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前“乐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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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乐象”释义

第一节 文字学考辨

象形、会意、指事、转注、假借、形声是中国古文字特有的现象,涵盖了汉字的形、声、义三方面。《说文解字序》曰:“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第754页。造字者根据事物的类别来画其形状,就形成了文。形旁与声旁相结合就成了字。所谓的象形,就是依照事物来画,随着形体而曲折。刘师培说:“上古造字,以类物情,极意形容,有如图绘。”刘师培:《刘师培中古文学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第190页。汉字有形有容。文也就是纹,画也就是书写,或者说描画的过程就是对“象”的再造,汉字最初的取象非常直观。“乐”也是一种描绘,它的描画是抽象的,用“声”与“音”来描画。

“声”“音”“乐”“象”是非常重要的几个概念,对它们的本义和引申义进行考辨是必要的。借助文字学上的释义,有助于正确理解“乐象”的深刻含义。

一 释“声”“音”“乐”

“声”“音”“乐”三层次在《乐记》中首次被提出来。在《乐记》中,“乐”与“声”“音”相通,而从“声”到“乐”,有递进的关系。笔者认为,“乐象”这一范畴,是在“声”“音”“乐”三者的离合、勾连中逐渐形成的。

《乐记》的“乐本篇”中,区分了“声”“音”“乐”:“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第1455-1456页。“声”是由物的感发而出的,同声相应而不足,所以生变,孔颖达说:“变,谓不恒一声,变动清浊也。”“声”有清浊高低之分,故而五声交杂乃成文章。孔颖达还说:“声既变转,和合次序,成就文章,谓之音也。音则今之歌曲也。”(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第1460页。《左传》曰:“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壹,谁能听之?”(战国)左丘明撰,(西晋)杜预集解《左传》,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第848页。过于单一不可能成“乐”,必然需要同声与异声的应和。后文又说“声成文,谓之音”,与“变成方”的道理同一。

郑玄注曰:“宫、商、角、徵、羽杂比曰音,单出曰声。”(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第1456页。单独发出的叫做“声”,五声杂比才为“音”,配合乐器的演奏与干戚、羽旄之舞,才能称得上是“乐”。子夏说“乐”与“音”相近而不同,“德音”才能称为“乐”,“溺音”如郑卫之音等都不能算是“乐”。

孔颖达说:“(则)声为初,音为中,乐为末,所以唯举音者,举中见上下矣。”(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第1460页。所以《乐本》开篇便称:“凡音之起,生于人心也”,后文又说“乐者,音之所由生也”,皆以“音”为重,由下可以知“声”,向上也可以言“乐”。故而《乐记》的音乐理论是建立在“声”“音”“乐”三分的基础之上,但三者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勾连,既有并列的关系,也有递进的关系。

《乐记》进一步区分了听众:“(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第1458页。“禽兽”“众庶”“君子”正对应着“声”“音”“乐”,意味着三者是有区别的,而它们之间尚有递进关系,因为若要知“音”须从“声”入手,若要知“乐”须从“音”入手,若要知“政”须从“乐”入手。《左传·昭公二十一年》中说:“夫音,乐之舆也;乐因音而行……舆以行之,乐须音而行。”(战国)左丘明撰,(西晋)杜预集解《左传》,第851页。故而“音”是“乐”之助,“乐”需借“音”而行,如同行车。

而在其他典籍中,三者多有相混同的情况,譬如《说文解字》中的解释:“乐,五声八音总名。”(汉)许慎撰,(宋)徐铉校定《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第124页。说明“乐”的概念包括了“声”与“音”。《说文解字》对“声”的解释为“音也,从耳,殸声”(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592页。。对“音”的解释则为:“声也。生于心,有节于外,谓之音。宫商角徵羽,声;丝竹金石匏土革木,音也。”故而“声”与“音”可以互训。而“音”与“乐”也能相通,譬如孔颖达在《毛诗正义》中说:“下云‘治世之音’,音即乐也。”(汉)毛亨撰,(唐)孔颖达正义《毛诗正义》,见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8页。故而,“声”与“音”、“声”与“乐”也往往连用,如《乐论》中的“声乐之象”、《乐记》中的“声音之道,与政通也”。“音”与“乐”的连用是后来兴起的,见于《吕氏春秋·大乐》中。参陈奇猷《吕氏春秋新校释》,第258页。孔颖达在《毛诗正义》中还说:“则声、音、乐三者不同矣。以声变乃成音,音和乃成乐,故别为三名。对文则别,散则可以通。”(汉)毛亨撰,(唐)孔颖达正义《毛诗正义》,第8页。孔颖达认为,尽管在《乐记》中三者有别,但只是在三者相对而言的时候,散说之时三者可以相通,如“治世之音”其实也是“治世之乐”的意思。子夏虽认为“新乐”只能算是“溺音”,但他提及“古乐之发”“新乐之发”时,“音”与“乐”是相通的。

