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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法律规制方法的不同学说
世界各国有三种处理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方法。
一 英国、美国采取的比较衡量说
这种方法主张,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比较衡量本国法院和国外法院管辖的优劣决定由谁审理。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考量案件的综合情况,可以就案件作出最优化判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比较衡量说的缺点是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基于法官的个人比较衡量来裁定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很可能同时出现本国诉讼和外国诉讼,因而发生判决冲突。
此外,当大陆法系国家与英国、美国之间发生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时,英国、美国主要采取法官衡量裁量中止或驳回本国诉讼,并发出停止命令以禁止外国法院诉讼的进行。但是,大陆法系国家本国诉讼法对国外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没有禁止外国法院诉讼进行的法律制度。
二 瑞士、德国采取的承认可能性预测说
即主张当事人先在外国法院起诉,之后又在本国法院起诉的,后受诉法院以外国法院的判决将来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为要件来决定是否限制本国法院的诉讼。外国法院的判决只要能够满足承认的条件,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就使其处于优先的地位。这种方法的缺点是预测外国法院判决承认的可能性非常困难,另外,仅仅规制本国法院的诉讼而没有对外国法院的诉讼作出要求和限制。
三 意大利采取的无限制说
即主张各个国家都坚持本国判决的效力。显然,无限制说只坚持本国主权的思想,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不足取的,同时这种方法也很容易产生国内外判决的冲突。由此可见,无限制说缺乏国际协调的精神,对于当今国际社会的发展也是极其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