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报告(2014)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八 《公约》在港澳台的适用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公约》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适用问题。

中央政府遵循“一国两制”原则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与香港特区政府充分协商后,确定了《公约》在香港特区适用的模式。香港特区政府于2003年通过《化学武器(公约)条例》,于2004年起开始实施。违反《化学武器(公约)条例》规定属于刑事犯罪,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香港特区政府对履约相关化学品实行完备的许可证和呈报制度。《化学武器(公约)条例》赋予香港海关全面的执法权力。2014年3月,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中央政府,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2013年过去活动年度宣布。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没有按《公约》规定应向禁化武组织宣布的化学品设施,只有少量涉及《公约》附表所列化学品的进口贸易活动,主要用于本地科研或工业。

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就《公约》在澳门适用问题已举行数轮磋商,澳门特区履约立法等筹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在一个中国前提下履行《公约》义务。中国政府一直积极、务实地寻求妥善解决《公约》在台湾适用问题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