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再认识
【内容提要】目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研究,还缺乏方法论视角的整体把握。作为方法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首先是唯物论立场与辩证法的有机结合,是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把握世界的基本逻辑;其次是历史的唯物论,也是历史的辩证法;最后是辩证法、认识论与逻辑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是通过认识论而建构起来的方法论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体现为以实践为基石的唯物论同以矛盾为原则的辩证法的有机统一,它既是我们以往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途径,也为今后发展马克思主义预留了广阔的理论空间。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 方法论 实践原则 矛盾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在解读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仅克服了旧解读体系的局限,构造了新的解读框架,而且形成了许多新观点、新思想,弥补了以往理论研究的缺失和不足。然而,近些年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发展,基本上都是以社会实践为基点,直接达到新观点和新认识,而缺少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解释这个重要环节和基础,理论上存在着结构性缺陷。由于缺乏方法论视角的研究,已经取得的成果仍难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这会带来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原有的理论无法跟上实践的发展。譬如,生态文明、软实力等问题,在已经形成的理论框架中难以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如果不突破原有的理论框架,仍然沿袭传统理论解释实践活动,将会出现第二种可能,使理论高度复杂化。即便如此,在理论上也未必能做到自圆其说,反而进一步削弱了理论的解释能力,无疑对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会造成巨大的冲击,从而使理论的价值实现受到影响。其实,对于任何严肃的哲学理论,方法论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没有方法论的支撑,理论本身的合理性、确定性就无从实现。因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和把握,就不仅要看到实践观所强调的唯物论立场和辩证的方法,而且要看到它背后的方法论,即作为整体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实际上,正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方法论的研究不够自觉,造成了理论上的不足、缺失,甚至扭曲。本文试就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思路,以期推进相关认识的发展。
一 作为方法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
以往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多侧重于观点、原理,而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观点、形成原理的方法以及由观点、原理导引的方法研究不足,在“有什么样的内容就有什么方法”的思维定式中,不仅忽略了方法的研究,而且把方法和方法论混为一谈。诚然,方法是理论内容的实证化、外化,是运用理论内容于实践转化而来的结果,因而应当同理论内容一致,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内容就有什么方法。但是由于理论的主观性、人们理解内容的差异性以及运用内容于实践的自觉性不同,同一内容导引的方法并不相同。不研究方法的后果,要么架空理论,要么扭曲方法。更何况,方法的研究并不能代替方法论的研究。
一般来说,方法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工具,由于工具的功能、功率是具体的;工具的使用从主体到客体,从时间到空间都是具体的,因而作为工具的方法也是具体的、有限的。方法的有限性就在于:首先,方法的前提是有限的,有限的理论内容所反映的客观现实是具体的,适用于一定对象的方法对于其他对象而言,必然是有限的。其次,方法的功能是有限的,适用于一定对象的有效方法仅限于对象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层次的分析,这意味着,特定的方法只在特定的视角对把握对象有效。最后,方法适用的领域也是有限的。无论什么方法,都不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任何一种方法都不能代替其他方法。由此看来,方法不同于方法论。如果说,方法是具体的,方法论就是对具体方法的抽象和概括,方法展示个别、个性,方法论则代表一般、共性。也就是说,方法论是对具体方法的高度抽象概括与凝练,是对诸多方法具有的普遍、共性特征的总结,是关于方法的理论认识。由于科学和理论的层次性,由科学知识和理论导引的方法也是分层次的,但是,无论怎样划分层次,哲学处理思想材料的功能就在于提供更根本的方法,即方法论。哲学本身就是方法论。
