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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学理论:根基与未来

王肖飞 庄颖

“犯罪学是个世界学科,像物理化学一样,没有国界,在这个意义上知识是统一的。学者并不是法官律师,学者就是要研究人类的学问,这个观点一定要深入下去”。[1]但各国文化的差异,导致基于一国文化背景下的犯罪现象而建构的犯罪学理论,较难有效地解释异域不同文化背景下产生的犯罪现象。本研究以构建能够有效解释不同文化背景下产生的犯罪现象的中国犯罪学理论为目的此问题属于“跨文化犯罪学”的研究范畴。其共有三个目的:一是移植犯罪学理论到其他文化,并检验其局限性与普适性的潜能;二是探究与发现不同犯罪与各种形式的社会控制;三是为了构建一个世界犯罪学而整合与扩展犯罪数据。详情参见Karstedt S. Comparing Cultures, Comparing Crime: Challenges, Prospects and Problems for A Global Criminology. Crime, Law and Social Change, 2001, 36(3): 285-308。,从中国犯罪学理论的发展根基与未来之角度展开。

一 中国犯罪学理论之根基

1.中国犯罪学理论根基之缺乏

何谓一国犯罪学理论之“根基”?这是由一国解释与控制犯罪之视角或逻辑的本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文化所决定的,就西方犯罪学的发展历程而言,其呈现出明显的根基性与继承性。当然也有学者基于研究对象而对西方犯罪学理论进行批评,认为西方犯罪学理论从伊始就存在忽视研究犯罪现象本身而只重犯罪原因研究的根基性错误[2]。但就犯罪发生与形成及控制的逻辑或视角而言,通观西方犯罪学发展史发现其具有明显的西方传统犯罪哲学思想文化性,其发展进步的过程表现为:犯罪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始于早期的唯心或唯物哲学思想观点,这些哲学观点简单且通俗,政府在此观点的指导下制定犯罪控制政策,随着犯罪现象或犯罪行为的变化,初始犯罪控制政策实效开始减弱,学者与政策制定者基于对现实犯罪现象或犯罪行为的观察,以及对犯罪控制政策的反思与批判,以不断修正或重新制定犯罪控制政策的方式推动或反映犯罪学理论发展。发展进步的动力包括:①跨学科以吸收其他学科概念、逻辑取向、基本假设、研究方法等;②关注新出现的犯罪现象或犯罪行为及犯罪的新特点以反思、批判与建构新犯罪学理论;③开展不同类型或跨国犯罪现象或犯罪行为间的比较研究;④使用新的研究方法研究已有或新的犯罪现象或犯罪行为。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犯罪学理论的研究方法、基本假设、研究犯罪原因的逻辑以及控制政策制定的技术都得到发展。

然而中国犯罪学理论缺乏根基性,主要表现为缺少基于本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文化形成的犯罪解释与控制视角或逻辑。原因主要是与中国犯罪学自身的特殊发展历程有关。古代犯罪哲学思想分散在各思想流派之中且缺乏系统性,自从现代中国(20世纪20年代)引进西方犯罪学以来,因国内外战争、巩固政权而实施的思想禁锢、对社会政治制度与犯罪关系的错误认识以及受苏联的错误影响等导致犯罪学发展一波三折,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犯罪学才进入一个平稳且快速发展的轨道有关中国犯罪学发展史的详细表述,详见曹立群、吴宗宪《第三只眼睛看中国的犯罪学》,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期;宋浩波《中国古代的犯罪研究及犯罪学在中国的发展》,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8期;赵国玲、兰全军《二十世纪的中国犯罪学》,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康树华、赵国玲《论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与发展》,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康树华《新中国犯罪学与改革开放同步发展壮大》,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但在犯罪学学科属性、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等学科基础性建设方面仍存在结构性缺位岳平:《当前我国犯罪学本体发展的反思与抉择》,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犯罪学理论很高程度上接受了西方犯罪学理论研究范式,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很少使用或很少合理使用西方犯罪学中已经相当成熟的概念或变量或理论;二是实证研究不足,大量的研究都具有很强的思辨性;三是犯罪控制政策的研究,往往仅指出方向性建议,没有使用政策科学中分析、评估与制定政策的科学方法。因此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中国犯罪学理论处于一种两难境地:既难以建构基于本国文化解释与控制犯罪视角或逻辑之理论,又难以高质量学习西方。前者的原因是未能找到建构中国本土犯罪学理论的路径,也即忽视了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的根基性作用,目前学界提出的建构方法主要包括:①西方犯罪学理论的移植或本土化改造;②基于中国犯罪现象通过观察等方法而建构新的概念或理论关于本土化的方法及犯罪学理论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冲突问题,详见张旭《犯罪学的西方理论与中国现实》,《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6期;王燕飞《我国犯罪学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理性思考》,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然而这两种方法也存在运用上的困难,西方犯罪学理论的移植或本土化改造是基于比较或跨文化犯罪学视角,比较或跨文化犯罪学自身也面临着方法、数据以及文化差异等方面问题详情参见:Karstedt S. Comparing Cultures, Comparing Crime: Challenges, Prospects and Problems for a Global Criminology. Crime, Law and Social Change, 2001, 36(3): 285-308; Liu J. Developing Comparative Criminology and the Case of China: An Introduct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nder Therapy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 2007, 51(1): 3-8; Schaible L M. Overcoming the Neglect of Social Process in Cross-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 Sociology Compass, 2012, 6(10): 793-807。。第二种方法基于中国犯罪学自身历史以及学习西方犯罪学情况可知亦较难建构本土化理论。后者是在国际与比较犯罪学背景下,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国家面临着犯罪与法律概念不同、数据搜集难、语言障碍方面的问题[3],导致中国难以高质量地学习西方。

