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价格管理体制改革与运行机制创新
深圳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尝试突破政府调拨、定价的计划供给体制以来,进行了一系列以建立宏观调控下的市场价格体系与价格体制为目标的价格改革(深圳价格改革的重要任务是突破旧的价格体系,重新构建并不断调整新的价格体系,一方面逐步理顺商品价格的差比价关系,疏导价格矛盾;另一方面,推动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进入市场,使价格成为配置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的基本手段,从而建立起日益完善的价格体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率先取消粮油食品凭票供应制度,对放开生活必需品价格实施“差率控制”和“六化”管理的计划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制度;在国内率先建立价格咨询听证制度;率先对自来水价格实行阶梯水价改革,将重要物资直接管理改为规定作价办法或实行利润率控制、行业协调价等间接管理;在国内率先依法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率先开征排水设施使用费(后更名为污水处理费);率先出台峰谷电价政策,创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标药品作价办法、调低医疗机构药品进销差率,以及开展降低医疗服务机构药品销售加价率、建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的试点改革;率先建立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率先探索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等,不断为全国价格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纪略如下。
1979年,尝试突破政府调拨、定价的计划供给体制的价格改革。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伊始的大规模城市建设对生活、建筑物资的大量需求,与此前资源短缺时期实行政府调拨、定价的计划供给体制形成尖锐矛盾,严重影响深圳的建设与发展。此种情势迫使深圳冒险进行价格体制改革。事实上,当时在计划供给之外还存在合法的、小规模的“自由市场”。每当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明显供不应求时,此类“自由市场”中的物价瞬间飞涨。政府一度试图用“补贴”办法缓解矛盾,终因财力不足而夭折(当时国有粮店的大米售价是0.14元/斤,而自由市场上的大米价高达0.56元/斤,每斤价差0.42元。如要国家补贴这一差价,若以当时市区人口29万每人每月供应30斤计算,仅大米一项,财政每年需支出4385万元人民币补贴费)。而此时特区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尚处于创建阶段,规模、供给量均受限,与内地农副产品流通渠道不够畅通。此种情形说明,改变以往价格统得过死、主要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倒挂、商品牌价几十年不变的做法,以使商品价格真正体现市场供求变化的时机已然成熟。此次改革的最大风险是放开粮价等极可能引起物价全面上涨导致抢购风潮和社会动乱。
1982年,选择以供求矛盾最为突出的蔬菜、水产品和食品三大类商品为突破口,进行“以调为主,调放结合,分步理顺价格体系与价格体制”的价格改革。虽然起初采取的提高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放开部分商品价格实行随行就市,以及拉开价格档次允许一定幅度的浮动等举措,使居民生活因部分农产品的提价受到一定影响,但随着特区农业的迅速发展和外地农副产品的源源涌入,深圳商品供应情况很快好转,冲高的物价逐步回落。物价部门试探性地放开部分粮、油、肉等价格而引起的抢购现象持续一周左右即止。同年11月1日,国营粮店均贴出不凭粮本购粮,三号大米由每斤0.146元调至0.29元的告示。与此同时,放开食油、猪肉、煤气等4种主要生活资料的价格,由凭证定量供应改为议价购销,允许价格自由涨跌,顺应市场供求关系。这些举措使得生活资料紧缺和商品品种单调的局面发生改变,国内外各类商品和物资纷纷流入深圳市场,供求矛盾迅即得到缓解,市场相对平静,购销正常、商品供应充足。
1983年,深圳市首次提出物价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价格目标模式。至1984年10月,对商品价格进行分类分批改革。重点是继续下放管理权限,缩小计划价格品种,扩大自由价格范围,按系统、分行业进行较大范围的改革。具体放开步骤是:先小商品后重要物资;先一般农副产品后日用工业品;先日用消费品后凭证定量供应的商品;先市场紧缺商品后供求平衡商品。
1984年,粮、油等9种主要生活资料的价格也全部放开(这些多属公用事业和居民基本消费品,其价格长期倒挂,财政补贴不堪重负),在全国率先取消了粮油食品凭票供应制度(取消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煤气的购物票证,改为议价购销)。深圳决定取消粮食凭证定量供应主要是基于全国农村改革后粮食供应出现恢复性增长的现实,以及国家赋予经济特区率先改革试验特权的政策。虽然如此,但改革者仍有顾虑,主要是担心取消粮食定量供应、适当提高粮价后出现缺粮地区进入深圳抢购的局面,但如采取凭证不限量、限制购买数量,或在特区管理线加强出入特区粮食检查等很可能会造成紧张气氛。最终依然决定,令粮食部门多储备粮食,取消粮票,提高价格,敞开供应。由于发挥了价格机制和供求平衡机制的作用,深圳取消粮食凭票供应制度后并没有发生风波。深圳价格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迅速在全国推广。当年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比重已由1979年的15%上升到80%。同年,对基本建设和生产影响较大的钢材、水泥、木材等生产资料实行部分指令性计划管理,其余生产资料价格也全部实行浮动价。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几种物资比重也逐年降低,钢材由29.6%下降到3.59%,水泥由24.8%下降至9.3%,木材由54.9%降为4.38%。
1988年,对放开的18种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实行“管、放、调并重,重点加强对放开价格的间接控制”的物价管理方针,以免出现物价放开后的乱涨价问题。具体实施“差率控制”法和“六化”管理措施。“差率控制”即规定这些商品的进价和销价差率、批发价和零售价的差率,实行计划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六化”管理即交易公开化、成交票据化、簿记和度量衡器标准化、市场规范化、管理制度化及价格法制化。至1988年底,全市物价指数开始回落,1989年底比年初下降38.3%。至此,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模式机制初步形成,改变了以往统得过多、管得过死和商品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的状况,发挥了价格机制的作用(1993年,国家计委在深圳召开现场会,向全国推广深圳这一价格改革经验)。
1989年,深圳成立“工商物价咨询委员会”,在国内率先建立价格咨询听证制度,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订或调整进行咨询论证。
1990年,深圳率先对自来水价格实行阶梯水价的改革措施,即实施分级递增收费办法。
1991年,深圳除对粮食、部分医药品及重要生产资料实行差率控制外,其余商品价格全部放开(取消64种商品的价格控制目标责任制)。同年起,将政府价格管理的重点转移到非商品价格,主要是: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严格规范收费主体项目和标准,实行两证一簿一票和年审制度,对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审批收费标准,整治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对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新兴行业规范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1992年,深圳对特区商品价格目录进行修订,将市物价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商品由17种减少到汽车、钢材、水泥、石油、液化石油气、煤炭、粮食7种。至此,以商品价格调放为重点、理顺商品价格关系为目标的商品价格改革基本完成。同年后期,放开汽车、粮食的价格管制,钢材、水泥、成品油由直接管理改为规定作价办法或实行利润率控制、行业协调价等间接管理。当年,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管理的有6种商品、2种敬业服务性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及医疗收费。