作为方法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唯物论立场与辩证法的有机结合,是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把握世界的基本逻辑。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正确把握,也应当是在实践基础上唯物论与辩证法有机结合的框架下展开。以往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理论的解读强调了唯物论,也强调了辩证法,但忽略了把二者结合起来的中间桥梁——实践。离开了实践的唯物论,只能是带有唯客体主义倾向、见物不见人的唯物论;离开了实践的辩证法必然是上与下、正与反、多与少、好与坏等的简单公式,这种公式要么是对纯思维运动的抽象把握,要么是对自在自然运动的抽象,而无论怎样,都不是对人的活动及其所构成的历史运动的辩证认识。这样一来,唯物论立场必然排斥以人为本;辩证法被归结为三大规律和成对的范畴。实际上,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旧哲学的扬弃就在于:一方面,站在人的现实活动的基础上观世界。在这里,被人观到的世界,无论存在还是发展变化,都只能在人的活动中得到解释和说明。从实践看待现实世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及其导引的方法。另一方面,赋予黑格尔辩证法体系中三大规律和诸多范畴以现实活动的内容。在这里,三大规律和诸多范畴不过是从不同视角对实践及其关系的概括和总结,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结构成辩证理论体系。这样,辩证法和辩证法规律、范畴具有不同的含义——前者构成方法论,后者则是具体的方法。
作为方法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历史的唯物论,也是历史的辩证法。在实践论域中,历史唯物论与历史辩证法内在一致。众所周知,唯物史观是马克思的首创,其基本内容即“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以往学术界对马克思这段经典表述的理解多停留于历史唯物论,而忽略了历史辩证法。历史辩证法有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结合起来考察社会历史现象,揭示了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创立了唯物主义的历史辩证法,即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历史唯物主义把人类历史置于现实的基础上,使历史发展的根源和动力得到了科学的说明。
作为方法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辩证法、认识论与逻辑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是通过认识论而建构起来的方法论体系。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哲学通常是把本体论、认识论、逻辑看作互不相关、各自独立的部分,把客观规律与认识和思维规律互相对立起来,或者完全脱离认识论和逻辑研究本体论问题;或者完全撇开本体论,撇开现实发展的客观内容,抽象地研究人的认识能力和思维形式。机械唯物主义者虽然把认识看作思维对于存在的反映,但他们不懂得辩证法,不了解实践在认识中的作用,因而不能辩证地考察客观存在与人的认识、思维过程,也就不可能看到辩证法、认识论与逻辑三者的一致。在康德那里,不仅作为客观规律的辩证法与认识论、逻辑相分裂,而且认识论与逻辑也是两回事。最早提出辩证法、认识论与逻辑三者统一观点的是黑格尔。黑格尔批判了康德割裂辩证法、认识论与逻辑的观点,在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三者相统一的思想。但他是在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从理性,而不是从实践理解三者的统一,因而没有也不可能揭示三者统一的实质。马克思主义哲学打破了传统哲学的理论框架,以实践为基石揭示了三者的统一。辩证法、认识论、逻辑的关系,虽然它们从不同领域和角度反映实践及其规律,但它们的基础、看问题的立场和方法以及价值选择和取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如果说,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每一方导引的是具体的方法,那么三者的统一就是方法论。
二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实践基石
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石,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显著特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正是以实践为契机,才突破传统哲学理论的窠臼。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唯物主义虽然也强调了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但它们关于唯物论立场的强调未能达到科学。列宁关于物质客观实在性的解释和说明,虽然克服了旧哲学对物质界定的局限,但只揭示了马克思主义作为唯物主义同其他唯物主义的一致,而未能突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的特殊性。如果只停留在客观实在性层面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则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史上的革命意义就被忽略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旧哲学的改造就在于,在实践的基础上,把唯物论与辩证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往理论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解读强调了实践性,却并未注意实践基石及其带来的哲学变革。