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 江南城镇化水平研究现状
城镇化(urbanization)一般指以农业为主的乡村社会向以非农产业为主的城镇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城镇化水平能够直接反映区域内城镇发展状况,一般也可作为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衡量标准。西方中国研究学界较早将这一概念用于传统时期中国经济发展状况的研究,中国史学界也多有应用,在江南市镇研究中体现得较为明显。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奇迹”的出现,学者们试图从历史上寻找解释这种经济奇迹的钥匙,城镇化水平又重新作为了解传统经济状况的切入点,江南地区仍然是学者关注的重点区域。
江南研究向为相关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热点所在,其研究成果蔚为大观,有成为一门专门学问的趋势,几乎每一专题均有大量的研究论著,历史学领域亦不例外,研究深度也已经深入到各种具体的、微观的问题上,要对其总体上进行学术史综述显然不是笔者能力所及。具体到历史时期江南的城镇化水平研究,主要涉及城市史与市镇史两个专题,但这两方面的研究均已十分成熟,成果丰富自不必言,相关的学术综述、述评等亦不在少数。总体而言,城市史的研究以国内及欧美学界的研究较为丰富,并且均有从“上”到“下”、从物质到文化的研究视角转向;市镇史的研究则以国内及日本学界的研究为主,欧美学界除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在其一系列以后被称为“施坚雅模式”的研究中对市镇有所涉及外,之后的研究涉及市镇的仅饶济凡(Gilbert Rozman)将“施坚雅模式”运用到清代中国与德川时期日本的城市网络比较中,专门就市镇本身所做的研究则基本没有,尽管如此,施氏所创的“施坚雅模式”却对国内及日本学界随后的市镇史研究影响巨大。在此笔者不再赘述,仅对与本书直接相关的江南城镇化水平研究做一番述评。
在城镇化的研究中,可以有人口、经济、土地等诸多视角,然而若要落实到城镇化水平上,则基本上是以人口指标来衡量,因而历史时期江南的城镇化水平研究首先是城镇人口的研究,由于江南发达的市镇经济备受瞩目,这一研究往往又首先从市镇人口的研究着手,而后在此基础上计算城镇化水平。由于资料的限制,这些研究不得不采取种种变通方法来估算市镇人口。较早涉及此项研究的台湾学者刘石吉曾指出:“在近世中国历史上,市镇的形成既与商业的机能息息相关,今日我们所具备的知识与史料又不允许我们去估计每个市镇的贸易数值,是以如何从有限的资料中旁敲侧击,以估计市镇人口的大略,再配合文字的描述,则似乎是惟一可用以衡量市镇兴衰消长的办法。”此后关于明清江南市镇及城镇化水平的研究,基本上都遵循刘氏的这一路径。近代以来,涉及广泛的各种社会调查资料纷纷涌现,相对于明清方志等资料模糊、简略的记载,这批调查资料可谓弥足珍贵。但由于当时的调查、统计制度以及调查目的等不尽相同,这些调查数据与当代学者研究预期的标准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往往要经过必要的转换或者估算。
在市镇人口估算基础上的江南地区城镇化水平研究中,饶济凡将中国分为六大区域,并估计19世纪中叶各区域的城镇化水平在5.6%至7.1%之间,江南所处中东部(East-central China)地区的城镇化水平为6%,其中浙江省和江苏省分别为6%和7%。施坚雅估计19世纪40年代和90年代中国九大区域的城镇化水平分别在4%至7.4%之间与4.5%至10.6%之间,长江下游地区城镇化水平是各区域中最高的,1843年为7.4%,1893年为10.6%。刘石吉则认为以上两位学者大大低估了江南地区的城镇化水平,他估计清初吴江县的城镇化水平达到35%,而常熟和昭文两县的城镇化水平,在清末有19.6%,在民初也有11.6%,均高于饶氏和施氏的估计。吴建华以太湖流域府州县志中的市民、乡民记载研究杭州、湖州两府各县的城镇化水平,指出各县极不平衡的发展状况,乾隆年间湖州府城镇化水平平均为6.7%,雍正年间杭州府平均为10.4%。曹树基在其明清两卷的人口史研究著作中,均辟有专门章节对城市人口进行研究,在清代卷中,其认为在乾隆四十一年(1776),江苏省的城市化水平为13.6%,浙江省为10%,其关于江苏省的城市人口讨论尤为细致,以分府形式进行,据此,江南地区的苏、松、常、镇、宁五府及太仓州的城市化水平为16.3%,最高为江宁府,达26.1%,至清末,由于经历了太平天国战事,江、浙两省的总人口均有所减少,城市人口则无太大变化,故城市化水平较清代中期稍高,分别为14.2%与13.7%。李伯重在综合辨析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清代中期整个江南地区的城镇化水平应该在10% ~35%,具体则应以许新吾所估计的1860年松江府非农业人口比例15%为除苏州、杭州、南京三大城市外的江南地区城镇化水平,而其估计三大城市的人口占1850年江南人口的7%左右,故整个江南地区的城镇化水平应该在20%左右。明代后期这一数字则为15%。随后李氏又有两篇长文对明清江南的苏州地区与华、娄地区的城镇化水平进行讨论:在关于苏州地区的研究中,他以除去苏州、杭州、南京三个大城市后整个江南地区的城镇化水平为下限,以吴江县城镇化水平为上限来估计苏州地区吴县、长洲、元和三个县的城镇化水平,其认为,苏州地区的城镇化水平在明代后期是9% ~11%,在清代中期是15% ~35%; 而在关于华、娄地区的研究中,其进一步指出以往研究均低估了江南地区的城镇化水平,在其关注的华、娄地区,19世纪初的城镇化水平曾达到40%,而后自19世纪中期开始有所下降,至20世纪中期,此地区的城镇化水平也有20%,他据此认为以往研究均低估了江南地区的城镇化水平。
