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创新与不足
批判与创新无疑是法学发展的不二法门,也是法学人的使命。从事生态法学研究已多年的笔者,通过对环境法的观察与分析,发现该学科目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通过博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与思考,试图为目前生态法学研究中出现的问题寻找原因,并进行了大胆的理论创新。笔者对环境权进一步发展,提出了生态权的概念。目前学界鲜有文章谈论生态权,且都言语隐晦,不敢直言,恐被学界所批判。笔者也有此方面的担忧,毕竟生态权的思想源于生态中心主义,强调对生态系统的尊重,以此限制人类的行为。虽有个体主义方法论的指导,但难免有整体主义的弊端,不易被人接受。具体而言,本书的创新主要有:以尊重生态规律为前提,通过吸取生态中心主义的整体论思想来构筑生态权;以尊重人的自觉能动性为基础,通过吸取可持续发展观中的合理内核和个体主义的研究方法来创设生态权,找寻相关的理论;从基础理论角度,对生态权进行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分析并对生态权的成立进行佐证。
但毕竟探讨生态权的学者在国内外不多,当然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也就寥寥无几,因此,本书的研究必然存在诸多不足。一是由于研究的学者较少,资料有限、文献匮乏,所以本书的研究难免会出现论据不足或论证不够充分的情况;二是由于生态权是基于环境权的研究,因此对环境权的分析是否深入透彻直接决定了生态权理论能否成立,而环境权是目前学者们所普遍接受的观点,生态权恐不能轻易被学者们所接受,因此本书的研究可能会招致学者们先入为主的否定;三是由于生态权是集法学、生态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多学科于一体的领域,其复杂性不言而喻。但由于笔者学识有限,要想准确地对生态权的重要内容予以全面把握不是件易事,因此本书不免有自不量力之嫌;四是本书所阐释的生态权基本理论并非生态权的全部内容,没有其他问题那样重要,而其他内容还有待笔者今后继续研究,因此从理论架构上来看,本书还不够完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