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知识与自由的实现
——从康德和马克思的视角看哈耶克的自由
【内容提要】哈耶克自由的深刻之处在于,他洞察到了获得个人自由所要面临的社会政治难题和自主意识上的困境;从康德和马克思的角度看,其缺陷在于,囿于知识层面这一基础。由于缺乏超验的“人格”存在基础以及人作为目的的自由的最终实现,因而哈耶克的自由,终非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关键词】自由 知识 自由的实现
哈耶克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观点在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层面影响巨大,对这样一种深刻影响中国当代社会发展的思想,有必要认识其优缺点。尤其是,哈耶克的思想影响主要在“社会”层面,对这一思想的理解关涉到社会中个人的成长,具体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建设等。因此,哈耶克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其自由的含义如何,对于全面地理解其思想非常重要。阐述一种观点的长短,最好的方法就是比较。之所以选择从康德与马克思的角度看哈耶克,是因为康德在近代西方哲学史上,对自由的论证不可忽略,即使人们可以说他的观点有诸种不足,但是我们无法忽略他提出的问题以及他严谨的科学论证。哈耶克在“从未仔细研究过康德”“对康德了解极少”的基础上推出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在我看来,这既表明了哈耶克的才智,也同样是他的遗憾。而马克思对历史现实的洞察力更不可忽略,他与康德的某种一致性也显示出哈耶克理论的缺陷。
关于哈耶克的自由概念,国内研究已经比较多。有批评其观点偏颇的,如指出哈耶克把个人自由建立在交换价值的基础上,且把这一自由视为个人自由的终极形式,是为维护资本主义的统治服务的理论。还有的通过与马克思观点的比较研究,鉴别出哈耶克自由理论的局限性及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借鉴意义,认为哈耶克把法律上、形式上的自由视为人的自由的终极形式是其自由理论的真正问题,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既要维护人的权利,又要不断调整坚持以“共同富裕”和“人类解放”为目标的分配制度。也有学者认为,哈耶克对变异和虚假自由、本真自由和虚假自由、自由和自由权的区分,对于人们深刻理解自由的含义有重要作用。有学者还就哈耶克的自由观念忽视了个体和群体的内在关系等方面论述其缺陷。总的来说,我们在一边批判,一边吸收其有益的观点,国内的总体研究呈现出较为严谨的科学态度。
西方学界对于哈耶克的自由也有批评,比如社群主义者就认为当代自由主义的真正问题是“整个政治哲学传统的内在缺陷所致”,这种缺陷就是其理论前提的假设,即把个人看作一种只关注个体一己私利的孤立、非社会的存在,社会只是这样的个人与个人的联合,这种理论是一种不具有任何社会理论的政治哲学。有意思的是,新自由主义的批评者批评哈耶克的个人理论是一种不具有任何社会理论的政治哲学,但国内也有人认为,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是“把个人理解为一社会存在的哲学”。
本文的论述会表明,哈耶克虽然把个人作为社会存在来研究,但这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存在只是一种片面的社会存在,只关心一己私利的社会存在。以“无知”之名行一己之私,并非自由的真义。
一 哈耶克的自由概念
哈耶克的自由概念从追溯自由概念的原本含义开始,他引用了巴克(E. Barker)等人的用法,认为自由原本表示一种地位、权利。在古罗马,自然意义上或作为一个类意义上的人是罗马的“自然人”(homo),与此相区别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即具有政治权利的人——persona,也即自由人。在古罗马,这种人为制造的差异性已经成为标识人的基本特征之一。哈耶克用这一人为的区分来表示自由是一种权利概念。而实际上,这种自由已经不是原本意义上的自由,而是人为意义上的,人为地把人划分为自由人或不自由人,也就是说,这一自由概念是社会学、政治学意义上的自由概念。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哈耶克自由概念的出发点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哈耶克之所以深刻,就在于他紧紧地把握到了处于社会中的人的自由的特点,这是他的长处,而在我看来,其缺陷也正在于,他的自由概念被片面地局限于这一层面。
