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 中国司法透明度
第一章 2011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
为推动中国司法透明,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正义,治理司法腐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以下称“课题组”)于2011年启动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活动,以法院网站的信息公开情况为视角,分析中国司法透明的现状,发现存在的不足,提出改善的建议。
一 2011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成效
评估发现,绝大多数法院对推进司法透明工作比较重视,并提高和促进了网站在推进司法透明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司法信息的公开渠道、公开力度、公开范围都有所扩大。
1.司法透明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
为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司法公开要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的基本原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述司法公开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以下简称《六项规定》),明确了司法公开的几方面内容,并于2010年确定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不少地方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如201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上海法院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从对各地法院调研的情况看,不少法院也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司法公开工作。
2.网站日益成为法院发布信息的重要平台
评估显示,网站正在成为法院公开信息的重要平台。评估期间,26家高级人民法院中,仅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建设网站,网站建设比例已达96.2%。43家中级人民法院中,有39家中级法院建有网站,占90.7%。很多法院网站设置了《法院概况》《诉讼指南》《裁判文书》《法院公告》等栏目,方便公众获取有关信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一个统一的网站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提供在线服务,既节省了信息化资源,又保证了信息发布的统一协调,方便公众查询本省法院的信息。另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网站首页专门开辟了司法公开活动专栏,提供信息公开目录导航,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信息。
3.重视运用高科技手段提供便民服务
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便民服务,成为一些法院创新司法透明方式的重要手段。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在线服务平台(http://www.hshfy.sh.cn/shfy/gweb/zxfw.jsp)分为当事人服务区和公众服务区。在公众服务区设有三维诉讼引导系统,其中包括法院的地图及乘车路线,进入法院之后的角色模拟,方便公众身临其境地了解诉讼、立案、旁听、查阅、拍卖等程序信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采取动画解说的形式,帮助公众了解相关信息,很有特色。
4.逐步建立和完善在线服务功能
随着中国网民人数的增多,为满足网民网上办事的新需求,有些法院没有止步于仅仅将网站作为单向发布信息的平台,而是建立和完善在线办事功能,如提供网上预约立案、网上查询案件进度等服务,以方便公众获取司法服务、参与司法活动。
二 2011年中国司法透明度短板
在评估过程中,课题组也发现法院在网站建设和信息发布中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法院网站建设的总体水平不高。
评估发现,法院网站建设情况总体而言不够理想,影响司法透明度。课题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建设情况进行了统计和验证,仅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有网站且网站链接有效,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建有有效网站,比例不足60%(见图1)。这说明,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还普遍不高,法院公开信息还过于依靠布告栏等传统手段,司法透明的水平、效果受到很大制约。此次评估期间,高级人民法院中,有1家无网站,中级人民法院中有4家无网站。
图1 全国中级人民法院建有有效网站的情况∗
∗ 本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提供的全国中级人民法院名录检索核对整理。
目前法院网站域名的选择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托中国法院网,域名以chinacourt.org为后缀;另一种是自建网站,域名以gov.cn或者.org为后缀。依托中国法院网可以有效节约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但部分接受课题组访谈的地方法院工作人员反映,依托中国法院网存在服务无法满足自身需求的矛盾,且自建网站能突出自身特点,今后如何统一值得有关部门关注。
第二,法院的信息公开工作亟待推动落实。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一直大力推动司法公开,各地法院也纷纷进行各种创新,但调研显示,法院工作信息、诉讼指南、审判信息、执行信息乃至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情况总体上不理想,不少法院未能在网站上全面有效地公开上述信息,导致公众无法通过网络获取有关信息,不能方便其行使诉权,也不利于公众对司法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网站首页无用信息喧宾夺主。
