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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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典理论

关于自杀研究的经典理论,我们主要可以从两大块三个部分来展开考察。这两大块分别是心理学或精神病学领域的研究以及社会学领域的研究。其中,社会学领域又可以细分成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两个派别,因此,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领域就构成自杀研究的“三驾马车”。

一 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自杀理论

严格来说,在社会学还没有诞生之前,关于自杀现象的研究主要是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角度来展开的。

心理学或精神病学关于自杀研究的理论可以溯源到心理学巨擘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那里。在弗洛伊德看来,除了具有求生的动力机制外,人还具有求死的动力机制,即死亡本能。所谓死亡本能,即是指人在求生的另外一个极端上还会求死,即回到前生命状态的一种心理或生理的基本性质。与求生本能相异的是,这种本能主要是每个人针对自己或他人的一种自我毁灭或自我侵略,这种本能针对自己时可能会造成自杀或自伤,而针对他人时则可能引起他杀或攻击他人(西格蒙德·弗洛伊德,1986:42)。弗洛伊德以后,人们继续推进和发展了其关于死亡本能的理论。卡尔·门内格尔(Karl Menninger)认为自杀是由精神动力三联征所导致的,即人类具有“想死的愿望、想被杀的愿望和想杀人的愿望”(门内格尔,2004: 25),即自杀、被杀和他杀,实际上仍与弗洛伊德的死亡本能理论相似。奥地利精神病学家阿尔弗雷德·阿得勒(Alfred Adler)亦认为,自杀是克服生命感和死亡感的途径,是对他人进行责备和报复的方法(季建林、赵静波,2007: 57)。

在迪尔凯姆就自杀展开社会学研究之前,法国著名精神医学家埃斯奎罗(Esquirol)在研究中发现,自杀总是同某种精神错乱联系在一起的,对于精神错乱来说,自杀表现了其所有特点,自杀可以看作其症状之一。在其名著《论精神病》中,埃斯奎罗指出自杀是精神错乱的全部特征的集中表现,而且,他认为人只有在发狂的时候才企图自杀,自杀者在他看来就是精神错乱者(转引自迪尔凯姆,1996: 24)。埃斯奎罗的理论后来遭到了迪尔凯姆的猛烈抨击,成为迪尔凯姆《自杀论》一书的主要对话者之一在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由冯韵云翻译的《自杀论》一书中,译者将埃斯奎罗译作“埃斯基罗尔”。。在迪尔凯姆开创自杀研究的社会学传统后,尽管自杀研究开始存在两套理论传统,但心理学或精神病学仍一直占据着自杀现象解释理论的主流地位。美国著名精神科医生埃德文·施奈得曼(Edwin Shneidman)指出,自杀者往往有一个三段论式的逻辑错误,他们认为:自杀的人会获得重视;如果我自杀那么我会获得重视;所以我自杀。自杀者这种三段论式的逻辑错误,就在于他们将现在的“主我”与死后的“宾我”(或“后我”)混淆了。从科学的角度来讲,“宾我”(或“后我”)是无法感觉到“主我”是否得到了重视的(吴飞,2007a:19)。施奈得曼后来又提出“自杀是一种情感上的疼痛所导致的”,并提出“情痛”(psyache)这个概念来分析自杀现象(Shneidman, 1993, 1996)。施奈得曼的研究对现代自杀学的推进有着卓越的贡献,也奠定了他在美国自杀学研究领域中的地位。

心理学或精神病学进路的研究立场用吉登斯(2003: 154)的话概括起来就是如下四个命题:自杀总是某些心理病学状况的产物;因此,自杀的原因必须在有关的精神错乱类型中寻找;这些原因是生物学上的而不是社会性的;社会学即使对自杀分析有所贡献,也是微不足道的。

在我看来,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理论传统,其最大的缺陷就是,忽视社会因素,将支撑自杀现象存在的社会视为一个高度同质性的实体,因而,所建构的关于自杀的理论好像能够解释所有社会的所有自杀现象。事实上,如我们在中国的自杀研究介绍中已经讨论过的,自杀现象的空间差异极大,这种差异背后的逻辑,显然是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理论传统所无法解释的。

