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恢复国民经济、巩固新政权时期的妇女工作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3年开展社会主义改造前,中国共产党致力于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为配合党的这一中心任务,中共妇女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集中开展。
1.创建新型法律,确立“男女平等”在新中国宪法中的地位
追求男女平等、实现妇女解放、保护妇女利益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妇女解放的理论要求,历来是中国共产党纲领的一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工作的重要目标。为此,中共主要从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制定革命法令时,将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的精神写入条文,提供法律保证;二是结合重大的政治运动,提出保护妇女切身利益、实现男女平等的具体要求;三是通过妇联系统召开重大会议或专业会议,结合党的中心任务,提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具体要求;四是党和政府发动宣传婚姻法运动、改造妓女运动、宣传推动计划生育等。
从制定法律的角度来说,中共自成立以来,在领导根据地妇女工作时,已把男女平等的原则写入革命法令条文。随着中共革命的胜利,实现妇女的阶级解放成为新政权的一大社会目标。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1954年制定宪法时,中国共产党在打破民国旧法律、创制新法律的过程中,把男女平等的原则列入其中,为新中国妇女解放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根本保证。
1949年9月21~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所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相当长时期内的施政准则,有关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妇女应享有的民主权利。《共同纲领》分序言和7章,总计60条7000余字,有关保护妇女利益的条文主要有三处。一是“总纲”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二是第四章“经济政策”第32条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三是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第48条规定“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性质和政治、经济、军事、文教、民族、外交等各方面的基本政策,是建设新中国的指导纲领,也构成了指导全国妇女工作的行动准则和妇女界团结统一的政治基础。作为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建国大纲,《共同纲领》把过去中共解放区法令所规定的妇女权利正式进行了立法上的确认,首次把“男女平等”纳入新中国根本法律的框架,成为全国一切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1950年,新政权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5月1日公布实施,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6月29日公布实施,以下简称《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6月30日公布实施,以下简称《土地改革法》)三部法律,男女平等的原则贯彻其中。
《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国家大法,最能体现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代表着中国妇女立法的历史性进步。《婚姻法》以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和保护妇女权益为本质特征,目的在于构建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婚姻法》共8章27条,包括结婚、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分割及生活等方方面面,条款的所有内容无不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工会法》明文规定工会是工人自愿结合的组织,工会负有保护工人合法利益之责,并有代表工人参加生产及行政管理之权。《工会法》共有5章26条,对保护妇女权益的问题并未列项做出具体规定,但基于工人阶级利益一致性的认知,女职工和职工家属的利益问题自然涵盖在工会法的立法精神中。它没有明显的性别色彩,但实际上贯穿着保护女工、职工家属特殊权益的精神。如《工会法》第7条规定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之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任。
《土地改革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土地改革运动的法律依据,目标是废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土地改革法》第11条规定了“按人口统一分配”土地的原则,第34条规定的“保障土地改革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包含有保障男女农民同等获得土地的民主权利。
除上述三部法律外,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全国总工会、全国民主妇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条例、规定,进一步把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贯彻到各个工作领域。
1951年1~3月,《人民日报》刊登了83家机关单位招收工作人员、学员的广告,其中规定不收孕妇的共11家单位,占14%。人事部与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后,认为这不符合《共同纲领》的精神,模糊了新政府保护妇女权利的方针,客观上会助长歧视妇女的封建思想。1951年5月24日,政务院人事部发出通知,废除机关招考工作人员、学员时“不收孕妇”的规定,为破除歧视妇女的封建思想、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提供了政策支持。
为贯彻《工会法》,加强女工劳动保护成为政务院、全国总工会制定条例的重点。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条例规定各企业单位的工人、职员不分性别地享有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并在养老待遇尤其是生育待遇方面,注重维护女工、女职员的特殊利益。如条例第16条规定:“女工、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53年1月26日,该条例进行若干修正后再次公布,扩大了实施范围,提高了劳动保险待遇。至1956年,国务院通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基层(车间)委员会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基本形成了新中国保护女工劳动权利的法律框架。