1.自由作为关系概念
哈耶克借用怀特海在《思想探险》中的表达,即自由首要的是行动的自由,因而“一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选择范围的大小,而是取决于他能否自己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事”。此外,自由不仅指行动的自由,还指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事。哈耶克对自由概念的明确界定是:“自由 ‘专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能够侵害它的惟有他人的强制。”因而,自由不受他人强制,是一种“关系”,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确切地说,是个体自由与他人强制之间的关系。在没有他人“武断意志的支配”的情况下,个体才能获得自由。虽然之前哈耶克说自由也是一种意愿,但显然一个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做出选择还不够,他更为关注的是在做出这种选择时是否有他人的强制。在这种对自由的否定中,某个“他人”用强制力妨碍了自由。
哈耶克举例,比如某个攀缘者遇险,发现仅有一条路可以脱身。这里,一种情况是,虽然他别无选择,但只要他是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的,他就享有自由,即使不慎跌入深涧也不改变。另一种情况是,如果这是在另外一个人的强制下做出的选择,如某个激进分子要绑架他作为人质的情况下,他被命令选择这条路,虽然他要想生还别无选择,但是即使他做出了跟前一种情况下同样的选择,他也仍是不自由的。因为这时的个人已经处于某种社会关系之中,处于他人的强制之下。因此,哈耶克强调,自由不是指一个人有多少条路选择,而是指“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自行其是”。
2.对个人自由的侵害来自“他人”
这一他人,到底指的是什么?我们往往会直观地将其构想为一个“政治人”“为富不仁者”,一个在权力、金钱的衡量中处于强势的一方。但显然,哈耶克所指的并不仅仅是这些。他明确提出,个人自由先于政治自由。虽然哈耶克强调个人自由是一种在社会关系中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却不仅仅是指政治秩序中的自由。比如一个未成年人或者侨民虽然没有选举的政治自由,但也不缺乏充分的个人自由。那么这一“他人”到底是谁?
哈耶克在更宽广的视野上定义这一“他人”。“他人”,可以是某个具体的人,或来自社会、制度的某种强制力,也可以是来自某种其他人的观念、意见。一个未成年人,面临的强制更多地来自家庭、学校老师的“他人”意见。对于成年人,他人则会是社会上持各种不同观念的“他人”,我们生活在这些观念之中。政治意义上的他人对自由的损害容易被觉察,但观念上的“他人”同样会左右个人的自由选择,甚至以神不知鬼不觉的形式侵害。
一个在社会中的人,要随时警惕这种不自由,即来自“他人”的强制。显然,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是自由,但这种自由哈耶克已经不作为考虑重点了,重要的是那种不自由的情况,或者说消极自由的情况。来自他人的强制至少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个人在做出选择的时候要有意识。这种选择是自己的意愿,抑或只是体现了他人的意愿?自己的选择可以与他人的意愿一致,但前提是,你经过了反思,确定这同样也是你自己的意愿,那么,即使与他人意见一致,你也是自由的。
更为关键的是第二个层次,哈耶克在这里发现了一个问题。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已经被周围的各种信息、意识影响,因而会把已经不自觉接受的观点看作自己的观点而不自知,这也是哈耶克所说的“知识的匮乏”。理论上说,我们每个人都处于这样的知识匮乏中,因为我们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知道全部的知识,所以我们随时会处于他人观念的强制之下,被种种流行或不流行的观念所裹挟而不自知。由此哈耶克提出,既然我们不能知道全部的知识,既然我们无法做出合理的判断,甚至我们的意愿也不一定是我们自己的,既然每一个人都不能掌握全部知识而做出判断,那么我们还不如让大家自由选择,就在自己掌握知识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利益做出选择。只有自己能清楚地了解自己,也许每个人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选择就能在全部的集合中达到一种集体的利益最大化。所以哈耶克的免于他人强制的自由,实际上就是根据自己掌握的现有知识去做判断,关键是做对自己最有利的事情。能做到这一点,就是获得了个人的自由。
