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序 关于“民族识别”工作的口述史研究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这是我国历次宪法对国家性质和结构的表述。现在国内有官方认定的56个“民族”,国家设立了155个不同层级的民族自治地方,这是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框架。
1.中国的民族制度与民族政策
与世界上大多数多族群国家相比,我国的“民族构建”(nation building)在基本制度设计和基本政策上有几个不一样的特点。第一个特点是由中央政府组织对全体国民进行正式的“民族识别”,由政府来认定中国有多少个“民族”,以及每个国民究竟属于哪个“民族”。在这一“识别”过程中,许多学者、官员和被识别的当事人都是参与者,而政府是最后的拍板决定者,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是政府行为而不是民间行为或纯学术讨论。第二个特点是在“民族”识别完成后,每个国民随即得到一个官方认定的“民族”身份,在身份证和政府要求的户籍与其他表格中这是必须标明的基本信息。除非得到政府的特殊允许,这一身份不可更改。第三个特点是公民的“民族”身份由子女继承,子女出生时由父母填报民族身份。如果父母属于族际通婚,可从父母双方的“民族”身份中任选一种。如果子女希望更改为父母另一方的“民族”身份,在18岁时有一次更改机会。第四个特点是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以相应民族命名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省级)自治区、(地区级)自治州、自治县(旗)和民族乡(区)。1984年我国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后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制定了本地的各项自治条例(宋才发,2003)。第五个特点是各地(包括各自治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计实施一些以“民族”成员为对象的区别化政策,对一些特定“民族”的全体成员实行集体优惠,确认优惠对象的法定依据是公民身份证上的“民族”身份。这些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涉及计划生育、受教育的学校选择和优惠待遇、高考录取中的特殊政策、就业和参军等方面的特殊政策、贷款及受灾抚恤方面的不同待遇、计划经济时代在物资供应方面的差别性待遇,以及在司法领域提出的“两少一宽”政策等。
上述特点中的前四个都是全国统一的制度性安排,第五个特点通常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甚至县、乡基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宪法》第六节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教育领域,《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这使各自治地方政府拥有很大的教育自主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的这一套有关“民族”的制度和政策的基本设计思路与具体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苏联的影响。列宁、斯大林的民族理论和相关论述一直贯穿在新中国的民族理论教科书中,苏联专家也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的“民族识别”工作。对国民进行正式的“民族识别”、身份证上标明“民族”身份、在民族聚居区建立特殊的行政区划单位(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等)、建立民族学校、实行民族优惠,这些都是苏联在20世纪30年代开展的工作。新中国与苏联的主要差别在于苏联是联邦制,苏联宪法规定各民族共和国有从苏联分离出去的权利;而中国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当时的国际政治形势下,中国政府不得不“一边倒”并与苏联正式结盟,中国在国家建设的许多方面(军队、财政、经济、教育体制等方面)系统地学习苏联,因此在民族问题上学习苏联理论、效仿苏联经验,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说具有某种必然性。
