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与制度社会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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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 问题缘起

(一)研究背景

1.社会本体论的语用转向对传统制度伦理观形成冲击

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维特根斯坦前后期的研究开创了本体论研究的新范式张庆熊:《社会科学的哲学:实证主义、诠释学和维特根斯坦的转型》,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第135~137页。。前期维特根斯坦持语言图像论的观点,罗素由此创建了逻辑原子论的本体论研究,后期维特根斯坦发现语言的生活形式——语言的意义存在于使用之中,由此拉开了本体论的语用转向序幕。如果说维特根斯坦为这一新的研究方向给出了零碎的材料,如提出“规则”、“语境”等需要讨论的概念,而实现这一具体目标的却是言语行为理论集大成者、美国著名语言哲学家约翰·塞尔(John Searle),塞尔开创了社会本体论语用研究的新范式。

20世纪哲学的语言转向是哲学史上的一次伟大变革,言语行为理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并迅速成为语用学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其创始人为奥斯汀和其学生塞尔。从塞尔漫长的研究生涯可以看出,塞尔早先成名于语言哲学方面的研究,以言语行为理论为代表;后受认知科学成立的影响,逐渐转向心智哲学的研究,而他在对语言背后的心智——意向性探索过程中提出的“中文房间论证”(Chinese Room Argument)思想模型,大大地冲击了传统人工智能中关于机器可以通过程序设计具有人类智能的假设。直到这时,塞尔发现,“语言除了交流的功能外,还起着另外一个作用,那就是参与制度性实在的构成”。此处为意译。原文为:“But language plays an extra role, which I did not see when I wrote Speech Acts(Searle,1969), and that is that language is partly constitutive of all institutional reality”。参见Searle, John. 2003. Social ontology and political power[EB/OL].(2003-2-4)[2008-6-23]. http://www.california.com/ ~rathbone/searles.htm.制度性实在包括制度性事实(institutional facts),而大部分制度性事实都能通过显式行为式话语奥斯汀将performative utterances简称为performatives,蔡曙山将其译为“行为式”,本文沿用此译法,后不赘述。(explicit performative utterances)的成功执行而得到创建——“制度性事实最令人着迷的一大特征就是,大部分(尽管不是全部)制度性事实能由显式行为式话语建立,而行为式属于被我称为 ‘宣告式’言语行为的一部分”。 Searle, John. 1995.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 New York: Free Press. p.34.正是因为这一重要的发现,塞尔在语言哲学和心智哲学的研究工作基础上建立了他的社会哲学理论体系,尝试追寻社会本体。

有关社会本体的研究,历来被社会学领域内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论、马克思的实践本体论和卢卡奇的社会存在本体论所统治。与以往所有关于社会本体的讨论都不同的是,塞尔1995年在《社会实在建构论》(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一书中从语言哲学的理论视角研究社会本体,采取“概述社会事实,主要论述制度性事实” 原文见Barry Smith & John Searle(2003a)的“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 An Exchange”。塞尔认为Barry Smith误以为他在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一书中是讨论“社会对象”,因而声明:“我在这本书中大多时候并不是在讨论社会对象,甚至不是讨论社会事实,而是主要在讨论制度性事实。”并且,我认为制度性事实是社会事实中最具特色、最为典型的一类,所以我总结出塞尔在该书中的研究策略是“概述社会事实,主要论述制度性事实”。的研究策略。经过分析他得出结论:制度性结构(institutional structure)就是社会的本体。为什么呢?制度性结构的独特之处在于具有符号表征的特征,即,使某种东西象征(或者是意谓,或者是表达)某种超出自身之外的东西。符号表征(主要是通过语言表征)的结果创建了制度性事实和制度性对象。塞尔基于自然主义的立场,认为符号表征是一种基本的生物能力(biological capacity),不仅贯穿于语言之中,也贯穿于其他形式的制度性实在之中。言语行为能力是所有其他制度性结构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因为制度性结构必须得到集体认可才能存在,而大多时候的集体认可需要借助语言或言语行为(speech acts)才能完成。言语行为中蕴含了集体意向性,而集体意向性是一种生物能力。由此可见:生物与文化之间并不对立,并不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障碍 John Searl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 New York: Free Press,1995, pp.227-228.。这些观点对传统的社会学视角下的本体论形成强烈冲击。

与此同时,塞尔从语言哲学角度讨论制度性事实的建构对传统制度伦理观形成了强烈冲击,很多观点在学界引起极大争议,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关于集体意向性存在形式的争议及其对传统制度伦理观的影响。

“集体意向性”是塞尔的社会本体论的根基,因为他将社会事实定义为“任何涉及集体意向性的事实” Searle, John. 1995.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 New York: Free Press., p.26.,制度性事实作为社会事实中的特殊子类,显然也是关涉集体意向性的。按照塞尔的观点,集体意向性不能还原成个体的意向性,而是独立存在于我们的大脑之中。由于塞尔关于集体意向性的看法只是一种出于直觉的猜想,因此受到很大质疑。

虽然学者们也认为集体行为的效果大于集体中个体行为效果之和,但是他们并不同意集体意向性以“我们意图”(we-intend)的形式存在。反对的意见主要分为两类:一类认为这种构想的集体意向性对于集体行为是不必要的,如密勒(Miller)。密勒认为,使用个体信念和互为信念(mutual beliefs)就可以解释集体行为,认为不存在集体意向 Seumas Miller. Joint Action: The Individual Strikes Back. // Tsohatzidis, Savas L., ed. Intentional Acts and Institutional Facts: Essays on John Searle's Social Ontology. Dordrecht: Springer,2007:73-92.;另一类认为,即使是必要的,也是不充分的,如吉尔伯特(Gibert, Margaret)。吉尔伯特认为,塞尔的讨论中缺少了集体行为最关键的性质,那就是成员之间要求预先存在一种协定(agreement),当且仅当这种协定已经到位,集体中的成员才能够形成塞尔的那种集体意向性。即便如此,这种协定也几乎不可能内化成为一组毫无互动的成员的心智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集体行为的独特性不可能以纯粹心理上的术语——集体意向性来获得 Gibert, Margaret. Searle and Collective Intentions. // Tsohatzidis, Savas L., ed. Intentional Acts and Institutional Facts: Essays on John Searle's Social Ontology. Dordrecht: Springer, 2007:31-48.