二 实证主义社会学的自杀理论

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相对应的,就是发轫于迪尔凯姆的社会学理论传统。迪尔凯姆将自杀率作为分析单位,将自杀的研究与心理学划分出鲜明的界限,并试图论证在关于自杀的解释上,心理学只能处于从属地位,而社会学才是主导性的。一般来说,人们认为,迪尔凯姆开创自杀研究的社会学传统主要是为了论证其实证主义的社会学方法,其自身并非对自杀感兴趣。人们认为,迪尔凯姆主要针对的论争对象是此前的埃斯奎罗、塔德(Tarde)等还原主义学派(吉登斯,2003: 154~155)。

自迪尔凯姆开创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自杀的传统后,后续的众多从社会学切入的关于自杀的研究基本都是在他的基础上推进的,但迪尔凯姆的进路并非十分完美。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研究自杀一样,这种研究完全忽视个体而从整体的角度考察问题,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我们接下来将详细梳理迪尔凯姆关于自杀的研究,并指出其中的不足,由此逐渐从中展示出我们研究自杀时可能不同于迪尔凯姆,同时也不同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进路。

迪尔凯姆(1996: 11)将自杀定义为“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消极或积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作自杀”。“自杀未遂也是这种意义上的行动,但在引起死亡之前就被制止了。”对于这一定义,迪尔凯姆认为自杀的最大特点就在于,自杀者是在深知原因的情况下完成的,并知道这种行动会产生什么后果。迪尔凯姆显然想避免滑向他所批评的心理学或精神病学的进路。因此,对于自杀的定义,他只强调原因,而忽视目的或意图。因为,在他看来,人们无法知道是什么因素使死者做出自杀的决定,即使做出这种决定,对于研究者或观察者而言,也无法了解这一决定背后的意图或目的。迪尔凯姆认为,意图是非常隐秘的东西,除了能够大概估计,别人是无法精确觉察或猜想出来的。甚至,在他看来,自杀者自己也不知道其自杀的目的或意图。他进一步质疑用目的动机来解释行动的理由,他认为,许多同样的行动在不需要改变性质的情况下,也可以达到完全不同的目的(迪尔凯姆,1996: 10)。

然而,在我看来,迪尔凯姆关于自杀的定义仍然是模糊不清的,特别是,其个体主义的定义与后来整体主义的进路分析之间存在内在的张力。迪尔凯姆并没有将自杀行为或行动本身作为分析单位,而是选择了自杀率这样一个客观的整体的社会事实。他认为,自杀率并不是孤立的、一个个的自杀事件的简单整合,而是一个特定事件里所形成的一个新的聚合性的整体,是一个新的、特殊的、具有统一性的社会事实,其特殊性就是其社会性质(迪尔凯姆,1996: 14)。确立好分析单位后,他开始以排除法的形式找寻不同的自杀率的社会原因。他以其敏锐的思维和缜密的逻辑排除了诸如心理变态(如躁狂、忧郁、强迫、冲动或不由自主、模仿等)、生物因素(如种族、遗传)以及自然因素(如气候、温度等)。排除这些非社会因素应该说并不是太难的,至少在迪尔凯姆之前已经有众多研究者集中讨论了这些问题,如塔德和埃斯奎罗。因此,迪尔凯姆只要将此前公认的一些非社会因素抽离出来逐一进行讨论即可。

但如何确定影响自杀率的社会因素呢?这个时候,迪尔凯姆从个体主义进路上对自杀进行定义和从整体主义进路上对自杀率进行研究的困境就凸显出来了。因为,如果要从经验中来确定自杀类型,那么势必会面临如何界定单个的自杀事件的难题,按照迪尔凯姆的定义,他是无法排除一些他无法研究的自杀事件的。此外,他也缺乏经验材料的支撑,他研究自杀的时候,除了一些统计数字,十分完整的单个自杀案例并不多。所以,他坦承:

 

可惜,根据自杀的方式或形态学特点对有理智的人进行分类是做不到的,因为几乎完全没有必要的资料。事实上,要进行分类,就必须拥有关于大量案例的正确描述。应该知道自杀者在下定决心要自杀时处于什么样的精神状态,他是如何准备自杀的,是激动还是消沉、是平静还是兴奋、是焦虑还是愤怒,等等。但是我们几乎没有这类资料,只有几个精神错乱的自杀案例,而且正是由于精神医生收集的观察报告和描述,我们才有可能确定决定性原因是精神错乱的几个主要类型。至于其他类型的自杀,我们几乎没有任何资料。(迪尔凯姆,1996: 136)