2.对民族因素在苏联解体中所起作用的讨论
自新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开展“民族识别”工作并确立了相应的民族理论、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以来,已经过去60多年了。苏联在1991年以加盟共和国为单元发生了联邦解体,而且下一个层面即各自治共和国的“独立”运动(以车臣为代表)此起彼伏。在这一新形势下,人们开始对苏联当初的民族理论和制度设计提出质疑并进行反思,也是不可避免的。
沙皇政府统治下有许多在血缘、语言、宗教信仰、社会组织、历史上的政治归属等方面十分不同的族群和部落,各群体的人口边界相对模糊。在斯大林领导下的“民族识别”过程中,政府把各群体的名称明确化,全体国民被划分为100多个“民族”,每个国民的身份证上明确标出其所属的“民族身份”,这使各群体成员的人口边界清晰化,各“民族”在政治体制上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形成相应的“共和国”或“自治州”。英国学者霍布斯鲍姆指出:“悉心致力于在那些从未组成过 ‘民族行政单位’ (亦即现代意义的 ‘民族’)的地方,或从不曾考虑要组成 ‘民族行政单位’的民族(例如中亚伊斯兰民族和白俄罗斯人)当中,依据族裔语言的分布创造出一个个 ‘民族行政单位’的,正是苏联共产党政权本身。”(Hobsbawm,1990:166)
中国学者赵常庆等把苏联成立后推动的“民族化”政策概括为三个方面:“干部民族化”、“领土民族化”和“语言民族化”(赵常庆等,2007:85)。美国的萨尼教授在讨论苏联“民族化”时认为,“直至20世纪30年代早期,被列宁鼓励并得到斯大林支持的 ‘民族化’政策,在三个重要的方面使民族得到了强化:支持民族语言(的使用),创建了一个民族知识分子和政治精英群体,并正式地使族群以国家形态进行组织化”(Suny,1993:102)。萨尼教授认为,“新生的苏维埃国家既是一个联邦,又是由各族群的政治单元所组成……对 ‘民族’原则的这些让步将会导致 ‘族群性’的强化而不是消亡。……苏联并没有成为 ‘民族熔炉’,而是成为 ‘新民族’的孵化器”(Suny,1993: 87)。
萨尼指出,“在每个民族共和国中,民族身份已经以新的形式转型并得到强化。例如,在乌克兰,乌克兰农民在革命前很容易被同化进俄罗斯化的工人阶级中。20世纪20年代新的政治环境和民族意识的转换反映在城镇中 ‘乌克兰人’数量的增长上。‘在这个过程中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已经被同化的乌克兰人重新接受乌克兰人的身份认同’。……(第二个方面)‘我们不会强迫在乌克兰的俄罗斯工人阶级乌克兰化’,一个乌克兰共产党领导人说 ‘但是我们将确保当乌克兰人来到城市时,他不会被俄罗斯化’”(Suny,1993:105)。列宁曾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目的不只是要消灭人类分为许多小国家的现象和各民族间的任何隔离状态,不只是要使各民族互相亲近,而且要使各民族融为一体”(列宁,1958: 140)。在苏联各民族共和国中伴随着“民族化”而出现的“去同化”现象,显然与列宁提出的目标背道而驰。
以上讨论的都是苏联政府“民族构建”完成后出现的各种政治、社会和文化矛盾,我们在中国各民族地区的实地调查中也可以感受到类似的社会现象与各种矛盾,因此我在近十几年发表的文章中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引发国内学术界关于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激烈争议(马戎, 2004)。我觉得这些争议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及时的,特别是近些年一些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族群关系出现新的趋势,整个国家和全体国民正在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当此之时,我们绝对不应该回避问题与矛盾,而是必须直面一些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和制度问题。
3.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的基石是“民族识别”