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研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把中国古代文言文文献中有关犯罪的言论翻译成白话文,并进行总结或借鉴杨永林:《〈管子〉犯罪预防思想浅析》,《管子学刊》2003年第3期,第5~8页;张利兆、黄书建:《〈唐律疏议〉之犯罪预防特色与现实借鉴》,《犯罪研究》2005年第6期,第19~22页;崔永东:《从出土法律史料看古代预防犯罪思想》,《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第97~104页;艾永明、朱永新:《法家的犯罪心理学思想研究》,《心理学探新》1988年第1期,第39~44页;郑颖慧:《论朱熹的犯罪学说与和谐社会》,《兰州学刊》2006年第7期,第188~190页;姜晓敏:《略论西汉控制犯罪的理论对策》,《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第184~192页;唐忠民:《孟子的预防和治理犯罪思想》,《现代法学》1990年第1期,第62~65页;杨鹤皋:《商鞅的预防和治理犯罪思想》,《政法论坛》1998年第1期,第111~114页;王瑞山:《试论〈世范〉中的青少年犯罪预防思想》,《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4期,第70~75页等。;二是研究诸子百家中部分相同或不同学派文献中有关犯罪的论述,以总结其间异同马建石:《对儒法两家犯罪学说的研讨》,《政法论坛》1987年第3期,第62~67页;段晓彦:《先秦诸子的犯罪预防观及其借鉴》,《武夷学院学报》2013年第32卷第3期,第10~15页;莫洪宪:《先秦两汉犯罪学思想刍议》,《法学评论》1992年第3期,第47~52页。;三是少数学者开展了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与国外犯罪学理论间的比较研究查国防:《奥古斯丁原罪论与荀子性恶论的犯罪之维》,《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4卷第2期,第104~108页;杨在平:《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我国古代犯罪预防思想与西方犯罪控制理论的比较分析》,《太原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第18~22页。。总体而言,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研究呈现两大特征:一是从研究深入层次上看,仍处于较为初级层次。主要表现为对不同学派或国内外之间的比较研究较肤浅,以及对传统犯罪哲学思想的当代借鉴研究较肤浅。二是从研究内容上看,研究主要集中在把传统犯罪哲学思想的文言文转化为白话文来表述,而对更高层次的借鉴与比较研究关注较少。这种研究状况导致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依然处于沉寂状态,原因包括:①未能兼顾传统犯罪哲学思想与当今中西方犯罪学理论或犯罪问题所处的时代或社会背景。传统犯罪哲学思想是产生于当时时代背景下与应当时社会之需关于此方面的详细论述参见宋浩波《中国古代的犯罪研究及犯罪学在中国的发展》,《法治研究》2011年第8期,第91~100页。,当代社会到2014年底,各类产业结构指标的变化表明中国经济开始转向后工业化时代[4],那么,诞生于农业社会的传统犯罪哲学思想如何跨越工业化时代服务于后工业化时代?这需要以建立后工业化社会合作体系持后工业化社会需要建立合作体系之观点的主要研究有,张康之《后工业化进程中的合作治理渴望》,《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2期,第15~24页;张康之《在后工业化进程中构想合作治理》,《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第51~60页;张康之《论后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变革路径》,《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第66~73页;周军《后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规划》,《学海》2014年第5期,第29~34页;周军《后工业化进程中社会治理责任承担的新路径》,《社会主义研究》2014年第3期,第132~139页;张康之《在后工业化进程中构想合作的社会》,《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第5~11页。的视角继承传统犯罪哲学思想。②未能基于思考犯罪学学科发展的视角进行解释、分析与批判。因此,需要从发展犯罪学基础理论之角度来研究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

