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调查(总第6卷·村庄类第5卷·华南区域第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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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雄村曹氏宗族的经济形态与实态

传统社会时期,雄村人稠地狭,曹氏宗族的绝大多数族田均分布于外地,由当地农户租佃耕种,大多数曹氏族人除了耕种本村有限的田地以外,还需要外出谋生,或当学徒,或做帮工,或做生意,由此形成“农商结合”的经济形态。

第一节 经济形态概况

雄村曹氏族人根据家庭经济条件和个人能力来决定采取经商还是务农又或者两者兼顾的经营方式。随着发财致富的曹氏族人越来越多,雄村曹氏宗族的公田和私田面积均出现大幅增长,不过明初到清中期私田多于公田,清中期到民国时期公田多于私田。其间,雄村曹氏充足的劳动力、较强的经营能力和互助意识、齐全的生产工具和水利设施等又提升了其生产能力。

一 经营方式

雄村曹氏宗族的主要经营方式有经商与务农两种,而且呈现农商并重的产业格局;同时,还有着大宗投资与小本经营并存、外出经营与本土经营结合的特点。根据家庭财力、个人能力以及交往关系的不同,可以把雄村曹氏宗族的经营形态分为以下几种。

(一)以农为主、以商为辅

雄村曹氏宗族的开基祖曹永卿在舅父和岳丈的帮助下,购得几亩田地生活,随着孩子的出生,家庭开支加大,开始在本地做一些小本经营,如售卖花生、茶叶等土特产以补贴家用。其长子曹宗仁继承父业,在县府经营小本生意,然后在村庄增置田产。他们以务农为本,不脱离村庄生活;以经商为辅,增加收入来源。之后,雄村曹氏宗族里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基本上都是采取这种以村庄务农为主、县域经商为辅的生产经营方式。它既有助于保留曹氏族人不离土离乡的恋土情结,又有助于增加经济收入从而过上比较宽裕的生活。这类曹氏族人是雄村曹氏宗族的主体部分,对整个曹氏宗族在雄村的持续生活发挥着稳定剂的作用。

(二)农商并重

雄村曹氏宗族注重多子多福、合理分配发展方向。不少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如果有三个以上的儿子,父辈则会根据他们的性格和特长,让有读书潜质的儿子专攻功名,让有经商头脑的儿子继承村外商产,让老实稳重的儿子留村继承祖业。如果儿子较少,父辈则会带领男丁外出经商,而女性留在村中务农和处理家务,由此形成一种合理分工、农商并重的生产经营方式。而且,外出经商所挣的钱财会源源不断地输入村内,用于改造房屋、增置田产或者兴修公共设施。也有一些家庭为了扩大经商规模,会变卖一些村内产业,但是往往以不损伤务农根基为前提,他们认为村内产业是生活的最后保障,外出经商仅是为了扩大生活来源和提高生活质量。这种经营方式在整个雄村曹氏宗族中普遍存在。这些农商并重的家庭,把部分家眷留在村内,并且向村内输送财物和资源用于宗族公共建设,为雄村曹氏宗族在乡里地位的巩固和提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以商为主、以农为辅

有些曹氏族人跟随外出经商的叔伯或者族兄打零工,慢慢习惯了城市生活。当他们挣得一定的钱财之后,开始在外面自主创业。如果创业失败,则可以选择继续给他人“做活”,也可以返乡做些小本生意或者种地以维持生计;如果创业成功,则可以举家或者大部分家庭成员搬迁到经商地生活。对此,村民曹沄讲道:

 

我的大伯公曹祖培,是清朝军机大臣曹振镛的第四代孙,在东北黑山县做官,爷爷变卖家产跟着他在东北经商,打算举家迁往东北。但是,我奶奶死活不肯去东北生活,只想留在村里住着。爷爷就让大伯父跟他过去,让我父亲曹治辛留下来陪我奶奶,还留下老宅和一些田产供他们生活。我父亲成家后,有了我哥哥还有我,还没有我弟弟,他经常在外面教书,我们兄弟俩还小,在学校上学,老奶奶一个人种不了那么多地,就租给其他人种了,自己留一点种。来自村民曹沄的口述。

 

这类曹氏族人具有很强的外向发展取向,如果村外有更好的发展机会,他们大都会毫不犹豫地奔赴外地;如果没有这种机会或者错失良机,他们也甘愿留村生活。因此,他们是否有能力抓住外出发展的机会会直接影响到雄村曹氏宗族的整体稳定。

(四)外出的大宗投资

雄村曹氏宗族中不乏具有冒险精神的商业家。对此,村民曹雪安说道:

 

曹士琏就曾跟随亲友到扬州经商,主营盐业生意,不断地投资、扩大生意,还雇佣族人帮工。到他儿子曹世昌的时候,成为扬州两淮八大盐商之一,家财万贯,康熙皇帝第二次下江南还去参观过他家在扬州的宅子。曹世昌的两个儿子曹景廷和曹景宸继承经商产业,继续扩大规模。曹景宸的大儿子曹文境也是从事盐业生意,小儿子曹文埴的大儿子曹錤继续继承盐业祖产,始终保持着扬州两淮八大盐商的地位。来自村民曹雪安的口述。

 

一方面,曹家五代连续进行盐业生意的大宗投资,不少曹氏宗亲跟随其帮工,促使雄村曹氏族人不断外迁;另一方面,他们的根基始终留在村内,所挣到的钱财不断输入雄村进行宗族公共建设,如建造竹山书院、礼祠、崇德报功祠,修缮南厅和仁祠,整治桃花水坝,修建石板路和水塘、渠、堨等。可以说,这类家庭的经营方式对雄村曹氏宗族来说是“走了人,进了财”, “走了人”意味着雄村曹氏宗族不断向外“开枝散叶”,宗族的整体性逐渐减弱;“进了财”意味着出村的人依然与宗族保持着密切联系,宗族的公共性反而逐渐增强。然而,如果这些在外大宗投资的家庭逐渐衰落或者间隔三代以上,他们与雄村曹氏宗族的联系就趋向弱化。这是产生下面一个问题的重要原因:雄村曹氏宗族遗留的几乎全部宗族公共设施都是这类家庭主要出资修建,然而目前这类家庭在村内居住的后人却越来越少。

