应遵循何种准则和规范,由谁制定,如何导向?历史文化名城的更新和一般城市的改造有无技术要求、改造思路、行动方法等方面的区别?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元素、文化记忆等的保护和保存,何为重点,如何衔接?如何合理确保城市“人”的正当权益?上述问题,是在当下城市发展日新月异的状态下,历史城市、城市内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改造等需要面对并认真思考的问题。对理论研究者来说,上述问题的厘清和深入研究,对研究思考历史文化名城的更新改造理论实践,具有显著的理论、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