斯大林民族理论的核心就是把苏联境内具有不同发展历史和不同文化特征的群体统统“识别”为有政治自决权的“民族”,以此为基础建立联邦制。但是这样的“民族构建”造成的实际后果,是使这些原本地理分布边界模糊、人口边界模糊的“民族”群体进一步“领土化”并凝聚起来,使这些原本群体意识相对模糊的“民族”进一步“政治化”,从而为这些“民族”在外部条件适宜的时候争取实现政治独立奠定了基础。而这一切的“起点”和基石就是“民族识别”。假如没有“民族识别”,连国内有几个“民族”都没有确定,全体国民当中谁究竟属于哪个“民族”都没有确定,各族的人口规模和聚居地也无从确定,那么随后的一切制度建设、政策实施就统统无从谈起。
中国人看得很清楚,如果中国要学习苏联的“民族构建”体制,从操作的角度来看,必须首先开展“民族识别”工作。“要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有必要搞清楚我国有哪些民族。比如在各级权力机关里要体现民族平等,就得决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里,哪些民族应出多少代表;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时,就得搞清楚是哪些民族的聚居区。从1953年起,为了进一步开展民族工作,民族识别被提到了日程上,由中央及地方的民族事务机关组织了科研队伍,对新提出民族名称的单位,通过调查研究,进行识别” (费孝通,1988: 159)。所以,假如没有“民族识别”作为基石,新中国的“民族构建”这个大厦的所有建筑和装饰就都无从构建。也正是从这一点来看,尽管在国家体制(联邦制还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宪法条文方面(允许分离还是不许分离)有所差异,但是在核心问题上,“民族识别”同样是新中国“民族构建”和相应制度、政策的基石。
但是,“民族识别一直是中国当代史中最缺乏理解的一段插曲”(Mullaney, 2010: 325)。所以,如果我们想从根子上反思苏联和新中国的民族问题,就应当从这个起点或基石即“民族识别”开始考察。如果我们把一个国家的“民族构建”包括相关的政治、行政制度和各项政策看作一棵大树,那么,“民族识别”就是这棵树的根,而所有的枝干、花叶和果实都是从这个根上发育衍生出来的。美国、印度等国家的民族理论、制度、政策和中国的不一样,因为栽下去的是不同种类的“根”。中国栽下的这个“民族构建”的根,是从苏联移植过来的。由于中国的水土不同于苏联,所以枝叶的形态和果实的味道与苏联存在一些差异,所谓“江南之橘,移至江北,则化为枳”。如果我们发现这棵树的主干、枝叶和果实出现严重的问题,不能只喷洒杀虫剂,用以防治外来的病虫害,还应当仔细考察一下这棵树的“根”本身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存在“癌变”的必然基因。
在对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进行事件史的考察时,研究者必然会面对以下一系列问题:(1)根据当时观察到的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别把它们定义为不同的“民族”是否有充分的科学依据?(2)如果社会中有些在语言、文化、宗教、祖先记忆等方面存在差异的群体,是否需要对它们做特殊的政治性安排?在“公民身份”上与其他公民区分开?(3)在确定存在若干“民族”后,是否需要把各“民族”之间的人口边界划分得那么清晰?每个人的“民族身份”是否能够客观地反映他(她)的文化继承和群体认同?(4)“民族识别”完成后,政府实施的一系列民族优惠政策对各民族的政治、文化认同造成了什么影响?是有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还是加深了民族隔阂?最后,根据对以上问题的调查分析,我们又会回到初始性的问题,即(5)当初我们是否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这样的“民族识别”工作?
4.关于新中国“民族识别”工作的口述史研究
20世纪60年代,我在中学时期开始读到一些与民族问题有关的书,那时会想到这样一些问题:为什么中国在辛亥革命时提出的“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到了50年代成了56个民族?为什么五族中的“回”,后来说明指的是“缠回”(维吾尔)而不是回族,那么辛亥革命时的人们是如何看待那时的回族的?为什么我们在近代史中读到的有些族群名称如“索伦”、“通古斯”、“西番”等现在都不用了?到了80年代,我开始对民族问题有了更多的认识,也听说了许多与“民族识别”相关的事。例如,居住在四川与云南交界泸沽湖的摩梭人,在“民族识别”时位于云南一侧的被“识别”为纳西族,而位于四川一侧的被“识别”为蒙古族。居住在广西、贵州交界共享语言、习俗的群体,在贵州一侧的成员被“识别”为布依族,在广西一侧的成员被“识别”为壮族。又如,甘青一带旧称为“保安回”、“撒拉回”、“东乡回”的群体,在50年代被分别识别为保安族、撒拉族和东乡族。那么,“识别”的依据是什么?