(五)外出的糊口经营

“前世不修,生在徽州;十三四岁,往外一丢。”这句广泛流传于徽州地区的民谚,反映了大多数徽州人从小就不得不外出谋生的社会现实。雄村曹氏宗族中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既没有足够的田地可供耕种,也没有本钱去做生意,面对人多地少的严峻形势,他们开始通过跟随亲友、投奔同乡等渠道外出谋生,如当学徒、帮工、会计等,也有的做一些非常低端的商贩营生。这类人如果一直挣不到钱,等到岁数大了,很可能返回雄村继续务农,或者耕种自己仅有的田地,或者租种其他人的田地,或者给富裕家庭做帮工,同时会让年轻的儿孙辈继续他在外的谋生方式;如果运气好挣到了钱,则可能回乡置办一些田地,结束外出谋生生活。他们很少有成长为大宗投资者的机会,反而有一些人因为各种原因死在了外地。这类家庭是生活在雄村社会底层的人,他们依附于比较富裕的家庭,其普遍状态是徘徊于最基本的经济生活线上。他们在住村族人中的比例相当大,是雄村曹氏宗族对外博弈的人力资源,“人多势众”让雄村曹氏宗族有能力抵御某些外部威胁,对雄村曹氏宗族整体性的维护具有其他家庭成分难以比肩的作用。

总的来说,雄村曹氏宗族基本经营方式经历了从务农为主、经商为辅到农商并重再到以商为主、以农为辅的转变过程。与此同时,曹氏族人的宗族理念、宗族行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第一阶段:开基祖进村以后数代族人基本上是以务农为主、经商为辅,大部分族人以务农为业,少数有经营头脑的族人兼营一些商业。族人一般过着耕读生活,因而族人并没有过多的财产,此时修建的曹氏家庙规模还比较小,也不够豪华。

第二阶段:明末清初开始,到江浙经商或者跟随亲友当学徒的族人越来越多,由表3-1可见,从第七世起,客死他乡的族人人数逐渐增加,反映出曹氏宗族出现了外迁规模逐渐扩大的趋势。不少想发财致富的青壮年族人离开了村庄,家里仅有一些妇女和老人种田,形成农商并重的经营局面,并且这一局面具有“男工商、女耕织”的性别分工特征,此时不少族人家里颇有资财,房头老爹经过合议,面向族人进行集资,修建了礼祠、崇德报功祠、竹山书院并扩建了仁祠、南厅、慈光庵等宗族建筑,并且豪华程度得到了提升。

表3-1 雄村曹氏仁祠人数更替统计 单位:人

注:本表数据只统计了曹宗仁这一支。由于曹宗礼及其后代没有记录在仁祠行列里,也没找到《雄村曹氏礼祠行列》作为资料参考,因而只能展现曹宗仁及其后代的繁衍情况。同时,由于曹宗礼被过继给伯父,成年以后就在县城里居住,因而在统计宗字辈时没有把他包括在内。此外,由于没有通过宗族公认的正规途径所纳的妇人及其所生子女不能入族谱,因而这部分人也不在统计之列。

资料来源:根据《雄村曹氏仁祠行列:关宗以应文世惟汝》统计。

第三阶段:清朝中期以后,外出做小生意成为宗族经济常态,经常会有某个家族一起或者几个族人合伙搞一些经营活动;经商致富促使族中从事耕织生产的留村妇女越来越少,最少时仅有五六户,许多田地租佃给其他姓氏或者雇用下人耕种。这些留守的妇女平时做些教育子女、照看家老以及处理日常生活中的人情关系等事情,形成以商为主、以农为辅的经营形态。此时许多族人比较富裕,捐资购买田地充作族产的现象比较普遍,祠支之间、房支之间甚至房支下的堂支组建各种祭祀性、娱乐性、经营性等团体的情况也很常见。有些族人甚至不在乎父母的遗产,在父母去世后,把遗产直接捐赠给祠堂当作族产;或者几个兄弟商量组建一个祭祖团体,把遗产当作祭祖之资。曹氏宗族可以从族人那里获得的可利用资源越来越多,经由有威望的族老提议或者房头老爹合议开展的宗族活动越来越多、越来越隆盛,同时针对带子寡妇、贫困才俊、贫困老人的资助力度也得到较大提高。

二 土地资源

土地资源对曹氏宗族的影响可以通过全族总的土地占有量、宗族公田和族人私田的占有对比的两个不同时期来体现。

(一)明初到清中期:总量逐渐增加,私田多于公田

开基祖曹永卿刚进雄村时,主要是依附于舅父李氏生活,而李氏在雄村并非大户人家,人口不足10人,田地也比较少,曹永卿更是没有独立的房屋和田产。后来,在李氏的撮合下,曹永卿与雄村大户洪伯英的次女结亲,洪伯英给了女儿不少陪嫁嫁妆,洪氏也并非吝啬之人,她把自己的嫁妆全数交给曹永卿,让其置田产、做生意。刚开始大约有五六亩田地,由于夫妇两人省吃俭用和吃苦耐劳,基业逐渐扩大,据说曹宗仁、曹寿安(女)和曹宗礼等子女长大成人后,家里已有良田十余亩。