《乐记》一般使用具有中介作用的“音”,譬如“治世之音”“宽裕肉好,顺成和动之音”等,而对“乐”概念的使用则是非常谨慎的。除了礼与乐合用的情况之外,如孔颖达所说,三者的关系有对文与散说之别。“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第1458页。,便是相对而言,“乐”能通伦理,君子能通过审“音”而知“乐”,从而“观其深”。而“声者,乐之象”,正是散说,而非对文。因此,有必要从文字学、训诂学角度梳理先秦古籍中的“声”“音”“乐”的字义。

“声”是形声字,其本义为自然声响,甲骨文为:。繁体字“聲”从耳殸声,甲骨文象人手持槌击磬,“耳朵”表示听到了声响。“殸”也就是“磬”的本字,是声符,兼有表意的功能,“磬”从石,一般由玉石制成,“声”字原指磬声,后泛指一切自然声响。《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说:“气为五味,发为五色,章为五声。”正义曰:“色是形之貌,声是质之响,色可近视,声可远闻。”(战国)左丘明撰,(西晋)杜预集解《左传》,第876页。“声”又可引申为言语、声名、声势等,有时也可泛指“乐”,如“赵王窃闻秦王善为秦声”(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第2442页。。“声”与“气”有密切的关系。江永《律吕新论》卷下曰:“凡声,气也,人亦气也,同在一气之中。”(清)江永:《律吕新论》,见(清)纪昀纂修《文渊阁四库全书》第220册,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3,第545页。“声”发于气,人与“声”同在一气之中。又有“中声”“中气”的说法,譬如王灼《碧鸡漫志·论雅郑所分》曰:“凡阴阳之气,有中有正,故音乐有正声有中声。”(唐)南卓等:《羯鼓录 乐府杂录 碧鸡漫志》,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第57页。

“声”“气”“象”会发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阴阳之气产生了“声”,“声”再表现为“象”。辞气与声气具有感染力,一方面,文章可读、可颂,另一方面,又可闻、可看。声象不仅可以从听觉上听,还能从视觉上来看,细细玩味,则有“声”之余味。

“音”字与“声”字密不可分,在甲骨文中音、言互用,字形为:。金文与小篆在“言”字之中加一横,表示从口中所发出的声音。“音”无可以“象”,借“言”以为义。《尔雅·释乐》曰:“大箫谓之言。”(晋)郭璞注,(宋)邢昺疏《尔雅注疏》,见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158页。郭沫若说这就是“言”字的本义,“声音亦无形之物也,故声之藉为磬,音之藉为言,其意若曰以手击磬,耳得之而成声,以口吹箫,舌弄之而成音也。”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释龢言》,载《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一卷,科学出版社,1982,第98-99页。“音”与“言”互通,从乐器、人声引申为其他声音。“音”也可泛指“乐”,如孔颖达所述之“治世之音”。《说文解字》说:“音,声也。生于心,有节于外,谓之音。宫商角徵羽,声;丝竹金石匏土革木,音也。”(汉)许慎撰,(宋)徐铉校定《说文解字》,第58页。此处“音”与“声”互训,说明两者有相通之处。单出的宫、单出的商都是“声”,丝竹等乐器杂出而发的“声”就是“音”。段玉裁说:“从言含一,有节之意也。”“音”自身就有节制的意思,它是有组织、有节奏的。《白虎通义》也说:“声者,鸣也。闻其声即知其所生。音者,饮也。言其刚柔清浊,和而相饮也。”(清)陈立:《白虎通疏证》,中华书局,1994,第119-120页。在这里,“音”是刚柔与清浊统一的。在西方音乐美学视域下,“音”(单音)基本与中国的“声”相同,杂出的“音”则是西方的“音阶”或者“音群”概念。