评估发现,有的法院网站首页充斥法院领导人活动的新闻图片报道,公众和当事人关注的司法信息被淹没在大量的新闻报道中。有的法院在便民措施栏目中甚至全部以新闻报道的形式讲述法院的好人好事,具体的便民措施信息难觅踪迹。有的法院仅在极不醒目的位置,如网页右下角设立《诉讼指南》《鉴定》《文书》等栏目,但是除《法律文书》栏目之外,大多数栏目无内容。还有的法院网站设置宣传当地特色的栏目,而忽视其司法公开的功能。法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设网站,目的是要让网站成为司法公开的平台,结果往往成了领导个人秀或政绩秀的舞台。
第四,网站信息链接和栏目链接有效性亟待提升。
有的法院网站设置的栏目或者相关的信息链接根本无法打开或者打开后无内容,纯属摆设。例如,有的首页设有《回音壁》《留言板》《庭审直播间》等栏目,一些网站提供了搜索引擎等,但都存在功能失灵或无效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院信息的公开。
三 中国司法透明之审务公开
审务公开主要评估法院方位地址、机构设置与功能、司法工作相关人员简介、规章制度、联系渠道等信息的公开情况。法院作为公共机构,与每个公民都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联系,其职能权限、机构设置等信息都应该向公众公开,方便公众了解。公开这些信息有助于公众和当事人方便快捷地找到法院的位置,对法院工作有个整体的了解和认识,并能通过网站披露的渠道进行咨询、投诉、建议等。
课题组在此板块中主要对法院地址、机构设置、下辖法院情况、人员状况、法院规章制度、联系电话、在线咨询平台、投诉渠道、全网的搜索引擎等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测评。
评估发现,法院地址信息(包括地址、邮编、地理方位示意图、行车或乘车方式等)的公开情况不理想。仅有2家高级人民法院和6家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提供了详细的地址信息,分别占7.7%和14%;超过50%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接近35%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公开法院的地址和邮编;仅公开地址一项信息的高级人民法院有3家、中级人民法院有4家,分别占11.5%和9.3%;另外还有4家高级人民法院和11家中级人民法院未在网站上提供任何地址信息,分别占15.4%和25.6%。
法院审判职能信息的网上公开情况不够理想。课题组从法院内设部门名称、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电话等方面对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在26家高级人民法院和43家中级人民法院中,提供内设部门全部信息的各有1家,分别占3.8%和2.3%;公开任意三项信息的高级人民法院有1家、中级人民法院有6家,分别占3.8%和14%;公开内设部门名称和职能两项信息的高级人民法院有7家、中级人民法院有20家,分别占26.9%和46.5%;仅提供内设部门名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7家、中级人民法院有8家,分别占26.9%和18.6%;未提供任何内设部门信息的高级人民法院有9家、中级人民法院有4家,分别占34.6%和9.3%。
根据法院审级的规定,公众或当事人可能需要了解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下辖法院的信息。为便于公众或当事人快速找到下辖法院的信息,法院通常会在网站上提供下辖法院的名称和链接。评估结果显示,就整体而言,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下辖法院信息链接的有效性明显好于中级人民法院,有21家高级人民法院和13家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链接全部有效,分别占80.8%和30.2%。
法院的审判活动是通过司法工作相关人员的具体工作来实现的,因此,这部分人员的工作相关信息应该向社会公开。课题组将法院人员分为四类:法院领导、审判人员、书记员和人民陪审员。法院领导通常是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对案件审判有重要影响,而审判人员、书记员和人民陪审员则直接参与案件审判,公开这些人员的资料有助于公众对其进行监督。课题组注意到,法院人员信息的公开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法院人员信息公开得太细可能侵犯其隐私权,且有可能为当事人公关法官提供线索,进而影响到司法公正。课题组认为,法院人员系参与行使司法权的公职人员,其隐私权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监督司法权的需要,且境外还有公开法官配偶、子女信息的例子。评估中也确实发现,有的法院并无上述顾虑,在法院人员信息公开方面先行一步。例如: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公开了所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设有《审判人员信息》栏目,公开各审判、执行部门法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法官等级,并公开审判委员会组成名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公开了法官信息和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信息,还进一步公开了全省法院干警亲属、高级人民法院离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统计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公开了“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或法律服务职业情况统计表”,内容包括法官姓名、部门、职务、亲属姓名、关系、所在律所名称。但个别地方法院工作人员也向课题组反映,个别工作人员因个人信息被公开而受到当事人威胁,因此,在中国现有社会环境、司法环境下,如何权衡此类信息的公开程度,应慎重考虑。