塞尔为了回应学者们的质疑,引入了“因果联系”(causal relation)和“构成联系”(constitutive relation)两个概念,并通过两人联合发动抛锚的汽车和交响乐演奏的例子对这两种关系作了阐释 Searle, John. 2007. Social Ontology: The Problem and Steps toward a Solution // Tsohatzidis, Savas L., ed. Intentional Acts and Institutional Facts: Essays on John Searle's Social Ontology. Dordrecht: Springer,2007:11-28.。在第一个例子中,一个人在后面推车,而另外一个人在驾驶员位置上发动引擎,然后车就开动了。在这个合作行为中,驾驶员具有一个集体的或合作的“行为中的意向”(intention-in-action),虽然只是完成了一个单一的行为A,但由于个体的努力,完成了合作行为“开车”B。在第二个例子中,小提琴手的表演是整个交响乐表演的构成部分之一,作为乐队参与者的小提琴手无须知道其他成员的意向性的内容,而只需要自身具有达到某个目标的集体意向性,假定对方和自己一样具有相同的目标。在这里无非是想说明,集体意向性是有可能作为原始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塞尔的集体意向性理论成为现实,那么将对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假设形成强烈冲击。

第二,关于“构成性规则与调节性规则明确区分”的争议及其对传统制度伦理观的影响。

塞尔在Speech Acts一书中将“言语行为是一种受构成性规则制约的行为”作为其言语行为理论的一个假设。为了解释构成性规则,塞尔引入了罗尔斯(Rawls,1955)关于调节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的区分。调节性规则对先前存在或独立存在的行为方式进行调节和规范,构成性规则不仅仅调节行为方式,而且还构成(constitute)或创建(create)新的行为方式 Searle, John. 1969. Speech Acts: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33.。并且,塞尔还将制度定义为“构成性规则的系统”。“言语行为”和“制度”这两个概念在塞尔社会本体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关于构成性规则和调节性规则的区分就引起了哲学家们格外的关注。

伦敦经济学院哲学教授鲁本(Ruben, David-Hillel)对这两类规则的区分表示质疑。鲁本认为,塞尔所阐述的这两种规则只能看作对行为的两种不同类型的描述,一种行为描述蕴涵(entail)了规则的存在,比如说“他在踢足球”;另一种没有,比如“行人靠右行驶”。行为必然要被描述后才能被考虑是否包括规则,因而鲁本认为,塞尔实际表达的并不是存在两类规则,而只是存在两类不同的行为描述 Ruben, David-Hillel. 1997. John Searle's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57:443-447.。塞尔是这样回应鲁本的质疑的:每种行为都允许蕴含规则的描述和不蕴含规则的描述,这一点与构成性规则和调节性规则之间是否存在区别毫不相干。鲁本表明,蕴含规则的描述对于区分构成性规则和调节性规则的测试是不充分的。但这一点并不能证明构成性规则和调节性规则的区分是错误的,错误的只是这项测试。此外,法国学者苏波特尼克(Soubbotnik, Par Michael)认为,从逻辑上将构成性规则与调节性规则区别开来是不可能的,二者之区别仅仅是程度问题。构成性规则同样制定规范,而调节性规则同样会构成新的行为方式。因此,他得出结论:“行为服从某条规则与行为违反某条规则的作用方式不同;在这种或那种情况下,我们都可以说,一条规则创造了一种行为方式。”苏波特尼克:《言语行为哲学:语言的精神衬托与日常性》,史忠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第44页。正如方军在做“制度伦理”的概念分析时所说,“从概念上分析,制度伦理不外乎两种:制度的伦理——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内蕴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实际的制度伦理建设过程中,两者又往往是缠绕在一起的。”方军:《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 《哲学研究》1997年第3期。同样,调节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的区分也只有学理意义,而在实际生活中,二者往往是缠绕在一起的。

第三,关于“原始性事实相对于制度性事实的逻辑优先性”的争议及其对传统制度伦理观的影响。

塞尔认为,制度性事实作为社会事实,具有的一般特征包括“原始性事实(brute facts)相对于制度性事实的逻辑优先性”。比如金钱必须在某些物理形式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存在,比如纸币必须在纸这个物理载体存在后才能存在。这个特征引起了很多争议,形式本体论的代表人物、莱比锡大学的史密斯(Smith, Barry)教授曾专门撰文讨论 Smith, Barry. 2003b. From Speech Acts to Social Reality. // Barry Smith, ed. John Searl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1-33.。史密斯指出,某些制度具有被他称为“自由成立的Y成分”(free-standing Y terms), Y具有地位功能(social status),但是被强加给了物理对象。一个很显著的例子就是公司不管公司注册时是否需要物理实体,但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提供公司住所,虽然目前对公司住所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该观点参考吴越《公司身份法的规则及实践》, 《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比如说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法就允许将这种地位功能赋予虚拟的实体。“这样,通过某种执行式话语的宣告,公司就合法地成立了,并不需要一定有物理对象来承载这个强加的地位功能”。塞尔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在这种情形中,地位功能不是强加到了某些物理对象上,而是强加到了某些人之间的关系中 Searle, John. 2007. Social Ontology: The Problem and Steps toward a Solution // Tsohatzidis, Savas L., ed., Intentional Acts and Institutional Facts: Essays on John Searle's Social Ontology. Dordrecht: Springer,2007:11-28.。构成性规则“X在情境C中看作Y”制度性事实的内部结构和建构公式都是“X在情境C中看作Y”。尽管制度性事实的内部结构和构成规则在形式上是一致的,但其中各个参数的取值(X、Y和C的值)都不相同。当二者同时出现时,本书为了区分,将制度性事实的内部结构记作“P在情境I中看作Q”。就成了“看作Y”, X不可能空缺。在塞尔看来,没有原始性事实,就不可能有制度性事实,原始性事实是形成制度性事实的前提。对于这个问题存在的争议,恰恰反映了制度的地域性特征和社会性特征,诸如公司法这样的制度,在不同的地域或者不同的社会形态,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X”是原始性事实,是必需的,而在另外的地方,“X”作为一种虚拟的实体也是可能存在的。不过“虚拟的实体”并不是说该实体并不存在,而只是存在的形式不同于传统方式而已。例如,淘宝上开设一个普通的个人网店,就需要“店主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和实际存在的联系地址来进行实名认证。这种实名认证实质上就是虚拟实体“X”的表征方式。

