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产品市场改革
在1953年至1978年的25年中,只有1961年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较上年增加了28.0%,其他年份的农产品收购价格都非常稳定。以1950年的价格为100计算,从1961年到1977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从201.4上升到209.2, 16年增加不到8个点。其中1962年到1971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还出现下降的情形。由此可见,农产品统购统销体制确实发挥了稳定农产品价格的作用。
1.逐渐缩小农产品统购征购的范围
1978年,国家计划管理的农产品有113种。1979年,国家推出了减少农副产品统派购品种、放开农村集贸市场、恢复议购议销等改革举措。1980年,国家开始调减统购、派购种类和计划收购的范围。除粮食、油料、棉花、甘蔗、烟叶、黄红麻、茶叶、水果、肉类、蛋类、水产品和木材等继续实行统购派购外,其他农产品都划为第三类农副产品。1983年,继续缩小农产品统购派购范围,把原来属于第二类农产品管理的水果等调整为第三类。1984年,农产品统购派购范围进一步缩小。商业部系统管理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由21种减至12种,统购品种为粮食、油脂油料和棉花3种,派购由18种减至9种,放开的9种是茶叶、花生、牛肉、羊肉、鲜蛋、苹果和柑橘等。1985年国家定价的农产品减少到38种,1991年国家定价的农产品减少到9种,1993年只有棉花、烟草和蚕茧等少数农产品市场没有放开。粮食计划收购在农民出售的商品粮金额中只占1/3左右。
2.逐步减少统购征购的数量
改革初期,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国家调减了统购农产品的征购基数。1979年国家下达的粮食统购任务减少了25亿公斤。水稻产区人均口粮在200公斤以下的,杂粮产区人均口粮在150公斤以下的,一律免征购。
1981年,政府准备推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制,试图通过合同把国家计划和农民生产协调起来。1983年和1984年,逐步减少了农副产品统派购任务,促进了统派购任务外的农副产品的发展。1985年,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其中,粮食、棉花、油料、烤烟、蚕茧、糖料等大宗农副产品继续由国家定价,实行合同定购。国家定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定购的棉花,北方按“倒三七”,南方按“正四六”比例计价。国家没有定购任务的农产品和完成了国家定购任务的粮食、棉花,由农民上市自销。由此产生了农副产品流通的“双轨制”。
3.逐步培育农产品市场
1978年到1984年,政策性的农产品补贴由11.14亿元增加到218.34亿元,增加了18.6倍。其中,粮棉油价格补贴由11.14亿元增加到201.67亿元,增加了17.1倍。由于农产品价格补贴造成政府财政支出大幅度增长,1985年国家推行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1991~1993年,放开了城镇居民的粮食销售价格,解决了粮食销售价格与收购价格“倒挂”给财政带来的负担。
农产品市场改革经历了四个阶段:首先是调整价格、开放集市贸易阶段,其次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阶段,再次是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阶段,最后是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阶段。改革的顺序是:先放开农村农产品市场,再放开城市农产品市场;先放开本地农产品市场,再允许农产品远距离贩运。渐进式改革有三层含义:一是逐步推进,具有“一步步走”的特征;二是农产品的重要性越高改得越慢,农产品的重要性越低改得越快,具有“有快有慢”的特征;三是条件好时推进,条件差时停顿,具有“走走停停”的特征。
放开市场后,各种市场主体发展迅速。从1978年到1984年,乡村集市数量由3.3万个稳步增加到5万多个。乡村集市上的粮食成交总量不大,但增长很快,由1978年的25亿公斤增加到1984年的83.5亿公斤,增长了2.34倍。截至2004年年底,全国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人数比1998年粮改初期减少164万人,减幅为49.7%。
4.扩大农产品流通渠道
为了解决鲜活农产品流通不畅造成的产地压货和销地缺货的矛盾,1983年撤销了农副产品外运由归口单位审批的规定,赋予农民经营鲜活农产品的权利。农民可以进城、出县、出省从事国家确定的收购任务以外的农副产品流通,购销价格完全放开。
1985年,国家专门部署了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这是农村改革重点由生产经营体制转向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标志性事件。新的做法是按照不同情况,对不同农产品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中国的农产品是沿着计划价格—双轨价格—市场价格的路径,逐步扩大市场定价的范围和程度的。
1985年,国家取消了粮食和棉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粮食的价格三成按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确定(简称为“倒三七”比例计价)。定购的棉花价格南方棉区按“正四六”比例计价,北方棉区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和棉花自由上市。统购制度取消后,粮食价格形成了“双轨制”,既有计划价格,又有市场价格。
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1985年,改强制性收购为合同定购的条件并没有成熟,很多地方没有推行。主要原因是,1985年中国粮食大幅度减产,市场粮价上涨超过了10%,出现了市场粮价明显高于合同定购价。政府受财力所限又不能及时提高合同定购价。农民既不愿意履行合同,又不愿签订新的粮食定购合同。1987年粮食丰收后,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
1992年,国家试图将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和国家粮食储备制度,作为国家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但由于资金未到位,当时没有落实。
此后,粮食购销价格基本由市场调节,粮食产区和销区之间购销协作关系逐步形成并稳定下来,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有所提高。
2001年,国家开放了浙江、上海、福建、广东、海南、江苏、北京和天津等8个粮食主销区的收购市场,价格由市场调节。2004年,国家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凡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均可参与粮食收购经销,形成了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
取消其他农产品派购制度。1984年以后,大中城市逐步放开了鲜活农产品经营和价格,逐步形成由市场供求关系定价的机制,以批发市场为中心、集贸市场为基础的鲜活农产品市场网络,以及多条渠道流通、多种经济主体竞争的格局。国家全面放开水产品经营,实行市场调节,水产品市场体系不断完善。从1985年起逐步放开食用油统购统销制度。1991年,除城镇居民口粮和军供食用油外,其他食用油均改为议价供应和市场调节。1992年,除花生油和菜籽油继续实行国家指导价外,其他油料价格全部放开。1993年油料价格全部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