关于是否公开人民陪审员信息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人民陪审员的选派不由法院负责,法院不必公开其信息。而课题组认为,虽然人民陪审员的选派不由法院负责,但因为其参与案件审判,法院有义务公开其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评估结果显示,整体上,网站在人员信息公开方面并不理想。法院的领导姓名、职务、学习工作经历和工作电话信息中,公开任意3项信息的,高级人民法院有34.6%,中级人民法院有20.9%;公开任意2项信息的,高级人民法院有23.1%,中级人民法院有11.6%;在网站上未公开法院领导任何信息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高达38.5%和55.8%;没有一家法院公开了法院领导的上述四项信息。即使公开法院领导信息的,很多也只是公开法院院长一人的信息。提供审判人员姓名的高级法院只有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海南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中仅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审判人员信息;提供审判人员姓名的有4家,分别是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海口中级人民法院、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大多数法院网站并未提供审判人员的信息, 92.3%的高级人民法院和88.4%的中级人民法院未在网站公开审判人员的任何信息(包括无网站的法院)。除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口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书记员的姓名信息之外,其他法院网站均未提供书记员和人民陪审员的信息。
法院人员应遵守的纪律规定同样也应该为公众知晓,这有助于公众比照纪律条文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但调研显示,仅有10家高级人民法院和18家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公开了纪律条文规定,分别占38.5%和41.9%(见图2)。
图2 2011年被调研法院纪律文件的公开情况
评估显示,法院投诉、举报、信访渠道的公开情况相对较好。超过80%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超过70%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公开了投诉、举报或信访渠道。
四 中国司法透明之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是法院对诉讼常识、诉讼风险提示、法律文书范本、立案信息、诉讼费用标准、诉讼流程、司法鉴定以及审判指导意见等作的解释说明。公开诉讼指南的作用,一个是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另一个则是普及公众的法治知识,提升法治意识,对那些有诉讼需求的公众来说,通过了解诉讼程序和常识,也可以对将要进行的诉讼有一个预期判断。《若干意见》和《六项规定》均对诉讼指南的公开作了要求,《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明确要求,法院“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者法院网站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要求在法院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
课题组主要对诉讼常识、诉讼风险提示、法律文书范本、立案信息、诉讼费用标准、诉讼流程、司法鉴定以及审判指导意见等内容进行了评估。
课题组考察了诉讼指南栏目的设置情况。设置栏目有助于集中发布诉讼指南方面的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调研显示,绝大多数网站都设立了诉讼指南栏目或类似栏目,如《普法天地》《便民措施》等。26家高级人民法院中除一家未建网站外,25家法院均设置了诉讼指南类似栏目,占96.2%; 43家中级人民法院中,有38家法院设置了诉讼指南类似栏目,占88.4%。
审判指导意见是上级法院就某类案件审判的原则、法律适用等,对下级法院发布的指导性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判案件时通常会参考上级法院下发的审判指导意见,因此,公开审判指导意见,有助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预期案件的审判结果。评估结果显示,高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审判指导意见方面好于中级人民法院,42.3%的高级人民法院和23%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公开了审判指导意见。当然,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除了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开意识稍强之外,也与高级人民法院级别较高、所制定的指导意见的数量客观上会多于中级人民法院有关。
诉讼常识是有关诉讼的基本知识和信息,大多数法院会在诉讼指南以及类似的栏目中公开诉讼常识。调研结果显示,超过92%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超过70%的中级人民法院都在网站上公开了全部或部分诉讼常识(见图3)。
图3 2011年法院公开诉讼常识的情况
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遇到的一些争议事实以外的因素,这些因素往往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其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有义务将诉讼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提前告知公众。评估发现,84.6%的高级人民法院和69.8%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公开了诉讼风险。
法律文书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文件,诉讼指南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提供各种法律文书的范本,以便当事人在无律师帮助的情况下了解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格式。调研发现,相当一部分法院网站未提供任何法律文书范本,26家高级人民法院中除1家无网站之外,38.5%的法院未在网站上提供任何法律文书范本;43家中级人民法院中除4家法院无网站外,48.8%的法院未在网站上提供任何法律文书范本(见图4)。
根据收费公示原则,法院应公开诉讼费用的缴纳标准以及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条件。评估显示,高级人民法院在公开诉讼费用标准和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方面做得较好,76.9%的法院公开了全部诉讼费用标准和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程序和条件;中级人民法院中有26家法院提供诉讼费用标准,25家法院公开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程序与条件,分别占60.5%和58.1%。
