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葬服议
《经》曰:“改葬,。”《春秋谷梁传》亦曰:“改葬之礼,举下缅也。”此皆谓子之于父母,其他则皆无服。何以识其必然?《经》次五等之服,小功之下,然后著改葬之制,更无轻重之差。以此知惟记其最亲者,其他无服,则不记也。若主人当服斩衰,其余亲各服其服,则《经》亦言之,不当惟云也。《传》称“举下缅”者,缅犹远也,下谓服之最轻者也,以其远,故其服轻也。江熙曰:“礼,天子、诸侯易服而葬。以为交于神明者,不可以纯凶,况其缅者乎?是故改葬之礼,其服惟轻。”以此而言,则亦明矣。
卫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问服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葬,既葬而除之,不忍无服送至亲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而加麻。”此又其著者也。文子又曰:“丧服既除,然后乃葬,则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丧,未葬服不变,除何有焉?”然则改葬与未葬者有异矣。古者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士逾月,无故未有过时而不葬者也。过时而不葬,谓之不能葬,《春秋》讥之。若有故而未葬,虽出三年,子之服不变。此孝子之所以著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时之道也。虽有其文,未有著其人者,以是知其至少也。
改葬者,为山崩水涌毁其墓,及葬而礼不备者,若文王之葬王季,以水啮其墓;鲁隐公之葬惠公,以有宋师,太子少,葬故有阙之类是也。丧事有进而无退,有易以轻服,无加以重服。殡于堂则谓之殡,瘗于野则谓之葬。近代以来,事与古异。或游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而不能自还,甚者拘以阴阳畏忌,遂葬于其土。及其反葬也,远者或至数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从于事也久矣,又安可取未葬不变服之例,而反为之重服与?在丧当葬,犹宜易以轻服,况既远而反纯凶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谓未可除而除,不当重而更重也。
或曰:“丧,与其易也,宁戚,虽重服不亦可乎?”曰:“不然。易之与戚,则易固不如戚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俭之与奢,则俭固愈于奢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过犹不及,其此类之谓乎!”
或曰:“《经》称‘改葬,',而不著其月数,则似三月而后除也;子思之对文子,则曰既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启至于既葬而三月,则除之,未三月则服以终三月也。”曰:“妻为夫何如?”曰:“如子。”“无吊服而加麻则何如?”曰:“今之吊服,犹古之吊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