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发展:成效与展望(20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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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四次修改宪法,实现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004年3月14日,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2903名全国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郑重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以2863张赞成票的结果,通过了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将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中国宪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次修宪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这次修宪共有14条修正案,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宪法地位,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宪法保障,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宪法依据,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为确立和完善紧急状态制度提供宪法依据,等等。

这次修宪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自下而上、两下两上,经过反复认真研究,形成修改方案;二是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多次讨论研究,提请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后,由党中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这次修宪,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了讲法治与讲政治的统一,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这次修改宪法,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为了广泛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宪法,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党中央决定以这次修改宪法为契机,在全国集中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编辑出版了宪法和宪法修正案辅导读本和学习问答,举办了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宪法学习班,开办了宪法和宪法修正案远程讲座和专题报告会,并通过各大媒体加强对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宣传与普及。各地区、各部门把学习和贯彻落实宪法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专题讲座、课堂教学、座谈讨论、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宪法知识和学习贯彻宪法。通过一系列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宪法的宣传教育,使各级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