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伦理研究(2017年第1期/总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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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正义的进程

任丑任丑(1969~),男,河南人,哲学博士,西南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应用伦理学与西方道德哲学。

摘要 在神话中,宙斯作为正义之神体现了人类追寻的一种目的——正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也形成了强者和弱者的朴素的正义观念。亚里士多德深入研究正义问题时,发现了两个令自己困惑终生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应该如何选择算术公正与几何公正,第二个问题是我们应该根据哪一个真价值来进行分配。对于这两个问题,罗尔斯更看重的是算术平均的分配正义。在此基础上,他运用“无知之幕”得出第二原则,也就是差异原则。有鉴于此,我们提出权利正义的尝试:秉持共同权利优先原则(算术平等)、特殊权利合道德以及民主商谈原则。

关键词 算术公正 几何公正 权利正义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开篇就说,每一种艺术和研究,每一种行为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因此,善乃万物之目的。Aristotle, The Nicomachean Ethics, translated by David Ross, revised by Lesley Brow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1.那么,人类所追寻的善的目的是什么呢?凭直觉言,这个目的就是正义。或者说,正义是人类追寻的善的目的之一。

一 正义之神的渴望

在进入这个正题之前,我们首先回想一下中国的一部小说《西游记》,里面有一个为我们熟知的事情,那就是吃了唐僧肉可以长生不老。但唐僧无论被哪个妖怪捉住,都不能被妖怪吃掉,这是为什么呢?《西游记》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唐僧被妖怪抓住以后,往往不被马上吃掉。妖怪还要想想蒸着吃,还是煮着吃,甚至还考虑邀请妖亲怪戚一同享用。为什么妖怪不单独直接吃掉唐僧呢?妖怪考虑卫生问题、共享问题,考虑妖怪关系问题。考虑这些问题需要什么呢?需要理性。就是说在《西游记》里这些妖怪都是有理性的动物,只有人才具有理性,也就是说这些妖怪都是人。既然都是人,那就有共同点,追求人类共同性的规则价值。唐僧没有被妖怪吃掉就是因为这些妖怪无论是象精还是狐狸精都是有理性的动物。他们是人,不是纯粹的动物。人类是有差异性的,有的人像狮子一样勇猛,有的人像猴子一样聪明,有的人像狐狸一样狡猾,有的人像老鼠一样畏缩。不过,人都有共同点,即都是有理性的动物。他们要用理性去思考问题,做一件事情要考虑它的目的,考虑共同追求什么。这种共同的追求到底是什么呢?这些妖怪的心里面也不明白,《西游记》里面也没有清楚的表述。但是有一点很清楚,那就是人不能吃人。唐僧是人,要吃唐僧的那些妖怪也是人,所以唐僧不能吃,也吃不了,这是一个共识点。再往上推,人不能吃人又包含了什么样的目的?这一点我们可以在古希腊神话里看得更清楚些。

大家都知道涉及古希腊神话的几个简单事情,开端是混沌神卡俄斯。卡俄斯生出地神该亚,该亚生出天神乌拉诺斯,天地结合就是自然。自然有一个特征就是生生不息,于是有了万事万物。在万事万物中有一种神,其实也就是原始人了,它是提坦神族,其中有一个叫克洛诺斯,也就是时间。时间标志着人类历史的开端。人类一旦有了历史,这个历史就会发生变化。这时候该亚怂恿小儿子克洛诺斯(时间)杀死并取代其父乌拉诺斯(天)。这意味着人类对自然的一种超越。用时间来杀死天,杀死自然,也就是说人类由纯粹的动物状态进入了有历史的原始时期。在杀死天以后,提坦神族的下一代神族里面有一个正义之神宙斯,是克洛诺斯的儿子。后来,正义之神宙斯又把他的父亲时间之神克洛诺斯推翻,自己主宰人类历史和整个宇宙。从此以后,宙斯就没有再被推翻了。众神为什么没有再推翻宙斯呢?因为宙斯是正义之神或者说他是正义的符号。

唐僧没有被吃,因为他是人,妖怪也是人,人不能吃人,这是人类的价值底线。宙斯作为正义之神体现了人类追寻的一种目的——正义。人类追寻正义,所以不会推翻正义,因为这是人类本性对正义之神的渴望。

二 朴素正义的追寻

神话追寻正义的精神也体现在我们日常的行为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会有一种朴素的也就是自发的、未经理论论证的正义观念,我们可以把它称为朴素的正义观念。