这一理论看起来似乎无懈可击。对于你不可能知道的事情,按自己的利益原则做就好了,别人无权来干涉你的选择。哈耶克这一理论的基础是不可知论,是对休谟不可知论的承袭。我们的所有知识只是通过经验获得的,而经验只能知道已经发生的,对未发生的不可知。哈耶克在这一经验知识的不可知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自由概念,形成相应的自由理论。
3.个人自由与其他自由的区别
在对自由概念定义之后,哈耶克又区分了两种易与他的个人自由概念相混淆的自由,包括前面说过的与政治自由的区别,还包括以下区别。
(1)个人自由不同于集体自由。民族解放、选择政府、参与立法和控制行政的权利都是集体自由而非个人自由。此外,即使建立在集体同意基础上的政治制度,也并非就是体现了个人自由的政治制度。
(2)个人自由不同于内在自由。内在自由为“形式上的”(主观的)自由,“它是指个人根据自己考虑成熟的意愿、理智或持续长久的信念,而不是根据一时冲动或形势来行事的程度”。哈耶克根据自己的自由概念对这一概念加以否定。
首先,内在自由不是关系中的自由。因为内在自由的反面“不是他人的强制,而是一时的感情、道德或指挥上的缺陷所造成的影响”,也就是说这种自由是某一个个体自己的事情,不涉及与他人的关系,因而不是哈耶克所认为的自由。这一定义更确切地肯定了哈耶克的自由是在社会关系意义上的,正如哈耶克所说,自由与内在自由“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其次,内在自由是一种长久坚持的信念。在知识层面,内在自由和自由相关联。其关联在于,对于来自他人的同样的强制,个体意志的强弱影响到这一强制在多大程度上束缚个体的自由,而这种意志的强弱在哈耶克看来又似乎是来自“知识”。通过知识改变自己已然形成的长久的信念的决定,在哈耶克看来,就是个体自由;而为长久的信念所限制,妨碍自己对消息做出判断,那就是内在自由,而非个体自由。
如果这样的解释还不够清楚,那么我们看看哈耶克的进一步解释,内在自由的反面是“一时的感情、道德或智慧上的缺陷所造成的影响。如果某人没有完成经深思熟虑要干的事情,如果某人在关键时刻因丧失意志力而未如愿,我们都可以说他 ‘不自由’,成了 ‘感情的奴隶’。再如人们只要消息灵通本可大功告成,但无知和迷信妨碍了他们,对此我们也可以用 ‘内在自由’一词,或者说 ‘知识使人自由’”。也就是说,哈耶克认为,个体内在自由的强弱受知识多寡的局限,因此影响个人的自由选择。
根据上面的论述,哈耶克的内在自由的反面可以理解为感情、道德、智慧上的缺陷的影响,那么相应地,内在自由就可以理解为感情、道德、智慧上没有受到缺陷的影响,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感情、道德、智慧做出决定。哈耶克书中所举的例子表明,意志力就是能控制自己的感情。有智慧,也就是有充分的知识可以使个人做出正确的决定。因而,哈耶克所理解的内在自由,无论是感情还是道德、智慧,实际上都是在经验层面,或者在经验知识的意义上而言的。这跟康德超验的自由概念完全不在一个层面上。也许有人会反驳,哈耶克所讲的自由就是个体作为社会人的自由,因而离不开经验知识。这是正确的,这是哈耶克自由的特点。但我们要知道,这个特点相比于超验的自由是否有什么缺失?通过康德超验自由的角度,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
二 康德的视角
康德和哈耶克还是有共同点的。比如,他们都看到“知识”不能给我们带来自由。哈耶克将“知识匮乏”的事实作为自由的前提,因为我们的知识匮乏,我们不可能掌握全部知识,那怎么办呢?我们根据自己已掌握的知识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判断就好了。这里做出自由判断的基础还是知识。康德则明确了知识的界限,知识与自由分属不同领域,知识是必然的,自由则是实践的领域。不过,两人的不同点更多。
1.社会人、理性人、合目的存在的人的区分
哈耶克在社会关系的意义上理解人与自由,指责理性主义者把人假设为孤立的、非社会的个体存在。康德的人则是立体的三维组合体,即认知科学、实践道德、感性美合目的存在的三维合一的立体的人,亦即不仅是社会关系意义上的人,而且是本源存在意义上的人。如果说社会意义上的人包括人在规则中生存,有对规则的适应、冲突,那么这种冲突以及突破都是建立在人自身的本源存在意义上,以人本身的存在为基础,否则就犹如无源之水。
2.内在自由非康德的自由
乍一看,哈耶克对“内在自由”的批判,犹如对康德一直面临的形式上的“自由”的批评。在我看来,哈耶克批评的内在自由与康德的“自由”不是一回事。