入人耳即为“声”,它是人耳所能感受到的自然声响。《乐记》说:“声者,乐之象”,故而“声”还需要修饰,包括节奏等等,需要借“歌”来咏“声”,而“声”有曲折、缓急、清浊。孔颖达疏曰:“乐本无体,由声而见,是声为乐之形象也。”所以,“声”对于“乐”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至于“乐”字的本义,至今未有较为统一的认识,主要的解释有以下几种。其一,许慎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为:“五声八音总名,象鼓鞞。”(汉)许慎撰,(宋)徐铉校定《说文解字》,第124页。据许慎的解释,“乐”为象形字,象鼓乐器之形,这是对“乐”比较早的解释。其二,罗振玉解释为“从丝附木上,琴瑟之象也”,谓似弦类乐器,郭沫若从其说。其三,修海林将甲骨文中不从“白”的“乐”字,解释为象成熟的谷类植物,并认为其表示人们“对耕种、收获的不易自然而然产生出来的一种喜悦心情”修海林:《“乐”之初义及其历史沿革》,《人民音乐》1986年第3期。。其四,陈双新认为“乐”的本义为“栎”,他说:“我们认为‘乐’字本义为栎树,栎叶可饲蚕,因而其字从丝。由于常于栎林祭祀歌舞而引申有快乐之意。”陈双新:《“乐”义新探》,《故宫博物院院刊》2001年第3期。

“乐”字在甲骨卜辞中皆用于人名或地名,字形为:。两周金文在甲骨文基础上加一“白”字,又增愉悦一义。甲骨卜辞中的“乐”字,只作借字使用。许慎把“乐”解释为鼙鼓之形,罗振玉解释为琴瑟之形,皆是从乐器之形来解释。修海林解释为谷类植物,借此引申出了愉悦之义。

关于“乐”的本义,诸家的解释不同,很难有定论。笔者认为,弦松弛的样子即“8”,象丝缠绕的样子,弦张于琴瑟就是琴弦。至于“白”,象拇指的形状,由于近取诸身,于是增白字,表明是用拇指来拨弦。

以乐器释“乐”与以欢娱释“乐”是两种阐释路向。与“乐”不同的是,礼起源于饮食。《说文解字》曰:“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2页。礼、履音近,礼的意思就是践行,指的是身体力行。“豊”是“行礼之器也,从豆,象形”,“豆”是器皿,象祭玉放在器皿之中,礼总是与宗教祭祀密切相关。王国维的《释礼》也这样解释:“象二玉在器之形,古者行礼以玉。”王国维:《观堂集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第144页。郭沫若则认为“禮”的下半部为“鼓”的初文,象玉所装饰的大鼓。葛兆光从乐舞的角度加以解释:“可见,‘礼’本来就是祭祀乐舞。”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第92-93页。可见,礼是为了祭祀而进行的。礼乐总是如影随形,乐器的演奏、乐歌的演唱、所展示的舞蹈最初的功用都是娱神。

《说文解字》对舞的解释为“舞,乐也,用足相背”(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234页。。故而“声”“音”“乐”“舞”,实则皆可表“乐”,只是分别而言之时,它们便各有其内涵。“声”“音”“舞”都可作为“乐”的辅助,“乐”则是一种诗、乐、舞合一的综合形态。

王小盾认为“在古代人的观念中,凡用于交通天人的音乐是狭义的雅乐,即所谓‘乐’”;“凡进入宫廷礼仪的音乐是广义的雅乐,即所谓‘音’,此外则是俗乐,即所谓‘声’”。他说,《乐记》尽管是后来整理而成的文献,但仍保留着“从自然音响角度对‘乐’‘音’‘声’加以区分的理论痕迹”王小盾:《中国音乐学史上的“乐”“音”“声”三分》,《中国学术》2001年第3期。。《乐记》中的“声”“音”“乐”三层次非常明显,且具有等级性。

总之,从“声”到“音”,从“音”到“乐”,其发展并非一条直线。尽管在后世,“乐”的意义逐渐分化,从最初的诗、乐、舞合一的综合艺术分化为声乐、器乐、舞乐,但它依然保持着多义性,作为礼乐的“乐”、作为音乐的“乐”、作为快乐的“乐”、作为乐舞的“乐”,四义交织。再联系到“声”“音”的本义,“声”是指自然声响,“音”是指有组织、有规律的“声”,“乐”是一个比两者更综合的概念。“象”也与“乐”的情况基本相似,保持着多种意义相交叉的属性。