2.中国犯罪学理论根基的重建

(1)犯罪概念的重建

犯罪概念总是被置于一种冲突或形式化状态的原因,是我们在探讨犯罪概念时设置了一个前提:从学科归属的角度来看。具体而言,这建立在如何理解刑法学、社会学、犯罪学、政治学以及其他视角之间的关系基础上,如果认为犯罪学从属于刑法学或者社会学,那么犯罪的概念也会从属于刑法学或社会学对犯罪的界定,如果把犯罪学视为独立学科,那么,对犯罪概念的探讨就可能局限于犯罪现象本身。如果撇开学科归属,把犯罪置于一国或地区文化之中,就会发现具有不同文化的国家或地区理解犯罪之背后的本质逻辑差异。

犯罪是破坏支撑整个社会秩序之伦理价值的行为。中国的犯罪与法律现象约出现在公元前21世纪从原始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之时[5]。对古代犯罪概念的理解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一是违反周礼中具有法律规范属性的行为规则才被视为犯罪[6]。二是以伦理的违反与符合作为判断犯罪的标准[7]。三是犯罪行为具有违法性与应受制裁性[8]。三种观点分别从某一角度理解犯罪,第一种观点是把法律规范作为犯罪的对外宣告手段,第二种观点是从被犯罪行为破坏的支撑整个社会秩序的伦理价值视角出发,第三种观点是基于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属性视角。国内外犯罪学界对犯罪概念的界定模式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规范宣告型。主要包括三种定义:①违反刑法应受刑法制裁的行为;②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③违反规范的行为。二是心理活动型。这种概念主要是从人类基本道德感情或集体意识的角度界定。三是伦理型。主要是某些激进派犯罪学派学者从人类权利视角界定犯罪对国内外犯罪概念作了比较系统且全面的研究,详见王燕飞《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研究之比较》,《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39~50页。。以国内外犯罪学学界界定犯罪的模式为依据,对古代犯罪概念的界定模式属于规范宣告型与伦理型。规范宣告型犯罪概念较合理的一种模式:违反行为规范+法律制裁,合理之处主要表现为:可以克服单纯以法律行为规范方式界定犯罪而未能揭示犯罪之法律本质产生的局限性。法律行为规范本身只是宣告哪些行为是犯罪的一种方式或工具,关键是法律行为规范把某些行为界定为犯罪的依据——行为本身具有的危害性,强调应受惩罚性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突出强调行为社会危害性使得犯罪的概念从静态走向动态,但行为危害性的相对性与变化性也使得犯罪概念再次具有局限性,行为危害性的相对性与变化性只有置于时空语境中才能得到理解,同一行为,一部分人认为具有危害性或较大危害性,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没有危害性或危害性较小,况且某一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部分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在某一时期会变成无害行为甚至有益行为,部分有益行为在某一时期则会变成无益甚至有害行为。如何解决因行为危害性的相对性与变化性而导致犯罪概念之局限性呢?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构建一个基于犯罪本质视角且相对统一或普适之犯罪概念。这需要回答此问题:置于不同时空的某些行为具有或较高或较低危害性之判断标准有两种:一是人之心理活动;二是支撑整个社会秩序的伦理价值,包括人与人的伦理、人与社会的伦理、人与自然的伦理。相较于前者后者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中的犯罪概念以伦理视角界定比较合理,因为中国整个传统社会是依靠宗法伦理制度来维持社会秩序的持此观点的主要研究有,马作武《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张培田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王申主编《中国法制史》,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2)犯罪学研究对象的重建