晚清民国时期涌现出许多调查资料,其中也存在可用于江南城镇化水平研究的调查数据,然而到目前为止,关注者仅有陈晓燕与游欢孙两位学者:陈晓燕利用民国的调查资料,把江南地区分为中心地带的嘉兴型和边缘地带的鄞县型,这两个类型的地区在20世纪30年代的城镇化水平分别为24.4%和7.8%,平均下来,整个江南地区的城镇化水平在15%左右。游欢孙和曹树茎在关于吴江县的研究中,利用藏于吴江市档案馆和苏州市档案馆的民国吴江县改划乡镇区域调查资料及1953年人口普查时吴江县的集镇户口统计资料,认为吴江县1934年的城镇化水平为16.5%,1953年为15.69%。而游欢孙在以吴兴县为例的关于近代江南市镇人口的研究中,认为1950年代初期,清代湖州、嘉兴、苏州三府区域内的城镇化水平分别为11.2%、14.3%、24.2%,并认为这个城镇化水平是明中叶以来江南蚕桑区历经明清鼎革、太平天国战争与抗日战争后的一个最终发展结果。
二 江南城镇化水平研究的困境所在
从以上叙述中可以看到,以往研究呈现出三个十分鲜明的特点:其一,研究时段基本集中于明清时期,民国及其后时期的研究十分少见;其二,研究区域基本上是以某一县域的个案研究为主,更大区域的“整体性”研究十分欠缺,个案研究的县域分布也极不平衡,吴江、吴县、常熟、吴兴等县域受到较多的关注,其他县域则少有研究者问津;其三,江南城镇化水平的研究结论从6%至40%不等,分歧明显。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料开发不足
这一研究现状由可资利用的资料状况所决定,尤其是明清时期,研究者往往不得不“从有限的资料中旁敲侧击,以估计市镇人口的大略”,近代以来,虽然涌现出许多调查资料,然而其与研究所要求的标准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往往需要经过学者必要的转换或估算。如李伯重以食盐销售量来估算清代松江府城的人口,以户均口数和市镇等级估算市镇人口;施坚雅、饶济凡和曹树基以构建城市体系的方式来估算城镇人口;陈晓燕以市镇人口与商业店铺26∶1的“人店比”来估算嘉兴市镇人口等。
施坚雅与饶济凡的研究均以地方志资料为主,施氏所构建的城市等级尚依赖于其他或系统(如清末邮政资料)或零星(如近代西方人的中国游记)的资料,刘石吉、曹树基等学者所依据的亦是地方志资料,但比施氏和饶氏所用的更为丰富,李伯重的研究则是以方志、文集等文献资料结合对前人研究成果的综合辨析。陈晓燕、游欢孙则开始利用近代调查资料,游氏同时还利用了档案资料,然而此类研究极少,调查与档案资料的挖掘都还不够深入。
由于涉及数量问题,城镇化水平研究对资料精度的要求近乎苛刻,而以方志为代表的传统文献资料虽然较为系统,但大多数方志对于市镇人口等方面的记载并不具体,甚至是语焉不详,难以完全支持这一研究,故而以方志资料为基础的研究如果不满足于像施坚雅那样以先验性的理论来构建城市等级体系,并进而大略估算各等级城市的人口,从而获得一个很粗略的城镇化水平,就只能采取个案式的实证研究了。民国以后的调查资料虽然数量众多,专门针对县以下的市镇调查却不多见,仅有的同样也只能支持少数个案研究。1953年的人口普查档案系统性较好,而且已有研究者开始接触,但是发掘程度尚远远不够。
因此,在没有较为系统的新资料被发掘的情况下,江南城镇化水平的研究将不太可能获得较大的突破,此为一大困境。
(二)与城镇概念相关的误区
相关研究的研究结论分歧巨大,一方面由于早期施坚雅、饶济凡等的研究以“巨区”(长江下游地区)或省(浙江省、江苏省)为单位,而自刘石吉开始的研究多以个案为主,个案间结论的差异本属正常,然而大多研究结论有“泛化”的倾向,以个案代表江南,分歧巨大也就不难理解;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不同的研究对“城镇”概念的界定有所不同。
1.政区因素影响下的市镇内涵
以往研究关于“城镇”的界定基本源自官方统计中的“人口规模”和“居民职业”两项指标,具体操作时则默认市镇满足非农业人口居多的“居民职业”标准,而仅以人口规模作为城镇标准,但又有500人、1500人、2000人以及模糊人口规模等分歧。正如下文将要指出的,从本质上看,各研究虽然在“人口规模”这一指标的具体标准使用上各不相同,然而在处理方式上却具有极高的一致性,即均采用“人口规模”和“居民职业”两个指标来界定“城镇”,并在“居民职业”这一指标上达成共识,以之作为市镇符合城镇标准的默认前提,但是在“人口规模”这个指标上却陷入无休止的具体数字纠缠。
事实上,传统文献中的“市”或“镇”与“乡”、“村”等称谓在本质上并无太大的区别,可能仅仅是不同区域范围的指代性称呼,在使用上较为随意。如果市镇仅仅是作为研究的空间范围并不会存在问题,而如果要将市镇作为一种指标来衡量市镇经济、城镇化水平等,如台湾学者范毅军所言,必须充分考虑市镇的规模及其空间范围,这样,史料中“所环”“所聚”数千家或数万家就极有可能指的是镇区及其邻近村落的居民总数。这实际上就提出了史料中所言某某镇具有多少人口,是指其镇区本身具有这些人口,抑或是指现代行政单位意义上此镇所包含区域的人口这样一个问题。吴滔关于明清江南基层区划演变与市镇变迁的研究也指出,在明清时期,市镇并没有固定的标准,仅指一般意义的商业聚落,也没有明确的区域界限,文献中的相关记载往往包括一些周边农村地区的信息,即所谓的“镇区”,但是这个“镇区”也是模糊的,也许某份资料包含了甲、乙、丙、丁四村的信息,而在另一份资料中可能就不完全是了。游欢孙基于此点,以吴兴县为例,具体论证了传统史料中“烟火万家”的说法只是一种一般性的文字描述,或者是指市镇与周边乡村的人口总数,进而指出清末民国地方自治时期的“市镇”,实际上是自治意义上的行政区划单位,这样的“市镇”人口,只是一种自治人口,而不是真正的市镇人口。随后他对江南的商业市镇与行政区划的关系进行了专门研究,在梳理清末至抗战前江南县以下行政区划演变历史过程的基础上,指出在这一过程中,江南的商业市镇完成了政区实体化的过程。
