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秦始皇专制与“焚书坑儒”
一 “商鞅变法”与秦国的专制文化
公元前221年,秦王政统一了中国,建立了秦王朝,称始皇帝。秦人本起于东方,其早期历史已遥不可知。大约在西周初年,秦人因参与商纣之子武庚领导的叛乱,失败后被赶到了西方的黄土高原今甘肃天水一带养马。周穆王时,徐偃王作乱,秦人造父为周穆王驾车“长驱归周,一日千里以救乱”,因功得封于赵,于是以赵为氏。周孝王时,秦人被召至汧渭之间(今陕西扶风和眉县一带)为周人养马,以后逐渐定居下来。因西周末年厉王之乱,周王室影响力大为减弱,给秦人提供了发展空间。周平王时,戎狄入侵,周室东迁雒邑,秦襄公参与了护送,被周平王封为侯,赐“岐以西之地”,秦人由此立国。后来秦人虽然不断开疆拓土,但其社会与文化发展水平较之东方各国要落后很多,直到秦文公十三年(前753年)才“有史以纪事”,百姓逐渐被“化”,但即使到了战国末年,秦地还保留了不少落后的习俗,被东方各国认为“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不识礼义”,连音乐也是“击瓮叩缻”,不能与中原雅乐相比。
秦国社会的发展是从春秋秦穆公时开始起步的,但快速发展并奠定此后统一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则是在战国秦孝公时商鞅变法以后,法家思想在秦国富强和最后实现统一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法家学派在春秋末年产生,到战国时发展成为显学,其下又有不少分支,影响最大的是商鞅、韩非、李斯一派,他们鼓吹封建专制主义,主张加强中央集权,建立法制,通过严刑峻法来推行改革和进行社会管理,这些主张对富国强兵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秦孝公(前381—前338年)在位时,任用商鞅实行变法,秦国力大增。商鞅变法,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实行基于土地国有化的国家授田制,由此原来依附于领主的农民变成了国家的编户齐民,既扩充了兵源,也建立起一整套新型的户籍制度,在此基础上实行什伍连坐法,中央得以集权,使得秦国的国家治理更为有效;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奖励军功、建立二十等军功爵制,大大增强了秦军的战斗力,秦国军队遂有“虎狼之师”之名,为武力统一全国提供了保障;奖励耕织,重农抑商,兴修水利,推广牛耕、使用铁器,因此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秦国的中心地区关中成为千里沃野,号称“天府”,为日后的统一战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在社会和文化方面,则是推行愚民政策,借此来强化对人民的思想控制。
法家特别是对秦国影响最大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韩非和李斯都极力主张实行愚民政策,反对老百姓学习《诗》《书》、百家语,因此,秦国的文化与东方各国相比,反差很大。商鞅早在实行变法时,就曾向秦孝公建议:
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
而制民之要,在弱民,曰:
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朴则强,淫则弱。弱则轨,淫则越志。弱则有用,越志则乱。
所谓“朴”,就是使民无知而听命。商鞅又称:“国富而不战,偷生于内,有六虱,必弱。”而所谓“六虱”,则是“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如果一个国家有此“六虱”十二条,则“君之治不胜其臣,官之治不胜其民,此谓六虱胜其政也”。至于后来的韩非、李斯则更是将商鞅的愚民思想发挥到了极致。韩非的思想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于一体,因此,韩非既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又是以鼓吹专制集权和愚民思想而对秦始皇思想影响最大的政治家、思想家。韩非说:
夫贵文学以疑法,尊行修以贰功,索国之富强,不可得也。
工文学者非所用,用之则乱法。
因此,愚民、轻文、重法,成为秦国专制文化的一大特点。