朴素的正义观念虽然有很多种,但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如果把人类大致分为强和弱两类,朴素的正义观念大致分为强者希望的几何比率正义观和弱者希望的算术比例正义观。不论强者还是弱者都有追求对自己有利的目的。强者一般追求一种几何比率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期望拉大差距,主张能力强的人能够得到更多的金钱、财富、权力。几何比率的正义观通常有两大类:一种是功利正义观,就是谁的功德多谁就得的多;另一种是等级主义正义观,谁的地位高,谁就获利多。

相对于强者来说,弱者同样也期望自己的利益得到正当保护。弱者的正义观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平均正义观,弱者希望在分配利益时忽视等级地位,平均分配社会财富和资源;第二种是报复正义观,弱者的利益在遭受侵害后,希望进行一种对等的报复,希望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所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正义诉求;第三种是人道正义观,弱者期望一种人道关怀的正义观。

不过,无论强者还是弱者的正义观念在当时都还没有系统的理论论证。朴素正义的追寻需要理论论证合理性反思的深刻把握。

三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反思

但是我们人类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随着社会水平发展到一定的阶段,都不自觉地反思这些朴素的正义观并形成一定的理论成果,形成对正义观系统的思考。这个标志性人物就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是最早对正义观进行系统化思考的百科全书式的哲学家。

(一)两种正义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思考最早出现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当中,他对正义的论证十分复杂Aristotle, The Nicomachean Ethics, pp.80-101.,现在我们来把它简单化。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正义,一般正义也指政治正义,也包括自然正义,也就是对现有法律的尊重。亚里士多德认为在这个领域内,正义是相对容易实现的,他的侧重点是另一类,特殊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特殊的正义有三种: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互惠正义。矫正正义就是在事后发现不公正现象再进行矫正。互惠正义主要是指商品交易,是一种对等交易,比如两头羊换一头猪。这两类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

(二)亚里士多德的困惑:分配正义

分配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主要体现在经济领域中,它分为两种:一种是算术意义上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应该平均分配经济利益。此外,人与人之间也存在差异,这样的差异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也应该重点考虑,根据差异所做的分配称为比率平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才是真价值。差异性是指一个人的能力、天赋、出身,乃至一个人的地位、影响。比如有人擅长唱歌,有人擅长运动。一个擅长运动的人就更有可能在体育竞赛中获奖,据说柏拉图曾经是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冠军。一个擅长唱歌的人也更容易成为歌手。亚里士多德认为在经济利益的分配中应该注重这种差异性。在亚里士多德提出两种分配正义并经过反复的思考后,他发现了两个令自己困惑终生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两种分配形式应该如何选择?是以算术意义上的平等为根据,还是以几何比率的平等来作为分配的正义呢?平均分配的存在打击了强者对社会做贡献的积极性,从而也影响了社会进步的速度,进而影响弱者的利益。如果以几何比率的平等作为分配正义,强者的利益得到保障。然而,强者永远只是少部分,弱者才是大多数。如果弱者的利益遭到损害,强者的利益也会受到影响。在当今我们依然能够观察到这样的现象。比如说,个别穷人在仇富心理驱动下,往往会做出砸商店、抢银行、劫富济贫等毁坏性行为,强者的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也会受到伤害。所以,亚里士多德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办法,这就是体现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中道思想。亚里士多德的倾向是对两种分配正义观都予以考虑,并且是以几何比率的分配正义为重点。但在两者之间怎样平衡,亚里士多德也没能做出解答。

在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亚里士多德又发现了第二个问题。假如我们现在都同意按几何比率的平等来进行分配,那么我们应该根据哪一个真价值来进行分配?根据一个人的天赋、出身、财富、地位等的哪一个来分配呢?假如我们都按天赋、能力来进行分配,谁的能力强、天赋高,谁就能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但是人的天赋、能力也有很多,是按一个人的歌唱天赋来分配呢?还是根据一个人的运动天赋来分配呢?还是其他能力呢?假如按照唱歌的天赋来进行分配,那么有运动天赋的人不能同意这种分配,因为他们也是有天赋的。从而不能按任何一种天赋来进行分配,否则会引起天赋不同的人之间的矛盾。即使大家都同意以某种天赋来进行分配,这也同样存在问题。亚里士多德举了个例子,一个乐队奏乐需要乐器,乐器之间也有差异,现在有一支最好的笛子,这支笛子应该分配给技术好的人还是技术差一点的人?技术好的人说应该给自己,因为自己的技术好。技术差的人也说应该给自己,这样才可以拉近和技术好的人的差距。这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那么这个标准到底该怎么定呢?这个问题在现实和理论中都很难达成一致。亚里士多德抛出这两个问题虽然有自己的理解,但也没能寻求到真正予以解决的较为满意的答案。