诉讼流程方面信息的公开有助于当事人或公众了解诉讼程序全过程,但评估发现,法院公开诉讼流程的情况并不理想,46%的高级人民法院(包括无网站的法院)未通过网站公开诉讼流程,中级人民法院未公开的比例则高达65.1%,未提供流程图的比例则更高,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高达77%和88%。
图4 2011年法院提供法律文书范本的情况
五 中国司法透明之审判公开
审判是诉讼的核心环节,司法透明最重要的内容是审判信息的公开透明。调研组从开庭公告、旁听事项、听证事项、庭审直播、案件审理进度查询、送达公告、裁判文书、典型案件等方面对审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测评。
开庭公告是人民法院向人民群众发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信息的重要载体。《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均要求,公开审判的案件须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法院应该就将要公开审理的案件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利知晓法院的主要工作,并选择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评估结果显示,76.9%的高级人民法院和58.1%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提供开庭公告。开庭公告的内容一般包含开庭时间、当事人信息和案由。有些法院还会在开庭公告中提供案号和法庭组成人员信息。
旁听案件审判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监督司法活动的重要途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0条均对此有明确的要求。但调研显示,仅有19.2%的高级人民法院和18.6%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列明了旁听规则和程序。课题组在与法院工作人员的座谈中了解到,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公民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障碍,但是实践中,由于法庭与法院办公场所不分离,加上法庭座位有限,公民要参加旁听并不顺利,法院旁听工作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
课题组对法院网站是否列明听证的规则和程序以及是否提供听证公告进行了考察。《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均对此类信息的公开有明确要求,但结果显示,仅有42.3%的高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提供了听证的规则和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中提供听证规则和程序的法院仅占9.3%,且绝大多数法院都未提供听证公告。
利用新媒体对庭审过程进行直播,是近年来各地法院推动司法公开的一项新举措。为此,课题组对法院网站发布的庭审直播预告、庭审直播以及庭审直播回放等信息进行了评估。结果发现,有些法院非常重视庭审直播工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有专门的视频直播网页,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视频直播与太湖明珠网合作,借助专业资源提升司法公开的水平。11.5%的高级人民法院和9.3%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正在开庭审理的案件直播信息,34.6%的高级人民法院和30.2%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供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的视频信息。
庭审的结果最终将反映在裁判文书上。公开裁判文书对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够督促法官秉公判案、认真撰写裁判文书,对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可起到重要监督作用。评估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下,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落实较好,92.3%的高级人民法院和83.7%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设立了有效的裁判文书栏目,84.6%的高级人民法院和79.1%的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栏目内的信息可以全部打开。为提升裁判文书获取的便捷性,许多法院将裁判文书按照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案件类型进行分类,有的还配有裁判文书搜索引擎,方便公众快速找到自己需要了解的裁判文书。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公开系统较为完善,配有文书助手,可以查阅所有的文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司法文书还可以在线评论。还有的法院(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展示栏目中公布了优秀文书和较差文书,起到奖优惩劣的作用。
但是在裁判文书上网方面,也发现了不少问题。
首先,裁判文书更新不及时。只有19.2%的高级人民法院和27.9%的中级人民法院对各类裁判文书均进行了及时更新(提供2011年评估之日前一个月内的裁判文书), 38.5%的高级人民法院和32.6%的中级人民法院对部分类型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更新,对裁判文书均未更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高达30.8%和23.3%(见图5)。有的法院网站上登载的裁判文书数量非常有限,并且是两三年之前的裁判文书。网上裁判文书更新不及时除了跟法院本身的态度有关,还与相关规定缺位不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应在宣判之后多长时间内上网并没有作出规定。
图5 2011年法院裁判文书栏目中提供裁判文书的及时性
其次,一些法院上传的裁判文书不提供下载功能。公开裁判文书是为了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如果不能下载,则会给人们分析、使用裁判文书带来不便,失去了公开裁判文书的意义。