犯罪学研究对象包括犯罪现象与守法现象有研究把“守法”变量整合进犯罪理性选择理论以解释犯罪。详情参见王肖飞《新犯罪理性选择理论:解释犯罪原因的一个理论框架》,载张凌、刘瑞榕主编《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国犯罪学学会年会论文集(2016年)》,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第136~143页。,这是一种从事实与价值层面做出的综合界定。虽然国内外犯罪学界都从各种视角来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但仍局限在犯罪现象本身或围绕犯罪现象而拓展的相关主题目前国内外犯罪学界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界定,主要有三种视角:一是从研究范围或领域界定;二是从方法论角度界定;三是从学科任务角度界定。具体对三种视角的论述与评价以及提出的新观点,详见王燕飞《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导论:以国际化与本土化为线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第54~74页。,基于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守法现象或守法行为也应视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原因有两个:一是中西方人性假设的差异。两种观点之不同根源于中西方文化对人性的假设,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假设“人性善”,即人人都是潜在的守法者;西方犯罪学理论假设“人性恶”,即人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从解释犯罪的角度,中国文化逻辑是:“人们为何守法”,“哪些因素或条件能够促进或阻止守法”,“促进或阻止守法因素或条件与守法之间的作用机制如何”,“如何制定政策保证人们守法”这些问题都是围绕“守法现象”展开。西方文化逻辑是“人们为何犯罪犯罪控制理论的设问是“人们为何不犯罪”,但其在解释犯罪原因时,关注的仍然是犯罪现象,解释逻辑同于以“人们为何犯罪”设问的其他犯罪学理论。”,“导致或阻止犯罪的因素或条件有哪些”,“导致或阻止犯罪的因素或条件与犯罪间的作用机制如何”、“如何预防或控制犯罪”。这些问题都是围绕“犯罪现象”展开。总之,中西方解释犯罪之逻辑上的根本差别:中国文化背景下的犯罪学理论之事实基础主要是“守法现象”,而西方文化背景下的犯罪学理论之事实基础主要是“犯罪现象”。

二是犯罪现象与守法现象之间的联系。两者之间的联系要从三方面探讨:首先,基于犯罪的法律宣告型概念。法律规范通过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为我们描绘一个文本性的“守法情景”,如果民众遵守法律规范,这个文本性情景就变成事实性守法情景,相反则变成事实性犯罪情景。因此,事实层面的守法现象与犯罪现象都是以法律文本性的“守法情景”为判断依据。其次,从犯罪哲学角度来看,西方犯罪学与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分别对应两种层次的价值追求。西方犯罪学思想是通过控制或预防犯罪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受侵犯,属于第二层次价值追求;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则是通过各种措施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以实现和发展社会公平正义,属于第一层次价值追求。只有两个层次的结合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和发展。第二层次价值追求是第一层次价值追求的基础,第一层次价值追求是第二层次价值追求的提升。这两种价值追求分别对应着事实层面的犯罪现象与守法现象。再次只有两者的整合才能组成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现象。守法现象与犯罪现象是交集关系而非相离关系或一物两面关系,原因包括三方面:一是两者会受到同一因素影响或在同一背景条件下共存。二是犯罪行为的稳定性与变动性并存[9]。三是不犯罪并不意味着就是遵守法律规范,因为除法律规范之外,还存在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性规范,也即两者并非“一物两面”关系。这也恰恰说明了西方犯罪学理论至今仍未较好解决的一个问题之成因:“为何有些人犯罪?为何有些人不犯罪?”西方犯罪学一直以来都把犯罪现象视为全部研究对象,而忽视对“那部分不犯罪现象”的研究,这也导致西方犯罪学理论对中国犯罪现象的解释力较弱。

(3)解释与控制犯罪视角或逻辑的重建

中西方解释与控制犯罪视角或逻辑存在差异,这根源于中西方犯罪学研究对象与人性假设的差异。通过比较中西方解释与控制犯罪视角或逻辑,学县揭示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之独特性。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解释与控制犯罪的视角或逻辑,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强调正式控制力量对犯罪的犯因性与控制性作用。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十分重视政府监管力量对犯罪的促进作用,主要包括政府政策不合理、政府官员任命不适格、政府的奢侈腐败相关研究详见杨永林《〈管子〉犯罪预防思想浅析》,《管子学刊》2003年第3期,第5~8页;郑颖慧《论朱熹的犯罪学说与和谐社会》,《兰州学刊》2006年第7期,第188~190页。,而不强调被害人在犯罪发生中的作用,主要把其视为应受保护的对象,但西方犯罪学相对较为重视被害人在犯罪发生中的原因性作用。政府监管力量对犯罪的控制作用,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其一,强调采取“软性”措施(例如教育)控制犯罪的发生;其二,注重通过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而阻止犯罪发生。