实际上,实践基石不同于物质基石,实践是人的物质的活动,强调实践是现实世界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区别于其他唯物主义理论的显著特征。当我们以实践为基础看待现实世界时,实践的客观性体现着唯物论的立场,实践的辩证性体现着辩证的方法。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论即实践的辩证法。由于实践是社会的、历史的,实践的唯物论或实践的辩证法也就是历史的唯物论或历史的辩证法。这样的唯物论与辩证法都包含着人类的认识和由认识构成的逻辑。以实践为基础的辩证法、认识论、逻辑的统一则意味着客观内容与主观形式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
实践作为基石带来的哲学变革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也不同于其他哲学。以往的哲学,特别是西方哲学大都以本体论、认识论、历史观及其联结为理论框架。它们把本体论作为逻辑起点,把认识论看作建立本体论的必需,而把历史观看作本体论、认识论原理的应用。一般来说,任何理论都需要一个逻辑前提。马克思主义哲学也不例外。旧哲学把本体论作为前提,导致机械的板块结构的形成。马克思主义从实践看待现实世界,由于实践不是“体”,而是在社会历史中不断展开的辩证运动,因而传统的板块结构就不适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逻辑前提不是传统哲学所要求的“体”,而是人的现实的活动。在这里,逻辑前提所意味着的“本”有着双重内涵。一为根本,即任何理论都应当具备的出发点;另一层含义即本性、本质。马克思主义以实践为出发点,承认了实践之本,显现了实践性特征;实践既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根本,又是这一理论区别于其他理论的本性和本质。
以实践为基石,强调实践是现实世界的基础,有助于把唯物论的立场与以人为本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克服了以往解读体系见物不见人的局限。在这里,人是现实世界的主体。而主体不同于主观,主体的能动性不能被归结为主观能动性。这是因为,主体与主观的参照系不同,由此获得的规定性也不同。在主观与客观的对应关系中,与意识、思维属于同一类概念,是精神的东西;主体与客体相对应,它作为现实的具体的人,不是纯粹的主观,而是有意识的物质性的实体,是意识和物质实体的统一。强调主体的能动性恰恰是马克思主义与旧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的区别。强调实践是现实世界的基础还有助于从合乎规律性与合乎目的性的结合中理解现实世界。以往我们更多地从合乎规律性理解现实世界,而忽略了现实世界所包含的人的目的性。诚然,现实的存在是合乎规律的存在,违背规律的事物不可能长久地存在下去。但是现实世界的一切作为人的作品都是为着满足一定的需要被人创造出来的。需要作为人的活动的始因在实践活动中转化为目的支配着实践活动的方向和进程。实践活动的结果也就必然包含着人的目的及其实现。由于人在实践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需要不同,反映需要的目的不同,实践活动及其结果也就不同。看不到实践活动的目的性,就不可能理解现实世界的多样性。
三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矛盾原则
唯物辩证法作为理论体系必然有它的核心,无核心便不成体系。唯物辩证法的诸多规律和范畴都围绕着矛盾规律展开。一方面,矛盾规律是揭示事物联系的实现和发展变化的根源、动力的具体规律,从而为人们认识世界提供了具体的方法;但是另一方面,矛盾规律蕴含的辩证思维方法却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
关于矛盾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的观点,学术界早有共识,但是对矛盾及其在现实世界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看法却不尽一致,其中包含着一些误区,大体有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关注了矛盾的普遍性而忽略了矛盾的特殊性,或相反。就前者来说,长期以来,理论界关于矛盾与事物关系的把握基本停留于事物本身就是矛盾,即把事物与矛盾等同起来的认定上。这种观点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既承认矛盾的普遍存在,也承认矛盾作用的普遍性,但忽略了矛盾的特殊性。诚然,矛盾内在于事物之中。世间没有什么事物不包含矛盾。但是矛盾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多样的而不是单一的,是复杂的而不是简单的。这是因为,事物作为复杂的系统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至于哪些因素构成了矛盾,却是需要根据条件而具体分析的,这当然要诉诸主体性。一方面,事物所包含的矛盾是多方面的,矛盾的显现会有不同的情况;另一方面,主体的认识水平和价值目标不同,在同一事物中提炼出来的矛盾也不同。笔者认为,事物本身就是矛盾只是就矛盾的普遍性而言的,至于矛盾的特殊性却是需要通过主体的提炼和把握才能发现的。矛盾的普遍性不能代替矛盾的特殊性。看不到矛盾的特殊性,就会把矛盾分析方法当作简单的公式。这方面误区的另一种情况却相反,只看到矛盾的特殊性,而忽略特殊性是属于矛盾的。由于过分强调矛盾的特殊性,势必忽略矛盾之间的联系,其结果必然是眼界和思路会受到限制,这或许就是现实生活中本位主义的认识论根源。