按照游氏的研究,近代以来江南县以下乡镇区划演变的历史过程可归纳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清末宣统年间至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其时按照宣统时颁布的《厅州县自治章程》,府厅州县治城厢为“城”,其余地方则以区域人口是否满五万为标准划分乡镇;第二阶段为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至1934年改划自治区域前,其时按照国民政府颁布的《县组织法》,以百户为标准划分乡镇;第三阶段为1934年改划自治区域至1939年新县制的施行,这一时期,由于之前百户标准过低,影响到各县的行政效率,到1934年江南地区各县的乡镇格局发生了一次扩、并调整。也就是说,到了民国时期,“镇”不但有了人口的最低界限,区域界限也相对明确起来,其除了仍保有商业的功能外,还具有政区的功能,已经成为正式的行政区划。与明清时期的市镇相比,其内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个“镇”,在明清时,也许只是一个单位,但到清末民国时期,却被分成两三个甚至是更多的单位,当然,相反的情况也同样存在。而这给市镇的界定带来极大的困难。这一点是以往研究没有注意到的,可以预见,若城镇的标准仍然仅聚焦于人口规模上,民国以来乡镇区划中的“镇”几乎可以全部满足城镇的标准,正是基于此点认识,已有研究者含蓄地指出以往研究可能过于高估江南的城镇化水平。
2.饶济凡与施坚雅的城镇界定
要理解如此一以贯之的“城镇”界定标准,必须回到施坚雅与饶济凡最初的研究。施坚雅发表于1960年代的三篇奠定“施坚雅模式”的论文仅针对农村市场,尚未直接涉及城镇化水平,直到1977年出版的《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英文版),施坚雅才正式对1840年代和1890年代中国九大区域的城镇化水平进行专门讨论。然而早在1973年,饶济凡在其关于中日城市网络的比较研究中即已借鉴施氏对中心地的处理方式,将清末中国与德川末期日本的所有中心地分为七个等级,第六和第七两级就是施坚雅所说的中间市场(市镇)和标准市场(市镇),人口均在3000人以下。在估计两国各区域城镇化水平时,饶氏深知并非所有中心地均为城镇,其指出,聚落间的城镇化程度(degree of urbanism)各不相同,因此,在对城市(city)进行界定时,必须将那些与其他所谓的“城镇”(urban)在连续性(continuum)上差距不大的地方排除,这些地方显而易见地指向两个人口均在3000人以下的最低等级中心地。在具体处理时,虽然其认为最低的第七级中心地很难确定其城镇或农村属性,但无论是从人口规模(1000人以下)上看,还是从商店数量(较少)上看,这些中心地都更接近于农村,所以第七级中心地全部剔除在城镇化水平的计算之外,需要注意的是,第六级中心地虽然作为饶氏界定的最低等级城镇,但在城镇化水平的计算中,他仍谨慎地仅将一半的人口计入,以防止对城镇化水平的过高估计。
对此,施坚雅在1977年的研究中也很清楚,在估算1893年九大区域的城镇化水平时,其认为城镇中心地的定义有包罗万象的味道,故而按照人口和职能形成既具有排他性又具有广泛性的5种城镇中心地划分标准,分别计算每种标准下的城镇化水平:(1)人口超过4000人的中心地;(2)所有高级治所、中心市镇或城市低级治所、城市非行政中心;(3)人口超过2000人的中心地;(4)高级治所、人口1000人以上且是中心市镇的低级治所、人口2000人以上且是中间市镇或标准市镇的低级治所、人口2000人以上且是中心市镇的非行政中心、人口4000人以上且是中间市镇或标准市镇的非行政中心;(5)除开人口2000人以下的那些非行政中间市镇和标准市镇外的所有中心地。其认为第三和第四种标准比较合适,而在估算1843年的城镇化水平时实际是按照第三种标准“2000人以上的中心地”。
在之后的研究中,曹树基认为清代大批人口只有100~300户的市、镇,由于其居民主要是农民,因此不能算是城镇,其也认为可以以1955年国务院所规定的2000人的标准来划分清代的城镇。赵冈所采用的标准与曹氏相同,亦是以2000人为标准。刘石吉虽然没有给出城镇的人口标准,但其认为饶济凡和施坚雅大大低估了中国的城镇化水平,而在其列举的市镇户数表中,包含了许多100~300户的市、镇,显然他认为2000人的标准过高。李伯重则从对城市最普遍的理解出发,在具体的人口规模上不主张采用明确的指标,而是提出了城市人口只要比农村多就可以的模糊指标。
在对晚清以后江南城镇化水平的研究中,陈晓燕遵循施坚雅关于中心地的划分思路,以1500人为标准将嘉兴县与鄞县的市镇分为中间市镇与基层市镇(即标准市镇),并将中间市镇作为城镇处理进行该两县的城镇化水平计算。游欢孙和曹树基在对吴江县市镇人口的研究中认为陈晓燕所使用的1500人标准并不适用于吴江县,但并未给出一个具体标准,在游欢孙对1950年代初期嘉兴专区的城镇化水平研究中,因是按照当时的统计资料,实际所采用的是当时国务院所规定的2000人标准。
可以看到,施氏与饶氏在其自身研究中均对城镇的界定标准有较为清醒的认识,但在资料的限制下不得不进行一些折中处理,他们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在计算城镇化水平时尽量以较为严格的标准来界定城镇(或剔除中心地),加之两人所划的区域范围均较大(饶氏于六大区域下还以省为单位进行估计,施氏则直接以大区域如长江下游地区等进行总体估计),城镇化水平计算结果偏低也就在所难免。作为最初的研究,施氏与饶氏对“城镇”界定的处理方法对随后的研究者多有启发,然而众多研究在借鉴时均只注意到他们在计算城镇化水平时所采用的具体人口规模(结果),大多并未留意到他们关于城镇界定标准的认识和讨论(过程),将“城镇”的界定这一相对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从而走向无休止的具体人口规模数字的纠缠。
