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视域下的社会变革:云南民族关系演进与文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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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归一统:元、明、清时期的云南民族关系

1253年,蒙古军队攻占大理,大理国宣告灭亡。1271年,忽必烈废除“蒙古”国号,建立元朝。1279年,元灭南宋,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空前庞大的统一帝国。从那时开始,云南地区各民族重新回归大一统或者说多民族中国的大统一。秦汉是统一多民族中国形成的开端。就汉朝“天子”称号加之于“四夷”,“皇帝”称号加之于“王侯”,同时包举郡县而言,国家元首称号的这两重含义已完全体现了华夷的大统一。参见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修订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3,第342页。王朝的治下,历经元、明、清三代,再未建立过类似南诏国、大理国的地方政权。这一时期,中央政权对云南各民族的统治逐渐深入,云南与中国内地的政治、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

(一)元代

在中国历史上,元朝的统治持续时间并不算长。然而,对云南来说,相较于秦、汉时期中原王朝不深入的统治,元朝在云南设置行省、驻扎军队、开展屯田、兴办儒学的一系列举措无疑大大促进了云南与中国内地的一体化进程,并使中央政权对云南少数民族的统治得以“深入”和加强。在元朝统治的百余年间,云南与内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无论在规模、范围还是频度上都有了很大提高,不但加快了云南世居少数民族融入统一多民族国家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步伐,巩固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版图,而且相关的政策、制度在以后的明、清两朝也多被因袭、延续,对云南民族关系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王文光、翟国强:《西南民族的历史发展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关系述论》,《思想战线》2005年第2期,第29~35页。

1.设置云南行省,推行土司制度

在蒙古兵征服大理国的过程中,为迅速稳定被征服地区的政治局势,使蒙古的统治能得到当地少数民族上层的承认,招降尚未被征服的各民族、各部落,蒙古统治者曾参照蒙古军队的组织形式在云南设置万户府和千户所、百户所来实施军事管制。充当万户的往往是土著民族(主要是白族和彝族)中的封建诸侯和大部落贵族,而千户长、百户长则由小部落的贵族和氏族头目担任。1253年至1273年的二十一年里,在云南先后设置了大理上万户府、大理下万户府(原大理国王直辖领地)、威楚万户府和鄯阐万户府(原高氏封建主领地)等19个万户府,各万户府之下又分设数量不等的千户所、百户所,初步恢复了云南受内地中央政府羁縻统治的格局尤中:《中国西南民族史》,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第311~313页。

忽必烈建立元朝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和全国范围内的政治统一,开始在地方行政建制上推行“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制度。中书省为总揽全国政务的中央机关,分驻各地的行中书省则在地方行使中书省的权力,“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行中书省下设路、府、州、县,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的完整的政权组织系统。元朝在全国共设置了11个行省,云南行省即是其中之一。至元十年(1273年),元世祖派赛典赤到云南筹建行省。赛典赤到云南后,将原来的万户府和千户所、百户所全部撤销,改设与内地相同的路、府、州、县等行政机构。作为全国统一的政权组织体系的一部分,云南行省与汉、唐时在云南设立的羁縻州府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其与内地在行政机构设置上的相同之处标志着中央政府对云南行省的管理已趋向于与全国同步,也说明云南在当时已不再被中央政权视为难以进行有效统治的特殊地区。尤中:《云南民族史》,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第274~278页。

为使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得以深入,元朝还创设了土司制度。在改设路、府、州、县的过程中,不仅各土著民族中的上层分子仍被委任充当各路、府、州、县的土官,在行省之下还设置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级别不等的行政机构,其长官也多由“土酋”“土人”等土著民族的首领充任。通过将土著民族中的上层人物纳入中央政权控制下的官僚体系,元王朝对云南的统治得到了加强。尤中:《云南民族史》,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第276页。一方面,土司们的治下可以说是大小不等的“半自治区域”,中央政权对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内部事务并不加以干涉,土司或者说各少数民族首领原有的在本地区、本民族内部的统治权并未发生改变;另一方面,中央政权与土司之间的关系也不再是简单的羁縻而已,土司不仅必须承担向朝廷朝贡、纳赋和听从征调的义务,而且中央政权对朝贡的时间和人数以及土司的承袭、升迁、奖惩等都有明确和详尽的规定。王文光、龙晓燕、陈斌:《中国西南民族关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第362页。