二是强调发展遏制犯罪之因素与促进守法因素。西方犯罪学从诞生伊始就从犯因性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及控制犯罪,但后来这一研究思路遭到大量著名犯罪学家的批判,使得犯罪学界开始转向关注非犯因性因素,主要表现在“保护性因素”保护性因素是与风险性因素相对应的概念,保护性因素是指预示着后期实施犯罪可能性减小的因素,风险性因素是指预示着后期实施犯罪可能性增大的因素。在这一领域的著名学者是David P. Farrington。与“积极犯罪学”积极犯罪学关注能够帮助个体远离或停止犯罪的相关社会性包容与积极经历的作用。详情参见Ronel, N. , Frid, N, Timor U. The Practice of Positive Criminology: A Vipassana Course in Pris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nder Therapy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 2013, 57(2):133-153。的研究,但这些研究视角未能在西方犯罪学界受到像犯因性因素同样的重视。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强调发展促使不犯罪之因素并不等同于西方犯罪学中的控制理论,因为两者前提假设不同,控制理论假设每个人都是潜在犯罪人,它关注的依然是可能导致犯罪的因素或条件,例如消除犯罪机会。而基于每个人都是潜在守法者假设的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强调促使不犯罪因素更多的是考虑如何使人们变成真正的守法者,着力点是完善和挖掘促进守法因素,关注的对象是社会大众。出现犯罪行为时,关注焦点主要是促进守法因素之政策本身是否存在不完善或漏洞。当然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也主张犯罪原因的多因素论与犯罪机会对犯罪的促进作用主要研究参见张小岭《论荀子的犯罪学思想》,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魏中礼《荀子犯罪学思想初探》,《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第119~121页。,以及对犯罪的综合预防,强调礼仪教化(德治)、法、行政管理(行政官员的治理、行政执法者的行为)对犯罪的综合预防作用[10]

三是强调对犯罪控制政策效果的研究,也即注重消除犯罪因素的顺序以及控制政策起作用所需条件。西方犯罪学者对犯罪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研究因素与犯罪间的相关性;其二,研究一个因素对另一个因素与犯罪间关系的影响。另外还有学者依据时间对犯罪因素进行分类依据时间,犯罪因素可以分为三类:处于长期平均水平或基准线的变量、短期偏离基准线数小时至数天的变量、情境性偏离数秒至数分钟的变量。详情参见Agnew R. Crime and time:The Temporal Patterning of Causal Variables.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2011, 15(2): 115-139。。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注重分析促使人们不犯罪因素间以及犯罪因素与不犯罪因素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因素间发挥作用的先后顺序,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相当重视消除贫困在控制犯罪中的基础性地位。因为如果两个因素中的一个是以另一个为前提条件而起作用,那么,犯罪控制政策必须有顺序地整合这两个因素,否则仅针对单一因素的政策,可能会导致犯罪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如果针对促使人们不犯罪的因素而言,就不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多数学者之所以没有足够重视遏制犯罪因素与促使守法因素,原因是学者研究犯罪视角的局限性所致,目前西方犯罪学界研究犯罪存在两种视角:其一,直接从犯罪原因性因素或条件性因素角度探究犯罪的产生与生成,然后制定控制政策;其二,直接从控制犯罪的视角开展研究,并思考导致犯罪与遏制犯罪的因素。两种不同的研究视角导致被纳入研究视角的因素范围不同,前者从犯罪现象事实层面开展思考,后者从消灭或减少犯罪的价值追求层面开展思考。所以,从解释犯罪原因角度研究犯罪与从控制犯罪视角研究犯罪,会影响我们关注因素的范围和类型。