废除旧政权的法律制度,建立新型人民司法制度,也为新中国确立男女平等原则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年中,中共依据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依照苏联的法制结构,初步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法院、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规定了它们的任务、机构设置、司法原则、程序和具体制度。在中央一级,中央人民政府下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政务院下设有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地方也逐步建立起来各级司法机构。同时,中共还结合“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运动开展司法改革,逐渐在巡回法庭、人民审判员、人民律师、人民调解、公证等各项具体制度建设上摸索出一些初步经验,构成了新中国司法制度建设的良好开端。这些都为保护妇女权益提供了司法设施、司法制度的支持。
1952年11月至1954年9月,经过近两年紧锣密鼓的各项筹备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束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及其授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最高国家权力,以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共同纲领》暂代国家宪法的过渡状态。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一步,男女平等的原则得以正式进入新中国的宪法层级。
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新中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第一章“总则”之第四条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进一步规定了妇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占的一般比例:乡(镇),一般应占20%,少者应不低于15%;县,一般以15%~20%为宜;省,一般以15%~20%为宜;市和城市的区,可稍高于省、县的比例;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妇女代表比例由中央局、分局研究决定,有少数民族的省、县、乡要注意选出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妇女代表。这些规定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了妇女参加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其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国家的人民民主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二是规定了国家的社会主义道路;三是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确认了新中国走向社会主义的历史道路,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也为中国社会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提供了法律保证。
这部宪法由序言和总纲、国家机构等4章构成,共106条,将男女平等的各项权利正式地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确定下来。在制宪过程中,中共明确地把保障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列入宪法草案,从一切方面,而不是仅在某些条文中,体现男女平等的精神。宪法中直接体现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的内容,在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计有两处:一是第86条在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常规性规定外,以单独成行的形式,鲜明地规定“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第96条专讲妇女权利,可称为“妇女专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从妇女立法的角度来说,这是一部全面体现保障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宪法。在法理上,宪法在新中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规定、制约和引导着一般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经过宪法确认的男女平等和妇女权利,成为中国共产党批判妇女问题上的错误观点的最强有力的武器,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新中国的妇女工作起到了长久的指导作用。
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核心,中共制定出台的一系列体现男女平等精神、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法规条例,既反映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年中,男女平等和妇女权利不断得到落实、妇女解放事业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构成了新中国民众应该遵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规定,反过来又促进了男女平等的社会风气和社会舆论的成长,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事业和妇女解放事业的发展。
2.组织妇女参加生产,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动员妇女参加生产是中共妇女工作的中心方针。新中国成立初期,新政权发出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调整工商业的指示,确定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原则。1951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向中央局、分局、省、区、市党委和工会党组、妇联党组发出《关于妇女参加生产劳动问题的指示》,强调“除开极少数的社会职业以外,妇女可以而且应当和男子一样参加各种社会职业和各种生产劳动,参加伟大的国家建设工作”。为此,中共把妇女工作与当时开展的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工商业调整、“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政治与社会运动结合起来,把动员妇女参加生产作为一项任务贯彻其中,以有力发挥妇女群众的作用。
