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岭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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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兼与钟朋荣同志商榷❋∗ 本文原刊于《江汉论坛》1988年第8期。

《江汉论坛》1987年第7期发表了钟明荣同志的文章——《论按劳分配与商品经济的矛盾》(以下简称“钟文”),该文对我国现阶段分配问题的议论,不乏精彩之处。但是,笔者以为,该文中的某些提法,似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特提出来与钟朋荣同志商榷。

第一,“钟文”中第一部分的通栏标题是“按劳分配是产品经济的特有现象,而不是社会主义的共同特征”。对此,笔者是不敢苟同的。的确,按劳分配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来并加以发挥的,并且马克思曾把按劳分配的实现与产品经济的运行结合起来分析。但是,能否就此断言,按劳分配是产品经济的特有现象?当然不能,因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分配形式固然与经济运行的具体形式有关,但决定分配的却不是经济运行的具体形式,而是一定社会的生产要素的所有形式和结合方式。“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上述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99页。在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公有制经济中还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分,但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全民所有制。尽管目前正在进行全民所有制的改革,也绝不是对公有制本身的否定,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是以自主联合劳动中的一员出现在生产过程之中的。由于生产要素采取这样的存在与结合形式,劳动者基本上无从凭借其他手段而只能凭借劳动获取个人收入,劳动量也应成为领取个人收入的尺度。

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的其他经济形式中,由生产要素的拥有状态与生产要素之间的结合方式所规定,个人收入中有一部分是按资金分配的。即使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企业自有资金的确认,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个人收入中也不可能避免出现按资金分配的因素。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规定,在社会主义国家不容许存在食利者阶层,并且,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经济关系是平等的,因此,按劳分配(从主要方面和本质特征看)依然是社会主义分配的主要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把按劳分配概括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特征是正确的。总而言之,笔者与“钟文”的分歧是,倾向于把个人收入分配的本质规定,与生产要素的直接分配及其结合状态挂起钩来,而不同意把它直接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或产品经济挂钩,因为后者与按劳分配在本质上并不相互排斥。据此,笔者以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尽管存在着非按劳分配因素,但毕竟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所以,尽管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与产品经济下的按劳分配存在一定的差别,二者毕竟不是本质上的差别。

第二,关于按经营成果分配与按劳分配。“钟文”认为,在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济,与城市承包租赁企业中,个人收入的分配是按经营成果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什么是按经营成果分配?“钟文”本身并未作具体说明。其实,按经营成果分配中的经营成果的内涵,理论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是,把经营成果理解为产品在市场上的实现程度,即产品出售后可换得的货币收入。由于产品及其实现程度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其中就涉及资金投放量的大小。因而,若按这种经营成果分配,本身就包括了按资金分配。另一种意见是,把经营成果理解为经营的成果,把经营理解为谋划、决策、组织指挥、预测等行为,在商品经济中,经营的好坏与企业生命生死攸关,经营的成果表现在或蕴含于企业产品所换得的收入中。由于“钟文”在论证按经营成果分配以前就论及了按资金分配,从理论逻辑上看,把“钟文”的按经营成果分配理解为按经营的成果进行分配似乎合适些。那么,按经营的成果分配与按劳分配有何关系呢?笔者认为,这里涉及对经营的理解。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条件下,需要独立的指挥系统,存在专门从事谋划、决策、指挥、监督的人或机构,这些人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看,是一种复杂劳动。如果这种论断成立的话,那么按经营的成果分配实际上就是按劳分配,而并非如同“钟文”所言,按经营成果分配是对按劳分配的否定。

第三,“钟文”指出:“要发展商品经济,就必须使企业预算约束硬化,就必须放弃按劳分配原则。”笔者认为,“钟文”的这一论点是不正确的。首先,从论证方法上看,作者是把我国传统的分配制度作为典型的按劳分配的。其次,作者引用了科尔内这样一段话作为论据:“社会主义分配的传统的、基本的原则是‘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这种基本原则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只有在工作表现上,即对社会福利的贡献上存在着差别时,收入上的差别才是正当的。与工作无关的运气好坏,外部条件发展的有利或不利所造成的一切差别都是正当的。”在上述两个方面,作者似乎把按劳分配与企业预算约束软化连接在一起。其实,从传统的经济体制来看,造成企业预算软约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预算软约束与按劳分配本身并无必然联系,这是其一。退一步讲,即使是预算软约束与收入分配有必然联系,在传统的分配制度下,它只能是与“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的分配制度联系在一起,而与按劳分配无关。那种把传统的分配制度归结为按劳分配,再把按劳分配与企业软预算约束联系在一起,这种推理方法是难以使人信服的。从现实经济过程来看,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分配的环节上,就是要打破两个“大锅饭”,实行比较充分的按劳分配。要做到这一点,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是,改革我国国营企业,使企业预算约束日趋硬化。可以说,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与企业预算约束硬化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二者并不存在甲否定乙或乙否定甲的关系。

第四,关于按劳分配与开放劳动力市场。“钟文”认为:“只要允许劳动力自由流动,而且劳动者的工资又由企业决定,则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必然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工资”。也就是说,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所引起的收入变动是对按劳分配的否定。为了论证这个观点,“钟文”举例说明,若一企业中,甲乙两种技术工人,所付出的劳动相同,由于甲工人短缺,乙工人过剩,则甲工人的工资肯定会比乙工人的工资高,否则甲工人会流向其他企业。这个例子貌似证明了作者的观点。其实,若仔细琢磨琢磨,它又未尝不可成为对作者观点的一个反证。首先,若同一企业中,甲工人短缺,则必然需加班加点,才有可能与其他资源相适应或成比例配置,而乙工人过剩,则需采取相反的用工办法。不然无法与其他资源成比例配置。在这种情况下,假设二者付出的劳动是同等的,理论上是不成立的。若废除这种假设,无论甲乙工人的培养费用和劳动复杂程度是否相同,由于甲所付出的劳动多于乙,故收入也应多于乙,这正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作用所在。其次,按照“钟文”的看法,劳动力是可以自由流动的,若过剩的乙工人不是滞留在原企业,而是流到了其他企业,从而使原企业乙工人与甲工人有强度相当的短缺。在此条件下,两者付出的劳动相同,获得收入也应相同。另外,若乙工人流向的企业与原企业乙工人同样短缺,那么,在两企业乙工人所付出的劳动相同,所获收入也相同。这样,劳动力供求关系通过工资而诱致劳动力流动,而劳动力的流动缓解劳动力供求不平衡,使劳动支出与所得趋于接近,这恰恰是劳动力流动与按劳分配的一致性。当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劳动力的供求不平衡,劳动与所得并非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但劳动者力求使所得与支出相符的心理,将在劳动力流动制度下外化为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合力使劳动所得与劳动支出相符成为一种趋势,这种趋势与商品经济条件下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成为一种趋势相仿。既然后者的出现并未否定而是证明了价值决定价格的客观性,那么前者的存在定然不是否定而是证明,实行按劳分配与开放劳动力市场并非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