四是强调基于内因控制犯罪,注重对犯罪意识与意志的遏制。西方犯罪学理论关注的犯罪原因可以分为外界环境因素与人自身因素。当然也有研究把这两方面整合以解释犯罪,例如认为“犯罪事件由作案者和作案的情境组成”。[11]这种整合属于从一果多因角度看待问题的方式,但外界环境因素与人自身因素的关系如何呢?外界自然或社会环境并不直接作用于犯罪行为,而是通过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犯罪行为。所以,在外界自然或社会环境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个中介因素——犯罪意识或意志。那么,探讨如何遏制人们的犯罪意识或意志就显得十分关键,中国传统犯罪哲学思想认为主要包括三方面措施:其一,培养人们的荣辱观。认为贫困是犯罪的经济根源,并主张采取富民的预防措施,但这是基于一个前提性假设:贫穷导致人缺少羞耻感、富裕使人产生羞耻感。以现代犯罪学理论分析,此前提亦有局限性,萨瑟兰提出“白领犯罪”概念“白领犯罪”一词,由美国著名犯罪学家E. H.萨瑟兰于1939年提出。定义为:受人尊敬及社会高阶层之人士,在其职业活动中所从事的犯罪行为。详情参见〔美〕E. H.萨瑟兰《白领犯罪》,赵宝成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也是基于事实层面的富人犯罪现象,此时就存在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羞耻感能够遏制富人犯罪吗?个体或群体随着阶层上升或下降的犯罪现象又该如何解释与控制呢?其二,以严刑重罚来遏制。法家则认为人生而具有“好利恶害”的本性,追逐名利不计手段,走上犯罪道路也是必然的,对人的这种本性之恶,仁义道德无能为力,因而必须以严刑重罚来遏制,这背后的逻辑事实基于刑罚威慑的心理效应。西方哲学家边沁以“趋利避害”原则解释人的行为选择,并作为犯罪理性选择理论建构的基础,从犯罪行为成本收益角度解释犯罪。其三,满足人们正当合理需求。《管子》虽然也认为人生而趋利避害,但和法家不同,它主张要在一定程度上“从民之欲”,满足人们正当合理的需求,“爱之,利之,益之,安之”[12]

二 中国犯罪学理论之未来

1.犯罪学理论未来解释的犯罪现象

西方诸多著名犯罪学学者认为犯罪学理论未来发展方向是构建一般性或统一性犯罪学理论代表性学者及其具体观点详见:Agnew R. , Toward a Unified Criminology: Integrating Assumptions about Crime, People and Society. NYU Press, 2011; Braithwaite J,王平、林乐鸣:《犯罪,羞耻与重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WikstrÖm, Per - Olof H, Robert J. Sampson. The Explanation of Crime: Context, Mechanisms and Develop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美〕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森、特拉维斯·赫希《犯罪的一般理论》,吴宗宪、苏明月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目的是增强理论解释力,并通过整合和验证以减少那些不重要或解释力弱的犯罪学理论。那么,判断一个犯罪学理论重要性与解释力的标准是什么呢?判断犯罪学理论重要性与解释力的标准并非被解释的犯罪现象或犯罪行为数量和犯罪学理论的逻辑性这两方面,而是被解释的犯罪现象或犯罪行为在当代社会或世界中的重要性,那么何为当代社会或世界中重要的犯罪现象或犯罪行为?终案是与世界经济中心国家的经济现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犯罪现象或犯罪行为。因为“发生在世界经济中心的经济现象对全世界经济的影响比发生在其他周边国家的经济现象的影响大”, [13]相比于发生在非世界经济中心的犯罪现象或犯罪行为而言,与发生在世界经济中心经济现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犯罪现象或犯罪行为对世界的影响可能相对较大。拥有诸多证明实力之经济标签的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平均贡献率已达约30%,居世界第一证明实力的经济标签有: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贸易国、第一大外汇储备国、220多种工业产品产量居全球第一、120多个国家与地区最大贸易伙伴等。详情请参见单成彪、杨牧《从“进”到“近”:中国在世界舞台的新坐标》,人民网,http://world.people.com.cn/n1/2016/1006/c1002-28757257.html, 2016年10月6日。。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犯罪学界应该重视与中国经济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犯罪现象或犯罪行为。

2.犯罪控制政策的未来构想

后工业化时代的特点是彼此双方对其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或某些服务无人提供[14]。“当经济增长使社会告别物质匮乏阶段后,社会的自主意识开始觉醒,人们的公共参与热情与参与机制条件的短缺就成为新阶段的主要矛盾。”[15]在这种情况下,犯罪现象与犯罪控制会出现三种新变化:一是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没有应民众需求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令民众不满意,都会导致基于“供需矛盾”而产生的需求缺口由犯罪来填补;二是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积极性提高也会使非政府主体积极参与犯罪控制活动,并在犯罪控制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三是当代社会应该把经济规制与社会规制整合起来关于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的解释,详情参见〔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5~6页。。因为大量的社会问题是由经济领域问题引起,这也在根本上要求经济性规制政策与社会性规制政策整合。