首先,内在自由不是关系中的自由。康德的自由则是关系中的自由,只不过这种关系注重的是与他人的“肯定”关系中的自由,即你在行事的时候要考虑“道德律令”, “问问你自己,你打算去做的那个行动如果按照你自己也是其一部分的自然的一条法则也应当发生的话,你是否仍能把它视为通过你的意志而可能的?”康德的法则不仅兼顾经验的、超验的(自由的)两个条件,这个“自然的一条法则”也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要考虑的。把自己置身于这一自然秩序中,如果自己去骗人,就意味着允诺别人来骗自己;如果对他人的疾苦熟视无睹,同样也允诺了别人对自己的苦难置若罔闻。因此,康德的自由也意味着某种与他人的共生关系。
其次,哈耶克认为“内在自由”作为长久的信念会影响个体对知识的获取,因而影响人对消息的判断,从而陷入不自由。这种信念仍是“知识使人自由”意义上的信念。而康德的道德律令的自由,显然并不在知识层面。
3.知识与自由处于两个不同的领域
康德明确将必然的经验知识和超验的道德自由两者分置于不同领域,这与哈耶克不同。康德认为,如果我们混淆了这两个领域的事物,这将会产生一系列二律背反,陷入形而上学的迷雾。因此两个领域要遵循不同的原则。为什么自由领域不能遵循“知识”领域的规则,理由是如果我们用这个领域的自然律来看待一切事物,那么就会陷入第一因的无穷溯源,导致逻辑上的悖论。按照自然律这个普遍的无限制的命题,任何事物的发生总按照因果律,那么,面对无尽的原因的原因——第一因这个问题,第一因的原因是什么原因呢?这与自然律的普遍无限制的命题是矛盾的,悖论就这样产生。
因此,康德认为,必须假定“原因的一种绝对的自发性,它使那个按照自然律进行的现象序列由自身开始,因而是先验的自由”。自然规律使我们的理论知识的获得成为可能,而自由概念,则是与理论的必然知识相对立的,是另一种不同于理论必然性的、在实践上使自由决断成为可能的概念。那种摆脱了自然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就是“人格”,它是存在者的本质能力,这个存在者“服从于自己特有的、也就是由他自己的理性给予的纯粹实践法则,因而个人作为属于感官世界的个人,就他同时又属于理知世界而言,则服从于他自己的人格”。这一人格的存在,才是人类唯一能给予自己高贵价值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4.自由的实现
在康德看来,自由属于超感性的领域,而这种超感性作为一种自由意志,通过行动在理知世界得到实现,在现实世界中得到实现。因此,它不能与自然法则相抵触,相反,它也要经得起一般自然法则形式的检验。“如果行动的准则不具有这样一种经得起一般自然法则形式的检验的性状,那么它就不可能是道德的。”我们不能想象,一个不符合一般自然法则形式的意志会是道德的。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要得到恰当的运用,仍需要自然的形式法则作为模型,我们仍需要理知的判断。自由法则要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仍需要“一般自然法则形式”的检验。
显然,康德重新思考了怀疑论问题,并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答案,由此把人的自由的基础从知识层面转移到人自身所具有的自由意志的层面,并通过道德法则使自由意志在自然世界得到实现。哈耶克却错过了这一理路考量。哈耶克自由的深刻之处在于,他洞察到了获得个人自由所要面临的自主意识上的难题和困境。缺陷在于,哈耶克在经验知识层面(以匮乏的形式)上提出了自己的自由概念。而康德的思考则避免了把自由基于“知识”层面这一理论的最大缺陷,那就是人自身的人格和自尊会在这一理论面前荡然无存,因为动物也是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行动的。
三 马克思的视角
从马克思的视角看,哈耶克的自由呈现出另一番面貌。首先,马克思强调每个人的自由需要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实现,只是这种关系是群体关系、阶级关系。其次,马克思的自由建立在实践而非认知的基础上。再次,马克思的自由的目的是全人类自由的实现。
1.自由与阶级冲突
19世纪资本主义尚未充分发展,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剥削是最残酷的。社会中最没有自由的,就是那些处于社会受压迫地位的劳动者。他们付出劳动,劳动果实却被资本家攫取、享用,工人阶级完全没有享受自由的条件。在这种社会状况下,“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马克思认为这个时期的自由,只能是基于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阶级群体的自由,这是马克思从社会历史和现实观察出的结果。在社会之中,政治经济制度直接制约人能够获得的自由的程度,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实现的是资产阶级的自由而非工人阶级的自由。而通过《资本论》洞悉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给工人阶级反抗压迫剥削、争取自由解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马克思从其时代的现实出发,认为单凭个体一己之力,难以改变自身的命运,只有无产者联合起来,与压迫者阶级对抗,才有可能争取更大的自由。