以上这些问题都引起我对“民族识别”的研究兴趣。由于自己实在分不出足够的时间,所以从90年代开始,我便鼓励我的研究生把一些地区“民族识别”工作的口述史作为他们的论文选题。最早的一篇是菅志翔在2002年以保安族“民族识别”口述史资料为基础写成的硕士学位论文, 2006年以《族群归属的自我认同与社会定义——关于保安族的一项专题研究》为书名由民族出版社正式出版,她访谈了320多人,田野调查做得十分深入,提出了许多值得进一步调查和探讨的问题。第二篇论文是马雪峰完成的。马雪峰是来自云南的回族学生,我国回族人口在全国分布很广,各地区回族居民的历史与文化传统差异很大,我鼓励他以云南回族社群为对象,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梳理和现实认同的访谈来研究云南回族的认同演变。他以这个专题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在2007年顺利通过答辩,此后在论文基础上修订出版了《从教门到民族——西南边地一个少数社群的民族史》(2013)。马雪峰回到云南大学任教后,我鼓励他利用地理上的便利开展云南白族“民族识别”的口述史研究,他在2011年又完成了一篇论文《语言、差异政治与“民族”构建:“白族”与“白文”的近代历史》。2006年祁进玉在中央民族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来北京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由于他本人是青海土族,对家乡的情况和语言很熟悉,在讨论博士后研究的选题时,我建议他以土族的“民族识别”口述史为主题,他的60多万字的博士后研究报告2015年以《历史记忆与认同重构——土族民族识别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为书名由学苑出版社出版。
中国的56个官方认定的民族可大致分为几种类型:第一类是保安、撒拉、土、鄂伦春等人口很少又相对聚居的群体,调查的地域范围相对小一些,但是得出的研究结果只能代表这一类群体,很难推论到藏、维吾尔等大群体;第二类是藏、维、哈等人口较多并聚居的群体,它们各自的语言、宗教等文化传统保持得比较鲜明,但又各具特点;第三类是回、满等人口虽多但在全国各地分散居住、各地区群体成员的特征差异较大的群体,对于这类群体只能采用分区域调查、逐步归纳汇总的做法,如马雪峰的云南回族调查即是其中一部分;第四类是西南地区至少几个世纪长期混居的各族群,如苗、瑶、彝、傣等。
广西的壮族可以算作第五类。壮族这一概念在1949年前是不存在的,只是桂西一带有几十万被称作“僮人”的群体,新中国成立后把广西各地许多讲各种土语的群体聚集起来,最终由政府认定为一个有1600多万人口的大“民族”。外国学者对壮族的“识别”已有一些探讨,有人把壮族称为一个由政府“创造”出来的民族(Kaup,2000),这一观点在国内引起了反弹。但也正因如此,我觉得壮族在中国的“民族识别”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各种不同观点之间差异很大可以给研究者提供不同的思路和视角,也恰恰反映出“民族识别”工作中可能存在“人为”因素。早在2000年,我就曾经鼓励我的一位来自广西并有壮族背景的博士生开展壮族“民族识别”口述史研究,但我的动员工作没有成功。2009年我招收了一个来自广西的壮族学生卢露,她接受了这个论文选题,在北京大学学习的4年里她在北京和广西等地进行了多次访谈与田野调查,最后在2013年完成了《从桂省到壮乡:现代国家构建中的壮族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口述史研究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时效性,如果在几年前去访谈,有些老人可能还健在,但几年之后也许他们就过世了,成为研究者的遗憾。所以像“民族识别”这样发生在60多年前的事,趁着有些亲历者依然在世的机会,抓紧时间及时开展一些口述史调查是极有价值和非常紧迫的。
5.外国学者对中国“民族识别”工作的研究与评议
除了刚才提到的白荷婷(Knatedne Palmer Kaup)以外,还有一些外国学者对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开展过实地调查并发表过研究成果,至于在论述中提及“民族识别”的外国学者就更多了,几乎每本有关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著作或多或少都会提到中国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Dreyer,1976; MacKerras,1994; Connor,1984)。其中特别值得介绍的是美国华盛顿大学的郝瑞教授(Stevan Harrell),他认为在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中,“如果便利行政管理或(某群体)符合民族的四个特征(指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也可以忽视自我认同问题”(郝瑞,2000: 3)。