1994年,在电价方面实行价费合并,价内设立电价调节基金。
1995年,改供水成本利润率为净资产利润率。
1996年,《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对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价格管理机构的职责、价格的制定和管理、价格监督检查、咨询听证制度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提出对具有流动性、强制性、社会公益性、资源保护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控制价。同年颁布《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在国内率先实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
1997年,全面推行价格国民待遇政策,取消涉外价格,实行统一价格,改善投资环境。在国内率先开征排水设施使用费(后于2003年4月1日更名为污水处理费)。
1998年,为完善政府价格管理机制,规范价格咨询听证活动,制定实施《深圳市价格听证暂行办法》,对价格听证的原则、组织、内容、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继续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其中对电价进行同网同价改革,大幅降低农村居民用电价格,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1999年,重点实施三项物价改革。一是出台《关于肉菜市场“菜篮子”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取消自1988年起实施的肉菜市场价格差率管理办法;二是出台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方案,实施基本价格与校正系数相结合的作价方法,建立起与市场供求变化相适应的液化石油气价格形成机制;三是取消饮食行业中酒水、香烟作价差率管理,规范饮食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同年,深圳设立水费调节基金、地方电价调节基金,平抑水价和电价;规范各项收费行为,规范供电、水务、公交、电信等公用事业的价格形成和运行机制,在价格自律、价格听证、成本核算、反暴利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见《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不法行为。
2001年,深圳在国内率先出台峰谷电价试行政策,对大工业用电和蓄冰空调用电实行峰谷电价。
2002年,《深圳市清理收费工作方案》发布实施(2007年修订),在国内率先全面开展收费清理工作;出台《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改变以往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政府部门审核的模式为政府有关部门成立的审查委员会审查的模式,重要收费开征需经听证程序;居民生活用水由两级阶梯计量水价改为三级阶梯计量,同时设立特种行业用水水价。
2003年,深圳创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标药品作价办法,调低医疗机构药品进销差率。
2004年,出台《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取消瓶装燃气销售价格等11项价格审批,保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等22项价格审批。
2005年,调整污水处理费及相关价格,首次将收费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同时对污水处理实行阶梯价格;调整有线电视资费,在国内率先取消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
2006年,调整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停车场类型、区域、停车时段等情况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2007年,深圳市调降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整体降价幅度达8.1%;降低公交票价,整体降价幅度达25%以上。
2008年,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同年,广东省启动全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点,对原属市场调节价格的常见病处方药分期分批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控制药品零售价格总水平;实行药品价格最高限价、实际出厂价格报备和规定流通差率“三控”措施,遏制药品价格不合理上涨。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面,选择深圳、韶关、湛江三市试点开展降低医疗服务机构药品销售加价率,建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等。
2011年,深圳建立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根据《关于建立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启动补贴联动机制。一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含)3%;二是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含)7%;三是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含)7%。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如前述规定情形消失持续3个月,则停止执行;如个别月份CPI或食品、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低于临界点,则暂停发放当月补贴。补贴标准分为两档:当月CPI同比涨幅在3%~5%,或食品类价格(或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在7%~10%,每人每月补贴30元;当月CPI同比涨幅超过(含)5%,或食品类价格(或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超过(含)10%,每人每月补贴40元。补贴对象为具有深圳市户籍的低保户和优抚对象。
2013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与改革重点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针对能源、供水、交通等行业经营成本情况,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价格改革,提高政府价格监管能力。为此,决定从2014年起建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年度调查制度。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深圳开展新一轮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以探索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促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具体为,将现行电网企业依靠买电、卖电获取购销差价收入的盈利模式改为对电网企业实行总收入监管。即政府以电网有效资产为基础,核定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固定电网的总收入,并公布独立的输配电价。同时,明确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
2015年,调整非居民用气类别和价格,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