三 走出困境的可能性
在近来颇受瞩目的江南经济史研究中,城镇化水平往往被研究者作为衡量传统时期江南地区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然而由于上述研究困境的存在使得这一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较为完满的解决,因而在试图对传统时期江南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评价的研究中,涉及此问题时,或流于泛泛的描述性叙述(谨慎),或直接以上述问题丛生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作为传统时期江南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证据(乐观)。一般性描述的谨慎处理方法除了无法得到确切答案之外或尚可接受,而言之凿凿的乐观处理方法,其结论是否可信则需要暂时先打上一个问号。
如罗威廉(William T. Rowe)认为清代中期的江南在城市化水平方面与同时期意大利北部及欧洲低地地区十分类似,然而其论述却是:“在清中期,我们应该意识到江南不仅仅只是在广大的乡村腹地中存在着两个或三个主要城市,而可以认为这一地区已经是一个‘城市区域’,是一个城市化很广泛的地区。”其作为一种一般性叙述也未尝不可,但是若作为一个结论,就让人无法接受了。而且,同时期(即18世纪中期)意大利北部地区的城镇化水平为14.2%,而欧洲低地地区为24.7%,低地地区的主体尼德兰(荷兰与比利时)的城镇化水平达30.5%,虽然当时整个意大利的城镇化水平在欧洲属于比较高的行列(实际上意大利北部、中部、南部的城镇化水平差不多),但与低地地区的尼德兰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两者并不在同一水平上,罗氏此处如此类比,显然是无法确定清代中期江南的城镇化水平,所以直接与欧洲两个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进行比较。
再如李伯重在其关于1820年代华、娄地区的GDP研究中,直接将19世纪初期华、娄地区的城镇化水平与同时期的尼德兰进行比较,得出当时华、娄地区已经不是一个农业社会,而与尼德兰一样,均属于城市区域的结论。如果说用整个江南地区与尼德兰进行比较尚具合理性的话,那么直接用一个县(民初华亭县与娄县即合并成松江县)的城镇化水平与两个国家(1830年前的尼德兰包括荷兰和比利时)的城镇化水平进行比较,无论如何都难以让人完全接受;另外,李氏所比较的尼德兰35%的城镇化水平,是就2500人以上的城镇人口而言,而李氏所统计的是100户(其按户均4.5口计,即450人)以上的市镇。这些技术性问题是比较的前提,也是城镇化水平研究的前提,在未解决这些问题前,其所得结论尚待验证,如果贸然进行全球视野下的比较,所涉问题同时存在于比较的双方,其初衷虽好,但在一方的基础尚不是特别牢靠的情况下,比较结论是否可信尚存疑问。
因而,历史时期江南城镇化水平研究亟待走出困境,以获得更加可靠的研究结论,这样才有可能获得江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正确评价,在全球视野下的比较研究中,也才有可能获得江南以及中国的实际位置。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或许能成为走出困境的突破口。
(一)城镇概念的重新界定
一般而言,城镇包括城和镇,但具体的、统一的、明确的定义至今没有形成。在官方的统计中,一般是以人口规模和居民职业来界定城镇的,居民职业具体指非农业人口居多,但具体比例并不固定,如我国1955年时规定非农业人口占50%以上,但到了1963年又规定必须占到70%以上。人口规模则从最小的500人到数万人不等,对此联合国推荐以2000人作为国际性的标准。我国1955年所采用的标准正是联合国推荐的2000人。各国不但采用各自不同的标准,而且在一国之内,其所采用的标准也是前后不同的,中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官方统计所采用的这两个指标,具有明确、易操作的特点,因此也多被学者用于界定中国历史时期的城镇,尤其是被用来判断明清时期的市镇是否属于城镇。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对于居民职业这一标准来说,由于文献资料中都是模糊、不确定的描述,如“商业繁荣”或“民多以经商为生”等,因此研究者对于明清时期江南市镇人口中非农业人口是否居多,基本采取默认态度,并未做详细的讨论。而对于人口规模这一标准,如前文所述,学者们有很大的分歧。综观这些学者的研究可以发现,他们首先默认居民职业一项为无须证明的事实,即市镇中居民职业以非农业为主(50%以上),然后设定一个自己认为合理的人口数字作为标准,人口在这一数字以上的市镇就是城镇,以下则为非城镇。
李伯重是最早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学者,他根据对城镇的最普遍理解,以农村作为参照,在人口规模这一指标上提出了极具启发性的宽泛的人口标准,即以“模糊性”的人口规模标准来代替“明确”的人口规模标准,然而对于江南所有市、镇均满足非农业人口居多这一以往研究的默认前提,李氏选择的是继续沿用而非质疑,因此对于这个问题,他并未进行太多的论述。如果这个默认前提成立的话,那么以往对城镇的界定标准在逻辑上并没问题,但问题是是否所有市镇的居民职业都是以非农业为主。这是我们极有必要讨论的。因为就这两个指标而言,城镇的本质应该首先是以非农业为主,其次才是人口规模。那么市镇人口是否以非农业为主才是城镇化水平研究的重点,是需要加以慎重考虑以及详细讨论的。而如果看到城市是相对农村而言,从而采用宽泛的人口规模标准的话,那么市镇可以默认满足的应该是人口规模标准。