 

因而,迪尔凯姆并没有采取形态学的方法对自杀进行分类,而是采用病因学的分类,也就是先假定一些社会因素,然后再来逐渐论证,论证完毕后,再回过头来确定自杀的类型。在他看来,这只不过是将顺序颠倒一下而已。他指出:

 

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另外一种途径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只要把我们的研究顺序颠倒过来就行了。实际上,只有引起自杀的原因不同,才可能有不同类型的自杀。每一种类型要有自身固有的性质,就必须有自身存在的特殊条件。同一个前提或同一组前提不可能有时产生这一种结果,有时又产生另一种结果,因为,如果有这种可能的话,区分这种结果的差别就没有原因了;这就否定了因果关系。各种原因之间的特殊差别意味着各种结果之间的特殊差别。因此,我们可以确定自杀的各种社会类型,不是直接根据事先描述的特点,而是根据产生这些类型的原因来加以分类。不必费劲去弄清那些类型为什么会彼此互不相同,而应立即探索决定这些类型的社会条件,然后根据这些条件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把这些条件分为若干不同类别。(迪尔凯姆,1996: 137)

 

可问题也正出在这里,这样做,一方面研究者先入为主的嫌疑很大,另一方面也正如他坦承的却不被他视为问题的“只假设各种不同的类型,而不是直接识别这些类型”(迪尔凯姆,1996:137)。之所以出现这种悖论,其本质上还是个体主义的定义与整体主义的研究两者之间无法统一。换句话说,就是个体与整体无法很好地在迪尔凯姆那里通约所致。当然,研究材料本身的限制也是非常重要的,这在迪尔凯姆的表述里一再提到。如果迪尔凯姆不仅仅拥有一堆统计数据,而且拥有大量的丰富的自杀案例,或许情况就不一样了。正是上述这一悖论,使得其关于自杀的分类研究仍留有比较多的问题。迪尔凯姆主要选择了两个重要变量——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来考察自杀的类型,据此,他将自杀划分为四种类型,如表1-3所示。

表1-3 四种自杀类型

资料来源:Ritzer和Goodman(2004: 176)。

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着重论述的是利己型自杀与失范型自杀,在他看来,这两种自杀类型是现代社会的病态表现。对于利他型自杀的论述相较于前两类并不是太多,因为,在迪尔凯姆看来,这种自杀类型主要存在于低级社会,因为个人服从群体是这些低级社会的基本原则,因而,利他型自杀可以说是低级社会集体纪律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迪尔凯姆,1996: 398)。而对宿命型自杀则仅在脚注中提及,并未详细论述。进一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迪尔凯姆仅仅将前三种类型作为自杀的基本类型。之所以如此处理,我认为这是有原因的。迪尔凯姆进一步讨论了自杀的混合类型(迪尔凯姆,1996: 318),我们可以将混合类型与基本类型结合在一起来考察其中的原因,见表1-4。

表1-4 自杀的基本类型与混合类型

资料来源:张翼(2002: 34)。

由表1-4我们可以看出,迪尔凯姆其实只关注了表1-4中的B、D和F三类,而对其他类型特别是混合型几乎没有展开研究。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这就需要回到我们前文对研究进路的讨论上来。在我看来,并不是迪尔凯姆不想关注其他类型的自杀,而是他无法解释。如果要将其他类型尤其是混合型自杀考虑进来的话,势必要涉及经验材料,而迪尔凯姆当时的研究条件无法满足这一点。更重要的是,只要他分析剩余的那些类型,由于要关注具体的经验材料,那么,在分析具体的自杀案例时,就又势必会陷入他所抨击的个体主义进路的圈套中。这样一来,与其所宣誓的要从整体主义的角度将自杀率作为分析单位就自相矛盾了。而支撑他研究自杀率的材料就是统计资料,这样,他实际上过分地将个体与整体、统计与经验对立起来了,尽管这看起来可能十分科学、十分实证,然而,这种自杀研究毫无疑问有落入统计意义上的自杀之嫌。而我们研究自杀必定要关注生活中的自杀,特别是当我们并非要像迪尔凯姆一样,为了论证其社会学方法论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而是要将自杀本身作为我们的学术关怀的时候,我们关怀的是生活中的生命体。

