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租的形成
要使城市地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我们还有必要认真分析一下城市地租的形成。马克思未曾提出过城市地租这一概念,但在《资本论》的地租篇中,马克思在详尽地考察了农业地租以后,接着又讨论了建筑地段的地租,并把城市地租逻辑地包含于建筑地段地租之中。在讨论建筑地段地租时,马克思指出,“这种地租的特征,首先是位置在这里对级差地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其次是所有者明显的完全被动性,他的主动性只在于利用社会发展的进步,而对于这种进步,他并不象产业资本家那样有过什么贡献,冒过什么风险;最后,是垄断价格在许多情况下的优势以及这种土地所有权产生的巨大权力”。“凡是有地租存在的地方,都有级差地租,而且这种级差地租都遵循着和农业级差地租相同的规律。”马克思的上述论断,既指出了影响城市地租形成的一般因素,又说明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城市地租对社会进步的危害。舍弃后者,笔者认为,马克思的论断对我们分析社会主义城市地租的形成至少有如下启迪。第一,城市地租的形成机制与农业地租形成的机制是一致的。第二,影响农业地租的自然基础是土地丰度,而影响城市地租的自然基础主要是地理位置。第三,影响地理位置的相对地位的主要在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第四,城市土地私有权垄断必然伴随着一定量的垄断地租,或者说垄断性地租。据此,我们着手具体地考察一下社会主义城市地租的形成。首先,讨论城市地租形成的自然基础——城市地理位置问题。我们知道,城市土地可分为郊区土地、城区土地,而各个区域内部,又可以分为繁华地段与非繁华地段,城市土地地段之间存在的这种明显差别,我们称之为城市地理位置的绝对差别。此外,由于城市用地构成繁杂,有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园林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住宅用地等,各种用地犬牙交错,相互依存。城市用地构成的复杂性,加大着划分城市土地等级的难度。同一地段,用于甲可能是劣等地,而用于乙则可能是优等地。例如,在不考虑其他情况的条件下,靠近炼钢厂附近的住宅用地,因噪声大,空气污染成分高而成劣地,若将该地用于钢铁再加工的厂房用地,有可能因两厂相邻节省运输费用,降低生产成本为一块优等地。城市用地使用性质之间,这种在一定范围内的相互转换,带来了城市地理位置效用的差别,我们把这种由使用性质转换而造成的同一地理位置效用的差别称为城市地理位置的相对差别。无论是城市地理位置的绝对差别还是相对差别,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由它们所引起的经营者收益呈差别性(假定土地用作生产性)。并且,这种有差别的收益在一定的条件下转化为城市地租。问题在于,影响城市地租的究竟是城市地理位置的绝对差别性还是相对差别性。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从较短的时期来看,影响城市地租的形成主要应考虑城市地理位置的绝对差别性。从较长时期看,影响城市地租的形成不仅有地理位置的绝对差别性,还有地理位置的相对差别性。这里我们仅侧重于短期分析。
应该指出,由城市地理位置的绝对差别性所规定,使用不同地段的土地用户收益不同这一点,是一般人都承认的客观事实。但是,不少同志曾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城市,土地国有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而使用土地的也大多是国营企业、国家机关等。所有者与使用者是同一的,因而自己不能向自己收取地租,社会主义城市地租是一个不正确的范畴。正是这个理论,导致了城市土地长期以来无偿使用。无可置疑,这个理论观点反映了传统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商品外壳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个观点隐含着一个具有价值的思想,那就是,它承认了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土地所有权,并且如果这种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不同一的话,就有可能出现一个土地收益分配问题。我国正在进行全面而深刻的经济体制改革,这场改革的关键就在于全民所有制的改革,而全民所有制的改革不在于抛弃社会主义公有制,它旨在使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由此,我们不难推论,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并且所有权与使用权趋于相对分离,因而,由土地带来的收益应归国有,或者说城市地租的形成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已具有必要条件。