曹宗仁继承父业,在雄村继续从事耕种生产,同时兼做小本生意,生活更为富足。随着以能、以器、以宾、以用四子长大,家里劳动力增加,财富积累更多,曹家于是增置了更多的田地。到第五世曹文修时,雄村曹氏更为富有。对此,据村民曹雪安记述:“曹文修在做生意期间,即善积蓄,为廉贾,赍用渐裕。顾客同行中有许多拖欠他很多债务的人,有的达到千金,他从不索讨。遇有益公众之义举,总乐于解囊,并帮助别人渡过危难。”曹雪安:《雄村曹氏家族历史沿袭简介》,未出版。

雄村曹氏族人动辄外借千金而不索还,还时常救济别人,如果没有强大的财力作为支撑,很难做到这一点。因此,至少到第五世时,某些雄村曹氏族人已经非常富足了。不过大部分族人仍然以务农为生,家有数亩、数十亩田的族人比较多,也有少数没有田地的族人,他们主要是由于家中突生变故——比如丈夫早死等而变卖了田产。同时,宗族掌控的族田也比较少,能够维持的宗族活动比较有限,更是难以救济贫困族人和带子寡妇。

(二)清中期到民国时期:增量趋向稳定,公田多于私田

清中期,雄村曹氏宗族七房最盛,从第九世曹士琏到第十三世曹錤,一直在扬州两淮盐商中占据一席之地。除了在村内建祠堂、修文庙、筑书院、立牌坊外,还购置了大片田产充作族田,供各项宗族设施和活动的日常开支。据《歙县志》记载,曹景廷、曹景宸兄弟曾一次性在休宁县购置义田500亩。歙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歙县志》,黄山书社,2011,第827页。同时,雄村曹氏宗族还有各种大大小小的膳容团体组织,每个参与者以股份的形式出资入股,购买田地,通过收租筹集活动经费。此外,据86岁的村民曹炳益和曹雪安、曹正文等人讲述:

 

在歙县桂林镇有良田百余亩,绩溪也有百余亩。十几亩、几十亩等大大小小的田块也不在少数,但大都分布在村外。来自村民曹炳益、曹雪安、曹正文等的口述。

 

当时,曹氏宗族控制的族田比较多,各个房支和膳容团体基本上也有自己的团体田,数量有多有少,根据团体的财力来定。不过这些团体田主要在村外较远处,很不方便曹氏族人耕种,主要是租佃给当地农户,轮值的房头老爹或者团体负责人每年带人或者派人去收租即可,所收田租主要用于各项宗族活动,具体每项活动的开支标准都是固定的,标准由各个房头老爹或者团体成员合议制定。总的来说,族田和团体田总和要高于族人的私人田亩总和。一些族人的私人田地主要由族中的贫苦家庭和其他姓氏的贫困农户耕种,以维持后者的基本生活。

据梁方仲统计,明代各朝全国人均田地在6.5~20.6亩浮动,清代顺治、康熙、雍正年间全国人均田地数在27.65~33.44亩浮动,而明代徽州地区人均田地有4.15~4.9亩,康熙年间上升了一些,为9.47亩。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第41页。可见,徽州地区的人均田地占有量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据叶显恩的《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披露,明万历年间,徽州人均耕地面积2.2亩,清康熙年间为1.9亩,道光年间就只有1.5亩了。以当时的生产力水平计算,4亩田地才可维持一人一年的吃用。而曹氏族人由于大多不以种田为生,而以经商为要,不仅解决了温饱问题,并且有富余的钱财建造大型的宗族设施和开展隆重的宗族活动。

三 生产能力

雄村曹氏宗族的生产能力较高,相对周边村庄富裕和兴盛。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体现。

(一)劳动力较充足

自从曹永卿搬进雄村以后,曹氏人丁逐渐增多,呈现“曹进他退”的态势,至明朝成化年间,曹姓成为村中第一大姓,正因此村名由原来的“洪村”改成“雄村”。在曹氏最兴旺的时候,住村人口发展到千人左右。如表3-1所示,从曹宗仁这一支脉就可以看出,自明朝洪武十三年到清朝康熙初年(1380~1662年),曹氏人丁呈几何级数增长。相传,曹宗礼这一脉尤其是七房到清朝时人丁更为兴旺,而且由于曹氏官商双盛,依附佣人不在少数,如此多的人口对于耕种村庄周边千亩左右的田地来说绰绰有余。即使剔除老弱妇孺和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富贵家庭的劳力付出,曹氏宗族的劳动力依然是比较充足的。同时,雄村曹氏宗族在村外的大片土地主要出租给当地人耕种,不需要曹氏宗族付出大量的劳动力。由于有限的田地并不需要过多的劳动力,农业生产除了更加精细化以外,许多劳动力转向了工商行业,通过开设作坊或者进行商业贸易等促进曹氏宗族生产能力多样化和产业收入多元化。

(二)个人经营能力较强

个人能力比较突出却没能考取功名的族人,不甘于在家种田,往往外出经商。他们取得一定成功后,出于帮助族人解决生计问题的考虑,会不断地把族人带出村当学徒和帮工,并且会把所挣的钱财投资于宗族发展和乡里建设。比如,修建与扩建祠堂和南厅,让曹氏宗族的祭祖场所和对外交往场所更为宽敞和更有气势;打造竹山书院、延请名师讲学以及提供学习机会和考试资助,为曹氏族人创造良好的受教育条件;修建方亭和桃花坝,为曹氏族人提供聊天纳凉、修身养性的花园式娱乐活动场所。这些族人在外地经商越成功,曹氏宗族做公益事业的可控资源就越多,曹氏族人在乡里的地位则越高,他们的自豪感、归属感也越强。就像村民曹雪安所讲:

 

整个徽州地区的许多人,对雄村曹氏都是知道的,不用说“四世一品”牌坊,也不用说“父子尚书”曹文埴、曹振镛,他们对建造竹山书院的曹堇饴、曹景廷、曹景宸也是听说过的,雄村曹氏的扬州江淮盐商地位都是载入史册的。来自村民曹雪安的口述。