秦人重法,反映在其法制体系的完善和成文法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健全上。近几十年来,考古发掘出土了为数不少的秦国法律文献,使学者们对秦国的法制文献以及文书档案制度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
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了秦国大量法律文书的简策(通称“云梦秦简”或“睡虎地秦简”),以后又陆续出土了如“青川木牍”、湖北云梦龙岗秦简、湖北江陵王家台秦简、甘肃天水放马滩秦简、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入藏的秦简(不清楚何时何地出土)等。2002年又在湖南龙山里耶出土了秦简三万六千余枚(通称“里耶秦简”),数量远远超过著名的睡虎地秦简。上述大宗秦简以及与秦简关系密切的张家山汉简,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有大量的法律和行政文书(包括成文法律、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甚至法律学习资料等)、日书(选择时日吉凶宜忌的图书)、梦书(占梦之书)、医书、算书等生活用书,其他类别的文献如文学、诸子之书几乎没有,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秦人文化及秦国和秦朝文献的特点。
秦国从中央到地方有一套严密的官僚体系,负责县级以下管理的官员通称为“吏”,他们熟悉法律、制度,《睡虎地秦简·语书》称“凡良吏皆明法律令”。同时,还有一套完整的文书制度。《睡虎地秦简·内史杂》规定:“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羁请,即代为请示)。”这是说凡是需要请示报告的,必须是书面报告,不能是口头报告,也不能请人代为转达。根据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秦人的司法文书复杂而细密,审讯犯人有详细的记录,包括原告的申诉、被告的供词、官方的调查及审讯记录等,称为“爰书”。在社会管理方面,有非常详细的登记制度,即各种簿籍。对于这些文书档案,也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甲徒居,徒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可(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其意为:某人迁居,告知了管理他的吏,而吏未曾给他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现在某人犯了罪当罚,问当初未曾给他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吏应当如何处置。结论是:如果某人的罪名是“耐”以上,则当罚负有管理失职之责的吏兵甲两副。直接继承秦律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还规定各种户籍资料正本存于乡,而副本则须报送县廷,如果有户籍迁移而未及时变更有关档案的,则相关管理人员都要受罚。
秦王朝建立以后,自商鞅变法以来形成的法制体系和社会管理制度被推广到了全国,实行愚民政策和重法而轻文的观念和做法也由原来的秦国延伸到了大一统的“天下”,从而成为秦始皇实行“焚书坑儒”的思想和制度基础。
二 “焚书坑儒”与图书之厄
隋代学者牛弘曾经总结隋代以前有关图书的五次大灾难,称为“书之五厄”,而“焚书坑儒”就是其中第一“厄”。“焚书坑儒”不仅是中国图书史上第一次“书厄”,也是中国历史上一件影响深远的重大事件,它的发生,有着深刻、复杂的原因。焚毁、查禁不利于己的图书,在秦始皇之前早已有之,《孟子·万章下》云:
北宫锜问曰:“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孟子曰:“其详不可得闻也。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
东汉赵岐注云:
诸侯欲恣行,憎恶其法度,妨害己之所为,故灭去典籍。