第四,关于“地位指示物是否必要”的争议及其对传统制度伦理观的影响。

为了保证制度性事实能够很容易就能从原始性事实中区分出来,就需要某些官方的标识物(representation),塞尔将它们命名为“地位指示物”(status indicator) Searle, John. 1995.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 New York: Free Press. pp.119-120.。地位指示物代表了集体的接受或认可。没有地位指示物,很多制度性实在就没有办法存在。对此人类学家索托提出了异议。他举了这样的例子:在许多不发达国家,并没有法律文件证明他们是土地的拥有者,但他们还是拥有土地 De Soto, Hernando. 2003. The Mystery of Capital: Why Capitalism Triumphs in the West and Fails Everywhere Else. New York: Basic Books.。塞尔是这样回应的:因为土地的占有者并没有法律文件来证明他们是土地的合法拥有者,因此,他们并未合法拥有这些土地,是“土地擅自占有者”(squatters)。没有法律文件,就是没有地位指示物,因而他们不能获得土地赋予他们的地位功能,那么就会产生两个后果:第一,他们不用给政府交税;第二,它们不能用土地作为资本。在某些乡村,比如说在埃及,大量的土地不能作为私有财产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因为这些土地财产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件来证明。尽管他们生活的那个社会承认了他们的地位功能,当然也就承认了它的持续存在和产生的道义权利。但是一旦当社会发展到要求一些官方的文件来证明这种地位功能,这个时候道义权利就终止。也就是说,没有官方的文件,土地擅自占有者就缺乏完全的道义权利,比如说随意处置财产的权利 Searle, John. 2006a. Social Ontology: Some Basic Principles. Anthropological Theory,6(1):12-29.。但人类学家们由此认为塞尔从有限的数据中做出关于社会和制度的一般分析是不合理的。塞尔为了回应这样的诘难,对“经验数据分析”和“概念分析”这两种不同研究方法作了区分。尽管二者之间并未泾渭分明,但塞尔对社会本体论的研究采取的途径是——“从某些经验事实中,发现潜在的逻辑结构”。他并不是通过验证经验数据来发现地位功能,而是通过他熟悉的揭示潜在的逻辑结构的方法来发现地位功能。塞尔关于地位功能的阐释恰恰反映了其对制度构建伦理的观点,也就是方军所说的“制度的伦理”。在塞尔看来,作为地位指示物的“官方的文件”成为制度确立正当性的重要保证。这也反映了西方制度伦理中对程序公正的强调。现代西方社会制度确立与更替公正日益集中到程序公正上,哈贝马斯在追求理想交往情境时也诉诸程序的公正。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尤其是司法公正时也逐步走上程序公正的道路。