四 罗尔斯对正义的系统研究

亚里士多德之后,人们对正义的追寻和讨论持续不断,但始终没能真正解决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两个问题。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教授的《正义论》系统地研究了正义问题。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可以说,《正义论》对亚里士多德的两个问题做出了一个比较满意的回应。罗尔斯对正义的论证十分复杂,我们围绕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两个主要问题来理解罗尔斯的正义观。

(一)回应第一困境:两种分配形式如何选择?

对于第一困境,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都认为算术平均的分配正义观和几何比率的分配正义观都要兼顾。亚里士多德的选择偏重几何比率的分配正义观,罗尔斯在这个问题上与亚里士多德不同,他更看重的是算术平均的分配正义观。所以,罗尔斯把算术平均原则作为第一原则,我们简单地把它称为平等原则。它追求人的自由权利,实际上是要尊重每一个人作为人的自由和权利。

(二)回应第二困境:应当按何种真价值进行分配?

相对而言,亚里士多德偏重选择几何比率的分配正义,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这种选择的困境是我们究竟应该依据哪一个真价值来分配,是依据天赋、出身,还是能力或其他真价值?

为了回应这个困境(即第二困境),罗尔斯提出了著名“无知之幕”的设想。[5].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pp.136-141.罗尔斯借鉴了康德的人为自己立法的自律思想。罗尔斯认为,我们在处理按何种真价值来进行分配的问题时,首先要确定正义的原则不是从外部强加于人的,它是我们人类自己的自由选择。也就是说,正义原则是人类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的自由选择。

我们可以从古希腊神话中看到,人类的共同性的追求是超越天地或超越自然、否定或扬弃时间,最后止于宙斯,也就是正义之神。这类似于《大学》说的“止于至善”。只不过,古希腊神话所指的这个至善是正义之神——宙斯。宙斯主宰人类的历史后,就不再被推翻了。这样一种人类自我追求的正义目的,转换为罗尔斯的话就是:正义不是外在强加于我们自身的目标,而是我们人类自身本性不断追寻的至善目的,是我们自由本性的自由选择,是人与人在协商后建立的契约或制度。

既然正义原则是我们人类本性的自由选择,那么怎样来追求真价值的分配正义原则呢?为此,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无知之幕”。

“无知之幕”的设想源于古希腊罗马神话的正义女神朱斯蒂提亚(Justitia)的形象。古希腊神话中正义女神的名字叫泰米斯(Themis),是天与地的女儿,她的名字原意为“大地”,转义为“创造”“稳定”“坚定”,从而和法律发生了关系,是法律、正常秩序女神。泰米斯手中常持一架天平。后来这位正义女神与万神之神宙斯(正义主神或正义男神)结合,生下了正义女神——狄凯(Dike),协助她共掌法律、秩序和正义。狄凯掌管着白昼和黑夜大门的钥匙,监视人间的生活,在人灵魂转世时主持正义。她的造型是手执宝剑的美少女。古罗马兴起后,罗马人接受了希腊的诸神。他们将泰米斯与狄凯母女二人的形象合而为一,取名为朱斯蒂提亚(Justitia)。朱斯蒂提亚双眼蒙布,她一手持天平,一手执宝剑,主持人间正义。某种意义上讲,“正义”(在拉丁语中写作“Justice”)源于朱斯蒂提亚(Justitia)这位正义的守护神。这位双眼蒙布的朱斯蒂提亚(Justitia)就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神话原型。或者说,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就是双眼蒙布的朱斯蒂提亚(Justitia)的正义精神的哲学表达。

简单说来,罗尔斯提出,对于特殊价值我们先不予考虑。就是说,在分配时,一个人的天赋、出身、地位、财富等先不考虑,或假定我们在并不知道这些特殊价值的情况下考虑分配的正义原则,使这些特殊性处于无知状态。在抽掉人的特殊性,抽掉人的天赋、出身、地位、财富之后,剩下的就是人类共同性和普遍性。从这一点来建立分配的正义,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真价值的差异。罗尔斯的这个办法的关键在于寻求人类的共性和共同价值。这就是“无知之幕”。