虽然现实状况随着时代发展发生了变化,但阶级仍然存在,忽略这个现实,并不能给我们带来益处,也不会让获得自由的道路更为顺畅。
2.实践与自由
实践性是马克思关于自由的一个显著特征。马克思的自由并非消极地讲自由是什么,而是通过积极的实践去实现自由,通过改变自身的命运获得自由。
首先,实践不仅能推进生产力的发展,为自由的获得提供物质条件,同时,它也为生产关系的变革提供社会条件。其次,通过劳动实践,人逐渐获得主体与客体、科学与自由、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这是自由实现的现实途径,是自由发展的基础。再次,人在劳动实践中不断获得更大的自由,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现实基础。人从原始的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劳动阶段,发展到之后劳动的异化,以及将来的重新复归,劳动成为一种需要,标志着通过劳动实践,人的自由处于发展的不同阶段。
因此,通过劳动实践,人不仅需要挣脱物质利益的束缚,而且要挣脱社会制度和自身行为所产生的牢笼,这是获得自由的必由之路。
3.自由的实现
马克思认为人类自由的实现并非静态的主观想象,而是必然的、客观的历史性的发展历程。在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作为理论,其论证的逻辑合理性预示着其实现的必然可能性。首先,马克思把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看作与阶级社会不同的自由社会,因此,也遵循着不同的自由原则。阶级社会是必然王国,而共产主义社会将会是自由王国。马克思是以唯物主义立场,依据对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考察得出的合理推论。其次,这个自由王国遵循的自由原则可以从康德关于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领域中分别遵循的规定原则和调节性原则来区分。调节性原则,意味着我们有目标引领着行进的方向,但是要根据目标和现实不断调节来接近目的。在一切人的自由还没有实现的必然王国,我们不仅要遵循科学的规定原则,遵循自然规律,还要以人类自由的获得这一终极目的来观照这一领域,犹如这一全人类的自由以最终目的的形式观照社会现实,并以自由的因果推论的形式起作用,并最终达到全人类的自由的实现。
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的实现有逻辑上的必然性,但仍需要我们在实践运用中,根据最终目标和时代的变化不断调整实施手段,不断发展和创新马克思主义。这是马克思思想的真谛,也是自由实现的必然,是马克思主义的活力所在。这不仅由马克思主义发展至今的历史所证明,也说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合理性。
四 小结
因此,哈耶克的问题也许不在于由于强调个体自由而忽视了个体与群体的关系,这种批评并没有涉及问题的关键。哈耶克自由概念的根本缺陷在于:以片面的个人特征把人归结为知识层面的人,忽视了人是具有人格尊严的多重存在以及人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离不开其历史实践的、追求人类终极自由的存在。
他的个体自由并不彻底,在他那里,人的自由成为片面追求外在目的的貌似自由的人,貌似摆脱了外在的强制就能获得真正的自由。而真正的问题是,摆脱外在的强制,并不能直接获得个人的真正自由。处于社会中的个体的自由仍以绝对的、超验的个体存在为基础,没有这一绝对的维度,单纯停留在社会关系层面,难以还原人的自由的本意,也难以在这一超越的层面上解释社会中的人的自由,缺乏这一维度的人,只是处于各种关系中的人,这种人是“外在”的人,而非内在的人。“外在”的人要以“内在”的人为基础,以能够“自持”为基础。绝对的、超验的人自身的人格存在,使社会人的自由的获得成为可能。同样,马克思也把个人理解为社会存在,并在社会存在的基础上讨论人的自由的被剥夺。但马克思不仅把人看作历史的实践存在,还指出了人的自由得以实现的最终形式。这一理性的终极关怀是哈耶克缺乏的,也正是康德和马克思所看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