2.第二代认知科学涉身转向对传统理性观提出挑战

认知科学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其标志性事件有三个:①1977年,《认知科学》(Cognitive Science “认知科学”对应的英文有两个版本——Cognitive Science和Cognitive Sciences,区别在于science是单数还是复数。国际认知科学学会的会刊Cognitive Science用的是单数,其他如韩国主办的Journal of Cognitive Science也是如此;使用复数的期刊有Trends in Cognitive Sciences, Phenomenology and Cognitive Sciences等。单复数上的区分,或许反映了人们对认知科学统一性的不同看法,当science是单数时,可能表明人们将认知科学看作是一个学科;如果是复数,则认为认知科学仅仅是一个交叉学科的研究领域,不过朱菁教授认为有时也很难就这么明确认定。从认知科学的学科建设来看,国外仅有少数高校设有专门的认知科学系,系名中science既有单数,如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的Department of Cognitive Science;也有复数,如MIT的Department of Brain and Cognitive Sciences。国内目前尚未有任何高校设有专门的认知科学系,由此可见,将认知科学看作一个研究领域还是一个主流看法,我也持这种观点。)期刊创刊;②1978年,斯隆报告(Sloan Report)论述了认知科学的技艺;③1979年,国际认知科学协会(Cognitive Science Society)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认知科学是一门具有综合特征的交叉科学,当前国际公认的认知科学包括六大基础学科:哲学、语言学、心理学、人类学、计算机科学和神经科学。这六大学科在认知科学方向上形成了六个新的分支学科:心智哲学、认知心理学、认知语言学、认知人类学、人工智能和认知神经科学。这六个学科互相交叉,还产生了认知科学的许多新兴的研究领域,例如:控制论(cybernetics)、神经语言学(neuro -linguistics)、神经心理学(neuro - psychology)、认知过程仿真(simulation of cognitive processes)、计算语言学(computational linguistics)、心理语言学(psycho -linguistics)、心理哲学(philosophy of psychology)、语言哲学(philosophy of language)、人类学语言学(anthropological linguistics)、心理人类学(psycho - anthropology)、脑进化(evolution of brain)等。 Pylyshyn, Z.(1983)Information Science: Its Roots and Relations as View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gnitive Science. In Machlup, F. and Mansfield, U.(eds.)(1983), The Study of Information: Interdisciplinary Messages, New York: Wiley, P.76.转引自蔡曙山《语言、逻辑与认知》,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第364页。认知科学自一诞生就树立了建立心智的计算理论的目标,计算主义研究纲领一直占据主流地位,学界普遍认为人工智能是认知科学的核心。当代著名认知科学家萨伽德认为:“对思维最恰当的理解是将其视为心智中的表征结构以及在这些结构上进行操作的计算程序。”这就是著名的CRUM假说,即“心智的计算表征理解”(Computational-Representational Understanding of Mind,简称为CRUM)。然而,人们在研究中逐渐发现:心智本质上是涉身的(embodied);思想大部分是无意识的;抽象概念大多是隐喻的 Lakoff, George & Johnson, Mark. 1999. The Philosophy in the Flesh: The Embodied Mind and Its Challenge to Western Thought, Basic Books Press, p.3.。塞尔通过“中文房间论证”(Chinese Room Argument)指出,人工智能虽然能够模拟人类行为,但并不具有心智,也就是说不可能具有人类智能。这些研究对传统的CRUM假说形成了巨大冲击。就连CRUM假说创建者萨伽德也承认,这一经典假说目前正遭到来自情感、意识、外部世界、身体、社会、动力系统和量子计算的七大挑战萨伽德:《心智:认知科学导论》,朱菁、陈梦雅译,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认知科学研究尝试了三种路径:一是将“心智的计算表征理解”拓展为“包含生物学社会学的计算表征理解”;二是发展认知神经科学,寻找意识的神经基础,尝试回答“具有精神属性的意识现象能否用处理物理现象的自然科学去解决”;三是开发新的研究进路,如“涉身认知—嵌入式认知—延展认知—生成认知”(Embodied-Embedded-Extend-Enactive Cognition)的4EC进路,这一进路被称为第二代认知科学,以区别于通过符号或联结模式对心智进行计算表征理解的第一代认知科学。由于4EC进路均默认了认知与身体的强相关性,因此可以将第二代认知科学看作认知科学的“涉身转向”(Embodied Transform)。这三种路径并未截然分开,而是相互借鉴,相互竞争。第二代认知科学由此呈现三大新的发展趋势刘晓力:《当代哲学如何面对认知科学的意识难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第一,越来越强调认知的涉身性及其所在环境的作用以及在社会学维度的理解。对认知的涉身转向,英美学者和欧陆学者呈现不同的研究进路。英美研究进路认为,从无身认知到具身认知的范式推进和演变,折射出语言哲学演绎轨迹及思维方式的深刻变革,其实质是实现了从身心二元论到身心一体论的跨越汪志涛、孟维杰:《从“无身”到“具身”:认知科学的语言哲学演绎轨迹》,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8月18日。。经典笛卡尔主义是身心二元论的肇始,然而身体到底具有心灵的创造性还是物理实体的广延性,却成为身心二元论无法回答的难题。而逻辑实证主义希望通过自然语言形式化处理,将思辨的哲学变成可以逻辑演算的科学。这种思想深刻影响了第一代认知科学,将形式语言等同于人类智能的表征方式,由此产生了心智的符号表征理解模式。而随着自然语言的回归,日常语言学派认识到语言的意义存在于使用之中,言语是一种行为。自然语言不可能被形式语言完全表征,人工智能不等同于人类智能,这一点在塞尔的“中文房间论证”思想实验中得到了证明,形式语言表征人类智能的神话由此被打破,回归自然语言及其依存的语境成为涉身认知的必然要求。而在欧陆哲学研究进路中,伴随着现象学的转向,对身体的理解与思考的视角发生了根本改变。尼采首先拉开了关注身体哲学的序幕。海德格尔提出“此在”的概念,强调心智、身体、环境的一体化,主张理性的“此在”就是要破除传统身心的二元对立,引领三者交互作用。海德格尔这一思想成为具身认知有关身体、认知、环境观念的源头所在。通过身体来认知世界的思想在20世纪末认知科学哲学家拉考夫和约翰逊那里得到延续和发展,其产生的影响和波及的范围也最广。身体的运动系统与感觉系统被看作理解人类心智的真正源头,我们对世界的认识与理解正是通过身体体验和活动与外在世界相互约定又相互制约。正因为如此,身体与心智的有机契合才是我们认知世界的最好途径汪志涛、孟维杰:《从“无身”到“具身”:认知科学的语言哲学演绎轨迹》,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8月18日。。如此深奥的道理实际上蕴涵于日常生活之中,例如,婴儿尚未学会说话之前仍然可以同大人交流,这个例子简单地说明了即使没有语言,仍然可以有意义传递和交流。如果意义仅仅通过符号语言获得,那么意味着在意义传递中听觉占据第一位,而现实中却常常是在知觉竞争中,视觉通常优先于听觉。这可以在一个常见的例子中得到证明,设想在使用微软开发的PowerPoint(PPT)做报告的场景中,如果听话人能够看懂PPT上出现的内容,那么毫无疑问他首先会选择从观看PPT中获取信息,而不是从听取报告中获取信息。

第二,意识和意向性问题成为认知科学的核心问题,更加关注认知的生物学和演化理论的说明。任何试图探索心智奥秘的人,都无法回避意识的地位问题。从本体论意义上来看,意识并不是一种像笛卡尔所认为的那样不同于物质实体的另一种实体,而是一种生物性质,是大脑的一种生物特征,类似于心脏泵血。由于意识体验的主体性使得意识的感受质不可还原,意识也就难以成为一门科学而长期受到忽视。而认知神经科学和脑科学的新近发展使得意识进入科学研究领域成为可能。随着认知科学的深入研究,意向性问题逐渐从心智哲学的中心议题蔓延到人工智能研究领域,这是因为作为认知科学之核心内容的心的表征计算理论离开意向性便难以得到合理而有力的说明——计算的过程必定是一个指向某个目标的过程,而表征必须是对某个对象的表征。意向性的重要性已成为大多数认知科学家的共识,著名认知科学哲学家罗姆·哈瑞(Rom Harre)在其2002年出版的《认知科学》中就明确指出:“建立认知科学的任何严肃努力都不可能撇开意向性。” Harre, R.2002. Cognitive Science: A Philosophical Introduction. Sage. Publications, p.7.