(三)互助意识较强

雄村曹氏宗族的互助意识比较强,使雄村从没出现过“违农时”的情况。不仅一般农户家庭在农忙时可以互相帮助,而且大户人家也不反对佣人帮助务农家庭,甚至在出现干旱或者雨涝天气时,还主动要求和鼓励佣人去帮助务农家庭的情况。例如前文所述,朱太夫人让自己的佣人帮助村民建设五道堨以解决农田灌溉用水问题。关于普通家庭的换工情境,村民曹炳益讲道:

 

换工在雄村太普遍了。比如,这一家有耕牛,那一家有犁、有耙、有耜,第三家的劳动力比较多,就是没有这些大中型农具,这个时候就可以互换工具了,用劳力换工具也可以,用劳力换劳力也可以。来自村民曹炳益的口述。

 

可以说,换工、换物的情况早已成为曹氏宗族的一种生活常态,并且人们乐此不疲。

此外,在外经商的雄村曹氏族人的互助意识更强,相互帮带、相互扶持,无论在何地经商,均容易形成一个比较团结的经营团体,这也是雄村曹氏宗族在江浙商场能够始终占有一席之地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生产工具和水利设施较为齐全

在生产工具方面,有用来翻土的犁、用来平整土地的耙、用来松土的耱、用来压土的碌碡、用来播种的耧、用来收割的镰刀、用来锄地的锄头等;在加工工具方面,有石磨、石碾、纺车等;在水利设施方面,有堨、水车、引水竹道等。虽然生产工具并不是每家都有,但是各个房支内或者邻居之间可以相互借用,较大的水利设施可以由宗族出资修缮,这些工具和设施保证了雄村曹氏宗族的正常农业生产。

总的来说,雄村曹氏宗族的经济水平较高,大多数族人从事商业活动,小部分族人从事农业生产,大部分农活由村中小姓家庭和雇工承担。充足的劳动力相对于狭小的田地来说,精耕细作是农业生产的必然选择。个人商业活动相对于宗族整体来说,输入资源和光宗耀祖是他们的惯性思维。事实上,务农使雄村曹氏宗族不离乡里,经商使雄村曹氏宗族可控资源丰富,正是这种农商结合成就了雄村曹氏宗族的本土兴旺。

第二节 产权

雄村曹氏宗族的产权关系有四个层次,一是以全族为单位的阖族类产权,二是以祠支为单位的祠支类产权,三是以房支为单位的房支类产权,四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家户产权,前三类属于宗族共有产权,第四类属于家庭私有产权。

一 宗族共有产权及其变更

共有产权是维持宗族共同体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雄村曹氏宗族共有产权的财产主要包括公田、祠堂、官厅、书院、祖坟等。

(一)共有产权概况

1.共有产权来源

雄村曹氏宗族的共有产权主要来源于族人的摊资和捐赠。基于共同祭祖的需要,曹氏族人集资共建了曹氏家庙;基于维持家庙运作的需要,曹氏族人又集资购置了一些田产;某些热心于宗族事务的族人,会捐赠一些钱财建设宗族设施或者购置义田;有些族人去世时并不打算把遗产传给后代,而是直接捐赠给宗族。

2.共有产权数量

雄村曹氏宗族的共有产权数量经历了由少到多又由多到少的过程。早年间,曹氏家庙经过扩建变成了仁祠,宗族新建了崇贤祠、礼祠、崇德报功祠、竹山书院、慈光庵等一系列宗族设施。随着经商有成的族人越来越多,他们一部分人大量购置田产捐赠给祠堂,一部分人组建膳容团体开展宗族活动,并购置相应资产用以维持运作。这些不断增多的宗族设施、族田、膳容团体,说明了曹氏宗族的共有产权数量是不断增多的。清末以后,因为社会动荡,许多宗族田产契约丢失,宗族共有产权数量有所减少,尤其是团体类田产契约由于寄存于他处而非己处,保管力度较弱,产权数量减少更甚。

(二)共有产权类型

根据不同的产权归属,可以把雄村曹氏宗族的共有产权分为阖族类产权、祠支类产权、房支类产权。

1.阖族类产权

阖族类产权是指属于整个宗族共有的产权,主要有南厅、崇德报功祠、竹山书院、学田等。

(1)南厅。南厅是雄村曹氏宗族的官厅,是开展重大庆典活动、文化交流活动和接待重要人物的场所。南厅为曹氏七个房支共同捐资建成,产权归七个房支共有,管理则是由七个房支共同推选的文会承担,文会会长是族中德高望重且至少有秀才功名的知识分子,会员包括士绅、秀才等。南厅不准买卖、转让和挪为他用。因此,它的产权形态和使用方式直到土地改革时都没有发生变化。

(2)崇德报功祠。崇德报功祠是雄村曹氏宗族的“官祠”,供奉着“有功于国、有德于民、有惠于乡”的典范族人,在曹氏宗族祠堂中享有崇高的地位。由曹氏七个房支共同捐资建成,产权归七个房支共有。管理权归文会所有,后者主持和处理祠堂事务,具体操作由仆人去做。祠堂财产只能由七房合议决定处置方法,文会不能变卖。

(3)竹山书院。竹山书院是雄村曹氏族人读书公处,它由曹氏族人捐资建成,因而其产权归属雄村曹氏宗族。根据雄村《文会条约》来自竹山书院正堂左侧墙上《文会条约》碑刻。记载:“振兴文教给公项,以供会文者,岁二次,期以春秋,其有解私囊以作兴者,不拘时日,咸聚院中。”这说明书院的日常费用可由曹氏族人捐助。“司年岁二人,以齿为序,轮次而下,慎勿惮劳。”说明管理由文会轮次进行。“公匣银两不得发领,不准典当房屋,其交业德行召租者不在此例。”“诸凡器皿什物概不得借用,徇情擅取者有重罚,守仆知而不言从重议处。”“书院为会文集议公所,永不租借为馆地。”说明书院内的财产不可轻易改变产权和使用方式。同时,“文社、行宫、书院、园亭、石栏、路坦概不许堆垛晒打物什,违者即行撤毁,断不姑徇”。“基地上下一带,概不许纵放牲畜、晒晾、栽藤、戕害花木,违者即以所获牲畜赏拿获人,晒晾、栽藤即行毁去,仍议重罚,逞强不服者,呈官处治,不稍宽假。”说明书院的基地和设施不准族人侵犯和破坏。此外,“各处屋扇稍有沈漏损坏,即动公项修葺,不可忽略,责在司年”“看守仆人月给公食银壹两,须勤谨照应,伺候洒扫浇灌,惰则责逐”。说明文会的日常用度主要是修葺和仆人工资。