另外,有些法院在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忽视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的法院在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包含了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等详尽信息,在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状况混乱的情况下,法院的这种做法极有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有法官、律师对法院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有不同意见,认为会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甚至侵害诉讼当事人的隐私。一些当事人对判决文书上网有顾虑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当事人不同意不应成为裁判文书不上网的理由。诉讼必将占用公共资源,当事人一旦选择了诉讼,除非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活动均公开进行,当事人不为外人道的意愿必须让渡于审判公开的需要。当然也必须承认,相比庭审公开,网上公开的影响范围更广,也正因为如此,应该对案件当事人的信息进行必要处理。
六 中国司法透明之执行公开
执行是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程序,执行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课题组从执行栏目、执行案件常识、执行公告、曝光台或不履行债务者名单、拍卖公告、鉴定、评估、拍卖信息、执行案件进度情况查询系统等的设置或公开情况,对法院执行信息进行了调研和测评。
评估结果显示,多数法院在网站上设置了专门的执行栏目。有53.8%的高级人民法院和41.9%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设置了有效的执行信息栏目。有的法院(如成都、宁波、石家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信息集中在一起设置了专门的执行公开网。法院在执行栏目中,提供了执行案件常识,包括立案条件、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但是提供执行公告的法院很少,在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中分别为15.4%和23.3%。
“执行难”是目前法院面临的最大问题,为此,《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指出,“人民法院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设置曝光台或列明不履行债务者名单会对“老赖”构成一定的舆论压力,有利于营造“诚信”的社会氛围。但评估发现,仅有个别法院(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不履行债务信息查询系统,仅有8家高级人民法院和12家设置了《曝光台》栏目,分别占30.8%和27.9%。
不公开法院没收资产的拍卖信息,容易给公众造成“暗箱操作”的印象。在提供拍卖公告方面,无论是高级人民法院还是中级人民法院做得都不理想。评估结果显示,61.5%的高级人民法院和55.8%的中级人民法院未通过法院网站公开拍卖公告。财产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是法院执行的重要参与者,关系到执行活动的公正性,但调研显示,42.3%的高级人民法院和55.8%的中级人民法院未在网站上列明选择中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46.1%的高级人民法院和55.8%的中级人民法院未提供所选择的评估或拍卖机构的信息。
执行案件查询系统有助于公众和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进展情况,是推行执行公开的重要手段,但调研显示,仅15.4%的高级人民法院和20.9%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设置了执行案件进度查询系统。
七 中国司法透明之数据公开
司法统计数据是法院司法工作的数字化成果,也是司法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信息都应体现在法院年度工作报告中,有一些统计数据还会单独发布。这些信息对评判法院工作业绩、推动社会监督意义重大,因此,提供司法统计数据也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
课题组调研司法统计数据时,主要考察了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法院网站是否设置司法数据栏目或者年度工作报告栏目、工作报告全文的披露情况、工作报告中各类案件数据信息以及司法救助情况、信访数据、受理投诉数据、违法违纪数据、财政预决算信息。此外,课题组还对网站提供司法数据的情况进行了考察。
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是法院对过去一年工作的全面总结,根据规定,法院每年应当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该报告也应当向社会公开,让公众知晓法院工作情况,以便加强对法院的监督。评估显示,26家高级人民法院中仅有3家法院在网站上设有年度报告栏目,占11.5%,并且,在设有栏目的这3家法院中,有1家提供了前两年的工作报告,有1家只提供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还有1家仅提供了往年的工作报告,并未提供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43家中级人民法院里仅有6家法院设置年度工作报告栏目,占14%,其中有4家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栏目提供了前两年的工作报告,另外2家的年度工作报告栏目提供了往年的工作报告,并未提供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全文(见图6)。
图6 2011年法院网站提供上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情况