也就是说,几个彼此缺乏认同基础的群体是可以被政府归并为一个“民族”的。而“不论当年民族识别的依据如何,各民族已成了民族与区域政策中的一个个真实的统一体,过去没有认同的民族,如今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发展出了认同”(郝瑞,2000: 4)。换言之,即使是事实上彼此曾经缺乏认同的不同群体,一旦被政府“识别”为一个“民族”,在新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上便会被“创造”为真正的民族。他举的例子是彝族,“云南中东部的撒尼人和四川凉山的诺苏人都已知道自己是彝族,并且当他们用汉语说自己的族称时,都称自己是彝族”(郝瑞,2000: 4)。由此可见,“自我认同是变化的,而民族识别后的民族,由于其获得了官方认可的位置,已成为社会的事实。而这些民族,就是50年代民族识别时,把民间的族群聚拢而来的群体”(郝瑞,2000: 4)。换言之,在郝瑞的眼里,“这些民族”是被创造出来的“民族”。
墨磊宁(Thomas S. Mullaney)在2011年出版了一本专门研究中国“民族识别”的英文专著Coming to Terms with the Nation: Ethnic Classification in Modern China。其中的主要观点包含在他2010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墨磊宁认为,“民族识别”工作是1953年人口普查中出现400多个自报“民族”导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分配面临困境时,中央政府被迫采取的措施,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识别”来压低“民族”的数目。譬如,罗常培和傅懋绩提出“在云南的大概140个少数民族名称……可以合并成大约25个群体”(罗常培、傅懋勣,1954),而具体的操作办法则是利用语言学分类。墨磊宁利用他的口述史调查资料,详细地描述了云南一个调查组的工作历程,特别是他们如何通过“启发”工作使一些政府计划合并的群体彼此认同,最后使民间申报的200多个“民族”被归并为25个(墨磊宁,2013:9~11)。在他的研究与分析中,口述史资料占据重要的地位。
6.如何分析“民族识别”工作中的具体案例
我们在阅读有关“民族识别”的历史文献和调研报告时,有几个方面的问题是需要特别给予关注的。第一个方面的问题是对“民族”定义的具体理解,即在当时的政府文件、研究者的心中与叙述中,究竟什么样的群体应当被定义为“民族”?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不同地区(如云南、广西、甘肃、青海、广东等地)有不同的工作重点,省级主要领导在指导“民族识别”工作时,很可能有不同的倾向性态度。由于马列主义是共产党的指导思想、新中国成立初期苏联是中国的“良师益友”,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和苏联的民族识别工作无疑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但毕竟中国不是苏联,因此斯大林定义中的四个“要素”也必然会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被加以“灵活处理”。所以有的学者总结道:“应当用斯大林的民族理论(主要指民族定义)作为民族识别的指导理论,不过要灵活运用。强调灵活运用,实际上是在做民族定义 ‘中国化’的工作。”(黄淑娉,1989: 107)因此,当时的工作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头脑里的“民族”定义很可能影响该地区的“识别”结果。我们发现有的省(如云南)识别出几十个“民族”,而有的省(如湖南)对本地“民族” (如土家族)的“识别”就遇到很大阻力。
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是这一定义在“识别”的实践中如何操作?识别者可以有多大的灵活性?中央或者上级政府对本省“识别”民族的数目有没有某种限定?1953年报上来的400多个“民族”是如何最终被压缩到56个的,这始终是一个没有得到回答的问题。是否存在某种程度的“行政干预”,这是研究者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墨磊宁的研究提供了若干很好的案例。
第三个方面的问题是要特别关注文献记录中保存下来的有关当年“民族识别”过程的细节,恰恰是这些细节生动地揭示了当年一些地区“民族识别”工作的实际过程。例如,20世纪50年代调查组完成的调查报告,给今人提供了一些当年记述的“识别”细节。这些生动的史料不仅可以帮助我们认识这些“识别”中具有的偶然性和主观程度,还可以看出当年一些群体要求申报自己“民族”身份时的热情与申报原因。