以下为文会建设捐地情况:根据竹山书院正堂右侧墙上《输助文社基地列后》碑刻记载编制。

 

输助文社基地列后

会内本存六分一厘四毫五丝七忽

宗礼公捐输六厘七毫九丝七忽

南峰公捐输一分八厘一毫二丝五忽

应周公捐输二毫五丝五微

文注公捐输二厘九毫

仰齐公捐输一分一厘三毫二丝八忽二微

惟夏公捐输六厘二毫

韶石公捐输七厘三毫六丝六忽七微

东阳公捐输七厘三毫六丝六忽七微

乐野公捐输二分七厘八毫

新阳公捐输七厘三毫六丝六忽七微

汝梁公捐输五厘

连玉公捐输三厘

丽鼎公捐输三分

武卿公捐输二厘二毫五丝

在野公捐输二厘二毫五丝

而立公捐输七厘七毫五丝

进之公捐输二厘二毫五丝

仲扶公捐输一厘一毫二丝六忽

彝友公捐输一分一厘九毫

如山公捐输四厘九毫六丝六忽六微

堇饴公捐输八亩八分八厘六毫八忽四微

伯章公捐输六厘三毫五丝

斗瞻公捐输六厘三毫五丝

澹庵公捐输一分五厘九毫

艾圃公捐输三分八厘

震亭公捐输三厘三毫

以上共税十一亩八分五厘九毫五丝八忽八微,字号土名另载。

 

(4)学田。学田是指专供竹山书院教育事业开支的田地,主要由曹氏族人尤其是族中大户捐资购买,产权归曹氏宗族,依托于竹山书院,由雄村曹氏文会管理。由于大部分资料在政治运动中流失,因而具体有多少亩学田不得而知。但是据村民曹大伟说:

 

学田肯定不少。第一,竹山书院的日常支出比较大,竹山书院是延请儒学大师讲学、开展对外文化交流的地方,比如清朝大文学家袁枚、书法家邓石如都曾来过,如果学田太少,很难支付这些方面的费用;第二,学田需要支持族中贫困才俊子弟日常学习,还要赞助考试盘缠,这些都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来自村民曹大伟的口述。

 

学田不准许买卖,也不准挪作他用,即学田不能“公”变“私”。但是如果有族人愿意捐助学田,文会也是非常乐意接受的,即族人的私田可以变为公共的学田。

总的来说,曹氏宗族仁礼两祠为了照顾宗族的整体性,共同出资建造了一些全族共有的宗族设施,并且组建文会进行专门管理,文会成员是在村的族内精英,代表全族维护这些共有产权的完整性。

2.祠支类产权

祠支类产权是指归属于祠堂分支的共有产权,主要包括仁祠、礼祠以及祠堂田。

(1)仁祠。仁祠由曹宗仁支下的长、二、三、四房捐资建成,产权归属于这四房,管理由四个房支共同承担,每房轮值一年。据《雄村曹氏宗谱》记载,长房逢子、辰、申年管理,二房逢丑、巳、酉年管理,三房逢寅、午、戌年管理,四房逢卯、未、亥年管理。管理者主要是当值的房头老爹,还有一些诸如司谱、司账、守仆人等常规管理人员。当值的房头老爹主要负责开展召集议事、收取祠堂田租、安排聚餐、维修祠堂等工作,遇到族中大事,还需与其他几房的房头老爹进行合议处理。据村民曹大伟讲述:

 

当值的房头老爹可以把每年开展祠堂常规活动剩余的钱收归己有,但是房头老爹不能倒卖祠堂财产,也不能随意改变祠堂用途。来自村民曹大伟的口述。

 

(2)礼祠。礼祠由曹宗礼支下的五、六、七房捐资建成,产权归这三房。礼祠的管理方式和仁祠一样,由三个房支轮流进行管理,每房轮值一年。不准许房头老爹和族人变卖祠堂财产和改变祠堂用途。据80余岁的村民吴士钊讲述:

 

我父亲吴仁海在1949年前给曹家看这座祠堂,就住在旁边这个小屋里(祠堂大门右侧),平时就是看看门,打扫打扫卫生,年底祠堂会给一些礼物。在土地改革运动的时候,拼命保护过祠堂,不让人随意进去破坏,还保留了一包祠堂里的财物,但是在“破四旧”和“文化大革命”的时候还是被毁坏了。来自村民吴士钊的口述。

 

(3)祠堂田。雄村曹氏宗族的仁祠、礼祠各有祠堂田,祠堂田由祠堂所辖各个房支捐资购买,人丁众多且富裕的房支多出钱,人丁较少且较为贫困的房支少出钱。祠堂田一般分布在临近的周边县区,除了休宁县的500多亩外,其他地方也有一些祠堂田,但是具体位置已不可考。田租由轮值的房头老爹安排族人于收获时节收取,具体每个祠堂有多少钱,由于族谱和账簿流失而无法计算。