二 释“象”

“象”作为元范畴,经历了殷人的巫术文化、周人的祭祀宗法、春秋的礼乐延续、战国的礼崩乐坏,以及诸子的思考,最终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对文学、艺术产生影响。它源于巫卜,经历了祭祀宗教、政教文化等形态。“象”的意义,与天文历法中的“观象授时”,《易传》中的“易象”,中医学中的“藏象”“脉象”,兵法中的“兵形象水”,书法中的“法象”,绘画中的“形象”都有一定的关系。

“象”的本义为大象,《说文解字》曰:“南越大兽,长鼻牙,三年一乳,象耳牙四足尾之形。”它是象形字,长鼻、象牙、巨身、画了侧面的前后足、短尾。与“象”相关的字有像。像的本字是“象”,段玉裁说:“韩非之前只有象字,无像字。韩非以后小篆即作像……盖象为古文,圣人以像释之。虽他本像亦作象。然郑康成、王辅本非不可信也。凡形像、图像、想像字皆当从人,而学者多作象,象行而像废矣。”(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459页。像从人,“象”为声符。“象”具有“形象”“图像”“想象”等引申义,在使用中,像很少被使用,渐渐被“象”所代替。

“象”又有肖似之义,正如《周易·系辞》中的解释:“象也者,像此者也。”(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见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297页。“易象”之“象”,都是像。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像,是从“象”字引申而出的。这里,“象”是指意中之象。《韩非子·解老》:“人希见生象也,而得死象之骨,案其图以想其生也,故诸人之所以意想者皆谓之‘象’也。今道虽不可得闻见,圣人执其见功以处见其形,故曰:‘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第148页。人们很少见到大象这种活的动物,见到它的骨头,自然就会想象它活着时的样子。象,大也,给人以视觉上的冲击。所有的神兽都可以想象,《解老》中的解释难免武断,但大象是真实存在的动物,它无论体积还是重量,都超过了大多数动物,中原很难见到大象,所以有商人服象的传说。高亨说:“周公灭商,取其象而教之舞,配以人之歌舞,故名《象》舞。其后北方无象,当以人饰象,如今世狮子舞之例也。”高亨:《周颂考释(上)》,载《中华文史论丛》第四辑,中华书局,1963,第90页。高氏此说未免武断,《象》舞不一定就是真的模仿大象的形态。这里的“象”舞,是仿象周公之德的意思。再如象人,有木偶的意思,后世还把艺人称为象人。

“象”是连接,是沟通,是转化,具有中介作用。首先,“象”沟通天、地、人,《左传·僖公十五年》中,韩简侍曰:“龟,象也。筮,数也。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战国)左丘明撰,(西晋)杜预集解《左传》,第184页。龟卜中“象”是兆象,灼烧龟壳之后,裂纹就显示了吉凶,而筮法之数,也是一种显现。卜筮可以凭借“象”推测天意,得知吉凶。在巫术文化笼罩的时代,人们认为从“天象”“地象”的曲折表达中,可以判定人事的凶吉,天意固然难知,但“象”预示了人事的走向。晋惠公成为秦国的俘虏后,想起了当年史苏的预言,责怪先君没有听从占卜。而韩简认为其主要原因是晋献公无德,占卜无法改变人事,只能预知人事。由此可见,韩简认为应从人自身找原因。周人从殷人那里继承而来的龟象,后来被卦象所取代,从之无损,不从无益,从“象”中只能测知吉凶,不能改变晋献公无德的状况。故曰“象”是显现,是中介。

其次,在“器”“形”“道”之间的“象”也有中介作用,《系辞传》曰:“(是故)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第292页。道器之间是形,形可见,“象”不可见。道器之间,还有“象”这一中介。道无形,所以因“象”成形,进而领悟大道。