解放前乐尧山区陇人(山地壮族之一支),自己是不知道是什么族的,部分群众认为是汉族,个别群众也有说是瑶族,一般都自称是陇人。解放后,政府工作人员认为陇人生活苦,又居住在山区,可能是瑶族。1952年平果县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便以瑶族名义通知乐尧山区代表参加,虽未正式承认其为瑶族,但瑶族之名便叫出来了。
据1953年7月桂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工作队实地调查的材料云:“有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民族,如参加桂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大会代表潘德茂说:我去参加开会是以瑶族身份为代表……其瑶族的根据,我也不懂,以后我做代表回去,也跟着宣传是瑶族。因此,乐尧山区群众说自己是瑶族是由此而来的。这次到县参加学习的积极分子也说:我们自己也不知道是什么族,政府给我们定什么民族,我们就定什么民族。”
这次调查,潘德茂代表参加了我们的工作,他最初表示叫瑶族没有什么根据,叫壮族也可以。但后来又表示群众要求承认瑶族,迫切希望建立瑶族自治区。现在综合平果县民政科负责同志和二区区委、区长的报告以及我们实地调查了解,乐尧山区乡干部和积极分子迫切要求承认为瑶族,一般农民群众则无所谓,但也希望做瑶族,不过没那么迫切,老年人和部分群众认为叫什么族都可以。
要求承认瑶族的主要是从两点出发:一、是从经济观点出发,认为居住山区,生活苦,不是瑶族是什么?只有承认瑶族,才能得到政府的特别照顾。……二、是从政治要求出发,认为承认为瑶族,可以区域自治,自己当家做主。(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1987: 216~217)
另一个例子是广西金龙镇旧称“傣人”的群体如何确定自己族称的经历。
1953年邕宁专属民政科曾派同志到民建乡工作,当时雁井屯一位代表(谭美侦),曾以当地群众服装与壮族不同、住在山陇等情况见告,请决定为何族,同时龙津二中干事覃宝珍(“苗族”,合陇村人)从一本画报上看到画中的苗族与本村群众的服装相同,便自称苗族;当时专署民政科同志不置可否,只以“可能是苗族”答复。其次,傣人在1951年时曾自报为彝族,根据是1950年10月时龙津县第二初级中学校长梁杰在上历史课时说出来的,龙津县民族工作队农桂清同志1951年7月去广州南方大学学习时即报为彝族。到1952年冬桂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时,傣人代表马骏骁去南宁参加大会后回到金龙峒即向群众宣传:他们原来叫彝族,现在可以叫作傣族;因为在南宁参加桂西壮族自治区代表会议的,有中央和中南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组同志对他说,你们既然自称“布傣”,可以叫作傣族,叫彝族是不恰当的,免与倮倮之称的彝族相混,叫他回金龙跟群众研究一下。后来他们没有经过政府正式批准,就叫出傣族来了,而一般文件上也称呼傣族。能够单独恢复更好,但是如果能承认是一个支系也可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1987: 2)
卢露在《从桂省到壮乡:现代国家构建中的壮族研究》中也提供了一个很生动的例子,说明当时基层社区居民的“民族身份”是如何填报和确定的。
社会历史调查组在工作中了解到,群众上报民族成分的过程是相当复杂的,如金龙街在1953年还有4户自报汉族(这4户都是新中国成立后从玉林、博白等地迁来的),现都改称壮族,还有十四五户讲“挨”话(客家话)的,现都改称壮族;其他有几个乡的群众在之前的人口普查中填的都是壮族,但在4月人口登记的时候,又改报为苗族。改报的原因是:1954年3月龙津县人民政府文教科发了一个通知给县内各小学,提到小学减免公务费的对象是苗、瑶、傣等族,没有提到壮族,所以学生们回家后纷纷要求家长到学校去修改民族成分。
至少从以上几个案例中,我们看到这些“识别”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是大打折扣的。不过,中国56个民族各自的发展历史和群体特征差异非常大,任何个案都无法用来推论到其他群体。
7.卢露的《从桂省到壮乡:现代国家构建中的壮族研究》
对于壮族究竟是如何被“识别”出来的,以前有关“民族识别”的研究成果介绍得很少,如黄光学主编的《中国的民族识别》中有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民族识别”一节,只提到最初曾“把仫佬、侗族均归属于壮族……确认 ‘偏人’是壮族的一个支系……195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时,各支系代表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将各支系的自称统改称为 ‘僮族’, 1965年根据周恩来总理的建议将 ‘僮’改为 ‘壮’”(黄光学,1995: 202~203),但是并没有介绍这些“支系”之间是如何达成改称“壮族”的共识的。