2.驻防军队,开展屯田

为巩固中央政权的统治,元朝在云南长期驻扎有大量军队,这些军队的粮饷供应部分来自于屯田。元朝在云南的屯田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军屯的劳动力主要来自从内地被调派到云南来驻守的蒙古、回回、汉军和在云南本地签拨组成的僰白土军(或写作“寸白军”),统称为军屯户。蒙古、回回、汉军屯种的土地系由云南行省拨给,或由官方指定地点自行开荒;白族军户中原来自有土地的可“自带己业田”加入军屯,没有土地的则由官方提供无主荒田。军屯户除服军役外,大部分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其收获除交给行省的部分之外,剩余部分能够自主支配,土地也可以进行自由买卖。民屯的劳动力则主要来源于原大理国封建领主和一些土官的附民(或者说农奴、隐户),他们或者“自带己业田”,或者由官方拨给荒田及向行省佃种官田,组成了民屯户。行省直接向民屯户征收租赋,其标准大约仅为原大理国封建领主收取数额的三分之一。屯田的推行不仅使云南行省获得了一个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把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民众由依附于封建领主的农奴转变为国家编户制度下的自由农民,也促进了内地先进农业技术、手工业技术在云南的传播和云南农业、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尤中:《云南民族史》,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第284~291页。当时,云南行省每年向中央政府上交的粮食有二十七万多石,虽说不及全国税粮总数的四十分之一,但较相邻四川省的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四石还是要高出一倍多。而应该注意的还有,元朝的屯田主要是在白族地区进行,受屯田区域农业、手工业生产发展的影响,行省的行政管理也随之逐渐扩大到许多本来不属于路、府、州、县体制下的彝族村寨,即《元史·张立道传》中所说的,“罗罗(彝族)诸山人慕之,相率来降,其地悉为郡县”。王文光、龙晓燕、陈斌:《中国西南民族关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第365~367页。

3.建立学校,提倡儒学

元朝建立云南行省之后,开始在云南各地建立学校,推广以儒家学说为主的儒学教育。《元史·赛典赤传》中说,云南过去处在“俗无礼仪”和“子弟不知读书”的社会中,赛典赤到云南后教授云南人跪拜、婚姻和丧祭的礼仪,“创建孔子庙、明伦堂,购经史,授学田,由是文风渐兴”。这种说法虽难免夸张,而朝廷倡导儒学教育的真实目的也可能只是为了使“资性悍戾”的各世居少数民族能逐渐被“摩化其心”,成为元朝统治的顺民,但“建孔子庙,置学舍,劝土人子弟以学,择蜀士之贤者迎以为弟子师”的做法对促进汉文化在云南各世居少数民族中的传播,改变他们的生活习俗,增进汉族与各少数民族——尤其是白族和彝族——间的交往、交流方面也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中:《云南民族史》,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第293~294页。

(二)明朝

明朝取代元朝的统治之后,继续在云南设置郡县、驻军屯田、完善土司制度和推广儒学教育,并从内地迁移大量人口到云南定居,使云南在“大一统”政治版图内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在明代,云南汉族人口的数量逐渐超过了云南的其他民族,汉族开始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起到主体民族和凝聚核心的作用。各少数民族不可能再把大量的汉族人口融入他们当中,而汉族居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形态则开始给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带来更直接、更深刻的影响,少数民族在风俗习惯、道德伦理、语言文字方面接受汉文化的趋势日渐明显,也使云南民族间的分化与融合趋势发生了改变,“在明以前是汉族融入西南民族,以单向融合为主,而明以后的融合则是双向融合,由此形成了包括汉族在内的西南各民族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亲缘关系”。王文光、翟国强:《西南民族的历史发展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关系述论》,《思想战线》2005年第2期,第29~35页。

1.“土流参治”和局部地区的“改土归流”