在广大农村,中共结合土地改革运动,组织妇女参加农业生产。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9月开始,中共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直到1953年春基本结束。在土地改革的整个过程中,中共贯彻男女一起发动的方针,注重把土地改革同保护妇女土地权利、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结合起来。
为发动妇女参加土地改革和发展农业生产,中共采取的主要方式有如下几种:
其一,在制定和贯彻土地政策过程中,注重保护妇女的土地权利。1949年6月14日,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已经指出:“农民协会应切实注意吸收农民家庭中的妇女参加,并吸收妇女中的积极分子来参加领导工作,为了保障妇女在土地改革中应得的利益和妇女在社会上应有的权利,讨论有关妇女的各种问题,在农民协会中召集妇女会议或代表会议,是必要的。”1950年9月,蔡畅提出:土地改革应坚持贯彻男女一起发动的方针,吸收农妇参加农民协会;选拔妇女积极分子参加土地改革的领导工作;贯彻《土地法》第11条按人口统一分配土地的原则,正确划定妇女的阶级成分,有效地保障妇女土地权;进行土改时,宣传男女平等,并适当地解除妇女所受的特殊封建束缚,以保障妇女在土地改革中的应得利益和应享权利。各地为保证妇女的土地权利,还提出一些具体口号和措施,如发动妇女积极参加诉苦斗争,规定女儿出嫁可以带产、寡妇改嫁带田不得干涉,在土地证上同男子一起写上农村妇女的名字等为发动妇女参加土改、发展农村生产力提供了政策支持。
其二,组织农业互助生产组织,提高妇女的生产技术。中共发动妇女参加互助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在农户家庭之间发起简单的变工组织,主要是为抢农时,通过换工解决牲畜、农具或劳动力不足的困难;二是妇女干部、妇女积极分子发起成立妇女互助组,组织妇女学习技术,联合劳动,以后逐渐被男女合组所代替;三是组织长期固定的互助组,将田间生产与家庭副业结合起来,男女都有较明确的分工,同时互助内容根据季节、农时的不同灵活调整。其中长期固定的互助组是妇女参加互助组的高级形式。1951~1952年,在一些地区,妇女在互助组中的人数比例占到1/3以上,少数地区达到1/2。通过发展农业互助生产组织,妇女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耕畜、农具和资金的不足,降低了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给农业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
其三,选拔劳动积极分子,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中共通过表彰奖励农业劳动模范的方式,鼓励妇女参加农业生产。1950年,全国工农兵模范代表大会上,受到表彰的农业生产模范有198人,其中妇女22人。黑龙江、吉林、辽西、辽东(今并入辽宁)、河北、山西、察哈尔(今并入内蒙古自治区)等省出席全国劳模大会的妇女占总数的20%。1951年,全国一级的女劳模有崔玉霞、冷月英等7人,地方的劳动模范更多。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授予在爱国生产竞赛中表现突出的李田英等7名女劳模爱国丰产奖和奖章。通过选拔和表彰妇女劳动模范,中共激发了农村妇女的生产积极性。
其四,把土地改革、农业互助合作与吸收妇女参加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妇女参加生产的积极性。中共在土地改革中吸收大批妇女参加农会,选拔妇女积极分子参加农村基层政权的管理,以增强妇女发展农村经济的意识。各地农会中,女会员数量不少,在山东、苏北等地区占到50%,一些农村妇女还被选拔担任村长、乡长、区长。不少妇女担任互助组长、农业生产合作社正副社长,如山西长治地区118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有94个副社长和1个正社长是妇女,河北衡水专区70个社中有5个正副女社长。
经过上述努力,妇女经过土地改革,提高了参加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全国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总数约7亿亩的土地和大量的生产生活资料。获得了土地的农村妇女,自然积极发展农业生产。1949年,全国老解放区参加农业生产的妇女一般占女劳动力的50%~70%。至1952年,全国参加农业生产的妇女占农村劳动妇女总数的50%~60%左右。在华北、东北、华东的大部分老解放区和妇女原有农业习惯的晚解放区(如福建、广东、江西的大部分地区和西北的部分地区),妇女参加农业劳动者一般已达妇女劳动力总数的80%左右。相当数量的妇女在生产中担负主要劳动,学会了使用新式农具,掌握了浸种、植棉、防治病虫害等生产技术。
在城市,中共结合工商业的调整,利用城市民主妇联、工会女工部的平台,发动女工、职工家属和城市家庭妇女投入生产劳动。
其一,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废除歧视妇女的规章制度。1949年12月,上海市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废除具有50年历史的搜身制的决议。1950年2月12日,全国纺织工会代表会议通过《关于废除“搜身”制度的决议》。1951年6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发出《关于废除招考工作人员及学员时“不收孕妇”规定的通知》,认为原规定不符合《共同纲领》的男女平等的精神。在改革这些陈旧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中共动员女工积极参加企业民主改革小组、城市工会和民主妇联,发挥她们的工人阶级领导作用,建立起工人参加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确定了工人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
其二,采用多种方式,缓解城镇妇女的就业压力。新中国成立后,长期的战争破坏和大批企业的停产倒闭,使得城市失业人口激增,严重地威胁到了新政权在城市的立足。在城镇妇女就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三:一是就业范围窄,主要集中于教育、卫生、文秘、轻工业、纺织业等特定领域;二是职业女性主要分布在上海、武汉、天津、北平等大城市;三是土地改革后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城镇不能继续升学的女毕业生不断增加,加剧了妇女就业的压力。从1952年全国各类失业人员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到,在失业职工中,男性有40.7万人,女性有17.9万人;在失业知识分子中,男性有4.5万人,女性有3.6万人;在失业的小工商业主、摊贩中,男性有10.3万人,女性有0.6万人。1952年底,全国已登记要求就业的妇女有58.2万多人,占全国待业人员登记总数的41.4%。在上海,143.8万失业人口大军中,家庭妇女有95.4万人,占失业人口的67%左右。
中共采取救济与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城市人口的失业问题。具体的救济办法有发放救济金、以工代赈、生产自救等。在地方政府和街道妇代会的领导和组织下,北京、天津、西安等城市相继发动妇女结合军需,生产军服、军鞋、军袜、军帐、军被,帮助妇女群众解决部分困难。北京市妇联把政府移交的濒临破产的妇女手工工厂发展成有200名工人的新型工厂,而且积极创办妇女挑补花厂,建立挑花训练班,采取集中领导、分散生产、以原料换产品的方式,组织妇女参加挑补花生产。1952年8月北京市妇女挑花生产合作社成立时,有4000多妇女报名参加。四川省成都市妇联以街道妇代会为基础,成立生产合作社(组),把妇女组织起来为南下部队制作军鞋,统一验收标准,自主分配工种,自负盈亏。这种做法得到中共西南局政委邓小平的认可,认为这是以工代赈、生产自救的好办法。