再次,“象”是转换。《礼记·王制》曰:“达其志,通其欲,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译。”孔颖达疏曰:“寄,谓传寄外内言语。象,谓放象外内之言。”(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第537-539页。南方的称之为“象”,通过方言的转换,使地域之间相互沟通。这不仅是语言之间的翻译,心之“象”亦可以转换为言之“象”,“象”发挥着中介的作用。荀子在《正名》中说:“辩说也者,心之象道也。心也者,道之工宰也。”(战国)荀子撰,(清)王先谦集解《荀子集解》,第423页。这里的“象”是趋向的意思,辩说意味着内心趋向正道。再如《鬼谷子·反应》说:“言有象,事有比;其有象比,以观其次。象者象其事,比者比其辞也。以无形求有声,其钓语合事,得人实也,其犹张网而取兽也,多张其会而司之。道合其事,彼自出之,此钓人之网也。常持其网驱之,其不言无比,乃为之变。以象动之,以报其心,见其情,随而牧之。己反往,彼复来,言有象比,因而定基。”许富宏译注:《鬼谷子·反应篇》,中华书局,2012,第21-24页。反应是人对人的反应,就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言,听者与说者的关系是一静一动。语言可以用来模拟,事理可以用来类比。“象”就是模拟事物的外在情态,“比”就是类比对方的辞意。当对方不说话,失去了类比之时,就需要用“象”来促动,加以调节,使对方“动”,这是化“静”为“动”的方法,让对方说出自己的心声,吐露实情,经过两人言辞这样一来一往地模仿、类比,自己就能占据主动地位。这辩说的过程使说理、叙事变得可见、可感、可触,鬼谷子是纵横家的代表,通过“象”来对事物加以模拟,又借助言辞来类比,其主要目的是克敌制胜,但也突出了模拟形象这一方法。

作为动词的“象”,则有模拟、模仿等含义。象刑之“象”,就是法的意思。象刑与肉刑相对。《尚书》曰:“象以典刑。”(清)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1986,第52页。《荀子·正论》解释道:“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墨黥;澡婴;共,艾毕;菲,对屦;杀,赭衣而不纯。治古如是。’是不然。以为治邪?则人固莫触罪,非独不用肉刑,亦不用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然则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故象刑殆非生于治古,并起于乱今也。”(战国)荀子撰,(清)王先谦集解《荀子集解》,第326-328页。象刑,就是模拟的刑法,具有象征性。《尚书》曰:“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清)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第10-12页。这里的“象”就是仿效日月星辰的意思。

在思想层面,《道德经》对“大象”做出了解释:“大音希声,大象无形。”(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老子道德经注》,中华书局,2011,第116页。这里所说的“象”具有整体性,“大象”顺其自然,无影无形。而儒家的“乐象”则是政教层面的,通于伦理道德。此外还有心性论影响下的“乐象”,“乐象”本于心,由内心萌发而出。《素问·阴阳应象大论篇》中的阴阳与“象”是医学领域内的“象”论。人体有藏象,五脏六腑则相当于器。方术中也有“象”学,“象”中可以探听消息,但最终都是为人事。

“象”与类有关系,所谓比物取象,这是一种触类旁通的思维,象可以抽象为类,而各种类别之间又可相通,譬如君臣关系象征着夫妻,反过来,夫妻也象征着君臣。《楚辞》中,屈原便把自己与楚怀王的关系比作是妻与夫。

总而言之,“象”的模仿、仿象意义突出,作为名词,它是形象的意思,作为动词,它有模拟之义。正是模拟这一含义开启了“象乐”“乐象”范畴。

三 “象乐”与“乐象”

“象乐”始见于“匡抚象乐”的铭文,《匡卣》是西周中期懿王时的青铜器。参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中华书局,2004,第177页。铭文的释文为:“隹四月初吉甲午,懿王才射庐,乍象舞。匡甫二。王曰休。匡拜手稽首,对扬天子丕显休,用乍文考日丁宝彝,其子子孙孙永宝用。”参郭沫若《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八卷,第182-183页。这一则说周天子行射礼,于是作象舞,还配合了匡所抚的乐器,也从侧面说明了《象》舞具有尚武的倾向,虽然它不一定是武舞。