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他的第二原则,也就是差异原则。差异原则包括两点:一是社会上所有的职位对所有人都开放,把所有人都看作有平等的权利来求职,而不论其出身、天赋、家庭。只要是一个人,社会的所有职位就都应该对他是开放的。比如在教育资源问题上,假设哈佛大学有一定的招生指标或者是职位,这个指标或者职位就该是对所有人开放的,而不应该考虑一个人来自何处。任何人在求得这个职位的权利上是平等的。社会上的所有公共资源应对每一个人平等开放。如果强调某些人的特殊真价值的优越性,这是不公正的。所以,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就是在强调公共资源应对每一个人、每一个公民开放,大家公平竞争,不能根据一个人的地域差异或家庭、能力的差异来设置。机会要平等,竞争要公平,不能人为加以限制。人与人的差异性应该体现在平等机会上的竞争当中。比如,北京大学面向全国招生,不管一个考生距离北京有多远。假设北大的录取分数是680分,一个人只要考到680分,他就可以进北大,考不到680分的则不能被录取。这其中就体现了差异,却是公正的,因为考北大的机会对每一个考生来说是平等的,北大的教育资源是公平开放的。

此外,罗尔斯还特别强调考虑差异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能损害或者说要有利于社会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在这种差异原则下,公平原则才是正义的。比如,我要建立一个科研基地,需要征收附近居民的住房,我们就不能直接拆掉他们的房子,侵害社会底层老百姓的利益。一个社会的分配正义原则是有底线的,它不能无休止、无底线地牺牲弱者的利益。相反,分配要有利于弱者的最大利益,这是社会公正不能触碰的底线。只有在不伤害弱者的利益并保证最弱者的最大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在分配的正义原则中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

实际上,在通常的制度设计中,弱者的利益往往被忽视或者不予考虑。因为制度是由强者来设计的,强者往往从自己的利益角度来设计有利于强者利益的制度。不过,这样的制度不按正义原则来进行分配,其损害的不仅是弱者的利益,强者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古今中外的历史一再告诫人类:当强者损害弱者的利益,尤其是最弱者的利益达到其不能生存的限度时,弱者就会奋起反抗,乃至爆发暴力革命。如果暴力革命胜利,强者往往被推上断头台。崇祯皇帝在李自成围城之后,手刃自己的子女和皇后,最后在景山自缢身亡。法国大革命时,国王和皇后都被推上断头台。强者伤害弱者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弱者就会起来反抗。所以照顾弱者的利益不仅是为了弱者,也是为了强者。

正义不是为强者或弱者谋利,而是为所有人谋利。罗尔斯的正义论思想在国际上产生了巨大影响,其对正义的论证也相当复杂,但核心也就是他的两个原则。罗尔斯的理论后来遭到他的同事诺齐克[5].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pp.136-141.Robert Nozick)的反对,也受到了哈贝马斯等人的批判。限于主题和篇幅,我们这里只讨论诺齐克的反驳。

(三)诺齐克对差异原则的反驳

罗尔斯和诺齐克都是哈佛大学的著名教授。某种程度而言,诺齐克正是针对《正义论》,出版了其著作《无政府、国家、乌托邦》。诺齐克试图回到亚里士多德几何比率公平优先的立场,他主要反对罗尔斯的平等原则,尤其反对对弱者的补偿。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 1974, pp.32-35.

诺齐克认为,政府不能对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进行干涉。一个人的能力强,他就应该多赚钱,政府就不应该收强者的税去弥补弱者。如果弱者什么都不干,强者就没有义务来养活他们。所以,诺齐克特别强调应该按几何比率的平等来进行分配,能力强、天赋好、出身条件优越者就应该多得,相反,就应该少得。诺齐克的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他注重强者和效率。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基点始终是关注弱者,他始终关心的是人类的共同利益,追求共同价值,注重算术平等优先于几何比率公平。诺齐克更强调几何比率的差异原则。