为安置妇女就业,中共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就业政策,实行统一介绍和自行就业相结合的方针。政府及其劳动部门还出台有一些具体的条例、办法、指示,如要求各地成立劳动介绍所,调查统计企业用工情况,限制企业随意解雇工人,鼓励失业人员自找门路,等等。
其三,利用苏联援助建设的一批大型工业建设项目,拓展城市妇女就业的范围。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新中国新建了300个企业,一批规模大、设备先进的纺织厂和自动化、机械化程度高的重工业企业都吸收有大批女工。在新兴的东北重工业基地,苏联援助建设的大批项目的上马,极大地扩大了妇女就业的领域。
经过3年的时间,新中国220余万失业工人和失业知识分子重新就业,其中有不少女工和家庭妇女,仅天津市就有2万余名失业女工和3万余名家庭妇女走上生产岗位。1952年,全国女职工人数从1949年的60万人上升到达184.8万人。
新中国妇女还创造了中国历史上的许多“第一”。1950年6月3日,以梁军为队长,由11名驾驶员、助手和1名文化辅导员组成的中国第一个女拖拉机队成立。大连铁路机务段以田桂英为首的8名青年女工,在苏联专家和厂方的帮助下,经过刻苦训练,成为中国第一批女火车司机。1950年三八节这天,她们驾驶的火车从大连火车站驶出。在新中国人民铁路局和苏联专家的努力培养下,东北地区出现了三八号机车乘务组,在国内外产生了一定的政治影响,对于鼓舞妇女参加工农业生产有着一定的号召作用。基于保护妇女身体健康的需要,1951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同意东北局处理三八号机车乘务组的意见,不把妇女开火车当作一般的方向来提倡。1951年初,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培养女飞行员,从华东军政大学和航空预科总队招收了55名女学员,在黑龙江牡丹江第七航校学习培训。1953年3月8日,新中国第一批女飞行员驾驶着6架“里-2”型飞机从北京西郊机场起飞,飞过天安门上空,受到毛泽东、朱德的称赞。此外,还有中国第一批女电车司机、女摩托车运动员,第一批女坦克兵,第一支女地质勘探队,第一个女推土机手、女绞车司机,第一个女地震组、女子测量队、女炼铁炉长……她们艰苦创业、挑战就业禁忌的感人事迹,经《人民日报》和其他媒体报道后,引起强烈反响,成为新中国妇女的骄傲。
3.动员妇女支持抗美援朝,巩固新政权
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新中国迅速派出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参战,国内掀起声势浩大的抗美援朝运动。1950年10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郭沫若为主席的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反对美国侵略委员会(1951年3月14日简称为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统一领导全国的抗美援朝运动。1950年10月至1953年9月,中共通过该会具体指导抗美援朝运动每一阶段的工作,把动员妇女支援抗美援朝列为妇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了多种举措。
其一,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妇女开展反美宣传,实施爱国主义教育。1950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反对美国侵略委员会成立后,提出对人民群众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以抗美援朝为具体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随后,全国开展了一场以“仇视、鄙视、蔑视”(简称“三视”)为中心内容的抗美援朝爱国宣传教育活动。1950年11月11日,全国民主妇联发表《为响应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对全国妇女的号召》,号召妇女密切注意时局发展,加紧时事学习,使每份工作“都能有机地增强抗美援朝斗争的力量”。中共通过签名、投票、游行、演出、报纸、广播、电台等多种形式,对妇女群众开展宣传党的抗美援朝决策、揭露美帝国主义侵略野心、讴歌中朝人民友谊的宣传教育活动,以肃清妇女群众中的恐美、亲美心理。各地注重发挥女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宣传教育的对象覆盖女工、农妇、女学生、城市家庭妇女等群体,以充分调动妇女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
其二,发动妇女参加签名、投票、游行等群众活动。1950年3月,世界和平大会常设委员会发出号召,主张通过签名推动各国政府裁军、无条件禁止使用原子武器,投票反对美国重新武装日本。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和平签名运动增加了反对美国侵略台湾和朝鲜的内容。在中共的发动下,妇女群众参加签名、投票、游行等群众活动的一般占到妇女人口总数的40%以上。北京家庭妇女高玉泉、张杨氏身挂和平鸽的宣传画和反美侵略标语走街串巷,10天动员8234人在和平宣言上签名;家庭妇女任淑华因宣传动员积极,被中苏友好协会授予“你是保卫世界和平的女英雄”的锦旗。1951年1月28日,北京举行各界妇女4万人大游行,蔡畅、许广平、康克清、刘清扬等人参加游行。这年三八节前后,全国310个大小城市、700个市镇、600个乡村约2000万妇女举行了游行。通过这些反帝爱国的群众活动,中共成功地增强了妇女对于“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口号的认同。
其三,动员妇女参军、参战。中共发扬革命战争年代的传统,不仅发动妇女送亲人上前线,还动员妇女报名参军参战,主要担负输血、担架、慰问、通信、文化宣传等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共有8000余名女青年参加志愿军,其中2/3担任医护工作,在赴朝医务工作者中占50%左右。其中,“中国的南丁格尔”、上海军医大学李蓝丁率领一支160余人的手术队到前线参加抢救工作,在不到8个月的时间里,进行了1200多次手术,为抗美援朝做出了贡献。
其四,发动妇女开展支前活动。1951年6月,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发出《关于推行爱国公约,捐献飞机大炮和优待烈属军属的号召》后,中共动员妇女立足参加劳动、发展生产贯彻这一号召。妇女界踊跃捐款捐物,其中的代表人物是青年豫剧演员常香玉,她率领剧团用义演的方式为中国人民志愿军捐献了一架“香玉剧社”号飞机。全国妇女捐款达433亿元(旧币),共购买飞机59架、大炮2门。妇女捐献的飞机还有“北京妇女”号、“旅大妇女”号、“鞍山妇女”号、“吉林市妇女”号、“沈阳市妇女”号、“东北铁路职工家属”号、“赵一曼”号、“刘胡兰战斗机”等。同时,中共还动员妇女生产被服、棉被、军袜、军鞋等军需品,号召妇女给中国人民志愿军、朝鲜人民军写慰问信、缝制慰问带,三次组织妇女界派代表参加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派出的慰问团赴朝慰问前线战士。
1953年7月《朝鲜停战协定》签字后,抗美援朝取得胜利。通过参加抗美援朝运动,中国妇女为捍卫国防安全、提高新中国的国际影响、巩固社会主义阵营做出了重要贡献。