祠堂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祭祖,每年的春节、清明节、中元节、冬至等节日均需要进行祠堂祭祖和坟地祭祖,这些费用均由祠堂支付。二是聚餐,每年除夕,曹氏宗族中年满15岁的男丁在南厅聚餐,通常有200~300人参加,8个人坐一桌,每桌8个菜,每人可以领2块胙糕;元宵节晚上某些长辈吃酒席,还要聘请戏班唱戏,这是一笔非常大的开支,也由祠堂田承担。一般的宗族没有财力组织宗族聚餐,例如雄村隔壁的义成村朱氏宗族在过年时只发2块胙糕,并不组织聚餐。三是救济,首先是对族中穷困家庭的救济,其次是旱涝灾荒年份的救济,最后是弱势群体的救济,比如守寡的年轻妇女,甘愿保守贞洁和抚养子女,祠堂每年可以资助“三担六”粮食供其生活。四是助学,雄村曹氏宗族规定:“凡曹氏子弟参加乡试者,可得曹家祠堂三十吊钱资助。”五是对外交往,比如某个族人科考高中的庆祝活动,招待前来恭贺的亲友。六是日常开支和修缮,包括祠堂仆人的工钱、祠堂的维修费用、祠堂内常用物品的采购、祠堂记事、族谱填续等。可以说,祠堂田是雄村曹氏宗族诸多活动的财力来源,是宗族治理最大的物质保障,它是不能变卖和转让的。事实上,通过1950年土地改革前后雄村曹氏宗族状况的对比,可以清楚地发现祠堂田是决定雄村曹氏宗族聚与散的根本因素之一,失去财力支撑的宗族活动难以开展,宗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也迅速下降。

3.房支类产权

房支类产权是指为各个房支共有的产权,主要包括崇贤祠、团体田、房支祖坟及墓田。

(1)崇贤祠。都宪祠是供奉长房长孙曹祥的个人祠,大参祠是供奉三房曹楼的个人祠。他们均属于曹宗仁支下享誉全国的曹氏族人,明朝皇帝下旨由地方官员建立崇贤祠,都宪祠由长房曹祥的子孙管理,大参祠由三房子孙管理。虽然清朝乾隆年间曹氏在这两座个人祠地基上建立礼祠,并在礼祠左右两侧重建都宪祠和大参祠,但是这并没有改变两座个人祠的产权和使用方式。

(2)团体田。雄村曹氏宗族中由各个房支或者分房支自由结合进行组建的功能不一的族中团体,承担着服务于某些房支和分房支的具体任务,对宗族和祠堂起到补充性的作用。这些团体的运行离不开相应的团体田支撑。团体田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相关房支捐资,然后购置一些田地,通过收租获得团体活动经费;二是某些有声望的人去世,其子孙为了祭祀他而建立的团体组织,以其所遗财产和田产为资,开展小范围的祭祀活动。以增福膳为例,林一公去世后,其子孙成立增福膳,把其所遗留的田产和财物作为祭祀之资,由其儿子们每年轮流操办。

(3)房支祖坟。雄村曹氏族人的坟墓根据风水理念所建,因而散落于徽州各处,没有统一的祖坟地。然而,这并不影响雄村曹氏后人的祭祀活动,他们会在重大节日时专门派人前去祭扫,并且经常查看坟地是否被侵占、风水是否被破坏。开基祖的坟墓为各个房支共有,曹氏后人共同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如果是开基祖的坟地出现纠纷,则所有房支的后人均会出钱、出力解决;各房头先祖的坟墓为其各自的后人共有,其各自的后人共同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如果是某一房头先祖的坟地出现纠纷,其下所有分房支的后人均需合力解决。具体各个房支或者分房支分担多少责任和如何分担,则由各房支或者分房支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协商决定。

图3-1所示为曹绍文和项志伊的坟地纠纷事件:原来项曹两家坟地毗邻,百余年相安无事,但是后来曹绍文把刚去世的近祖埋在了项家祖坟范围内,由此导致两家的祖坟地之争。曹家的亲友都参与进来,差一点要打官司,经过中间人调解,曹家出资“田租壹拾贰担计价银壹百贰拾两”买下所占坟地,曹项两家重新划定祖坟界限,纠纷才得以解决。

图3-1 曹绍文和项志伊坟地纠纷调解文书

资料来源:由村民曹大伟提供。

再如图3-2,所示为应周公坟地被侵占事件。应周公家世较为显赫,但是其后人较少,死后参加祭祀的不足50人。有一年后人祭拜他的坟墓时,发现“坟被掘一大穴,山脚被人侵占做屋”,于是找保老理论。后来经过项晋阶这个人的调解,侵占人项扶章“每年偿租捌百五十文”。然而,经风水先生江越夫查看,被挖坟墓并非风水宝地。曹氏族人不信,请当地人挖掘验证,果然发现很多白蚁,于是他们就准备迁葬。在分摊迁葬费用时,长房和二房 此处的房是指应周公支下的各房。“人丁稀少,力量不足,故出力照应,不派银钱,其所用之需,俱系三、四(房)两分对派”。

图3-2 应周公坟地被侵占事件记录

资料来源:由村民曹大伟提供。

(4)墓田。墓田主要是指雄村曹氏族人去世后,在坟地周边多买的一些田,供守墓人耕种,冲抵守墓工钱。由于徽州地区普遍信奉风水,雄村曹氏宗族也不例外,因而曹氏族人在去世之前,往往就会请堪舆师四处寻找风水佳穴,然后出钱把这片地买下来当作坟地。然而,风水宝地通常比较昂贵,只有有钱有势的族人才有能力购买。如果其后辈依然有钱有势,那么他们还会继续根据风水理念寻找适合自己的佳穴;如果其后辈没有足够的财力寻找和购买佳穴,那么他们往往会选择埋葬于先辈的墓边。由于雄村曹氏宗族培养出许多名人,他们死后大都埋葬于堪舆师选择的佳穴中。根据《雄村曹氏宗谱》记载,开基祖曹永卿夫妇葬于浦口潦子里;曹宗仁夫妇葬于倍川子,其四子以能、以器、以宾和以用合葬于古巷口;曹祥夫妇葬于梅口,其六子汉、海、澄、深、津、洙各葬他处;曹宗礼夫妇葬于本里上园,其子中除了以荣与其葬在一处,以盛、以华分葬他处。由此可见,雄村曹氏族人并没有统一的祖坟地,而是分散于徽州地区的各个角落,仅雄村东边5000米范围内就有五座埋葬曹氏先祖的“曹家山”(见图3-3)。