因此就人口规模这一标准而言,笔者以为不能只从城镇的层面进行考察。城镇本来就是相对于农村而言的,城镇之区别于农村,主要有两点:其一,其居民的职业以非农业为主,而农村居民则以农业为主;其二,城镇聚集了较农村多的人口。至于到底要多多少,笔者以为不必太过于纠缠具体的数字,大可采取较为宽泛的标准,即李伯重所说的对城镇最普遍的理解。那么城镇人口规模标准的确定,就应该以同一时期、同一地区的农村为参照坐标。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民国时期农村的人口规模:1930年李景汉在定县453个村的调查显示,平均每村847人;1933年,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在江苏、浙江、河南、陕西的调查显示,四省平均每村250人,其中江苏调查4县28村,平均每村173人,浙江调查4县31村,平均每村201人,河南调查3县15村,平均每村441人,陕西调查3县13村,平均每村312人;1934年陈翰笙在广东的调查显示,152村,平均每村903人;1935年乔启明在江宁县秣陵镇的调查显示,4乡96村,平均每村208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江浙地区每个村的人口规模较小,也就200人左右。如果以江浙地区农村的人口规模为参照的话,那么江南地区大批人口100~300户的市镇就不应该被排除在城市之外,当然,这些市镇还必须满足非农业人口居多这一标准。
这样,问题的重心就转向了如何确定一个地区的人口是以非农业为主。在对现当代城市化的研究中,如若采用以城镇人口所占比例来衡量城镇化水平的方法,那么其所使用资料的最直接来源无疑就是民政部门的户籍资料。现代的户籍制度,使得研究者可以很容易获得某一地区全体居民所从事的职业情况,农与非农一目了然。很显然,现当代研究的学者们所要考虑的问题并不是资料的获取,而是如何界定大批离开了原户籍地,来到城市里打工的流动人口,以及诸如此类的新问题。对于历史时期城镇化水平的研究者而言,我们所面临的显然更多的是资料问题。
综上,本书对城镇的界定为:以非农业为主(50%以上)的聚落即为城镇。在进行城镇界定时,笔者并不强调具体的人口规模,因为本书所要处理的更多是有一定人口规模标准的、作为“政区”的镇。但必须指出的是,笔者认同城镇应该具有一个人口规模标准,然而鉴于学界在此问题的争论中尚难达成一致意见,为避免陷入无休止的数字纠缠,在计算城镇化水平时,笔者将采取一种开放的态度,同时对几种人口规模标准下的城镇进行计算,得出若干种人口规模标准下的城镇化水平。
(二)城镇化水平等概念的适用性问题
近年来对历史时期江南的城镇化水平研究用力最深的学者当为李伯重。2000年在其关于江南早期工业化的研究中即已对江南地区的城镇化水平有初步估计,认为明代后期与清代后期整个江南地区的城镇化水平分别为15%与20%左右。2001~2002年,李氏更是在《清史研究》上分三期连载其关于苏州地区城镇化水平的研究,开创性地提出了界定“城镇”的模糊性宽泛人口规模标准,并认为在这一标准下,苏州地区的所有市镇均为城镇,其城镇化水平区间在明代后期为9% ~11%,清代中期为15% ~35%。2008年其在关于松江地区的研究中进一步指出以往研究对江南的城镇化水平均有所低估,19世纪初期华、娄地区的城镇化水平一度达到40%,而后虽然受太平天国运动的影响而有所下降,但是在20世纪中期仍有20%。李氏的这些研究,是在语焉不详的传统文献记载中进行计量化处理的有益尝试,然而其关于城镇的界定标准,虽然采用宽泛的人口规模标准能够摆脱在这项标准上的具体数字纠缠,但由于仍然默认市镇的居民职业均以非农业为主这一前提,使得其城镇标准大大降低,江南所有市镇在实质上均被其界定为城镇,所得城镇化水平远远高于以往研究结论,从而引发了一些学者的质疑。
2006年王家范在对当时的明清江南研究进行回顾与展望时指出,明清地方志对乡市集镇的记载往往缺乏严格界定,除个别规模较大的市镇外,“市”与“镇”的称呼在江南地区十分随意,普遍存在“市”“镇”不分的现象,本地人见怪不怪,如果对此实际情况没有清醒的认识,贸然使用源自西方的城镇化等相关概念进行所谓的城镇化水平研究,一不小心就有对江南历史真实进行“整容”与“变性”的嫌疑。针对李氏事实上将江南的所有市镇均作为城镇的处理方式,冯贤亮根据传统文献仔细梳理了明清时人关于市镇、城郭、乡村的认知,指出在时人眼里,市镇与城郭的界限十分明确,即使是像乌青、南浔这样在经济上超越县城甚至府城的商业巨镇,也未被当作与府城、县城地位相同的城市,大量的中小市镇更是被视为与普通村落无异的乡村地区,将这些市镇界定为城镇并不符合历史实际,任何缺乏对原始资料深入解读的宏大叙事都无法得出正确的理论认识。
以上讨论,从宏观层面看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即源自西方的理论概念在中国研究中的适用性问题,许多学者都曾撰文发表看法。近年来,致力于反欧洲中心主义的众多研究对此也多有讨论。笔者认同理论概念只是一种“参考”,同时“要让中国的经验有一个申诉的权利”的观点,即对源自西方的理论概念无论是生搬硬套还是全盘否定均不可取。从微观层面看,实际上涉及江南市镇史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即市镇的城市或乡村属性问题。诚如冯氏所言,在明清时人眼中,市镇很明确的是属于乡村地区,然而也不能否认,确实有一些市镇的居民是以从事工商等非农职业为主,且其人口规模远大于乡村。李氏将所有江南市镇不加分辨地界定为城镇固然存在偏颇之处,但若以此完全否定市镇的城市属性,是否有走向另一个极端的倾向?