4.以宣传贯彻《婚姻法》为中心,推进妇女的社会解放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宣传贯彻婚姻法,废除娼妓制度,维护妇女特殊利益,推动男女平等,促进新中国妇女的社会大解放。
制定一部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为基本精神,具有新民主主义社会鲜明特征的婚姻法,是中国共产党废除封建旧制度、争取人民解放的重要一环。1948年9月20日~10月6日,刘少奇在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代表中共中央将起草婚姻法的任务交付中共中央妇委,强调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中央妇委应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会后,中央妇委成立以邓颖超为组长的婚姻法起草小组,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等。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中央妇委与中央法律委员会共同负责主持,并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合作进行此项工作。12月28日,中央法律委员会谢觉哉与中央妇委联系,研究制定婚姻法条例的准备工作。婚姻法起草小组以1931年毛泽东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抗日根据地婚姻条例为参考,选派若干小组分赴山西、河北、察哈尔以及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召开各种座谈会,为制定婚姻法准备条件。1948年冬,中央妇委、中央法律委员会拟出婚姻法草案。1949年4月27日,中央法律委员会专门讨论了婚姻法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的起草工作交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全国民主妇联继续负责。1950年1月,中共中央将婚姻法草案向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草案,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介绍了婚姻法的起草经过,阐述了反对封建婚姻制度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原则。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或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同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执行《婚姻法》的通知,宣示中共中央“完全同意”《婚姻法》,“我党全体党员应一致拥护和遵守”《婚姻法》的立场,要求各级党委和全体党员把正确宣传、保证执行《婚姻法》作为“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使其成为“群众中家喻户晓乐意执行的法律文件”。
这部法律文件从正式起草到最后结稿用了1年零5个月,历经41次修改,得到毛泽东、刘少奇的指示,既是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民主妇联等有关部门群策群力、通力合作的结果,又是一部集合中共苏区和解放区的婚姻条例、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和苏联、东欧新民主主义国家婚姻法之精华的法律。它的颁布,成为新中国妇女解放的推进器。
《婚姻法》共8章27条,内容包括结婚、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分割及生活等。其本质特征是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和保护妇女权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反对封建婚姻制度,明确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等;二是保证结婚、离婚自由,如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三是保障男女平等,如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对于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等;四是保护女方及其子女的权益,如离婚时照顾女方的原则,确保离婚后子女的权益不收侵害等。
针对某些特殊婚姻问题,中共中央还从实际出发,在坚持《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出台了一些富有针对性的特殊政策。当时,亟待处理的突出问题有以下几个。
其一,部队如何执行《婚姻法》。从保卫国家安全的角度,中共坚持保护军婚的原则,规定经军人同意才能离婚,两年无通信才能离婚。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在肖华主持下,经过毛泽东、刘少奇的批示和广泛征求意见,于1950年11月16日向解放军发出指示,正式颁发执行《关于目前全军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全军干部结婚、婚后生活、家庭结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离婚、结婚和离婚的批准权等问题做出详细的限制性规定。
其二,少数民族地区如何执行《婚姻法》。《婚姻法》主要参照汉族的婚姻习惯制定,但在少数民族地区,婚姻制度变革相当复杂。许多民族的婚姻往往与宗教信仰结合在一起,有的结婚既需要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还要举行宗教仪式。1950年6月13日,刘少奇起草《中央关于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时,主张从缓推进这些地区婚姻制度的变革,强调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其三,如何处理各界代表人物的婚姻纠纷。《婚姻法》颁布后,如何处理一些社会中上层人物在1949年前已经存在的纳妾、重婚行为,成为中共面临的棘手问题。1953年2月25日,刘少奇修改《中央关于处理各界代表人物婚姻纠纷时应注意事项的指示》时,充分认识到了这类问题的复杂性,明确在不违反《婚姻法》的原则下实行适当保护的政策。
其四,如何处理干部的婚姻纠纷。新中国成立后,干部的婚姻纠纷现象十分复杂,其中确有一些干部曲解《婚姻法》离婚自由的规定,为进城后抛弃原妻、另觅新欢的腐化堕落行为寻求合法性。同时,一些党委处理干部男女生活作风问题亦有不当之处,凡男女干部发生两性关系后,男的可推卸责任或逍遥法外,女的则被开除或斗争。例如,江西31个县有54名女干部因“男女关系”问题被开除,其中宁都县一名妇女干部与区委书记恋爱怀孕后,不仅被县委开除,还被迫到百里外的山上去生孩子,乃至无吃无住,流浪山中。1954年12月,刘少奇审阅全国民主妇联党组反映干部离婚纠纷问题的报告时,确定了各级党委和党政机关负责人应坚持的几项原则:对于党员干部的堕落腐化、违法乱纪的行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斗争并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法院有关党员干部离婚案件的判决,如正确的判决应给予支持并严令履行,如错误的判决应给予批评和反对;包括干部在内的所有离婚案件,一律由法院处理。