第三,神经科学实验在包括心理学之内的许多学科越来越成为核心研究方法,认知神经科学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迅速发展。神经心理学家、认知心理学家和其他研究者已经试图将某些语言功能同脑的特定区域或结构联系起来,他们主要通过观测脑的特定区域在受损、被电刺激时发生了什么来进行,或者根据新陈代谢的活动进行研究。学界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脑的左半球对言语最为重要,直接影响到语言加工中的句法结构和语义层面,而右半球所处理的多是语言使用中一些非字面意思的理解和表达,如语言曲折变形、手势、隐喻、讽刺、反讽和玩笑。对左脑的开发已经延续相当长一段时间,认知科学的发展将吸引人们将注意力转向右脑的开发。这样,人们在未来将实现对全脑的开发。

这些新的研究趋势为我们指明了未来认知科学的发展方向;与此同时,认知科学的发展也将从不同侧面刺激和深化当代哲学问题的研究,一些学者已经在心身关系、自我意识、自由意志、他心等问题上有了新的发现和见解(丹尼特,2012; Margolis, Samuels & Stich, 2012;里贝特,2013;费多益,2013;等等)。涉身认知哲学认为,理性并非完全有意识,它通常是无意识;理性并非不含情感色彩,而是涉及情绪的 Lakoff George & Johnson Mark. The Philosophy in the Flesh: The Embodied Mind and Its Challenge to Western Thought, Basic Books Press,1999, p.3.。认知神经科学中自我意识起始于无意识的新发现为此提供了佐证,这大大冲击了传统的有意识的理性观。在此背景下,对作为人类规范的制度构建伦理的重新考察变得必要。

3.言语行为理论使得制度建构论研究得以从静态解析走向动态生成

语言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熟悉和亲密的。每个人从一出生开始,就与语言结下了终生不解之缘。我们从母亲的轻声呼唤中听到了它,并逐渐学习它、使用它,甚至直到生命最后一刻还用它表达着对这个世界的眷恋。我们对语言如此习以为常以至于常常忽视它,就连一向以对习以为常事物的追问为己任的哲学也不例外。直到20世纪,哲学研究的中心才由古代的本体论,经由近代的认识论,转移到语言。这被誉为20世纪哲学史上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哲学的语言转向 蔡曙山认为,20世纪哲学的语言转向共有两次。第一次语言转向是从自然语言转向理想语言,代表人物有弗雷格、早期维特根斯坦;第二次则是从理想语言回归到自然语言,代表人物有晚期维特根斯坦、乔姆斯基、蒙太格、奥斯汀等。参见蔡曙山《再论哲学的语言转向及其意义》, 2006。《学术界》2006年第4期,第20~39页。类似的,Amitabha Das Gupta将乔姆斯基的工作称为第二次语言转向,参见:The Second Linguistic Turn:Chomsky and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Das Gupta,1996)。转引自陈嘉映先生的《语言哲学》的第2页。。语言哲学就是在哲学的语言转向这一背景下形成的徐友渔:《“哥白尼式”的革命:哲学中的语言转向》,三联书店,1994,第5~6页。。一般地,语言哲学特指分析哲学传统的语言哲学,阿尔斯顿(Alston, William)的《语言哲学》(Philosophy of Language)和陈嘉映先生的《语言哲学》都沿袭了这种传统。陈嘉映先生认为,“大致可以把哲学理解为对重要概念的概念考察……一切概念考察都是语词考察,语言哲学就不再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是哲学本身了,或者说是 ‘第一哲学’。维特根斯坦第一个提出,一切哲学都是 ‘对语言的批判’。在这个意义上就可以说,带来语言转向的不是弗雷格 摩尔(Moore, A. W.)认为,弗雷格最早通过sinn(对应于英文的sense,牟博等在《语言哲学》中将该词翻译为“含义”)这个词提出“语言即使用”的观点。参见:Moore. A. W. 1993. Meaning and Reference.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1-2。或者罗素,而是维特根斯坦,维特根斯坦才是第一个语言哲学家。”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4页。

在早期语言哲学中,逻辑主义占据了中心地位,其代表人物有弗雷格(Frege, Gottglob)、罗素(Russell, Bertrand)、早期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Ludwig)和卡尔纳普(Carnap, Rudolf)等。其中,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被公认为早期语言哲学中最伟大的著作。维也纳学派对该书推崇之至,曾经逐字研读。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维也纳学派与维特根斯坦在思想上的碰撞,擦出了精彩的火花,并且双方也因此扩大了影响力,而这对学术思想的传播是非常重要的。令人称奇的是,后期维特根斯坦却一改以往对逻辑分析的推崇,强调语言游戏的多样性,其代表作为《哲学研究》(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这是语言哲学领域的又一本巨著。在《哲学研究》的“前言”中,维特根斯坦这样写道:“自从我于十六年前重新开始研究哲学以来,我不得不认识到在我写的第一本著作中有严重错误。”维特根斯坦在该书中明确指出“一个语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 参见:Wittgenstein, Ludwig. 2001.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tr. G. E. M. Anscombe.3rd ed. Oxford: Blackwell. p.18e.并以“语言游戏”这个词生动地描绘了“语言存在于使用”的本质特点和意义所在。从维特根斯坦的个人传记来看,维特根斯坦之所以转变哲学立场,缘于他在完成《逻辑哲学》(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后自愿到乡村小学支教的六年生活经历。这段时间维特根斯坦表面上看是脱离了哲学研究,实际上他从没有放弃哲学思考。从他学生的回忆那里证实,维特根斯坦通过教学实践,对儿童语言习得、私人语言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巴特利:《维特根斯坦传》,杜丽燕译,东方出版中心,2000,第61~62页。。这段宝贵的生活经历成为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思想的源泉,而其中许多思想都深深影响了后来的日常语言学派中的很多哲学家,这一点可以从对比《哲学研究》与该学派成员的著作中得到印证。