这里实际上揭示的本质问题是以往研究在界定城镇时以市镇居民的非农职业为默认前提,再剔除人口规模较小市镇的做法存在很大缺陷。结合上文关于政区因素影响市镇内涵的叙述,在界定城镇时的首要问题应该是具体考察市镇居民是否以非农职业为主,人口规模反倒是其次。只有如此,才能做到对传统文献资料记载的批判式使用,避免照搬城镇化相关理论概念所带来的“整容”与“变性”之嫌。
(三)资料与视角
在涉及数字的史学研究中,由于中国传统史料一般不重视数字的记载,更由于这些研究对史料精度的要求太高,研究者往往需要借助后代的记载来推敲前代的情况,如何炳棣关于中国人口和土地数字的研究,曹树基关于明清人口史的研究,李伯重关于1820年代华、娄地区GDP的研究,等等。在城镇化水平的研究中亦是如此,如施坚雅参考清末民初的邮政及交通资料、1953年人口普查资料来构建1893年的城市体系,并在1893年的基础上估算1843年的城镇化水平。这种研究路径自有其可取之处,然而其问题亦显而易见:由于研究者的重心放在前代,对于后代的资料并未花太大的精力去辨析,而且既然后代的资料能够支持前代的研究,那么先研究清楚后代的具体情况在步骤上是否更加可取?正如王家范所呼吁的,在史料已经制约江南研究进一步深化的情况下,将目光放至明清之外的民国甚至是共和国初期,只有在资料方面取得较大突破才有可能打开江南研究的新局面。
1.直接数据的获得:调查与档案资料
在将政区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并厘清城镇的基本概念后,利用人口调查资料进行城镇化水平研究的困境也就迎刃而解。民国时期的资料十分丰富,近年来各种资料集、资料汇编陆续整理出版,各种电子资源、数据库相继推出,都极大地便利了研究者对资料的获取及利用,因而这些民国资料也就成为本书获取新资料的突破口。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城镇化水平研究对资料近乎苛刻的要求,即使是在这些海量的资料中也难以找到可以系统利用的调查资料,仅有少数资料能够支持个案研究。具体而言,本书首先需要的资料为民国时期以县为单位的涉及人口的调查资料,当然,如果有直接针对县域内所有市镇的调查资料,那就完美了,退而求其次,只要其统计口径为调查前后的乡镇区划,调查内容具体涉及人口数量与居民职业。这是本书所能直接使用资料的最低要求,到目前为止,笔者仅找到符合此条件的5份调查资料,即江宁、句容、吴江、平湖、桐乡等5县出自不同目的于1930年代(桐乡除外)进行的与人口相关的调查所留下来的资料。这5份资料也就成为本书推进江南城镇化水平研究的突破口。
其次为档案资料。本书所利用的档案资料为1953年人口普查时江南各县的“乡镇”级资料以及1951~1952年各县的“建区设镇”调查资料。1953年的人口普查资料并不稀见,以往学者已多有利用,像何炳棣、曹树基在其人口史的研究中均有大量利用,然而其所利用的为通常所见到的省县级资料,为国家统计局根据各省上报的数据汇编整理而成的资料,并不能满足本书的要求。本书所使用的乃是藏于江苏省档案馆、上海市档案馆、湖州市档案馆的各县最原始的普查资料,按照1953年时的乡镇区划进行统计。当然,由于第一次人口普查的普查项目很简单,并未涉及居民职业情况,如果仅仅只是一份乡镇级的普查资料,同样无法使用。因此,与之配套使用的档案,在苏南为“建区设镇”时各县对本县市镇的调查资料,在浙北为浙江省据人口普查资料所整理成的各县城镇人口资料。利用这些档案资料,经过一定的辨析之后,可以对1950年代初期江南的城镇进行界定,进而对其城镇化水平进行研究。这可以说是本书所依据的最为系统与最为集中的直接数据,据此所得出的1950年代初期江南的城镇化水平亦是目前为止最为确切的。
2.走出困境的关键:两种地图资料的利用
最后则为民国时期的地图资料。以往关于地图的研究均集中于地图本身,即所谓的“地图学史”,关注点更多是在地图的知识来源及其所反映的知识传播等制度、文化层面以及制图、测绘、精确性等技术层面,且所涉以古地图居多,将地图作为一种研究资料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尚不多见。近年来随着GIS(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ystem)技术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学界(主要是历史地理学界)对地图资料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相关地图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也在进行。具体而言,本书所使用到的民国地图主要有两种,其一为地籍图,其二为地形图。以下着重阐述这两种资料在城镇化水平研究中所能起到的作用以及本书的设想。
如上所述,句容等5个县的调查资料对本书尤为可贵,然而资料的覆盖面毕竟有限,其仅仅只能支撑若干个案研究,对于“民国江南地区城镇化水平”这样一个议题,其所起到的作用只是杯水车薪。因此,要解决这样一个中观区域的问题,只能另寻途径。
审视既有的研究思路,所谓的城镇化水平就是城镇人口与总人口之比,最为直接的数据当为各个城镇的人口数据与各种尺度的总人口数据(具体到本书主要指县的总人口以及整个江南地区的总人口),其中的难点在于城镇的界定,要判断某一聚落是否为城镇,这一聚落的人口总数和从事非农职业的人口数量两者缺一不可。将行政区划的因素考虑进来,则问题转换为如何判断某一乡镇是否为城镇,以及伴随而来的,由于县以下行政区划调整所造成的影响,对此,本书有专门章节讨论。
在这一思路的基础上,稍微转换一下视角:如果能够依据一批系统性的资料整理出一份江南地区系统的城镇名录,在对这批资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几种资料来源的相同城镇进行比对分析,以确定这个城镇名录的可靠性,那么也许能够绕开城镇的界定这一关键步骤,直接获得民国时期江南地区的所有城镇,然后以已有的城镇人口资料为基础,通过某种方法,也许可以估算出那些没有人口资料的城镇的人口数量,然后以这种估算的方式来研究民国时期江南城镇化水平。同时由于有1953年人口普查资料作为参照,亦可就此判断估算结果的可靠性。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够整理出系统的城镇名录资料。据此,或许可以将目光聚焦于目前在学界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民国时期实测地形图资料。