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跨境数字化产品与海关估价征税问题的历史背景
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15年信息经济报告》称,全球B2C电子商务年交易总额约为1.2万亿美元,B2B电子商务年交易总额约为15万亿美元,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B2C电子商务市场。在2015年底举行的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上,商务部部长高虎城指出,“十二五”期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均增长率超过35%, 2015年将达到20.8万亿元;网络零售额年均增长率超过50%, 2015年预计达到4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一,其中就包含大量跨境数字化产品。
以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等为代表的中国电商企业,近年来使中国电子商务取得了诸多历史性突破。截至2016年11月12日零时,2016年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交易额定格在1207.48亿元,无线交易额占比达到82%。在迈入“千亿时代”的同时,也刷新了单日全球零售的历史纪录。
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创造了纽交所的历史新高,最高达到2457亿美元,接近全球零售业巨头沃尔玛的2468亿美元;京东在2014年上市,估值达246亿美元;唯品会市值两年时间就增长40倍。在过去的几年里,阿里、京东、苏宁等各大电商平台几乎涉足互联网金融的所有领域。可以说,互联网经济下的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新引擎,同时反映了中国信息化发展的勃勃生机。
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在蓬勃发展;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方式和形式,使得海关关税面临巨大的损失。同时,国内的消费税也蒙受损失。
对跨境数字化产品带来的海关关税和国内消费税损失的分析研究,引发了对我国信息科技的产业结构、分工布局及未来发展的思考。在当今全球信息技术产业链的迁移中,以印度和中国为代表的亚洲承接了产业链的转移,并成为受益者。然而,美国、日本等信息技术领先并经过多年战略布局的国家,始终占据着信息技术产业链的最高端,其价值在于品牌设计和创新研发,优势在于不断制定新的行业游戏规则和提升技术标准,从而建立起一个巨大的技术壁垒。而在目前信息技术产业分工链的格局中,以中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并不掌握核心信息技术和没有自有品牌,产业发展仍然处于组装和加工阶段。例如,一部价值260美元的iPhone手机,配件生产和整机组装在中国,品牌和技术属于美国苹果公司。但是中国企业实际上只能从中赚取4美元,剩下的利润都进入苹果公司的口袋。这仅仅是信息技术在制造领域反映的差距,随着信息技术产品逐渐以互联网为载体开展贸易和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的迅猛发展,位于信息技术产业链顶端的发达国家与位于信息技术产业链底端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越发增大,而且发展中国家正在逐渐失去竞争力并最终可能会丧失参与竞争的机会。恰巧,跨境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的关税及消费税征收问题拉开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信息技术领域竞争的序幕。
目前,从国际上看,各国政府和海关及信息技术行业在电子商务领域共同面临的最具争议的问题是,是否应该对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的跨境电子商务及跨境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及消费税。截至目前,国际上尚未有任何完善的针对此问题的国内或者国际立法出台。然而,与此同时,跨境电子商务却如雨后春笋般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因此,各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对跨境电子商务和跨境数字化产品造成的关税及消费税大量流失的问题极为关注,这一担心已经成为事实,并出现进一步加剧的趋势。
在WTO框架下,多边解决这一问题的努力始于1998年。然而,在美国等“免税派”成员的推动下,WTO各成员同意对“电子传送交易”(Electronic Transmissions)暂停征收为期2年的关税,并着手对这一问题开展调研工作。当时,WTO各成员商定,至于2年后是否对这一暂停征收关税决议继续展期,由1999年在西雅图召开的WTO第三届部长会议决定。但因西雅图部长会议流产,这一问题未能得到解决。2001年,多哈部长会议授权在多哈回合多边谈判中对这一问题继续“澄清”,但因多哈回合陷入僵局至今尚未结束,WTO各成员遂对“电子传送交易”问题维持现状,在新规则出台之前“暂停”征收关税。实际上,目前此类数字化产品处于事实上的免税状态。
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数字化产品贸易额占世界数字化产品贸易总额的90%以上,其中美国是最大的数字化产品输出国,随后分别是英国、德国、爱尔兰、日本、法国和荷兰。这些国家构成WTO框架下的“免税派”。分析美国等“免税派”成员在WTO框架下力阻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关税的背后原因,可以看出,因美国是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参与者,尤其是数字化产品的主要输出国,维持互联网上“电子传送交易”的自由化,符合美国等发达成员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欧盟属于“中间派”,因各成员国关税收入的大部分需要上交欧盟统一调配使用,所以各成员国对是否应对“电子传送交易”征收关税不太关注,而是把更多的关注点放在如何对“电子传送交易”征收国内增值税的问题上。对于“征税派”——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来说,从跨境电子商务兴起到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它们都将是跨境电子商务产品特别是跨境数字化产品的主要输入国,其海关和税务主管当局主要担心此类产品会造成巨大的潜在关税流失。
我国海关也面临着如何对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的问题。以前,由于数字化产品具有“有形”的特征,在进出口时具有“物质载体”(Carrier Medium),符合海关按照WTO《海关估价协议》对进口货物估价征税的条件,属于应税对象,海关可以对其开征关税。然而,跨境数字化产品具有“无形”特征,在进口时不需“物质载体”,可以通过电信网络“电子传送”,使得海关对其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它们目前在事实上处于一种免征关税的状态,我国海关也面临着潜在关税收入流失的严重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国际组织和各国海关,尤其是WTO对电子商务以及跨境数字化产品现状、发展趋势的研究严重滞后,而且WTO现有的电子商务规则已不适应现实发展的要求。这是目前各国海关关税及消费税流失事实的主要诱因和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