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文化虚拟共同体:连接、信任与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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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跨文化传播中的虚拟共同体

一 虚拟共同体与跨文化传播的关系:主体与路径

共同体(gemeinschaft,英译做community)的概念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明确定义,他认为,共同体是“拥有共同事物的特质和相同身份与特点的感觉的群体关系,是建立在自然基础上的、历史和思想积淀的联合体,是有关人员共同的本能和习惯,或思想的共同记忆,是人们对某种共同关系的心理反应,表现为直接自愿的、和睦共处的、更具有意义的一种平等互助关系”。滕尼斯将“共同体”从“社会”(gesellschaft)的概念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基本的社会学概念:“‘共同体’是一个含义复杂的词语,它与 ‘社会’的区别在于,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而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Tönnies, 1999: ⅲ)

滕尼斯所强调的共同体是在血缘、感情和伦理基础上的自然成长,他认为其基本形式包括亲戚(血缘共同体)、邻里(地缘共同体)、友谊(精神共同体)。而共同体中的个体有着相同的目标,追求和谐的生活方式和“善”。因此,这种生活方式使得共同体中的个体紧密联系,守望相助,共生排他。在此意义上的共同体,在地方中形成,离不开地缘和“在场”。

不过,全球化和信息化改变了共同体对地方的依赖,以及地方对共同体的归属感。新的通信手段为构筑和奠定归属感开启了可供选择的道路,共同体产生了变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发展为穿越时空的社会关系网络,使遥远的事件和力量渗透到我们当地的经历中。新的通信技术和信息环境酝酿着新的流动形态和互动方式,卡斯特认为当代社会是围绕着流动而建构起来的,流动成为所有事物的基本特征,也是其最终宿命。资本流动、信息流动、组织流动、技术流动、符号流动等各种“流”形成了卡斯特所定义的“流动空间”,流动空间不断产生,主导并形成了网络社会。(刘涛和杨有庆,2014: 74)在电子线路和交通技术所铺设的流动轨道上,知识、商品、资本等内容在社会结构中的流动愈加频繁,人们在流动中征服了地方空间,征服了地方空间原有的状态与经验。(刘涛和杨有庆,2014: 73)人们在共同体中所进行的意义交换、经验共享、文化共生不再依赖地缘和“在场”,原始意义上的共同体概念不断瓦解,“脱域(disembedding)的共同体”的概念开始重申。(张志旻等,2010: 16)

原始意义不断瓦解的同时,随着社会生活进入流动的空间,共同体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被不断地重构。共同体不是既定的,而是不断协商下的一种关系。不同的群体关系、组织类别、兴趣爱好、利益划分语境下,共同体的概念脱离地域的束缚,个体在共同体中寻求满足需求的途径,进而延展出学习共同体、科学共同体、经济共同体、行业共同体、政治共同体等。

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体借由互联网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藩篱,实现从地域的缺席到虚拟“在场”,虚拟共同体成为网络社会中公民集群形成共同体的路径。虚拟共同体的形成是人类社会进化的结果,个体从来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脱域的共同体以互联网作为信息传导方式,使共同体从实体转为虚拟形态,为个体提供血缘、地缘之外的归属感,满足个体在网络社会生存的需要。(夏迎秋,2007: 8)

目前我国对虚拟共同体(virtual community)的研究尚属起步阶段,对其概念的界定也不尽相同,现有与其相关的研究中包含了“网络共同体”“虚拟社区”等相近概念。李斌(2006)认为网络共同体是“网络” “网民”和“共同体”相结合的一种全新的概念,是网民在网络上基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特征所结成的一种“团体”或“组织”。夏迎秋(2008)将网络共同体界定为以信息联系为连接纽带而形成的,网民在网络上基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特征所结成的集群形式;并从成员构成、时空领域、社会心理、发展动力、社会约束、交往方式和连接纽带等多个维度界定了网络共同体的特征。张雨暄(2015)指出了虚拟共同体与网络共同体的差异所在:“网络共同体往往强调在 ‘网络’这样明确的介质中产生的来自于人类思想意识主控下的 ‘团结’。然而,虚拟共同体则沿用了滕尼斯对于共同体最本质的界定:共同善和协商自治。具体地说,虚拟共同体是对网络空间 ‘结合’的一种理性假设。‘网络共同体’中,‘网络’是共同体依托生存的介质;而 ‘虚拟共同体’中的 ‘虚拟’则是共同体存在的一种 ‘形式’。”在不同的语境和话语体系下可能永远无法达成一致,但张志旻等学者(2010:16)从共性的角度给出了一个描述性的定义,就是“一个基于共同目标和自主认同、能够让成员体验到归属感的人的群体”。从这一共性可以看出,所有类型的共同体都包含共同目标、认同和归属感三个关键要素。

“我”是社会中的个体,也是“我们”中的一员。作为社会人,“我”只有处在关系之中才有意义。在互动协商中,个体的身份通过表现和交换得以显现在群体和网络之中,进而超越个人形成群体身份,以此标记群体内成员。共同体出现的前提条件,是所属成员都体验到一种归属感、对他人的信赖和安全感。(张志旻等,2010: 19)共同体给予个体归属感和“内群体”的身份,被共同体排外的群体则被标记为“外群体”。“我”归属于某一群体,与人分享意义与价值,也能跨群体生存,通过跨群体身份来实现个人的价值、独特的创造和社会文化的融合。(单波,2010: 11)这种在关系中体现出的社会距离的变化、跨界生存的可能性、文化同质性和异质性的对立,以及开放的文化系统,正是跨文化传播的基本元素。跨文化传播研究与其说是建构新的文化,不如说是寻求调适文化差距或文化冲突的策略。(单波,2010: 33)虚拟共同体的构建跨越了地缘得益于传播技术不受地理约束,从实践意义上来讲,共同体的成员面临本土文化与共同体文化的冲突与交融,个体身份与集群身份的变迁,虚拟共同体的形成过程,以及其体现出的排他特性都是跨文化交往和传播的实践行为。

雷蒙德·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 1921—1988)在其1962年出版的《传播》一书中对现代传播和文化共同体构建的问题作出了深入的阐释。威廉斯认为,人类在不同时期存在着某种共同文化经验,今天各种新兴的大众传播媒介代表着共同文化经验。(曾一果,2013: 12)威廉斯将传播视为经验和意图的分享,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关于传播的理论都是关于文化共同体的理论。(章辉,2014: 91)

全球化背景下,人们所接受的文化信息已经远远超越了他们的物理空间,传播技术和运输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人口流动、信息流动。跨地区的文化交流突破了空间对文化的限制,成为跨文化传播的一个主要特征。(单波,2010: 75)因此,跨文化传播与虚拟共同体能够建立起一种共生的关系:虚拟共同体是跨文化传播的主体,跨文化传播是虚拟共同体形成及显现的路径,跨文化虚拟共同体最重要的意义是连接人,他们在互动中建构彼此,形成信任,逐步实现共同目标、身份认同和归属感,最终形成认同后的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