在地图中,聚落居住地为重要的人文地物,其与山川河流等自然地物一起构成地图所要呈现的主要内容,居住地又分城镇聚落与农村聚落,其界定标准在同一系列的地图中是统一的,可以据此提取出其中的城镇聚落信息。地图的比例尺有大小之分,一般而言在同样大小的图廓内,比例尺越大,其所能表示的地理范围越小,但信息承载量越大。符合此项研究实际需要的地图,其比例尺应该足够大,太小会因为承载的信息不够详细而遗漏某些城镇聚落,但也不是越大越好,太大则表示同一区域的图幅需要成倍增加,从而使得工作量倍增,同时因资料丢失所造成的资料不完整的风险也会加大。因此民国实测地形图资料无疑是最佳选择。地形图属较大比例尺地图,具有统一性(如统一的比例尺、符号标注系统、投影等)、详尽性(大比例尺缘故)、精确性(包括点位、长度、面积、轮廓形状精确等)等特点。现今保存较多且较为系统的民国地形图主要有十万分之一和五万分之一两种比例尺,均能符合以上要求。具体而言,本书所使用的是十万分之一地形图,至于具体选用这批图的原因及对其的研究评估,将在第三章展开。
另外一种地图资料为比例尺更大的城市地籍图。由于其比例尺达1∶500,加之该资料的完整性并不是特别好,在资料的获取上也比较困难,因而本书无法大规模使用,仅使用句容县城完整的34幅地籍图,以下简述该资料在本书中所能解决的问题。
在讨论城镇化水平等概念的适用性时,王家范与冯贤亮关于江南市镇农村属性的论述提醒笔者:既然明清时期的市镇与西方所谓的城市有如此大的不同,那么那些以往确定无疑地认为是城市的府州县城,其情况又将如何?其与西方的城市是否完全一样?换言之,这些府州县城亦是本书所确定的城镇,这一点即使是王氏与冯氏也未否认;但同时本书所确定的城镇也包括一部分符合“城镇标准”的市镇,由于有严格界定,故其数量明显少于李伯重的界定,同时由于将其纳入城镇的考察范围,故又与王氏及冯氏的界定相悖。在这种情况下,本书最终所得到的城镇化水平,其“城镇”会是以一种怎样的形态存在?我们应该以一种什么形式来审视这一结论呢?
这实际上就触及江南传统城市的性质,即西方概念中所谓的江南城镇、城镇化以及城镇化水平,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实态情况。在此意义上的审视才符合笔者所谓的正确对待西方理论概念的做法。晚清民国时期以上海为代表的大城市的性质似已无须多言,近来有学者以“第二次城市革命”来形容,然而广大中小城市(以县城为主)的性质如何则还需要讨论。由于地籍图详细至以地块的形式来表现城市的土地利用状况,使得我们有条件对传统中小城市的城市形态进行最详细的解读,从这一视角出发或可揭示传统中小城市的某些性质,既可作为对本书城镇化水平结论的审视,又可充分理解“城镇”这一本书最基础的概念。正是基于此点考虑,本书开篇即对此展开讨论。
以上调查、档案及地图三种资料构成了本书的基本核心资料,关于这三种资料的研究评估将在相应章节中展开。此外在各章节中还零星使用到许多其他资料,如明清方志,其他民国调查统计资料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当代江浙两省新修的省志、县志、乡镇志及地名录、人口志、测绘志等新方志资料,其中新方志资料亦为本书大量参考的资料,此不一一列举,具体于各章节及参考文献中列出。
(四)区域范围、方法及其他
1.“江南”区域范围界定
作为一项区域研究,照例应对所研究的区域进行一番界定。江南向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区域,然而至今却未有一个为各方认可的明确范围界定,不同的江南研究有不同的区域范围界定,也有学者对历史上“江南”的地域范围进行了梳理,相对而言,李伯重从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的角度出发所做的“八府一州”(即苏、松、常、镇、宁、杭、嘉、湖八府及太仓一州)的界定影响较大,不少学者在研究中直接采用李氏的这一区域界定。谢湜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研究中,基于其研究时段为11~16世纪的考虑,认为无论是从概念演变本身,还是从人们对其范围的认识角度,历史上的“江南”都是多变的,因而任何对江南地区的范围界定主要取决于具体的研究专题,并进而指出将“江南”视为一个变动的区域,视为一个时空连续体,从而也就放弃了对江南地区进行具体的区域界定。这一处理方法对于较长时段的历时性分析而言无疑具有参考价值,然而考虑到本书从某种意义上说属于一种相对静态式的研究,“江南”的区域变动并不需要笔者多虑,因而本书对江南的区域范围界定基本参照李伯重的“八府一州”,然而在具体操作上又稍有区别,即按照研究资料的情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苏南行政公署所辖的镇江、苏州、松江三个专区所辖范围,浙江省的嘉兴专区所辖范围以及省辖杭州市、杭县、新登县、富阳县,上海市辖区范围为江南的区域范围,具体则是原属江宁府的六合县、江浦县,常州府的靖江县以及松江府的崇明县不在本书的“江南”区域内,借用范毅军的说法,这一界定姑且称之为工作性界定(working definition)吧。
2.方法
本书将地图作为走出江南城镇化水平研究困境的关键资料,如此一来,如何解读地图资料就成为关键,GIS技术无疑是最佳的读图工具。近年来,在人文社科领域,这一技术的运用日趋普遍,历史地理学界是较早将其引入相关研究的学科,2000年满志敏的《光绪三年北方大旱的气候背景》一文即已将GIS技术与历史文献相结合,其“文献爬梳→数据提取→空间模型建立→分析”的工作方法,为其后研究中使用GIS方法提供了一整套思路。利用GIS软件来处理民国的地形图资料,将其校正定位、提取居住地信息、获取城镇居住地面积,这一工作虽然繁复无味,然而一旦完成,利用所得到的城镇名录及每个城镇的面积数据,结合其他调查资料,就可以较为直接地来估算每个城镇的人口。这样,在引入GIS技术和地形图资料后,转换视角的思路也就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