到20世纪四五十年代,逻辑主义开始衰落,呼吁回归自然语言的日常语言学派进入全盛时期这一时期也被称作是语言哲学的语用转向。语用转向后,“人对语言的使用”被置于语言哲学甚至整个哲学的中心。奥斯汀创建的言语行为理论之所以得到高度评价,原因在于他打破传统观点中认为语言不是行为,而仅仅是人们表达认识、干预世界的中介的看法,认为语言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说话就是做事。这种观点对人、语言与世界之间的关系给出了新的描画,开辟了语言哲学语用转向的新天地。参见刘高岑《当代科学意向论》,科学出版社,2006,第29页。。日常语言学派反对逻辑主义运用数理逻辑来分析语言,而注重研究语言在使用中的实际用法,其代表人物有牛津大学的赖尔(Ryle, Gilbert)、奥斯汀(Austin, J. L.)、斯特劳森(Strawson, P.),剑桥大学的威斯顿(Wisdom, J.)和维也纳小组的魏斯曼(Wais-man, F.)等。日常语言学派最伟大的成果之一就是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与以往逻辑实证主义仅从说事的角度来看待语言不同的是,奥斯汀从做事的角度来看待语言——说事就是做事,原因在于说是有力量的,是能产生做事的效应的。奥斯汀最初从区分行为式(constative utterance,简称constatives)和表述式(performative utterance,简称 performatives)开始,认为行为式只要满足了适切性条件(felicity),就能够实现“做事”的功能。后来他逐渐意识到,表述式是隐蔽的行为式,所有言语都是行为,由此正式提出了“言语行为”的概念。奥斯汀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般的言语行为理论,认为人们每说出一句话,就完成了语谓行为(locutionary act关于locutionary act, illocutionary act和perlocutionary act的翻译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顾曰国等采用的“以言表意行为”、“以言行事行为”、“以言取效行为”译法,另一种是蔡曙山等采用的“语谓行为”、“语用行为”、“语效行为”译法,本书采用的是蔡曙山的译法。)、语用行为(illocutionary act),可能会完成语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 Austin, J. L.1962.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109。。奥斯汀建立这一理论半个世纪后,德国著名哲学家、哲学史家施太格缪勒(Stegmuller, Wolfgang)这样评价奥斯汀和他建立的言语行为理论:“说起来这真是荒唐。而且对于过去2500年间所有那些以任何一种方式研究语言的人来说这也是一件令他们感到羞耻的荒唐事,即他们竟然没有远在奥斯汀之前就做出这样一种其本质可以用一句很简短的话来表示的发现:我们借助于语言表达可以完成各种各样的行为。”参见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王炳文、燕宏远、张金言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第66页。

奥斯汀在言语行为方面最重要的贡献有三点:第一,做出表述式和行为式的区分。在奥斯汀之前的哲学认为,只有具有真假的语句才是有意义的,而奥斯汀却发现,有一类句子虽然无法判断真假,但能发挥做事效应,这类话语被他称为“行为式”,对应于具有真假的表述式。虽然在奥斯汀之前维特根斯坦通过语言游戏的多样性已经指出了这一点,但是“多样性”的表述远没有这个表述式与行为式的区分表述清晰,也远没有这个区分产生的冲击力大。第二,关于“适切性”和“语境”的讨论。语句是否有意义与其发生语境的“适切性”紧密相关,而不是由其真假值决定。“适切性”比以往的真假更具有普遍意义,体现了语言使用的本质特点。这一概念被塞尔、哈贝马斯借鉴和发展。在“适切性”条件的探讨中,奥斯汀引入“语用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这一概念,使得语言和使用者的关系进一步明确。第三,建立一般言语行为理论,并初步探讨言语行为的分类标准。奥斯汀后来发现表述式与行为式难以分开,因此建立一般言语行为理论,认为人们说出一句话,就是完成一个言语行为。他还尝试通过行为式动词的分类来对言语行为分类,虽然这一努力被归为失败,然而深化了言语行为理论的研究,并启示了后来塞尔建立新的言语行为分类标准。

奥斯汀去世之后,塞尔(Searle, John)、格莱斯(Grice, H. P.)、齐硕姆(Chisholm, R. C.)、万德勒(Vendler, Zeno)等人对言语行为进行了更为系统的研究和发展,其中尤以塞尔的影响最大。塞尔是奥斯汀的学生,他将言语行为理论带回了美国,促进了其进一步发展。塞尔首先在Speech Acts: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1969)中将言语行为明确定义为“语言交流的基本或最小的单位”,也从言语行为的角度阐述了对意义和指称这个在语言哲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问题的基本看法。该书是他的成名之作。接着在 Expression and Meaning: 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Speech Acts(1979)中进一步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对言语行为的分类、间接言语行为提出了独特的见解。正是由于塞尔的工作,言语行为理论在奥斯汀的基础上进一步系统化、严密化,成为语言哲学中少数自成体系的理论蔡曙山:《人类心智探秘的哲学之路——试论从语言哲学到心智哲学的发展》, 《晋阳学刊》2010年第3期。。塞尔在言语行为理论方面做出的贡献可以概括为如下三方面:第一,将言语行为明确定义为“语言交流的基本或最小的单位” Searle, John. 1969. Speech Acts: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16.,从而使得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普遍化。塞尔的这一定义首次从语言外部而不是语言内部来确定语言的基本单位,并且是在生活场景中给出这一定义。这一界定准确地表明了语言哲学不同于语言学哲学之处,而这正是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和语言哲学的出发点 Searle, John. 1969. Speech Acts: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4.。并且,较之维特根斯坦和奥斯汀,塞尔更明确地将语言交际看作人类行为科学的一部分,而不是如乔姆斯基认为的语言现象是心理现象的一部分。塞尔的观点使得人们对语言的本质有了新的认识刘陈艳、张晔:《塞尔哲学思想对其语用研究的影响》, 《求索》2012年第11期。。第二,对奥斯汀的言语行为分类进行批判,建立自己的分类标准,并对言语行为重新分类。目前这一分类已经得到哲学界、语言学界甚至人工智能学界的认可和接受。第三,在对言语行为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建立语用逻辑(illocutionary logic),使言语行为理论从语言分析的层次发展到逻辑分析的层次。目前,大多数学者将语用逻辑看作言语行为理论的逻辑基础,把它作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形式描述和形式框架;并且,已经有不少学者将语用逻辑用于人工智能领域内计算机语言和行为的分析蔡曙山:《再论哲学的语言转向》, 《学术界》2006年第4期。,言语行为理论正为认知科学的新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由此可见,目前言语行为理论已经基本完成本体论的讨论,正作为一种知识稳定沉淀下来,并且作为方法论影响和深化着哲学以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关问题的研究,制度建构论就是其中之一。