《婚姻法》颁布后,中共部署各部门贯彻落实。1950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把宣传和执行婚姻法当作目前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告诫共产党员如有违背《婚姻法》的行为,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5月14日,邓颖超应邀在中共张家口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干部扩大会议上,专门就如何学习《婚姻法》做了报告。1951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达《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各级政府会同有关部门重点组织一次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10~12月,由各有关中央部委组成的中央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组分赴华东、中南、西北、华北四大行政区,会同地方政法部门开展了一次大检查,推动了《婚姻法》的实施。此外,民政、司法、工会、青年团、民主妇联等部门和单位也发出通知,配合政府,对学习、宣传和贯彻《婚姻法》开展了大量工作。
这项工作由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推动,但以政府为主,妇联、青年团协助。李宝光结合工作经历回忆说:
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是新中国妇女的第一次大解放。1950年,我在河南省妇联工作时,抓住几个典型案子打开了工作局面。一个是淮阳地区淮阳县黄集区的寡妇改嫁案。过去河南都是夫家或娘家的人把寡妇卖掉,本人没有自主权。现在她自己找对象,夫家、娘家及区长、区委书记都是旧思想,反对寡妇改嫁。但是,省妇联和区妇联支持她,并在报纸上点名批评了区长、区委书记,结果这个案件轰动一时。后来,地委书记来省里开会告诉我:李宝光你太厉害了,现在区长、区委书记都抬不起头来了。那时妇联还是很有威信的!地委书记们到省里开会时,我们省妇联作为省里的部门,顺便召集他们开座谈会。一个是商丘地区妇联主任汤明霞给我汇报的一个婆婆虐待儿媳妇案,我们抓住这个典型推动家庭民主,反对封建家规。
《婚姻法》颁布两年后,中共中央发现全国各地贯彻的情况很不平衡,不仅很多群众、干部对《婚姻法》不了解或存在误解,甚至怀有抗拒情绪,而且许多地区仍存在婚姻不自由的现象,妇女受公婆、丈夫的虐待、迫害,甚至由此造成自杀或被杀的现象。还在《婚姻法》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溉之在1950年2月6日写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就反映各解放区的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最多,各地由于守旧思想和报复行为,许多要求解放的妇女受到迫害、虐待,以致演变成虐杀、自杀、伤害、毒打等各种惨案。根据刘少奇对这个报告的批示,经最高法院汇集婚姻案件的材料,《人民日报》在当年三八节发表了改革封建婚姻制度、顺应妇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文章。然而,5月1日《婚姻法》颁布后,这类迫害妇女的行为并未改观。据《人民日报》报道,因婚姻问题导致的妇女自杀或被杀人数,1951年中南区有1万余人,山东省有1245人,1950年5~8月苏北淮阴专区9个县有119人。另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5月至1952年底,华东地区有11500余人因婚姻问题死亡。据湖北省民主妇联统计,1951年1~10月,全省因婚姻问题被残害致死的妇女有1215人;1952年1~9月,全省55个县妇女被虐杀或被逼自杀的有1022人。
因婚姻问题造成妇女死亡的事件,其原因相当复杂,既有传统封建观念的作祟,也有农村守旧势力的抗拒,还与一些群众、干部把《婚姻法》错误地理解为“离婚法”“女人法”的认识有关。陕西省临潼县马额区没有很好地宣传婚姻法,致使群众在道听途说下产生误解:有的妇女不了解什么叫“平等”,结果媳妇对婆婆讲“平等”,就不尊敬婆婆;有的群众误解“多一个人可以多分些土地,多一个人可以少出一些粮”,因此打算早婚的人很多。此外,基层干部在群众婚姻问题的粗暴干预和对敌斗争思维也有不可低估的影响。
李宝光回忆了中南区发生的一件干部离婚案:
《婚姻法》颁布后,农村一度出现离婚过多的现象。其中,女方提出离婚要求的占多数,但干部离婚并不很突出,因为根据地时期就有这种现象。很多参加革命的干部也深受封建包办婚姻的痛苦,我离开河南到中南区妇联工作后就碰上一件事。一个男干部提出离婚,女方坚决不同意,一直闹到中南区法院,实际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中南区法院支持女方,判定不离婚。结果这事引起中南局男干部的一致反对,认为不能片面支持女方,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后来法院改判,同意离婚。
至1952年下半年土地改革、抗美援朝战争基本完成后,伴随社会形势的相对稳定,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一场婚姻法宣传月活动。这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决定在全国各地,除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改的地区外,无论城市或农村,都以1953年3月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
1953年2月1日,政务院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2月19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方针的补充通知,做出检查范围仅限于干部及司法人员、对一般人民群众进行婚姻宣传的规定;集中开展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普遍地宣传、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从根本上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树立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式家庭,以增强国家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的力量。刘少奇在批阅这个补充指示时,还强调“各级党委必须把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当作今后的一项经常工作”。
为加强领导,1953年1月9日,政务院第166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1月14日,该委员会正式成立,沈钧儒担任主任,刘景范、何香凝、邓颖超等担任副主任。该委员会下设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办公室,由刘景范(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副主任)、胡克实(青年团中央)、李宝光(全国民主妇联)组成三人小组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各大行政区和北京、天津等省、市政府也先后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