正义论到罗尔斯以及围绕罗尔斯产生的争论已经达到了某种程度的巅峰状态。但是,人的平等的原则和差异的原则,或者说算术公正和几何比率公正之间的这样一种矛盾是不是解决了呢?依然没有解决。但是仅仅强调诺齐克讲的效率的公正,即几何比率的公正,又会导致贫富差距加大。当贫富差距拉大到一定程度,弱者就会产生一种仇富心理。并且贫富差距拉大之后,人与人的差距虽然体现出来了,但人与人的共同性是不是也被抹杀了呢?抹杀不了。一个亿万富翁和一个乞丐存在一种巨大的财富差距,但乞丐是一个人,亿万富翁也是一个人。一个乞丐和一个亿万富翁,都是有理性的动物,只是亿万富翁有更多的金钱而已,他们都是人这一点是抹杀不了的。如果说一个社会(或制度)仅仅考虑效率功用的话,它就强制性地抹杀了人之为人的共同性,这样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那就是弱者与强者的共同死亡,这样就会爆发恐怖袭击。现在恐怖袭击与这个是有关系的。这也可能导致小范围的抢劫害命、大范围的暴力革命、王朝的更替,甚至爆发人类历史上最惨烈的世界大战。人类历史曾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追根溯源,从正义的角度看,这是贫富差距的强烈对比,是效率公正占据绝对优势所产生的人类恶果。支撑它的最直接的理论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公正价值观念。社会达尔文主义强调的是弱肉强食,实际上强调的就是绝对的极端的效率公正。当效率公正走向极端,爆发革命、战争的时候,弱者就会受到非人类的残酷伤害。我们看到,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生命灾难,其数目更是绝对的惊心动魄。这种巨大的伤害,是永远没法弥补的。

在正义原则中,算术平均与几何比率之间的矛盾是永远存在的。在21世纪的欧洲,就爆发了以“所有的人都不同,所有的人都平等”为口号的运动,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运动呢?“所有的人都不同”强调的是人的差异,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不可分割的,他的理性、天赋、财产、家庭、出身都不一样。可是每一个人都是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所有的正义都是围绕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差异展开的,这是一个社会制度追求公正的一个永恒主题。所以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开篇就特别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德性。”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p.1.换言之,制度有没有德性,制度是不是善的,就看制度是否正义。

五 权利正义的尝试

罗尔斯虽然深刻地看到了这一点,但是在真正的现实生活当中,能不能做到绝对公正,能不能做到大家都感到是公平的呢?其实做不到,绝对的公平是最大的不公平。因为人的平等和差异全部抹掉之后,才能做到绝对公平。也就是说,人类灭亡才能达到绝对公平,而人类灭亡则是最大的不公平。人类只要存在一天,或者说有理性的动物只要存在一天,就都要去追求正义。我们都是人,都是平等的,但是每个人都有差异。什么是公正?永远有争论。这种争论的过程,恰好是我们人类追求本身所具有的一种理性的共同目的(即正义)的过程。对我们个人而言,这是一种自由,我们这种自由追寻的目的体现在制度上就是正义。

正义原则下的人与人的平等(同一)与差异的内在张力推动着一代又一代的人对正义的追寻。这一过程并不会停止,对正义的追寻一直在路上。随着时间的洪流,随着时代不同,同一个制度的正义,这一代人认可,下一代人不一定认可。即使一个普遍都认可的正义,在执行的过程当中,也会出现这一部分人认为这是正义的,另一部分人认为可能不是正义的情况。在正义落到具体实施的时候,又会出现巨大的差异。理论在得到思想认可的时候和我们真正做事情的时候会产生很大的差距。所以,对正义的追寻永远是一个过程。只要我们人类永远存在,我们就会一直追求。我们人类存在的过程,就是我们自由地追求正义制度下保障我们人性尊严的过程。有人类在,正义就不会停止。人类犹存,对正义的追寻就绝不停止。

在这里我们可以尝试把正义表述得明确一点,比如说,我们可以把正义具体化为一种权利。鉴于两次世界大战带来的对人类的巨大伤害,我们人类达成了一个共识,共识的成果就是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至今为止,人人都应当享有平等权利依然是我们人类所达到的具有最大共识的国际性的一个原则。

(一)共同权利优先原则(算术平等)

既然如此,我们可不可以说,我们都是人,我们具有共同的权利。这个权利应当优先,这个就算是算术平等?我们能不能把算术平等优先转变为共同权利优先,一个社会制度的公正能否首先考虑人类共同权利的公正?比如说,一个经济体要在五年之内赚五百亿。在赚这五百亿的时候,可能会伤害某些人的生命。要建立一个化工厂,建立一个核电站厂,可能会危害一些人,伤害一些人的生命。那么,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应当不受到伤害,健康不受到伤害,这样的共同权利是否应当优先?究竟是赚钱优先,还是维护我们的共同权利优先呢?这是很明确的,一个正义的制度优先考虑的是人类的共同权利不受伤害,在赚取财富、追求GDP的时候应该考虑,如果危害了我们的共同权利的话,这些行为就应该立刻停止。在我们人类共同权利优先的情况下,也就是算术平等原则优先的情况下,我们再来考虑比率的公正原则(几何比率公正)。

