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刑事法治
刑事法治状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案件的质和量,二是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水平。2003年全国刑事案件的数量及恶性案件的情况已由相关数据所反映,而2003年刑事立法的情况在立法机关的有关材料中也已得到详尽说明,从刑事法制的推进意义上来说,进展有限。因此,此处的分析主要针对的是刑事司法的状况。
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可以得到2003年的刑事司法状况与上年相比并无明显变化的印象。如果说评价刑事司法状况的依据主要在于刑事司法实现刑事法律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这两个方面的因素,那么,在刑事司法实现实体公正方面没有明显的变化时,理应将关注的重点放到刑事司法在实现程序公正方面的进展。然而,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并不足以得出这方面进展程度的明确结论,倒是出现了一些对实现程序公正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迹象。这可以从具有轰动效应的案例中予以分析。
沈阳的刘涌案件引起轰动,源于二审法院改一审死刑判决为死刑缓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后,再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这虽然给案件画上了句号,并因此平息了众多议论,然而,因该案而暴露的问题却未因此而消解。诸如一旦被告方提出证据系由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由谁承担?法官肯定指控或否定辩护、判决书认定事实,是否需要充分说明理由?民众对犯罪的普遍憎恨,在个案中应否以及能否避免对司法构成强大压力,以至于可以不顾合法证据所应得到的结论?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并能够扮演哪种角色?上述种种问题在刘涌案件中的处理方式和结果,使人们有理由对刑事司法的程序公正所遇到的困境产生忧虑。现代刑事法制观念关于公正的要求,既在于否定以情绪代替法律,也在于肯定辩护方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在于要求职权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追诉犯罪。当这些要求可以被如此否定时,推进刑事法制面临着需要解决的难题。因此,刑事司法实现程序公正的艰难程度,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参见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2(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