以往关于制度建构的研究,大多是与社会建构勾连在一起讨论的。从方法论上看一般有两大研究进路:整体主义进路与个体主义进路。整体主义进路从社会出发说明社会现象,认为社会优先于个人,社会制度制约个人的行为,制度的变迁与其所在环境紧密相关,以马克思(1995)、迪尔凯姆(1995)和帕森斯(2012)的思想为代表。个体主义进路从个体出发说明社会现象,认为个人优先于社会,制度是个人选择的产物,社会制度的变迁受个体信仰、动机和行为影响,以诠释社会学(韦伯,2010)、建构主义各学派(Blumer, 1969)和新制度经济学(诺斯,1992)为代表。吉登斯(1998)一度希望超越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间的鸿沟,但他的结构化理论仍有偏于个体主义的倾向。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学者对制度建构的影响因素做了广泛研究,这些因素主要包括生成成本(李俊慧,2000;黄凯南,2011;等等)、文化(韦伯,2012)、理性(Searle, 2001;马雪松,2012;等等)、领袖权威(韦伯,2010;王鑫,2013;等等)、道德(罗尔斯,1988;高玉平,2010;等等)等。美国哲学家约翰·塞尔认为,以往关于制度建构的理论都将语言视为理所当然的前提,其实质是预设了制度(Searle, 2003),因此他从语言出发探讨制度的建构。借助于语言(主要是作为书面语言的文字)来建构制度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文字在政权的法制建构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一点在文字发明的早期,就为君王们所熟悉卜安淳:《汉字与古中国法制》,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周易·节》:泽上有水,节,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这里的制就表示“用文字规定”。但将语言的使用看作一种行为,将制度建构的过程看作一种言语行为被成功执行的过程,却是在有了言语行为理论之后才成为现实。本书就是以言语行为理论为主要分析工具来探索制度生成的认知基础,这种研究不仅把制度建构中的人和相关语境因素考虑进来,而且还将制度建构论研究从宏观的社会层面延伸至微观个体的语言和心智层面,从对制度的静态分析延伸到制度的动态生成。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本书运用言语行为理论、心智哲学、认知科学等相关理论来研究制度和制度社会建构的认知基础,尤其强调语言在制度生成中的重大作用,目的是论证制度建立和更替的合理性。需要强调的是,我的研究受到塞尔的语言哲学、心智哲学和社会哲学很大的影响,在文中多处直接引用了其理论术语。我在校期间不仅获得了言语行为理论、语用学、心智哲学、认知科学和社会哲学等学科和相关领域大量宝贵的一手资料,还与所在的研究团队对塞尔的语言哲学、心智哲学、社会哲学各领域著作进行了系统研读和讨论,这使我获益匪浅。最为幸运的是,我还就博士论文选题与塞尔教授当面请教,塞尔教授对我研究的肯定至今仍然激励着我。这些都成为我顺利完成全书的重要保障。总的来看,本书可能有如下三方面意义。

第一,促进对制度建构的语言维度、心智维度和伦理维度的认识,深化制度伦理研究。语言对于人类的重要性远远甚于动物。美国著名语言哲学家约翰·塞尔说,“动物的语言可以用于表达,人类的语言却可以用于表现,即用于建构社会现实。”马欣:《塞尔:人类语言用于建构社会现实》, 《科学时报》2007年9月11日。语言在制度的生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得益于语言内在的伦理规约性。韦森教授指出,只有把伦理学以及语言学的思考放在经济学制度分析逻辑推理的基石或者说起点上,才会有真正接近人类社会现实的经济学的制度分析韦森:《言语行为与制度的生成》,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尽管语言对于古今中外的每个人都是如此普通、熟悉,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认识到它的重要性。我国古代先贤尤其轻视语言,如,孔子主张“君子讷于言敏于行”;庄子认为“道不可言,言而非也”;禅宗则提出“不立文字”、“言语道断,心行路绝”。邓晓芒:《邓晓芒讲演录》,长春出版社,2012,第105页。儒释道都把语言当作一种多余或误导性的东西,顶多是一种暂时的权宜之计,用完之后就应当抛弃。或许是因为中国古代先贤对语言的轻视至今仍然残留在人们脑海,我国目前在语言学及其相关方面的研究显得比较被动和落后。相关研究不仅是学界的责任,也是国家民族复兴需要完成的重要任务。

人类进入21世纪后,社会科学研究发展的一个特点是注重社会科学理论如何解释人类的社会行为,找出人类社会行为背后的心理机制,理解并调节人的行为,提高社会行为的效率,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作为一名语言哲学研究工作者,认识到语言对制度的建构和社会治理十分重要,原因在于语言的伦理规约性。正如艺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一样,我认为,理论的建构要以社会问题为导向,对于哲学人来说,就是要通过理论的建构来分析社会问题,为社会问题的现实解决提供理论上的先行探索。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型。经济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必然引发人们思想观念的巨大变化。令人欣慰的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尤其是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为公众提供了更便捷、更有效的表达意见、参与公共事务、监督公权力的平台,这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提供了契机,公民的权利意识在互联网这一平等、互动、多元、开放的平台上得到增强。与此同时,以往改革开放累积起来的一系列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出来,如何去看待转型期出现的社会问题,关系到如何去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我认为社会的建构是离不开语言的,因而社会矛盾的化解也必然要从社会成员之间、社会与组织之间的对话中寻找。本研究尝试通过交往理性和商谈伦理来处理人与人、人与组织之间的矛盾,这对化解转型期我国社会矛盾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此外,我在文中将制度的含义扩展到广义层面,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当前中国社会治理不仅需要明文规章制度,也需要诸如责任心、自觉等道德约束,因而对制度性事实的建构的言语行为将不仅是宣告式言语行为,还包括承诺式言语行为、指令式言语行为。