要科学地阐述社会主义城市地租,还必须说明城市地租形成的充分条件,即地租的形成如何发生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并且不违背价值规律。我们知道,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城市经济是我国社会化大生产最集中最典型的基地,从理论上看,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相结合的前提条件下,每一个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都要求等量资金获取等量利润,这就使得商品价值不是直接等量地反映在价格上,而是通过“转移”,以生产价格的形式在市场上表现出来。在工业企业中,若其他条件相同,仅地理位置存在差异,地理条件优越的企业与地理条件相对恶劣的企业相比,生产成本自然要低一些。问题在于,工业品的生产价格是由处于劣等地理位置的企业(假定该企业其他成本费用是社会平均成本,并获得平均利润),还是由处在中等地理位置企业的价格决定。若是由前者决定,那么所有优于劣等地理位置的企业,都可能获得级差收益,而这些级差收益是由地理位置不同造成的,一般说来,应转化为级差地租归土地所有者所得。若是由后者决定,那么处于中等地理位置的企业,级差收益等于零,而处于劣等地理位置的企业,则可能产生负级差收益,它们因此而得不到应得利润,进而收缩生产,或者干脆将劣等地弃而不用。可是,由于优等地的有限性(在一个城市,存在有限的繁华地段和非繁华地段之分)和土地经营的垄断性,即优等地总是被某些单位所用。所以,在城市中,不仅优等地投入了使用,而且中等地和相对劣等地也投入了使用。使用劣等地的企业,按照商品经济的规律,也能够获得平均利润。因而,在这种条件下,工业品的价格应该由劣等地理位置条件下的其他社会平均成本加上平均盈利额所决定。只有这样,才能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正确说明城市级差地租的来源。
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否存在着绝对地租,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绝对地租是与土地私有权垄断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在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所有者才能在经济上要求地租,否则,他宁可浪费土地。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绝对地租的存在,是与土地所有权联系在一起的,有了土地所有权,就有收取绝对地租的经济要求。这两种观点的争论,旷日持久,在此不宜详细比较和评价。笔者的看法是,根据马克思关于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这里,没有说明地租是与土地私有权联系在一起的,也没有排除绝对地租与土地所有权的联系)在经济上的实现的基本观点,绝对地租的存在是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然而,分析绝对地租形成的困难,不仅仅在于它与土地权属的相关性,还必须充分说明,在存在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绝对地租形成的经济机制。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条件下农业绝对地租时,谈到了其形成机制的两种形态。一种形态是农产品按价值出售,而不是按生产价格出售(由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农产品的价值大于社会平均的生产价格),二者的差额转化为绝对地租。另一种形态是,当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工业资本有机构成时,绝对地租的存在,在于农产品往往是以高于生产价格出售,超过部分转化为绝对地租。也就是说,绝对地租实际上是对社会总价值的分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城市绝对地租的形成,显然与马克思所分析的第一种形态的绝对地租关系不大,而类似于马克思所分析的第二种形态的绝对地租。正是如此,理论界不少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城市,不存在生产价格基础上“加价”的经济条件,因为“加价”有可能增加消费者或者生产者的负担。所以,绝对地租在城市不可能形成。作这样的逻辑推理,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也许显得富有“人情味”,但冷静的分析告诉我们,经济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如何配置经济资源,如何使社会总收入分配大体合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反映资源稀缺强度的重要指标是价格,资源如何配置,价格是个向导。城市土地作为一种经济资源,评价它的重要性,自然离不开价格指标。可是,如果否认绝对地租存在的话,那么城市劣等地就不存在土地价格,理论上是讲不通的。何况事实上,所有的城市土地,都是稀缺资源(尽管稀缺强度不同)。因此,我们认为,从城市绝对地租形成的一般机制上看,尽管城市绝对地租是社会总价值的一种分配,这种分配对于有效地配置经济资源,对于理顺所有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关系,是十分有意义的。违背这一点,就是违背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所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城市绝对地租的形成有其客观经济基础。至于征收绝对地租是否会果真加重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这要具体地看所征收的绝对地租用之何处。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在存在着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城市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的形成和存在,有其坚实的客观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