字,郭沫若说是“乐”字的繁文。“匡抚象乐”,从抚字可以推测出《象》乐是用琴或瑟来演奏的,《象》乐或许有“两成”。“象乐”是一种模拟的艺术,托之于形态、动作、故事。祭祀时的角色有“尸”,有舞蹈的动物。傅道彬说:“象乐的本质是‘摹拟’,是‘表演’,而其表演手段则是歌舞等综合艺术形式,反映的内容是‘示事’,是历史的纪念性主题。”傅道彬:《象乐的“戏礼”形态与“演唱”式史诗形式》,《中国文化研究》2013年第2期。象乐与纯粹的付诸听觉的音乐不同,它是一种有模拟意味的综合歌舞艺术。

与“象乐”相关的还有“豫”字。《说文解字》曰:“豫,象之大者。贾侍中说:不害于物。从象,予声。”(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459页。由“豫”字从“象”可见两字的亲缘关系。“豫”字本义是大,虽大却不害于物,后引申为宽裕、愉悦等义。闻一多认为,“豫”是一种乐舞,参闻一多《周易义证类纂·乐舞》,载《闻一多全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第239-240页。《宋书·乐志》曾提及“《大豫》之舞”《宋书·乐志一》曰:“荀勖遂典知乐事,使郭琼、宋识等造《正德》、《大豫》之舞,而勖及傅玄、张华又各造此舞歌诗。”此舞虽新造,亦从中可得知“豫”与歌舞的联系。参(南朝)沈约等《宋书》,中华书局,1974,第539页。。从豫卦的象辞中也可以看出豫卦和乐舞有关,“奋者振也,奋豫犹振象,谓乐容也。”《豫》这种舞蹈的乐容表现为振奋。《周易》说:“豫坤下震上,坤为地,震为雷,雷出地有声,作乐之象也。坤又为众,震又为决躁,聚众决躁,舞蹈之象也。”(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第85页。雷出地便有声,这里模仿了自然的声响,“聚众决躁”象征着舞蹈,故而从整体上讲,“豫”的卦象表现出振奋人心的作乐之象。

对于“乐象”“象乐”,须从整体上加以考察,“乐”与“象”的关系不是简单地相加,二者相通处在于模拟,即具有象征的意义。“乐”以“象”示人,它是一种表象,即综合地表现“乐”。“乐象”有属于自己的空间与时间,它作为艺术之象的一种,具有形象化的特点。并且,“乐”中有诗,有画,有造型。“乐象”更离不开人,是为了人而存在的,“乐”往往与人的愉悦之象联系在一起。

故而,“乐象”是一个丰富而综合的概念,学界对一般意义上的“乐象”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三种:(1)“乐象”即“音乐形象”,泛指一切音乐所表现的形象,包括音乐情感等;(2)“乐象”为“音乐意象”,强调人的心中之象、意中之象;(3)“乐象”为“音乐动象”,强调变化、灵动的一面。蔡仲德:《形象·意象·动象——关于“音乐形象”问题的思考》,《乐府新声》1986年第2期。我们认为,尽管这些解释各有道理,但不宜使用“形象”“意象”“动象”等概念取代“乐象”。

须来审查一下“象”在《乐记》中的用法。“象”字主要出现在以下几处:(1)“在天成象”;(2)“逆气成象”与“顺气成象”;(3)“清明象天”与“广大象地”;(4)“声者,乐之象也”。据此,《乐记》中的“象”的主要的意义相应也有四种:光耀;见此句孔颖达疏:“象,光耀。”参(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第1506页。风气;“逆气成象”之“象”,释为社会上的一种“风气”。似也;“清明象天”之“象”,释为“似”,即“象此者也”。呈现。“声者,乐之象”,“象”字难译,各家译法亦不相同,今译为“呈现”。其中既有作为名词使用的,也有作为系动词使用的。“声者,乐之象也”中的“象”,兼名词与动词之功用,“乐象”可以解释为“声”的呈现,也可解释为因“象”而内心愉悦,肖似、模拟这一意义隐含其中。正如意指木偶人形的象人,隐含模拟的意义一样。

“乐象”既是抽象的,又是具象的,因为它借助乐诗、乐歌、乐舞来表达抽象的礼义与乐义。“乐”具有综合性,可模拟,“乐”的艺术符号具有广泛的指涉,“乐”的构成为:单纯的音乐符号、用乐舞来表达的肢体语言、拉长了的话语、作为乐段的诗歌。它们同时也是“乐象”的表现手段。

“象”具有包容性,且涵盖甚广,包容六艺,章学诚说:


象之所包广矣,非徒《易》而已,《六艺》莫不兼之,盖道体之将形而未显者也。雎鸠之于好逑,樛木之于贞淑,甚而熊蛇之于男女,象之通于《诗》也。五行之征五事,箕毕之验雨风,甚而傅岩之入梦赉,象之通于《书》也。古官之纪云鸟,《周官》之法天地四时,以至龙翟章衣,熊虎志射,象之通于《礼》也。歌协阴阳,舞分文武,以至磬念封疆,鼓思将帅,象之通于《乐》也。笔削不废灾异,《左氏》遂广妖祥,象之通于《春秋》也。《易》与天地准,故能弥纶天地之道。万事万物,当其自静而动,形迹未彰而象见矣。故道不可见,人求道而恍若有见者,皆其象也。(清)章学诚:《文史通义·易教下》,上海书店,1958,第18页。


《诗经》中的比兴手法,《尚书》中的五行、五事,《周官》中对天地、四时的模仿,《春秋》中的灾异现象都与《周易》的道理相通。章学诚所说的《乐》,这里是指《乐记》,乐歌能使阴阳谐和,听磬声便思封疆之臣,听鼓声便思将帅之臣,“乐”象征着德性,所以听到什么音乐就会想起具有某种德性的将臣。

因此,我们说,“乐”中有“象”,“象”中也有“乐”。“乐”能以具有阴阳、清浊之分的音声以及分文武的舞蹈来模拟万物的形状,《荀子·乐论》中的“声乐之象”已经大致描绘出了诗、乐、舞合一的情状,“鼓似天,钟似地,磬似水”,乐器之声可以模拟天地万物,但荀子没有把“八音”与“万物”等同起来,只是借“八音”来模拟。在此处,“乐”与“万物”的对应关系是模糊的,故而“乐”借音声所拟的万物之“象”展现了比万物本身还要广阔的空间。而《乐记》重视“心”与“物”的对应,人心之动始于物,“乐章德,礼报情”,最终是归于“乐者,德之华”的“比德说”。所以“乐之象”实际上是以“体现德性”为目标的,这也就是“乐终而德尊”的意旨。子夏说:“君子听琴瑟之声则思志义之臣。”为何琴瑟之“象”能使君子思志义之臣?后文又曰:“丝声哀,哀以立廉,廉以立志。”这里的“哀”不仅是琴瑟之声的特征,而且是“志义之德”的体现,此处在听音的层面上参照了“比德说”,使得“象”与音声相连。

《乐记》的《宾牟贾》一篇中,举《武》乐之“象”,进入更深一层次的比德说。孔子说:“夫乐者,象成者也。”孔颖达疏曰:“放象其成功者也。”(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第1540-1544页。《乐情》篇中还有:“礼乐偩天地之情。”郑玄注曰:“偩,犹依象也。”(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第1515-1518页。一为“放象”,一为“依象”,这里的“象”皆是仿照、依据之意。而《武》正是借其“歌咏”和“舞容”仿效武王之功,《武》未舞而先击鼓警众,是为了仿效武王唯恐不得众心之忧。歌咏上又“咏叹、淫液”,音声连绵不绝,是为了仿效武王等待众人到来之心。舞容方面,“总干而山立”“发扬蹈厉”“武乱皆坐”等,分别仿效武王等待诸侯的到来、姜太公的志向、周公的治理。故而《武》这样的大型武舞,是在诗、乐、舞合一的情态中来展现德性的,《武》通过一系列的乐舞之“象”来传达意义,“乐”与“象”合一,二者不可或缺。

“乐”依靠“象”,从而获得了广阔的象征空间,“象”也需要“乐”,借助音声的运动来使自身显现。“乐象”与其他艺术形象相比,它的独特之处就是用音声来传达,用舞蹈来表现,配合诗歌来演唱。从艺术形象的角度来看,形象、图像、想象之义的“象”,是与艺术沟通的“象”,作为综合艺术形式的“乐”与“象”是相通的。艺术之“象”与“乐”同为模仿,但模仿的方式不同。“乐”模仿现实世界,人因感物而心动,在意中成“象”。

总之,“乐象”是诗、乐、舞的合一,具有原生性与综合性。它是儒家礼乐文化中的重要范畴,我们首先需从观念上来探讨“乐象”的生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