为指导各地的工作,中共中央于2月22日向各级党委批转了四川资中县5区成渝乡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的经验,认为其经验是好的,强调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关键,首先在于打通干部的思想,解除顾虑,交代政策,然后展开对于人民群众的宣传,再在当事人的要求下帮助调解夫妻婆媳关系。对于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要求、申诉和案件,干部、党员、工作组和法院分两类处理:一是对于属于严重犯法行为的刑事案件,主动地加以干涉,使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审判和制裁;二是对于属于普通的夫妻婆媳关系不和及违反婚姻法一般规定的普通民事问题,设法加以调解和处理。3月14日,中共中央又转发华东局的一份报告,对于婚姻法运动月中少数严重犯罪分子的处理,要求以婚姻法颁布之日为检查的时间界限,在颁布前属于恶霸地主、反革命分子者,应连同其他反革命罪恶并案处理;属于人民群众中严重突出的杀害案件,如经群众告发亦应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处理,但一般不应主动地去检查处理,以免牵涉过广,增加政策掌握的困难。3月15日,毛泽东还对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编印的一份简报做出批示,要求公开报道简报上的材料,并发文字广播,三五天一次,以推动贯彻婚姻法运动运动的进行。
1953年1~2月,各级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在全国各农村、工矿、街道进行了2726个典型试验,训练了347万余名基层干部和大批宣传员、人民群众积极分子。3月,婚姻法宣传月活动开始。中共颁布了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印发了2000多万份宣传品,利用报纸、刊物、画报、连环画和报告、座谈、广播、说唱、戏剧、幻灯、电影等形式进行宣传。到5月运动基本结束时,已覆盖全国70%以上的地区。据统计,参加运动的受教育成年人口1.4亿,占全国成年人口的43.2%。华北地区准备阶段集训了155.5万多名基层干部和积极分子,印发了109.9万份宣传品,选择了312个有代表性的村、街进行调查研究和重点试验,4月后出动100多万宣传员,分片包干地深入基层进行宣传。4月19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结束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指示后,运动于5月宣告结束。
这次运动是中国共产党自婚姻法颁布后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活动,不仅揭发、批判了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恶习,系统地检查了县以上各级法院、民政部门主管婚姻事务的人员和区、乡(村)干部执行婚姻法的情况,而且正确地处理了许多婚姻问题,深入传播了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观念,促进了社会风气的转变。
经过这次运动,广大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权利得到保障,民主和睦的新式家庭大批出现,包办儿女婚事和虐待妇女的现象逐渐受到社会舆论的反对,要求自由结婚的青年男女到区、乡政府登记的人数有了显著的增加,因婚姻问题引发的杀害、伤害妇女的案件明显减少。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统计,1954年第一季度全国15个省562个县市(不包括省级市)群众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共40.2万余对,其中因强迫包办未被批准的4301对,仅占4%; 1955年27个省市统计,在申请结婚登记的265万人中,符合法定条件准予登记的达95%。1956年,全国申请结婚登记的250万多对人中,准予登记的有93.39%。1953~1956年,全国婚姻纠纷案件逐年下降(见表1-7)。据司法部统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终结离婚案件中判离的案件逐年下降,1955年比1954年下降12.5%, 1956年比1955年下降20.3%。可见,婚姻法宣传运动促进了社会风气的变迁。
表1-7 全国婚姻纠纷案件下降情况统计(1953~1956年)
资料来源:全国妇联国际宣传部编印《妇女儿童工作统计数字》(1958年1月),全国妇联档案处藏档:L12-0125-1。
通过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中国共产党不仅表明了其坚持的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权益的立场,而且积累了领导婚姻制度变革的宝贵经验。1953年11月11日,刘景范代表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所做的《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概括了三条工作经验:其一,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意识既严重又普遍,贯彻婚姻法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应当成为共产党、各级政府和全国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其二,婚姻制度的变革属于人民内部的思想改造,不属于对敌斗争的性质,应该从群众思想认识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采用循序渐进、民主教育的方针加以解决,以急躁冒进的情绪用强制消灭的对敌斗争办法只会造成群众恐慌和社会混乱;其三,应把宣传婚姻法与发展生产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妇女把批判封建思想同男女同工同酬、提高妇女经济地位联系在一起,以婚姻制度的变革作为推进生产力发展的动力。
中共党史学家龚育之主持编写《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卷稿时,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共产党改革婚姻制度有一个高度评价,很能反映婚姻法的历史影响所在:
改革婚姻制度单独作一节。想一想,五四以来知识分子追求革命,最切身的感受之一就是封建婚姻对人性、个性的束缚,许多知识分子参加革命队伍就是以此为契机的。《婚姻法》是建国以后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法。当时王明作了一篇报告,不是八股,从《小二黑结婚》讲起的。改革婚姻制度,烘托了中国社会的深刻变化,一夫一妻制成为法律的规定;婚姻自主,不能包办,受到法律保护。这是革命的胜利,社会的进步。人民对党、对新中国的拥护,包括许多层面,其中就有婚姻制度改革这个层面。
受历史和现实各种因素的影响,婚姻法宣传贯彻运动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婚姻问题。这次运动过后,妇女因为婚姻问题而发生的自杀他杀现象并未消除。1953年8~9月,新华社《内部参考》对农村妇女自杀他杀事件有集中性的报道。据不完全统计,1953年4月20日至6月6日,河北沧县专区因婚姻、家庭纠纷问题连续发生妇女自杀被杀事件18起,死17人,被杀未死1人。其中除因与公婆、妯娌、邻居吵架等纠纷自杀10人外,其他还有因夫妻感情不和而自杀,因婚姻问题精神受刺激过甚和对家长包办婚姻不满,因未经离婚手续(军属)即改嫁受到法律干涉而自杀;另有因受丈夫虐待产生离婚思想和提出离婚后被杀者多起。据山西省22个县的材料统计,1953年4~7月,发生死伤案件39起,死42人(女36人,男3人,幼儿3人),其中,自杀31人,被杀17人。死伤类型有:因婚姻纠纷发生命案20起,死伤27人中绝大部分是妇女;因通奸酿发7起,死伤8人;因家庭不和发生的有9起。据河南商丘专区不完全统计,婚姻法宣传运动后,全区自杀被杀妇女329人,除13人是他杀外,其余是自杀。从年龄来看,青年108人,壮年141人,老年80人。自杀原因方面,家庭纠纷117人,虐待而死70人,提出婚姻不满或提出后受干涉51人。河南南阳专区在运动后农村打骂虐待妇女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多了,个别县宣传婚姻法不全面,如有的干部称“贯彻婚姻法是叫妇女参加生产哩!不准乱离婚,如果不好好生产还得打!”;有的干部“清官难断家务事”,干脆不管。这促使一些男性认为,婚姻法“大运动”都没咋着他,运动后打骂不要紧了。有的妇女提出离婚后,政府判给其土地财产,但男方以“人财两空”而杀其泄恨。
