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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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狱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监狱法学的研究对象

所谓研究对象,是指该学科研究活动的范围和领域。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而研究对象是由该学科领域所具有的特殊矛盾决定的,这也是区别各学科的重要依据。监狱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与其他学科一样,也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这一特殊矛盾,决定了监狱法学的研究对象。监狱法学是以监狱法律规范和行刑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一门学科确立的基本标志,就是它有一套自己的概念、观点和理论,而不能仅仅有某一方面的实际工作和对它们的简单描述,即不仅对该学科涉及的丰富社会实践“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并且发展其一些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多方面的理论观点。监狱法学不能成为注释法学,它不仅要对现行的监狱相关法律制度作出全面的、科学的解读,还要对健全和完善监狱法律体系提出科学的预想和系统论证。同时,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监狱法学应重视行刑实践的研究,注意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的产生、变化和发展,及时总结经验,强化超前性理论研究,提出科学的预见和深入的探索,以充分发挥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

监狱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监狱法律规范,既包括监狱法律规范的制定、渊源、历史沿革、比较研究等内容,也包括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等内容;监狱行刑实践,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主要包括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这些行刑实践以法律规范为依据,要求行刑主体和受刑主体法定、行刑内容法定、程序法定并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监狱行刑实践是生动、丰富而具体的,涵盖了罪犯收押、生活安置、卫生医疗、劳动、教育、考核奖惩、刑罚执行变更、出狱衔接等诸多方面;监狱行刑权力运行,监狱法律规范通过调整和分配罪犯的权利义务来实现行刑目的,即在相应的监狱法律规范中设定罪犯的权利与义务。相应地,法律授予了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特定的行刑权力。在现代社会,公权力尤其是刑罚权力的运行必须遵循法治基本原则,如保障合法权益原则、权力法定原则、监督原则、合理原则、救济原则等。

二、监狱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监狱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监狱法学中的方法论原则,是指在利用具体方法从事监狱法学研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监狱法学研究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本指导思想,坚持以下方法论原则。

1.系统论的原则

系统论是按照事物本身的系统性把研究对象作为具有一定组织、结构和功能的整体加以对待的理论。在监狱法学研究中要树立整体性、层次性、互动性和动态性的观点,认识到监狱行刑活动是整个刑事司法活动的一个子系统,而监狱行刑活动本身又由更小的子系统组成,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并且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

2.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的原则

思辨依靠直觉、洞察和逻辑推理来获取知识,是我国一种实用、传统和经典的研究方法。思辨方法的显著特点就是过分关注个人直观感觉和已经存在的学说观点,更多地利用逻辑推演来获得具体的认识,如运用不当会产生脱离实际情况、不重视调查研究的弊端。实证研究方法是西方思想启蒙运动以来社会科学的基本倾向之一,它重视经验资料的来源、获取和对经验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和归纳,进而从中获得结论。在监狱法学研究中,要将这两种方法有机结合起来加以使用。一方面,研究者整理自己的思路,分析已有的理论观点,提出自己的研究假设和研究方案;另一方面,通过实证方法获取可靠的事实材料,验证自己的研究假设,从而提出有事实根据的理论观点。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典型的定性研究方法包括实地调查法、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资料分析法、事实归纳法、不涉及数据资料的事实比较法等。典型的定量研究方法包括统计方法、实验方法、测量方法、问卷调查方法和数据比较方法等。定性研究方法是定量研究方法的基础,定量研究方法是定性研究方法的精确化,这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实践中也在不断地相互渗透和融合。在监狱法学研究中要恰当地将两类方法结合使用,在研究的设计与规划、研究方向的确立、研究对象的选择、解读研究资料、提出研究结论等方面,要更多地依靠定性研究方法;在对研究对象的精确认识、研究资料的收集、对不同事物或现象之间数量关系的认识方面,要更多地依靠定量研究方法。社会科学统计程序软件包(SPSS)等数据统计分析软件给复杂数据资料的处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4.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监狱法学不是考据法学,也不是注释法学,监狱法学研究者既要进行理论方面的探索和研究,建立监狱法学自己的一套理论学说和概念体系,也必须关注丰富、生动的监狱行刑实践,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和智慧,将理论研究和理论成果的实际应用有机结合起来。如果远离实践、脱离实际,不认真关注刑罚执行中出现的现象,不努力解决监狱行刑中产生的问题,监狱法学的研究就难以做到真实、有效,也难以持久地存在和发展。

(二)常用的几种研究方法

监狱法学的具体研究方法很多,几乎所有在社会科学中使用的方法都可以运用到监狱法学的研究之中。监狱法学研究一般很少会只使用一种方法,往往要综合使用多种方法。常用的研究方法有以下几种。

1.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一种调查研究方法,对别人收集的资料或公开发表的成果进行新的分析和研究,从而发现新的研究信息或得出新的研究结论。监狱法学研究中的文献按持有主体分为:个人文献,如警察和罪犯的日记、自传、书信、回忆录等;官方文献,如法律法规与文件、罪犯档案、警察档案、监狱工作报告、监狱史志、公文函件、报表和统计资料等;大众传播媒介,如关于监狱的影视作品、报告文学、小说、史料,新闻采访、活动报道等。

2.比较研究法

一种是纵向比较研究法,即对同一研究对象在不同时间阶段的具体特点进行比较。例如可以对比罪犯在入监初期、改造中期和临释前心理量表测试的结果,发现罪犯服刑心理变化的特征和规律;对我国监狱工作和法律制度的历史进行梳理,寻找发展规律。另一种是横向比较研究法,即对同一时期存在的不同现象进行比较研究,例如可以比较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监狱制度、罪犯权利等,从而发现可以借鉴和吸收的成分。

3.调查研究法

借助问卷等工具收集一定数量人的相关资料,包括问卷法、电话访谈法、面谈法、邮寄调查法、量表测试法、模拟实验法、田野调查法等。在监狱法学研究中,这种方法可以适用较大样本的研究,如监狱执法满意度调查、对监狱法修改意见的公开征集等。

4.个案研究法

监狱法学中的个案研究是通过对特定的罪犯个体或某一刑罚执行具体问题进行的深入调查研究。一般要选择具有典型性的研究对象,即研究对象具有所属类别的基本特征而不是极端的、奇异的,这样,个案研究的结论才具有推广使用的价值。个案研究法强调研究的深度,以达到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认识研究对象。顽危犯的个别攻坚教育、特定刑罚执行问题的专题调研、监管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罪犯的循证矫正等都属于个案研究法。

5.观察法

观察法是研究人员通过自己的感官或者借助工具收集资料和查明事实的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以下特点:有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者研究方向;预先有一定的理论准备和较系统的观察计划;有较系统的观察或者测量记录;观察结果可以被重复验证;观察者受过一定的专业训练。袁方.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334.监狱法学研究中的具体观察方法有参与式和非参与式两种。参与观察法指研究人员置身于研究对象的环境和活动之中进行观察,包括作为观察者的观察和作为完全参与者的观察。我国著名的犯罪学家严景耀就曾于20世纪30年代到北平第一监狱当志愿“犯人”,之后写下了《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中国监狱问题》等多篇极有价值的论文。美国犯罪学家罗伊·金论述了在监狱中进行现场研究的十条经验,第一条是“必须亲自到监狱中去”。吴宗宪.当代西方监狱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72.非参与式观察法指观察者以局外人的身份和态度,利用自己的感官,对在自然状态下的罪犯、现场和事件进行观察,如通过音视频系统观察罪犯的言行举止,研究其行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