(二)特殊权利合道德

我们人类除了共同权利之外,还有特殊权利,如医生具有治病救人的特殊权利,教师有上课的特殊权利,学生有读书的特殊权利,公务员有做公务员相应的特殊权利。这些权利,都是某一部分人所拥有的权利,这不是共同的。这些某一部分人,或者某些人,甚至是某一个人所具有的权利,相对于我们人类的共同权利而言,它们可以称为特殊权利。特殊权利是在不危害共同权利的情况下享有或行使的权利,这样的特殊权利是合道德的。医生虽然享有治病救人的权利(不是医生我们就不享有这样的权利),但他们不能危害我们的共同权利,这样他们行使作为医生的权利就是公正的。相反,如果一个人的病本来可以治好,结果被医生越治越严重,最后病人被治死了,这样特殊权利的行使就危害了人类的共同利益,这就是不公正的,制度就应该拒斥这样的特殊权利。

一个掌握公共权力(特殊权利的一种)的人,比如一个法官、一个省长,行使公共权力的时候有一个原则:不能危害我们公民的共同权利,不能危害生命权、受教育权、健康权。比如说一个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利用这种权力把一块地批给他亲戚或批给他送礼的人,并因此收取大量黄金存在家里。这样的特殊权利危害了共同权利,它是不正当的并且应当受到制度的制裁。如果制度没有对这样的不正当特殊权利实施制裁,就是不正义的。

罗尔斯说:“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屈从于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算计。”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p.4.最违背公正的特殊权利,就是极权。极权是权利的一种极端滥用。它不仅危害了人类的共同利益,还使成千上万的人的生命被剥夺。极权这样的特殊权利,是极其不道德的,必须绝对地、无条件地加以剔除。

(三)民主商谈原则

虽然我们可以用共同权利和特殊权利的制裁和道德原则来作为制度设计的一个支撑,可是现实是非常复杂的,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想法,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家庭出身、背景和能力。在共同社会制度之下,有的人会觉得公正,有的人会觉得不公正。在发生这样的公正冲突时该怎么办?必须有实践,不能停留在空谈上。这个实践要靠一定的途径,就只能靠民主商谈原则。

民主商谈原则不能保证所有的人都认为是公正的,但是它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平等,这是我们人类切实能做的。在公平和差异遇到矛盾的时候,民主的形式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公正,在这样的过程中,逐渐抵近正义原则。比如同学们在期末评比奖学金的时候,有一个一般原则:以大家上课的课时、考试的成绩、你发表论文的多少或发表什么档次的论文作为标准。假如没有这个原则,那么评比之后,肯定会有一部分人觉得不公正。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那只有通过民主商谈原则,而且在评奖学金的时候,不能是班主任或某一个人说了算,还应该有评奖学金的工作小组,有学生,有领导,有老师,大家共同来商量。这样虽然不能保证评奖的绝对公正,但是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评奖学金过程中的不公正,这也是切实可行的。如果让一个人来决定大家的奖学金的话,不公正的风险就会提高。

我们最后再讲一个大家熟悉的例子:《东京审判》中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战犯的审判。在我们看来,像冈村宁次这样的一级战犯,按我们中国人的想法,判绞刑也很正常。但在投票表决时,反对绞刑和支持绞刑的差距有多大呢?仅有一票之差。印度的那个法官就认为,佛祖可以拯救甲级战犯的灵魂,可以不判死刑。在这样一个我们人类最高级别的审判,在对这个甲级战犯罪恶分明的这个认识当中,尚且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存在分歧很正常,最关键的是不能一个人说了算。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善恶不明,有些事模糊不明,绝对的善恶分明很难厘清,善恶常常重叠交织。在公正的制度之下,我们应当建构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公正的商谈程序或缓冲路径。

我们人类既有共同性,又有差异性。正义既要考虑我们每个人的共同权利,同时也要考虑我们每个人的特殊天赋和对社会特殊的贡献,应当采取民主商谈这样的程序。人类的浩浩青史,某种程度上就是人类永无停息地寻求正义之路的不朽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