为何贯彻婚姻法运动前后,一些地方依旧存在严重的婚姻问题,甚至妇女自杀的严重现象故态复萌?究其原因,包括各地对贯彻婚姻法运动采取实用主义态度,运动中高度重视,运动过后忙于贯彻生产计划等中心工作,忽视围绕生产进行婚姻法的经常宣传工作,订立的有关制度难免流于形式。一些地方单纯强调民主和睦,团结生产,对犯罪分子没有及时进行法律制裁,在群众中造成负面影响,甚至有人认为杀死老婆不再需要偿命。另外,地方干部作风草率,依然是造成不良后果的重要原因。到1956年,伴随连年丰收,农民经济生活提高,晋南农村买卖婚姻风气有所蔓延、抬头。据某乡调查,64对结婚青年和2对订婚青年中,除4对自愿没有彩礼、身价外,其余大部分由家长包办买卖。安邑县三路里村从1948年解放到1956年,结婚的没有一对是自由婚姻,几乎100%结婚的都要钱要彩礼。这些现象揭示出婚姻问题的复杂性,对婚姻法实际发挥的历史作用不应高估。
除了制定和贯彻婚姻法外,中共还开展了封闭妓院和教育改造娼妓的工作。娼妓制度在中国古已有之,至民国时期更加合法化、商业化。中共认为,妓院是封建社会压迫女性的场所,娼妓是需要割除的旧社会毒瘤。新中国成立后,新政权把取缔娼妓制度作为社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采取打击首恶、改造一片、逐步缩小、最后消灭的方针。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时,先颁布有关妓女、妓院登记与管理的条例,通过公安部门加强控制,进而封闭妓院、管制老板、拘查嫖客、改造妓女。
从全国来看,中共取缔娼妓活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北京类型,即充分准备,突然袭击,全部封闭,一律收审;二是武汉类型,即严格限制,加强管束,自我教育,逐步取缔。
北京作为新中国的首都,废除娼妓制度直接关乎新中国的形象。毛泽东指示公安部部长兼北平市公安局局长罗瑞卿:“新中国决不能允许娼妓遍地,黑道横行,我们要把房子打扫干净。”北京市政府组成由民政、公安、妇联等单位参加的调查组,调查妓院的分布、名称、数目、财产、罪行等情况。1950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由市妇联筹委会主任张晓梅宣读的封闭妓院的决议,强调“此系有关妇女解放,国民健康之重要措施,本市各界人民应一致协助政府进行之!”当晚8时,经过周密计划,北京市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市妇联等单位组成的封闭妓院指挥部统一行动,出动37部汽车2400名干部战士,分27个行动小组行动。到22日凌晨5时,封闭全市237家(一说224家)妓院,收审269名老板、185名领家,收容妓女1290人(另有1268人、1316人之说)。《人民日报》发表短评,称赞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项社会改革工作,宣布北京打倒了两三千年来对妇女的黑暗奴役的制度。
采用北京类型的城市有青岛、秦皇岛、洛阳、长沙、石家庄、哈尔滨、长春、大连等。从实际出发,公安部通报各地封闭妓院的经验时,强调北京的办法与经验只供各地各城市做参考,不可机械搬用,上海、天津、广州等大城市应慎重处理。
与北京市一举封闭妓院的做法不同,武汉市有步骤有计划地先引导妓女逐步改业,条件成熟后再彻底封闭残存妓院。武汉市禁娼从1951年5月开始,到1957年6月结束,分为管理限制、封闭妓院、打击暗娼三个阶段。1951年7月,武汉市民政局制定了改造娼妓的方针,对市内原有和外埠流入的明娼暗妓进行登记和调查。9月,成立娼妓改造筹委会,分批组织妓女学习,同时结合镇压反革命运动,严惩了一批流氓首恶分子,并加紧户口检查,限制嫖客活动。经过一年的初步整治,武汉市的娼妓数量大大下降,原来253家私娼仅存四五家,5000多名以卖淫为业的妓女仅剩200多人。1952年9月11日,市政府下令彻底取缔所有妓院、私娼和娼妓活动。经过6年时间,武汉市比较彻底地废除了娼妓制度。
按照武汉逐步消灭娼妓的方式,天津市采取步步紧逼、严格管理、促其逐步消亡的废除娼妓方针。起初,公安局根据有关规定,严格限制妓院活动,并召开妓女诉苦大会,惩办少数恶霸窑主,鼓励妓女转业。至1952年5月底,天津公开的妓院全部停业,妓女全部转业。又如福建省福州市起初实行限制和教育娼妓的政策,及至各种条件成熟,于1955年12月11日动用750人分成80个小组集中行动,封闭全部妓院、土婊馆。1957年,妇女教养院安置完毕300多名学员后被撤销。经过7年时间,该市基本禁绝了卖淫活动。作为民国时期的大都市,上海的废除娼妓制度在全国影响很大。据有关统计,上海是妓女人数最多的城市,登记注册的妓院800多家,公娼5000人,未登记注册的1200家,私娼2万余人。鉴于医疗条件和经费的不足以及就业问题的严峻,上海市政府采用谨慎稳妥的方针,先颁布一些限制、教育和改造娼妓的政策规定,鼓励妓女转业和妓院停办。1951年11月25日、1952年9月25日,市政府两次集中整治妓院,收容妓女。到1957年底,上海共封闭妓院627家,收审妓院老板等920人,收容妓女7513人,娼妓问题最终得到解决。
在废除娼妓制度过程中,中共出台了区别对待的政策,用来处理有关人员:一是坚决打击把妇女拉入火坑的罪大恶极的封建恶霸、黑社会流氓首恶,以及民愤极大的妓院主、领家、暗娼,由公安部门逮捕法办,直至处以死刑;二是对于一般以剥削妓女为生的老板、领家,视其罪恶轻重处以劳动改造或有期徒刑,没收妓院的全部财产,充作改造妓女的费用;三是对于为妓院服务的挡手等,课以罚金或劳动改造,令其改换正当职业;四是对于嫖客进行教育、罚款直至收审;五是对于妓女主要进行教育和改造。
妓女的教育和改造,是废除娼妓制度的一个关键。妓女大多数出身于劳动家庭,受到经济、精神、肉体上的严重侮辱,既有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强烈愿望,又因长期的卖淫生活而染上贪图享乐、好逸恶劳等恶习。中共从阶级观念出发,认为妓女的社会成分属于游民,但因为受到封建社会的压迫,收容妓女实质上是“解放妇女的初步工作”。
1950~1953年,中共在许多城市建立妇女生产教养院,由民政、妇联等单位抽调干部,负责收容、教育和改造妓女的工作。具体的方法是组织学习,提高觉悟,参加劳动,改造恶习,医疮治病,重新做人。为提高教育效果,生产教养院组织学员观看反映旧社会妓女悲惨生活的《血泪仇》《白毛女》《日出》《烟花女儿翻身记》《千年冰河开了冻》等电影、话剧,运用各种形式组织学员参加控诉批判妓院老板、领家的斗争大会,组织学员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以提高就业能力。妇女生产教养院学员还参观工厂、学校、幼稚园等,同时社会上的学生、女工、文艺工作者还到生产教养院看望学员,进行讲课、座谈和文艺联欢。卫生部门还调集力量为妓女治疗各种疾病,如上海市卫生局把婚姻法宣传运动和改造娼妓的社会工作结合起来,推行婚前体检,促进了移风易俗和旧社会遗毒的改造。
到1950年代中期,新中国废除娼妓制度的斗争取得胜利。中共利用行政力量基本解决了娼妓问题,推进了新政权的社会改革。许多妓女重获新生,组建了安定美满的家庭,她们的经历被拍成了《烟花女儿翻身记》《姐姐妹妹站起来》等电影、纪录片,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新中国改造娼妓的做法,还对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日本、印度、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