明朝延续了从元朝开始实行的土司制度,并将其进一步完善、发展。在明代,土司首先必须承认自己是朝廷委派在地方的官吏,服从朝廷的征调、驱使,履行朝廷规定的各种义务,然后他们在相关地方的统治才能获得朝廷的认可或者说具有合法性。正如《明史·职官志》中关于土司职责的描述:“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尤中:《云南民族史》,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第348~351页。本质上,土司制度可以说是体现了统治民族与被统治民族之间相互妥协、相互容忍的关系,它对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或者说把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的各少数民族统一在中国版图内曾发挥过重要的积极作用。然而,从加强、巩固“大一统”政治格局的需要出发,中央政权实行土司制度的最终目的不可能是维护各少数民族原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永远不变,而是要在保持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和不发生大的动乱的前提下,把主要受土司管辖的属民逐渐转变为受中央政府直接控制或者说处于中央政府“编户齐民”制度下的天朝子民。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在少数民族与汉族长期杂居的地区进行“土流参治”和“改土归流”。

“土流参治”是指在设立了府、州、县的地区实行土官、流官共同管理。土官实行世袭制,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实行任期制。对于土官势力较强的地方,一般是以原有的土官担任土知府、土知州和土知县等正职,流官任副职,起辅佐和监督作用;在土官势力较弱的地方,则是由流官担任正职,原有土官则常被任命为同知、通判等副职。当时,在云南境内,云南府、曲靖府、澂江府、临安府、大理府、永昌府六府都是在府一级只设流官,而下属州、县则多是土流参治;楚雄府、姚安府、广南府是以流官任知府,以土官任同知、通判等副职;寻甸、武定、广西、元江、景东、蒙化、顺宁、鹤庆、丽江、永宁、乌蒙、东川、芒部13个府则是以土官担任正职,流官充任副职。在土流参治的府、州、县,实行的是与内地一般地区相同的赋税制度,即由地方政府根据户口、人丁和田地的多寡,直接征收赋税和加派差役,即便是土官拥有的庄园、田地也概无例外。同时,朝廷又在这些地区设立军事卫所,迁入大量的军屯和民屯户,矿场工人、手工业者和商人等也纷纷随之涌入,既削弱了土官的势力,也相应地促进了这些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王文光、龙晓燕、陈斌:《中国西南民族关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第402~403页。

“改土归流”是指废除世袭土司制度,以流官直接统治原有的土司辖区。云南的改土归流始于正统八年(1443年)。鹤庆土知府高伦欺压百姓、鱼肉乡里、聚敛民财、侵害宗亲,朝廷将其逮捕后诛杀,并任命原泸州知府林遒节为鹤庆知府。成化十四年(1478年),寻甸土知府安晟死,“兄弟争袭,遂改置流官”。其后,广西府、弥勒州、武定府、顺宁府等也因为土官不能平息少数民族内部的争斗,与朝廷委派的流官发生矛盾,意图聚众作乱、谋反等而相继被改土归流。改土归流的本质是以一种统治制度代替另外一种统治制度,它打破了土司制度下民族、地区间的壁垒,对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促进改流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同时,明代的改土归流也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如改上不改下,改大不改小,大土司被废除之后,那些处在下层的小土司仍然长期存在;由于许多流官不愿到边远地区任职,一些改土归流地区的流官等同虚设,掌握地方行政权力的依然是土官;某些地方虽然设立了府、州、县,朝廷也派遣了流官,但这些流官在行使权力时仍然是依靠当地原有土司征收赋税、调发差役,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原来的土司统治。王文光、龙晓燕、陈斌:《中国西南民族关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第407~411页。

2.大规模的移民垦殖

明代,在官方的组织和鼓励下,对云南进行了大规模的移民垦殖,其形式主要有军屯、商屯和民屯三种。与元朝一样,明朝也长期在云南驻扎重兵。明朝在云南各地广设卫所,其兵额总数接近三十万人,各卫所辖下的军士每人由朝廷拨给农田五十亩和耕牛、农具,“教树植,复租赋”,世代过着“三分守城,七分屯种”的屯田定居生活。民屯则主要由“招募或罪徙者”以及由政府从内地迁移来的民户组成。谢肇浙在其所著的《滇略》中说,明太祖在平定云南之后,曾“尽迁江左良家”到云南定居,“有罪窜戍者,咸尽室以行”。《滇粹·云南世守黔宁王沐英传附后嗣略》中也有沐英从江南、江西等地迁移二百五十余万人入滇的记述。尤中:《云南民族史》,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第352~359页。据后世学者的研究,这里所说的民屯人口数字可能有所夸大,但也表明当时通过民屯来到云南的汉族移民确实具有相当庞大的数量规模。商屯的设立其本意则是国家用食盐专卖的指标(“盐引”)来吸引商人到边疆进行垦殖,以收获补充军粮。明军平定云南之后即开始在云南开展“盐商中纳”的商屯,至明末也未停止。商人从内地招募汉族佃户前来云南屯田的总人数比军屯户和民屯户要少,但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也必定会同军屯户、民屯户一样,就此落籍于云南,成为当时汉族移民中的一部分。王文光、龙晓燕、陈斌:《中国西南民族关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第412~414页。