另外,虽然本书已经极大地扩展了资料的使用范围,而且也获得了一定的突破,然而不可避免的是,在某些时候仍不得不进行必要的城市人口估算,对历史时期人口的估计并无定法,研究者只能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情况,灵活地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估算。例如,施坚雅和曹树基通过构建全国或区域的城市等级模式来估算城市人口;李伯重以食盐销售量来估算松江府城的人口规模,以市镇等级和户均人口来估算松江县市镇人口。必须承认,无论采用何种方法,估算均存在巨大的风险,研究者必须对此存在清醒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对施氏和曹氏而言,其风险在于传统社会的城市行政等级是否一定与人口规模具有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的程度如何,是否具有区域差异;而李氏的风险在于,严格说来,其应该使用每年食盐实际消费量,而不是每年销售量,以及如何确定这些消费量中有多少是日常生活消费,有多少是生产性消费。这些问题若无法解决,估算的基础就不那么牢靠,从而也就可能对最终的估算造成灾难性后果。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采用一种统计学里获取间接统计资料的方法,即统计估算,力图做到以下几点以最大化地确保估算的合理性:首先是估算的资料基础,力求每一步的估算都必须有坚实的依据,不做任何没有依据的“毛估估”,坚决不使用二次估算;其次是估算的前提,对于所使用的估算方法,必须充分认识到其风险所在,并通过一定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尽最大努力降低估算的误差,将估算的过程完全呈现给读者;最后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对所估算的结果进行检验,以评估其误差程度,当然这一点并不是每处估算都能做到。
四 本书的框架结构
简言之,本书将目光从明清转移至资料丰富的民国时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摆脱资料限制的情况下,对以往研究所使用的“城镇”标准进行重新界定,对以往默认的前提进行重点讨论,而以往纠缠不清的具体人口规模则暂时成为默认前提,在此基础上分别对1930年代与1950年代初期江南的城镇化水平进行探讨。同时,为正确认识本书所谓的城镇化水平的实质,对于传统时期的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性质的研究必不可少,因而这也成为本书的重点讨论问题之一,对此,笔者的切入点为城市形态。在此思路下,本书的篇章结构安排除绪论、结论外,拟分四章展开,每一章将围绕一种核心资料集中探讨一个问题,同时由于大多数资料目前学界尚较少关注,故每一章均专辟一节对所使用资料从制度与技术层面进行研究与评估,以下对这四章的思路分别进行阐述。
李伯重将江南的所有市镇均界定为城镇,王家范与冯贤亮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明清时期的市镇与城市有着本质区别,在时人眼里,市镇与乡村并无太大区别。在此基础上,本书第一章从土地利用的角度(地理学)对江南一座普通县城进行城市形态的具体考察,以此窥探传统时期中小城市的某些性质,在王氏与冯氏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即使是明清时人所认同的城市,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其形态特征与今天普遍认为的城市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在这一点上,笔者比王氏和冯氏走得更远,然而笔者并不认为因此就必须放弃城镇化水平及其相关概念的使用,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使用这些概念的过程中,必须对所研究对象的真实情况以及所得出的结论有清醒的认识。基于此点,本书开篇即对此展开讨论,以此确定后续研究的基调,同时也提醒读者对此问题进行关注,从而不至对本书的最终结论产生误解。
游欢孙指出,晚清至民国时期的江南商业市镇有一个“政区实体化”的过程,这一研究结论提醒笔者在使用民国调查资料时必须考虑行政区划的因素。本书第二章立足于此,将行政区划纳入城镇化水平研究的范畴,指出直接根据江南县域人口调查资料进行城镇化水平研究,所得结论为一种“政区化”的城镇化水平,而笔者的任务就是“去政区化”。由于各县的调查发生于不同时间,而期间各县的乡镇区划又发生了调整,因而在这一章的“去政区化”尝试中,笔者分两步进行,一为直接剔除“政区化”影响,即根据调查资料即本书所确定的“城镇”标准直接进行;在这一步的基础上,对那些发生过乡镇区划调整的县进行第二步的“去政区化”。在这一过程中,同时将剔除“政区化”影响后的城镇化水平与未剔除前进行比较,向读者展示“政区化”城镇化水平的偏差程度。
由于调查资料的不完整性,对于民国时期江南的城镇化水平,笔者不得不另辟蹊径,绕过“城镇”的界定这一难点,直接以民国十万分之一地形图中实态标注的居住地为城镇,在此基础上对民国时期江南的城镇化水平进行研究,此即第三章的内容。本章的难点在于确定每个城镇的人口数量,具体而言,笔者将从十万分之一地形图中提取的城镇按能否找到人口资料分为两类,在能找到人口资料的城镇中,将上海等10个大城市提取出来进行单独分析,而未能找到任何人口资料的城镇人口数量只能依赖于估算,笔者是以人口密度和该城镇的面积进行估算。毋庸讳言,此种估算必存在巨大风险,估算的结果必不十分准确,研究者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而单单给出一个估算结果并无太大的意义,关键是将整个估算过程展现出来。基于这个认识,笔者采取完全透明的处理方法,将估算的方法、该方法可能存在的问题、笔者防范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有何不足、数据的处理过程、最终估算结果的评估等完全展现给读者。
在讨论完民国时期江南的城镇化水平后,第四章将目光转向1950年代初期,利用1953年人口普查时所留下的最原始的档案资料,分别对当时分属于三个政区的江南各市县的城镇化水平进行研究,即上海市所辖区域,苏南的镇江、苏州、松江三个专区,浙北的嘉兴专区及浙江省直辖的杭州、杭县、新登、富阳等市县。如果说关于民国时期江南城镇化水平的结论尚是建立在某些估算的基础上,其结论不够坚实的话,那么关于1953年江南城镇化水平的结论则是建立在最为坚实的资料基础之上的,因而其结论的可信度大大提高,两相比较,关于结论似乎已不需要笔者多说什么。当然,这是本书最后所要进行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