(1)基于控制主体的三层次犯罪控制

全球化促使规范性控制系统发生如下变化:国际性与超国家性法律规范及非国家性控制机制迅速增长。并且较超国家法律规范,私人行动者创设的非政府控制手段越来越多[16]。这种变化引起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是判断犯罪的主体转变,即从政府转变为政府与国际和私人团体或行业。虽然它们判断犯罪的标准依然是规范或危害性,但已经从政府法律规范转变为政府与国际和私人规范共存,这将导致对犯罪的判断权从政府手中逐步转移到国际和私人行业或团体手里,每个关注某方面的国际和私人团体或行业都可以在自己的行业或团体文化中理解和解释犯罪,并制定遏制犯罪的措施。另一方面遏制犯罪的责任划分更为细化。犯罪侵害的利益除了部分公共利益之外,更多的是特定团体或行业利益。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国际和私人团体或行业承担起遏制犯罪的责任,政府仅保留遏制部分涉及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之责任。但这里面涉及一些颇具挑战性的问题:如何保证私人团体或行业具有足够的积极性去主动遏制犯罪?把遏制犯罪视为私人团体或者行业的法定义务还是政府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购买服务?当私人团体或行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潜在犯罪风险时(犯罪人可能会利用此产品或服务),私人团体或行业如何处理自身经济利益与犯罪风险之间的紧张关系?

三种不同的犯罪控制主体匹配置于三种不同空间内的犯罪。国际组织适合控制跨国犯罪,民族国家适合控制国内跨省犯罪,行业组织或团体适合控制某一行业范围内或某一领域内的犯罪。当然三种控制主体之间也需要紧密配合,因为部分犯罪是跨越上述三种空间的。但就犯罪社会预防而言,存在一个棘手问题:犯罪社会控制政策如何国际化或超国家化?目前较难构建一个世界性或区域性的犯罪社会控制政策,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是一国或地区内具体作用于同类犯罪行为的犯罪社会因素可能不同;二是不同国家间的犯罪定义、社会文化及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如果犯罪机会没有降低,那些丧失实施犯罪能力的人——或者是那些停止犯罪的人,就会被其他人替代。”[17]这就可能导致部分犯罪行为转移至具有合适犯罪社会因素的国家或地区。

2.基于产品与服务需求的犯罪控制

较工业化时代犯罪机会,后工业化时代犯罪机会的特点是犯罪机会已经与满足民众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相融合。后工业化时代犯罪机会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身对于犯罪人来说就是机会,例如犯罪分子利用运营商提供的一卡双号服务实施诈骗犯罪。二是犯罪分子以提供某种产品与服务的形式去实施犯罪,这种产品或服务是能够给被害人提供某种便利或者带来部分利益。例如犯罪分子利用带有二维码的假交通罚单实施诈骗。这些变化都根源于后工业化社会的特点。

针对上述两种后工业化时代犯罪机会,应该采取的犯罪控制政策包括两方面:第一,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依据相应标准开展利用产品或服务犯罪评估。这主要针对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身对于犯罪人来说就是机会的情形。但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开展利用产品或服务犯罪评估所依据标准的性质。标准的性质主要包括:强制性标准与自愿性标准,那么,把开展犯罪评估所依据标准之性质规定为哪种更为合理呢?判断依据是不能破坏企业家精神以及产品或服务创新,因此犯罪评估标准以自愿性标准为主,以强制性标准为辅。二是如果评估发现某些产品或服务能够为犯罪创造机会,那么就可能存在民众便利性与消除犯罪机会间的矛盾。第二,有关产品或服务之规范应迅速且有效地满足民众对产品或服务的合理需求。结合后工业化社会特点,应该重视两方面:首先,保障有关产品或服务之规范满足人们对产品或服务之最低限度合理需求。传统西方犯罪学理论对人性的假设是人性恶,从某种程度上说,西方犯罪学理论解释的是那些具有不合理需求者实施的犯罪,而中国犯罪学思想对人性假设是人性善,则解释具有合理需求的人实施犯罪的原因,为了控制有关产品或服务需求之犯罪,犯罪控制政策必须满足民众对产品或服务之最低合理需求。其次,针对有关产品或服务之规范不能满足其合理需求的个体或群体,应该积极寻找满足需求之替代措施,同时防止犯罪市场生产的产品或服务介入。