卢露的《从桂省到壮乡:现代国家构建中的壮族研究》给我们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详细的有关壮族“民族识别”的相关文献和口述史调查资料。作者系统梳理了有关广西壮族的国内外研究成果,特别是回溯了自元朝在广西设省以后该地区行政建制的历史沿革,特别介绍了民国旧、新桂系军阀时期的“民族观”,当时的人口调查“没有区分僮人与汉人”,民国时期推行的以苗、瑶等为对象的“特种教育”也并未包括僮人。书中对民国时期广西的社会、经济、人口发展状况有较为详细的介绍,这些信息有助于读者了解20世纪50年代“民族识别”工作的社会背景。
借助相关文件、回忆录等材料,卢露在书中详细介绍了有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时的各种意见以及围绕边界划分、名称等议题的讨论。值得注意的是,有人因为当时不赞同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而在1957年被戴上了“反对政府区域自治政策”的帽子,可见“民族识别”并不单纯是学术研究工作。通过1959年新中国十年大庆时北京民族文化宫广西分馆展览工作的推动和《广西壮族简史》的写作,许多观点逐步达成了共识,这个过程也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所发挥的作用。对于壮族和布依族为什么没有被识别为一个民族,卢露根据对亲历者的访谈做出了具体的说明。当年的广西社会历史调查组成立于1956年,至1964年解散,先后参加调查组的共有108人,除了社会历史调查组之外,20世纪50年代还专门成立了语言调查工作队。卢露努力找到目前健在的调查组成员和壮语文工作者进行访谈。这些访谈记录说明,最后选定武鸣方言作为壮语标准音,决定者是苏联专家谢尔久琴科。“苏联专家当时是很厉害的,不能不听的”,尽管“后来的推广工作表明,将武鸣县的壮话定为标准音存在许多问题”。
少数民族语言学习是中国民族问题中一个十分敏感的议题。卢露关于广西开展壮语教学情况的调查结果表明,真正关心推广壮语的是那些壮族学者,而他们所注重的是壮语的“文化属性”,他们担心随着普通话日益普及,年轻一辈壮族能听得懂、能使用壮语的已越来越少。语言是承载民族文化的重要工具,语言弱化即说明壮族文化有面临消逝的危险,所以大力呼吁采用行政手段推动壮语教学与使用的主要是这些壮族精英人士。但是,社会现实是,由于缺乏语言环境,这些以研究和传承壮族文化为己任的知识精英,很少能教会自己在城市长大的后代讲壮语。我们认为,语言具有民族文化载体和交流工具性双重属性,而且语言的工具性功能会随着现代化和全球化不断增强。壮语在广西学校和壮族社会中面临的这一境遇便是一个极生动的案例。语言发展的大趋势并不是学者们可以扭转的。
对于现在作为壮族文化代表的刘三姐、黑衣壮和布洛陀,卢露也根据文献考证对其起源和发展态势进行了分析。这些可以作为我们分析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文化象征”的生动案例。卢露认为“20世纪50年代是一个转折点,无论是壮族 ‘民族识别’工作,还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成立,都把广西历史上分散在各地、不曾有过联系的几百万人联系在了一起。而且,这样一个从来没有自己统一文字、已经以汉语为日常语言的民族,第一次有了属于自己的拉丁字母文字”。“所以,新中国成立后的‘壮族’称谓对其大部分成员来说是外来的、被国家赋予的。”对于这一观点,也许有些人并不赞同。在讨论复杂的社会现象时,学者们持不同观点是十分自然的。要想推动学术创新并使我们的认识更加接近社会现实,我们所能够做的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更加努力地去挖掘文献,更加深入地开展社会调查,包括口述史调查。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距今已有60多年,当年的亲历者在世无多,如果想从事“民族识别”的口述史访谈,必须抓紧时间了。
参考文献
费孝通,1988, 《费孝通民族研究文集》,民族出版社。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1987, 《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七册),广西民族出版社。
郝瑞,2000, 《田野中的族群关系与民族认同》,巴莫阿依、曲木铁西译,广西人民出版社。
黄光学主编,1995, 《中国的民族识别》,民族出版社。
黄淑娉,1989, 《民族识别及其理论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
列宁,1958, 《列宁全集》第二十二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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