3.发展儒学教育,推行科举制度

明代,云南的儒学教育较元代有了更为明显的发展。在政府的倡导和鼓励下,不仅正规官学在各府、州、县、卫广泛设立,民间自办的私塾、社学也纷纷出现。各族普通民众接受儒学教育的机会大大增加,也为云南士人(知识分子)阶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明代所修的云南各地的地方志中,关于士人阶层情况或者说“士风”的描述已普遍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科目。科举制度在云南从元朝开始就已经施行,但却较少有人参加考试,这种情形在明代发生了根本上的改变。整个明代,云南全省共中举人2206人,进士及第216人。“士子中举,投身仕宦,在云南士人阶层中又造就了一个通过儒学教育获得知识,依靠科举考试登进入仕的知识分子仕宦阶层,他们已经跻身于统治阶级行列,成为士绅阶层中更高的社会群体。”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云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第296~297页。

(三)清朝

清朝在云南的统治,就其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和建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实际内容而言,可以说都是来自于对明朝的继承和发展。这一时期,没有再出现像明朝初年那样汉族人口集中迁入云南的情形,但随着“改土归流”的继续推行,儒学教育和科举制度的发展繁荣和边疆开发力度的增强,汉族人口的分布范围仍较明代有了明显的扩展,当代云南的各民族在经过了漫长的分化、融合后一一登上历史舞台,以汉族为中心的各民族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也基本形成了云南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王文光、龙晓燕、陈斌:《中国西南民族关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第429~430页。

1.大规模的改土归流

清代,土司的权力受到极大限制。一方面,清朝为土司的辖区划定了疆界,不准其扩张势力范围;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流官对土官的节制力度,不准土司及其属民随意离开土司的辖区。在此基础上,清朝在云南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顺治十六年(1659年),元江土知府那嵩抗清失败,元江土府即被改设流官。康熙四年(1665年),宁州、蒙自、路南、陆良、石屏等地的土司联合反清,被吴三桂镇压后,滇中、滇南、滇东南的一批土司都被废除,其辖地改设流官。雍正元年(1723年)丽江土府改流。雍正二年(1724年)和三年(1725年),威远土州(今景谷)、姚安土府同知被废除。雍正四年(1726年)至九年(1731年),是清朝改土归流的高潮阶段,其重点区域是滇东北和滇南的澜沧江中、下游以东地带。在此期间,许多地方都发生了由土司策动的反改土归流运动,有的甚至聚众数万,但都被清军镇压下去。改土归流的高潮阶段之后,区域性的改土归流活动并未停止,如乾隆十三年(1748年),勐缅长官司的土官被废除,改设缅宁厅流官。而改土归流在云南南部和西南部边疆发展和推行,则延续到民国时期都还没有结束。总体上,改土归流对于促进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和维护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统一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囿于时代的局限,归流之后对于少数民族的民族歧视、民族压迫还依然存在。以宣威州的命名为例,其意义即在于“宣扬威德”于乌撤、东川的彝族,使他们能拱手听命。尤中:《云南民族史》,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第515~528页;王文光、龙晓燕、陈斌:《中国西南民族关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第444~450页。

2.儒学教育和科举制度的继续发展

清朝统治云南期间,除了继续兴办地方官学和书院以外,还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广泛兴办启蒙教育性质的夷番义学。义学不以科举为唯一目标,而是重在普及、推广汉文化。义学的办学条件、教师素质和学费相对较低,这也就使许多少数民族的平民子弟能够负担起学习的费用。在清代,由满族建立的朝廷对通过科举制度选拔、任用各少数民族中的优秀人才十分重视,制定了许多优待、变通的政策以吸引少数民族学子参加科举考试,如提供差旅费用和对少数民族考生的阅卷标准、录取名额都进行了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