(3)基于目标与手段促进守法之犯罪控制

后现代政府监管或者规制的理念是尽量减少非必要监管或干预。这就对原有法律政策结构模式构成挑战:政策由目标、手段、结果三部分组成[18],法的基本任务是符合正义地解决问题[19],解决问题的方式是设计制度与规则[20]。为了确定一种相对较优的法律政策结构,具体评估两方面的内容:约束条件与负面影响,前者包括制度约束、经济约束与部门利益约束,后者包括对经济、社会、企业等影响[21]

为了促进守法需要使监管或规制对象拥有更多手段选择自主权关于守法原因的经典研究认为,守法原因有三种:自愿、经济奖励、法律责任,但守法成本过高就会导致行为人不愿意遵守法律,即自愿与经济奖励的守法动机就会失效。当守法成本较高且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时,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守法的动机就会失效。详情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监管政策:从干预主义到监管治理》,陈伟译,法律出版社,2006,第94页。还有研究认为,采取说服性而非强制性的执法方式,是鼓励守法的一种理性策略,因为合作比纯粹强制性的威慑措施更易让人们遵守法律,因为纯粹的威慑措施不会考虑监管对象在守法时遇到的特殊困难。详情参见〔瑞典〕汉斯·舍格伦、约兰·斯科格《经济犯罪的新视角》,陈晓芳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第51~73页。,政府政策更多的是目标细化:从一个原则性总目标,分解成若干分目标,并为每个分目标制定评价指标,以判断监管或规制对象是否达到目标。就监管或规制对象采取的行为如何评价,后工业化社会不同于工业化社会强调行为性质评价之时代,而是目标评价时代,将那些采取不对社会造成危害之行为而未达到政策目标的情形称为“目标违法”,从而取代工业化社会以行为性质评价的法律政策导向。工业化社会法律政策认为监管对象只要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去实施行为就可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这一思维存在严重逻辑错误,也即没有充分考虑监管对象差异性以企业为例,有研究表明: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承受相对较大的守法成本,因为大企业具有良好的成本消化能力,例如增加生产量、扩大规模等。但中小企业消化成本能力相对较弱,如果提升产品价格就会导致中小企业面临不利的竞争环境,同时也把守法成本转嫁给了消费者。详情参见席涛《求索:公平与效率之间:法和经济学博士论文集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第268~269页。。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行为指南,但仅具指导性而不具强制性,可以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不同的行为手段,以供监管对象选择或参考。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被监管对象采取损害社会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实现了法律政策目标,该如何处理?因为我们的目标是推动建立一种无行为规范而只有目标规范的法律政策,但不能全部借助刑法来规制损害行为。一种思路值得思考:行业规范或者私人规范可以为政府政策提供帮助,两者可以配合,实际上在一个行业领域,采取何种行为,行业组织最有发言权,而且部分人采取损害行为也可以在行业内遭受制裁,如果触犯刑法则由刑法制裁。这也符合后工业化社会的特点:民众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提高,而且政府也在扶持和培育社会或行业组织的治理能力,以充分发挥它们在各自领域内的作用。现实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损害行为可以实现法律政策目标;二是损害行为从性质上就与法律政策目标相违背,即行为的危害性与法律目标相抵触,但损害行为可以实现行为人自己的目标,之所以不能实现法律目标是因为法律目标与行为人个人目标的冲突。只要监管对象采取不对社会或者第三人造成危害的行为去实现法律政策目标都是被允许的,但需注意的是,这种行为不能表述为“不法或违法行为”,因为没有法律对行为做出规定。

三 结语

本文通过研究中国犯罪学理论的根基与未来,寻找中国犯罪学理论的文化根基,重建了具有中国文化基因的犯罪学基础理论,可以使中国犯罪学理论拥有自己的生长基点。另外,本文还指明后工业化时代之犯罪控制政策走向,可为未来中国犯罪学理论走向提供预测。这种从过去至将来的研究视角,为中国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做出了较为合理的方向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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