第二,促进认知科学对语言和心智的社会建构性认识,深化人工智能研究。无论是关于作为感觉的意识,还是作为社会秩序的制度规范的研究,都不是哲学或者其他学科的新鲜话题,然而在今天重新将二者作为一个链条的两端综合起来研究,却是因为有了新的时代背景和科学技术基础。那就是人类终于聚合最前沿的科技能量,尝试解开人类最后的秘密——心智的秘密,这不仅是人类提高自身驾驭世界的能力的内在需求,也是因为我们有了新的思考平台,尤其体现在对大脑的研究上发生了本质的飞跃,这种研究从标本解剖、电生理分析、化学分析,到核磁成像直接观察到大脑思维活动时大脑各部分变化的直观形象安道玉:《意识与意义:从胡塞尔到塞尔的科学的哲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第5页。。但是,对于认知在空间和认知感觉(听觉、触觉和视觉)这些领域是如何工作的,我们大大低估了对此做出根本理解的难度。这些复杂问题的解决都将依赖于重要的基础研究的进步。例如,在我们能够完全理解大脑如何帮助我们引导这个世界之前,我们需要理解我们如何和世界相互作用。在我们能够完全理解大脑在视觉中所起的作用前,我们必须有一个对我们看到的已经存在的世界的更好的描述。在我们能够充分理解大脑在语言中所起的作用前,我们需要对什么是语言以及它是怎样的结构、怎样在各种不同的层次上进行组织等问题有一个清晰的理解。罗科、班布里奇:《聚合四大科技 提高人类能力:纳米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认知科学》,蔡曙山、王志栋、周允程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第332页。认知科学的发展将改变人类的交互方式和规范观念,因而无论是政府,还是学界,都对认知科学的发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和殷切期望。

认知科学在国际国内都属于一个新兴学科(或研究领域),新兴学科带给每一个进入者不仅有希望和机遇,还有挑战。国内对认知科学的研究起步较晚,我国首届认知科学学会于2011年11月30日成立,至今已经召开8次会议。目前,我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将“脑科学与认知科学”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前沿科学领域。我在校时曾长期跟随所在研究团队对认知科学的思想观念和学术研究有所学习和思考,经过近年来的研究积累,打算从认知科学视野探索现代制度性社会的生成机制。在研究中我发现集体意向性的存在形式和物理归属是一个关键问题,因为集体意向性成为联结人类认知与社会秩序的纽带,那么有关意识和意向性的探讨就成为本研究的心智基础。与脑科学和认知神经学相区别的是,哲学上对意识、意向性的探讨主要是研究“它们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什么样的逻辑属性,而不是它们在脑中、在行为上如何被实现”,但这种逻辑属性的分析并不与现有的脑科学和神经科学的研究成果冲突,而是借助脑科学、神经生理学、认知科学等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启发哲学思索。正如福山所说,人类意识是我的考察对象,但不是我的思考核心。我了解大脑、认知、意识等事物,是为了理解习惯、规则、制度和秩序。更进一步讲,是为了理解人类的行为与目的、现状与未来西闪:《我的2012年书单(之一)探索认知》, 《南方周末》2013年2月15日。。我在文中对相关语言的制度效应的研究可能对未来生物类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参考。虽然目前功能成像具有成为我们观察心智世界的望远镜的潜力,但我们的目的并不局限于作一个观察者,更为了获得一种工具能潜在地帮助我们理解一个巨大的复杂的系统,以及探测大脑的行为,进而参与到心智的建构中。但是,这些技术本身还不能够实现这个目的,它们必须被用在对人类认知、感觉、学习、发展等理解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例如,现有的人工智能研究大多忽视对智能代理人(如机器人)的集体意向的考虑,而这是人类智能具有的本质特征之一。对集体意向性的讨论以及相关语言的制度效应的讨论可能为未来生物类人工智能的机器人道德设计提供参考。我希望通过本书,能为实现这个目标略尽绵薄之力。

第三,深刻认识科学理性的实践转向,维护科学的权威信念。科学事实的建构虽然有科学家的语言和文化因素参与,但科学理性依然存在。大学和科研机构一度被人们视作“象牙塔”,这为科研理论生产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然而自拉图尔和伍尔加的《实验室生活》出版后,人们逐渐发现科学理论的生产过程并不与含主观因素的空气完全隔绝,科学家口中的科学事实并不是直接从科学仪器和实验数据中“蹦跳”出来,而是从科学工作者的脑中和口中产生;甚至即便是科学仪器,也因为被人类有目的地设计出来而受到质疑。科学事实虽然在本体论上是主观建构的,然而这并不妨碍其认识论上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是由科学共同体的集体认可和实验的可检验性双重保证的。尽管随着历史和实践对科学哲学的介入,传统的科学理性观受到挑战,科学的合理性从传统理论的合理性转为实践的合理性,但科学依然保持着让科学共同体和公众信任的能力。纵观近代科学的发展历史,真理总是迂回逼近事实,而表征又是多态的。因而我们要以一颗包容的心,为科学家之间的交流创造良好的氛围。与此同时,随着科技产品对公众生活的影响日益加大,科学世界已经成为生活世界的一部分,对科学理性的质疑将直接影响到科学知识的传播和发挥作用,因此,提高公众科学素养、维护公众对科学的权威信念也是对科学事业的支持。总之,这些措施都将有助于科技创新氛围的形成。我们国家要想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抢占先机,就必须认识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