这是说战国时诸侯们害怕已有典籍所载不利于其统治,于是就采取焚毁禁绝的办法,可见因政治需要而禁毁文献早有先例。但是,将这种做法推到极端而成为文化专制主义恶例的,则当推秦始皇的“焚书坑儒”。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了中国。为了加强其统治,在文化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主要的举措便是“书同文”。在春秋战国时期,东方六国文字虽然同出一源,但文字之间形体差别极大,不易辨识。秦国继承了西周以来的大篆,字体变化不大。当统一国家建立之后,如果没有统一的文字,既会影响到统一国家之内经济、文化的交流,更会严重妨害国家政令、法制的实施。于是,李斯以周代通行的“大篆”为基础,创制了“小篆”,并以此作为全国必须遵循使用的标准文字。“书同文”的实施,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对于中国社会的进步、文化尤其是图书事业的发展甚至国家的统一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在当时,秦始皇推行“书同文”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借统一文字之机,对用原来东方六国文字写成的图书加以焚毁,借以强化对统一国家的文化认同,加上当时被征服的东方六国旧贵族不甘失败,四处散布流言,并且借古讽今,对秦始皇及其统治政权进行攻击,于是引发了秦始皇的“焚书”:
(秦始皇三十四年,即前213年)丞相李斯曰:……“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制曰:“可。”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焚书”事件。
李斯的“焚书”建议是有其思想与文化渊源的。禁止私学,禁止学习、讨论、收藏《诗》《书》和百家语等做法,早在商鞅变法时就已采用过。“以吏为师”是秦朝文化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过去秦国的一贯做法。商鞅变法之后,在秦国完整的政权组织中,“吏”既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也是法律条文的解释者、实施者,还是各种法律文书、档案的管理者。商鞅变法,推行专制主义,在思想文化方面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实行愚民政策,除了医药卜筮、农业生产之类的文献外,秦国民间几乎没有其他太多的文献。因此,秦始皇“焚书坑儒”中所谓“以吏为师”的办法,实际上就是把原来统一之前秦国的思想钳制政策和秦国文化管理办法向全国推行。
秦始皇焚书,首当其冲的是东方各国史书。
秦既得意,烧天下《诗》《书》,诸侯史记尤甚,为其有所刺讥也。
所谓“有所刺讥”并不仅仅是对秦始皇的现实统治政策而言,其中可能还有更深刻的含义。秦人本起于西戎,文化发展水平较东方各国要落后许多,在东方儒生看来,秦始皇统一中国,实际上是“蛮夷猾夏”“以夷变夏”。统一之后取得全天下人的认同,是秦始皇急欲解决的问题,而焚毁东方各国史书,可以抹去人们对秦人历史的记忆,有利于建立秦王朝统治正统性与合理性的共识。与古印度和古希腊罗马的文化传统有所不同,中国古代文化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就是对家史和国史的重视,先辈们在生产、生活中所总结出来的知识和经验大多依赖家史、国史的记录流传下去。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家史、国史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反映当时社会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文明程度等。秦始皇焚毁东方各国史书,不啻毁灭秦以前的东方各国文化。至于《诗》《书》及诸子百家之语,因为可能被东方六国旧贵族及不满秦王朝统治的儒生用作攻击其统治政策的工具,因此也在劫难逃。
后人言及秦始皇暴政及对文化的破坏,常常以“焚书坑儒”概括之。“焚书”的原因及范围,已略见上述,“坑儒”却另有原因。
秦始皇听信方士侯生、卢生之言,求不死之药而不得,侯生、卢生惧秦法有如果不能应验“辄死”的条文,借口秦始皇贪于权势,“未可为求仙药”,因此逃亡。秦始皇“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巿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这就是所谓的“坑儒”。
关于“焚书”与“坑儒”二者之间的关系,东汉王充曾有分析:
传语曰:“秦始皇帝燔烧诗书,坑杀儒士。”言燔烧诗书,灭去五经文书也;坑杀儒士者,言其皆挟经传文书之人也。烧其书,坑其人,诗书绝矣。言燔烧诗书,坑杀儒士,实也;言其欲灭诗书,故坑杀其人,非其诚,又增之也。
其实,“焚书”是文化专制的需要;而“坑儒”则是方士、儒生们攻击诽谤秦始皇而犯禁所致,虽然都属于专制主义的暴行,但二者并无直接的关系。
也应该指出,秦始皇所焚的图书是有一定范围的,而焚书范围的确定,是由其焚书目的决定的。秦朝下令焚毁的图书,主要是民间所藏原东方六国的历史书籍、法律文书、先秦儒家典籍如《诗》《书》等以及诸子百家的著作,而秦国自己的历史著作和“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即医药书、占卜所用书如《易经》等和农书)则不在禁令之中。另外,天文历法方面的图书也未被焚毁:“秦燔《诗》《书》,以愚百姓,六经典籍,残为灰炭。星官之书,全而不毁。”此外,秦国博士所藏的图书并不在焚毁之列。
秦始皇焚书坑儒给中国文化和图书事业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仅就焚书的范围和数量而言,其直接影响是有限的,宋代学者郑樵云:
萧何入咸阳,收秦律令图书,则秦亦未尝无书籍也。其所焚者,一时间事耳。后世不明经者,皆归之秦火,使学者不睹全书,未免乎疑以传疑。……秦人焚书而书存,诸儒穷经而经绝。
清代学者刘大櫆更申论之:
六经之亡,非秦亡之,汉亡之也。后之学者见秦有焚书之令,则曰:《诗》《书》至秦一炬而扫地无余,此与耳食何异?夫书,秦固未尝尽焚也。……经之亡,盖在楚汉之兴、沛公与项羽相继入关之时也。……李斯恐天下学者道古以非今,于是禁天下私藏《诗》《书》、百家之语,其法至于偶语《诗》《书》者弃市,而吏见知不举则与之同罪。噫,亦烈矣!然其所以若此者,将以愚民而固不欲以之自愚也!故曰:非博士官所职,悉诣守尉杂烧之。然则博士之所藏具在,未尝烧也。迨项羽入关,……烧秦宫室,火三月不灭,而后唐虞三代之法制、古先圣人之微言,乃始荡为灰烬,澌灭无余。当项籍之未至于秦,咸阳之未屠,李斯虽烧之而未尽也。吾故曰:书之焚,非李斯之罪,而项籍之罪也!……吾以为,萧何,汉之功臣而六经之罪人也。何则?沛公至咸阳,……而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然萧何于秦博士所藏之书、所以传先王之道不绝如线者,独不闻其爱而惜之、收而宝之。……昔者尝怪汉兴,大反秦之所为,而礼乐法度则一遵秦故,而未尝稍变。由今观之,然后知萧何之所以相汉者,惟知有秦之律令,而圣人之经则弃而烧之已久矣。……设使萧何能与其律令图书并收而藏之,则项羽不能烧;项羽不烧,则圣人之全经犹在也。
郑、刘之说,虽不无道理,但秦始皇首开“焚书”恶例的影响则远远大于“焚书”行为本身。“以吏为师”,也是一种文化专制的具体措施,近人崔适曾分析《史记》“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云:
吏谓博士也。第烧民间之书,不烧官府之书;第禁私相受授,可诣博士受业。故陈胜反,二世召问博士诸生,博士诸生三十余人前曰“人臣无将”,语本《公羊传》,事载《叔孙通传》。若并在官者禁之,三十余人者,焉敢公犯诏书,擅引经义哉?
“以吏为师”的目的除了让百姓遵守法纪外,更重要且影响更大的则是禁止百姓“私相受授”,禁止民间私学。上古学在官府,自春秋以后这种局面已大为改观,民间可以自由设席讲学纳徒,因此才有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而“以吏为师”,其实质是开历史的倒车,企图将人民的思想通过“以吏为师”而限定于“守法”的范畴,这也是商鞅变法以来实行愚民政策的继续。
不过,任何通过专制手段来钳制人民思想的做法终难长久。通过焚书、禁书、禁止人民自由的文化交流和学术讨论,以此来钳制思想、毁灭文化,历来就没有什么实际、长久的效果,倘有人真爱其书,则可置之夹壁、藏之山野,汉代孔壁出书即其实例。战国以来,东方各国民间所学以《诗》《书》《礼》为主,而秦始皇焚书令下后,民间仍记诵不衰,故《史记·六国年表》说“《诗》《书》所以复见者,多藏人家”。诸子百家,本来便不如《诗》《书》之学盛,至于一些旁枝末派,更是学者寥寥。因此,焚书令的实际效果是很有限的,而东方各国史书,本来就主要收藏于王府,民间传本很少,秦始皇并吞六国后,皆辇载来秦,而秦始皇焚书并不焚秦宫藏书,因此东方各国史书,当如刘大櫆等言,实毁于项羽之手。
无论是“焚书”还是“坑儒”,都没能够让秦王朝“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秦王朝仅仅维持了十五年便被推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