第二,关注了矛盾的不同性质而忽略了矛盾的类别。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矛盾性质的把握以《矛盾论》为根据,把矛盾区分为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两种。与此对应的,从矛盾的性质看待解决矛盾的方式。一般说来,一方克服一方和双方同归于尽的方式适用于对抗性矛盾及其解决,而双方融合的方式适用于非对抗性矛盾及其解决。其实,矛盾的存在是一种常态,而这种常态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事实矛盾、认识矛盾与价值矛盾。由于现实世界的普遍联系,事实之间的对立统一构成事实矛盾。在这里,矛盾双方虽有主要和次要之分,却无主、客之区别。人的认识作为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在一定历史时期和一定条件下,总会有局限性,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的认识也会逐步扩展与深化,从而构成了认识矛盾。人作为主体对自身对象的价值判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下也在发展与变化,这就构成了价值矛盾。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与逻辑统一观点,强调的是事实矛盾与认识矛盾的统一,但二者的统一实际上是以一定价值判断为前提和基础的,然而,这在以往被忽视了。
第三,关注了矛盾的客观性而忽略了对矛盾的把握要受主体条件的制约,或者相反,把客观的矛盾归结为主观,喜欢或厌恶矛盾。前面提到,矛盾是客观的,但又是复杂的。面对复杂的客观矛盾,需要主体的提炼,或者说,认识和把握矛盾照样需要发挥人的主体性。主体性及其发挥状况不同,人们把握到的矛盾及其发展程度也不同。这也就是有人从表层看问题,而有人则从更深层次看问题的原因。与此相反,仅从主观方面理解矛盾的表现大体有两种,即一味地强调矛盾和一味地回避矛盾。前者的潜台词在于,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因而矛盾越多越好;后者的潜台词则认为矛盾是阻碍发展的因素。出于这样的认识,前者往往制造矛盾,后者往往否认矛盾。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联系,而人们对矛盾的认识与作为认识对象的矛盾大体上趋于一致。笔者认为,不能离开实践的观点理解矛盾,在这里,应当坚持如下观点:第一,矛盾是关系范畴,而不是实体范畴。离开了相区别、对立,甚至相互排斥的双方,无所谓矛盾。第二,虽然矛盾内在于事物之中,但矛盾与事物不是直接的同一。如果说,事物是整体,那么矛盾不过是事物所包含的要素。第三,矛盾既存在于事物之中,也存在于人与事物的关系之中。前者构成事实矛盾,后者构成认识矛盾和价值矛盾。第四,对矛盾的认识和把握仍然需要以实践为出发点。实践的具体历史性意味着其中的矛盾也是具体历史的,而对具体历史的矛盾的把握既有事实判断,也有价值判断。第五,矛盾作为事物发展的动力是就事物的自我运动而言的。事物所包含的矛盾及每一矛盾双方力量的对比及其变化使事物不断地运动变化。第六,解决矛盾推动事物的发展是就人在实践活动中的作用而言的。由于矛盾及其运动状态不同,人的目的不同,因而不能千篇一律地看待矛盾的解决。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核心是一个而不是两个。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实践为基石的唯物论同以矛盾为原则的辩证法是有机的统一。一方面,实践本身就是由诸多矛盾构成的有机系统,矛盾作为动力推动实践的发展;另一方面,矛盾就存在于实践之中,矛盾的原因、动力作用必须通过实践才能表现出来。实践作为矛盾体系包含着诸多矛盾意味着,实践是矛盾存在的场所。既然所有的矛盾关系都根源于实践关系,那么它们在本质上就是实践的。
四 重新审视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意义
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首先,有助于深刻地学习和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精髓。学习马克思主义,先要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本人的思想观点,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思想,是深入、准确理解他们的思想观点、基本立场最为便捷的办法。其次,有助于辩证、历史地看待每一阶段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成果。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人作为现实的人生活于具体的社会历史阶段。由于历史的局限,他们只能研究和探索他们所处时代的历史课题。随着实践的发展,理论的内容应当更丰富。正像邓小平反复指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从来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它要求人们根据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不断结合变化着的实际,探索解决新问题的答案,从而也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最后,有助于开拓思维,更好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尽管每一阶段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局限性,但其不足也只是相对意义上的,因为历史总是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精华正是以社会实践为核心思想的方法论原则,重新审视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意义就在于这既是我们以往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途径,也为今后发展马克思主义预留了广阔的理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