三 人文主义社会学的自杀理论

迪尔凯姆所开创的自杀研究的社会学传统,毫无疑问是自杀研究中的光辉典范,就论证实证主义的社会学方法来说,迪尔凯姆基本完成了他自己的使命。然而,具体到研究领域来说,关于自杀的研究,迪尔凯姆主义的局限性一直为后来者所修正或诟病。这其中包括迪尔凯姆的门生莫里斯·哈布瓦赫(Maurice Halbwachs),他提出“社会孤立度”(the degree of social isolation)的概念,对迪尔凯姆的理论进行修正(Martin, 1969)。亨利(A. F. Henry)和肖特(J. F. Short)从“外部约束力”的角度对迪尔凯姆所提出的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进行了修正(Henry & Short, 1954)。杰克·吉布斯(Jack P. Gibbs)和沃尔特·马丁(Walter Martin)从社会流动与阶层整合的角度进一步研究了自杀(Gibbs & Martin, 1964)。这些人的研究均发展和推进了迪尔凯姆所开创的道路。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一研究进路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性,使得在整体层面上讨论的自杀率与实际生活中的自杀始终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由此,关于自杀的研究也就总与真正的自杀现象有着一定程度的隔膜。

后来人们继续反思这一进路是否合适,不仅关注自杀率是否可以作为唯一的关于自杀的研究对象,而且还关注如何理解和推进对自杀本身的研究。由此,部分西方学者开始从马克斯·韦伯所开创的另一条人文主义的社会学传统道路上来思考这一问题。这方面最著名的研究者是杰克·道格拉斯(Jack D. Douglas)。道格拉斯首先关注的是自杀率能否解释人们自杀的机制,他主要质疑迪尔凯姆等实证主义者从官方收集的自杀统计数据是否可靠。他认为“真实的自杀率”从来就是一种“幻想”,因为官方关于自杀的统计因方式繁多而使得数据有偏差,因此想利用这些经过很多方式致偏后的所谓自杀统计数据来分析人们的自杀机制几乎是无效的(Douglas, 1967;转引自Steve, 1982: 51)。据此,他指出,研究者必须关注每个具体的自杀行动,并对其情境做出解释性理解。因此,与其单兵突进地将自杀率作为唯一的考察对象,还不如通过对自杀者相关的人展开深度访谈,以及收集一些与自杀者的自杀行动有关的材料,进而来理解自杀者自杀的社会意义(social meanings)到底是什么(Douglas, 1967)。关于道格拉斯对自杀率数据来源的真实性的质疑以及他提出要理解自杀的社会意义的主张,一些持实证主义思路者似乎并不太在乎。他们认为,道格拉斯所指出的官方统计数据的局限性他们也知道,但是那并不影响他们根据自杀率来对自杀展开研究,甚至,他们在后续研究中并不将道格拉斯的理论作为对立面来予以重视,更多时候采取的是“忽视”的策略(Steve, 1982: 62-63)。

道格拉斯的研究进路对我们研究中国农村的自杀问题有很大的启发。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的研究条件与迪尔凯姆当时所具备的条件刚好相反,而与道格拉斯所需要的研究条件却较为相合。首先,现阶段,我们仍缺乏较大样本量特别是关于全国自杀情况精确、规范且统一的统计数据。其次,在1949年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自杀在广大社会主义国家也包括在我国是一个讳莫如深的话题,甚至在这一段时期内,人们普遍认为我们的社会不应该有因而也就不存在自杀现象,因此,我们更加无法获得这一段较长的历史时期内的自杀率数据(答旦,2001)。再次,在现有条件下,我们能够做到的便是通过扎实的田野调查,从一个一个的村落中获得最近30年甚至更长时间段的所有自杀案例。当然,道格拉斯的进路也并非没有缺陷。与迪尔凯姆相反,道格拉斯的长处同时也是他的短处。当其过于考虑个体主义进路而忽视整体分析与把握时,对自杀的历时变迁就难以探究,而这正是迪尔凯姆将自杀率作为分析单位的长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