案件数据是法院工作业绩的直观反映,是法院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要通过审查法院年度工作报告中列举的案件数据来审议法院的工作。从理想状态讲,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应该尽可能列举详细的案件数据,包括受理、审结数据,一审、二审和再审数据,民事、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详细的分类数据等。但是,从评估的情况看,法院年度工作报告所列举的案件数据不尽如人意,绝大多数法院只列举审结数据,很少会提供案件受理数据;提供的案件分类数据也是粗线条的,只有极少数法院给出较为详细的案件分类数据。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除了应公开案件数据之外,还应该公开信访数据、受理投诉的数据、法官违法违纪数据以及司法救助情况信息。评估发现,大多数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仅提供较为笼统的数据,报喜不报忧的色彩浓重。另外,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年度报告基本不涉及法院一年来的预决算、财务以及司法收费信息。课题组在座谈中了解到,法院在向人大作工作报告时,仅汇报事权,所谓的财权则向所在地的政府归拢,由政府统一向人大负责。这种事权和财权分离的报告制度,与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体制不相称。仅有少数几个法院在网站上公开了预算信息,如广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海口、宁波、广州和厦门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公开了2011年预算信息。
八 展望
可以说,在各级法院的努力推动下,中国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司法透明的意识有了明显提升、公开范围有所扩大、公开方式不断创新。但从调研情况看,司法透明与国家司法为民的方针和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仍有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提升司法透明度,为司法公开工作扫清道路,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不断加快司法透明的法制化进程
推动司法透明必须加快相关立法进程。中国2007年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规范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虽然其法律位阶不高且有种种不足,但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为有序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了重要作用。司法透明方面虽然可以找到宪法及诉讼法等方面的依据,但是具体的操作性依据欠缺,当前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内部文件的形式进行推动,随意性强、系统性差。在有的国家和地区,虽然法院声称政府信息公开法不适用于法院,但法院应当参照其规定推动自身信息公开,其公开也仅限于司法行政公开,系统的司法公开则需要专门性的规定。为此,中国未来必须尽快就司法公开进行立法,或通过法律解释,明确法院在公开方面的义务、责任以及公众的权利,以切实推动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
(二)法院网站建设中应确保司法信息公开的有效性
只有做到公开的信息于公众有用且公众可获取,司法透明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但目前不少法院无网站或者网站形同虚设,这与公众对司法信息的需求极不相符。而且,法院网站普遍以大量的新闻报道充斥首页,真正对公众有用的司法信息被淹没在其中,且信息摆放杂乱无章、信息链接无效的问题突出,给公众查阅造成很大的不便。为此,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过程中,应当特别强调网站建设,并注重加强网站版面设计,提高网站的简洁性和易用性,注重信息公开上的便民性,定期检查网站运行情况,维护信息链接的有效性。
(三)从细节入手,不断充实司法公开的内容
第一,根据法院工作人员的性质和级别,在网站上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公开:①对于普通法官和司法行政人员,提供详细的人员名单、任命日期;②对于级别较高的法官,提供出生年月、学历、工作经历等较为详细的生平信息;③对于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供姓名、职位、联系方式(办公电话、电邮、通信地址)等。
第二,将司法人员信息与司法人员行为规范及投诉渠道整合在一起,便于公众监督。在法院网站的法官简介栏目,不仅应该提供司法人员最新名单,还应该列明法官行为规范以及如何就法官的行为进行投诉等的规定。这样才能方便公众根据文件的规定,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明确信息上传的时间要求。法院网站上的信息不仅应该实时更新,有些信息的公开还应该有严格的时间规定。例如,根据诉讼法的要求,开庭公告应该提前三日公示,但是由于没有针对网络上传的时间规定,许多法院网站上的开庭公告滞后现象普遍。网站发布开庭公告的一个目的是方便当事人亲属和公众旁听,开庭公告发布时间过晚,不利于公众提前作出相应的时间安排。建议对开庭公告的发布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开庭公告应该于开庭日上一个工作日的下午6时发布。另外,裁判文书自判决作出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上网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建议规定“判决书于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上载至网站”,重要的案件或公众关注的案件,则可于宣告当日上传到《最新判例》一栏。
第四,丰富和充实年度工作报告内容。法院应该开辟年度工作报告栏目,集中存放历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年报的内容至少应包含“大事记”、“案件数据”(可以对前两年的数据进行对比)、“法官及司法人员名单”、“培训”、“经费”、“投诉”等信息。
第五,提升法官薪酬和司法机构财政信息透明度。应当逐步探索公开法官及司法人员的薪酬报告、经费预算与使用情况方面的信息。
(四)明确司法透明工作的各项标准,加强对下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从评估情况看,法院网站建设情况五花八门,远远落后于政府网站建设。这和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利用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公开信息、加强与公众沟通交流的意识不强、缺乏相应的知识,且法院信息公开情况不佳与网站建设缺乏明确的标准依据有关。为此,建议各级法院参考政府网站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验,明确司法透明工作的各项标准,加强对下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参见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