图3-3 曹承周墓地示意

资料来源:由村民曹大伟提供。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坟地都有墓田,只有有钱有势的家庭才会有墓田。对此,雄村曹氏文化研究会会长曹政训说道:

 

曹文埴和曹振镛的坟墓都有专门的守墓人看守,防止其他人破坏坟地风水,坟墓旁边大约有10亩墓田,给守墓人耕种。这些墓田所有权还是墓主家的,只是使用权归守墓人,算是给守墓人的工资。守墓人可以把守墓的任务传递给他的后人,由他的后人继续耕种墓田,但是不能把墓田私自转卖给其他人。来自雄村曹氏文化研究会会长曹政训的口述。

 

墓田的使用主要限于耕种,不得从事影响墓主安息和坟墓风水的生产活动。如果守墓人没有尽到守墓之责,墓主的后人可以收回墓田,然后雇佣新的守墓人。伴随世代的更替,原来由某单一家庭购置的墓田,在若干代以后就变成了其子孙们的公田,但是墓田的性质和功能并没有变。总之,墓田主要是作为守墓人的报酬而存在的,以保护墓地风水为目标,并不能够给曹氏宗族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

二 家庭私有产权及其变更

家庭私有产权主要包括两种:一是产权属于自己且与先祖有关系的财产,如祖上遗存下来的房屋和田产、先祖的荣誉匾额和画像等;二是产权属于自己但与先祖没有关系的财产,如银钱、珠宝等。

(一)涉及先祖的私有财产

1.房屋

雄村曹氏宗族第三世曹以用六个孙子共同的“六家厅”是祖上传下来的房屋,但是每家住的房间的产权是属于个人的。然而,他们并不允许其中任何一家售卖或者出租,只能是自家人居住。可以说,这种私有财产的产权虽然归属个人,但是个人如何处理则受到相互制约。随着世代更替,六家的人丁逐渐增多,“六家厅”就难以容纳越来越多的人,于是他们逐渐搬出了“六家厅”。据村民曹炳益讲述:

 

“六家厅”后来慢慢破败,就没人住了,再后来就被卖掉了。来自村民曹炳益的口述。

 

这意味着雄村曹氏族人有着比较浓重的功利思想,即使是先祖留下来的,如果失去了利用价值,也不会再重视。

再如,雄村比较有名的“光禄第”,原为清朝光禄寺典簿曹墅的宅第,建筑非常宏伟,梁柱需要两个人合抱,宅第筑有门楼,门额挂着“光禄第”红底金字匾额,门前还置有石鼓。传到曹迁冬这一辈时,就出售给了郡城(今歙县城)的汪己文。曹瑾:《雄村杂记》,未出版,第57页。可以看出,其后人不仅售卖了祖产,而且是卖给了非曹姓人,不过这位非曹姓人士与卖主有亲戚关系。

当然,也有把房子卖给曹姓人的情况,雄村中隅的一处曹氏豪宅就卖给了航步村的曹印川,曹印川是曹全晸的哥哥曹全昱的后人,并不是雄村曹氏族人,他们仅是同宗关系。但是,航步村与雄村紧邻,曹印川与雄村曹氏也相熟。

此外,曹氏族人也会从其他姓氏那里购买房产,同样不会受到其他姓氏族老的干涉。据村民曹大伟讲述:

 

我现在居住的房屋是明末清初的古民居,有300多年的历史了,是我祖父从其他人手里买来的。来自村民曹大伟的口述。

 

对于房屋产权的变更,需要至少满足六个条件:一是房屋没有太大的使用价值,比如破败而无力修缮;二是购买者必须是熟人,一般情况下,房主会找关系最熟的人询问是否买房,如果他们不买,再找关系一般的人询问,如果这些人都不买,可以请他们帮忙找愿意买房的人,也可以找房头老爹帮忙寻找,但是基本上没有卖给陌生人的情况;三是需要相关近亲的同意,比如家里遇到变故,而同房支的人无力救助,经过叔伯同意可以卖房渡过难关;四是遵循市场规则,价格可以互相商量,但不能强买强卖;五是族中有威望的人做见证人,这个有威望的人主要是双方都认可的,见证人至少要有两位,他们不要见证费,买房人请客吃饭即可;六是需要签订文字契约,写明房屋四围、卖主信息、买主信息、房屋价格、见证人、签约日期等详细情况,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留一份。

总的来说,雄村曹氏族人私有的房屋买卖主要是个人的事情,其产权变更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宗族限制,他们可以根据市场原则较为自由地进行买卖。这正是雄村曹氏族人没有集中连片居住而是与其他姓氏杂居于村庄各处的原因之一。

2.田产

雄村曹氏族人基本上都有私人田地,通常由近祖留传下来,少的有几分田地,多的有十几亩田地,拥有几十亩田地的族人则比较少见。田产具有一定的流通性,如前文所述,曹祖培在东北做官时,其子就变卖了家里的大部分田产。购买人既有曹姓也有非曹姓,但是这些非曹姓人基本上都是雄村本村的,并且与卖家关系比较亲近,不存在卖给外村人的情况。

同时,雄村曹氏宗族主要是凭借族人做官和经商而闻名于徽州,族人私有田产的产权变更并不会直接影响到曹氏宗族在村内和乡里的社会地位,所以曹氏宗族对族人处理私有田产的方式并没有太大的限制,这就使曹氏族人可以比较自由地变更田地产权。据村民曹炳益讲述:

 

田地买卖主要有三种原因:第一个是外出做官、做生意,搬到其他地方去住,不经常回来的,种田不方便,就卖了;第二个是需要急着用钱的时候,又借不到,就要卖田换钱了;第三个是有一些是赌博、抽鸦片卖掉的。来自村民曹炳益的口述。

 

田产产权变更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出卖,二是典当。不管是出卖还是典当,均需要签订明文契约。如图3-4所示,除了注明田产方位、面积、价值、用途外,还需要讲明买卖(典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签约时间,如果是典当的话,需要注明典当时限和赎还方式。同时,从图3-4中右边的撕痕可以看出,这是一式两份的倒批(契约文书);左边的落款处可以看出,契约文书需要有中人和代笔人,中人和代笔人可以不是曹氏族人,但是都要是亲戚或者是关系要好的人。总而言之,曹氏宗族对于族人田产产权的变更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也没有直接干涉事件的传说与文字记载,反而田产变更的私约倒是比较常见。

图3-4 土地典当文书

资料来源:由村民曹雪安提供。

3.祖宗荣誉、画像和墨宝

雄村曹氏宗族培养出许多达官贵人和知识分子,他们有的因为官职显赫而被人称道,如曹祥、曹楼、曹士鹤、曹文埴、曹振镛等;有的因为文采斐然而备受推崇,如曹学诗等;有的因为德惠乡里而受人褒扬,如曹文修、曹堇饴等。他们往往留下一些墨宝、皇帝授予的荣誉以及当时的画像,这些东西原来作为曹氏族人的财产,有的被放进祠堂供奉,如皇帝敕封曹祥的圣旨被放在都宪祠里,明朝阁老许国对曹楼的评语刻在大参祠里;有的则放在自己家里收藏,如曹文埴、曹錤、曹振镛的画像(见图3-5)被其后人收在家中;曹坦的后人藏有柱史第匾额;等等。这些东西通常具有较高的文物价值,虽然比较值钱,但是曹氏族人一般不会变卖。然而,暗地里的产权转移确实存在,主要有两种转移方式:一是偷卖,清末到1949年之前,由于社会动荡,曹氏族人为了生存,有些“不肖子孙”开始偷偷变卖这些财产,曹氏宗族多数情况下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二是盗窃,曹氏宗族的式微使村庄的安全保障大大降低,一些文物贩子进村盗窃文物,然后转卖,如曹振镛的个人画像就遭到了盗窃。笔者既听说过也亲眼见到过雄村曹氏先祖遗留下来的宝物流落他处,如图3-6所示为收藏于徽州区某村民家中的曹振镛所题“制锦储才”匾额。

图3-5 曹文埴、曹錤、曹振镛父子合像

资料来源:由村民曹沄提供。

图3-6 曹振镛所题“制锦储才”匾额

资料来源:作者拍摄于呈坎村某村民家中。

(二)无涉先祖的私有财产

1.田地

雄村曹氏族人的生活水平基本处于温饱以上,富贵家庭不在少数。曹氏族人的私有田地,除了自给自足以外,还可以捐赠给宗族祠堂。据《雄村曹氏仁祠行列:关宗以应文世惟汝》记载,雄村曹氏第七世曹懋德去世后,由于并未婚娶、没有子嗣,其兄弟也没有把儿子过继给他,于是“其兄等以其田产归祠,用为祭祀之需”。另外,如前所述,林一公夫妇去世以后,其子孙并没有分掉其财产,而是成立增福膳团体,把财产登记在册,作为祭祀之资,从而实现了私人财产向共有财产的转变。

2.房屋

无涉先祖的私有房屋通常是从他人手中购得或者自己出钱建造,由于所费之资主要出自个人,因而其具有绝对的房屋处置权。“项家厅”原为曹氏族人建造,项连科的先祖典居此处十余年,后来项连科读书未成,即没有考取功名,就受聘于曹氏在“慈光庵”教尼童,于是定居于此,并把典居曹氏的房子改名为“项家厅”。后来这个房子被礼祠支下的曹氏族人购得,再后来又转手于仁祠支下曹氏族人。曹瑾:《雄村杂记》,未出版,第56页。可见,雄村曹氏族人的房子可以在各个姓氏、各个房支之间自由买卖。在买卖时,需要找至少两位共同认可的村民担任见证人,签订卖房契约,双方各执一份,原房契交给买房人,买房人请见证人和卖房人吃饭。

3.庵堂

慈光庵原来是曹文埴的家庵,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被外人看作雄村曹氏宗族的族庵,包括到土地改革时,政府和工作队员也是这样认为的。至于如何从家庵转变为族庵,并没有明文记载。但是,从慈光庵功能扩大化的过程中,即由原来的还愿观音菩萨到为族中孤寡女性提供庇护,再到有条件地“有条件地”主要是指不管原来的姓氏是什么,只要进庵得到庇护或者修行均须改姓曹。救济流离失所的女性,可以看出这是一个自然而然的由私到公的演变过程。

4.钱财

雄村曹氏宗族的各种膳容团体比较多,因而所开展的宗族活动也比较多,这意味着曹氏宗族的公共开支非常庞大。这些钱除了来源于各种公田租金外,更为普遍的是曹氏族人的出资。曹氏族人的钱财由私变公的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捐资,如竹山书院的教育费用捐资是由文会发布捐资公告,告知族人因何事于何时到书院大厅找谁捐资,文会会给捐赠人登记上册;二是摊派,曹氏宗族每年必办的保安膳会,是一项持续九天九夜祈祷神灵保佑曹氏平安的全族性大型活动,由各个房头老爹共同商讨活动方案,并计算各房头摊派金额,然后再由各个房头老爹计算其房支下各个家庭的出资金额,接着派房支内有威望的族人告知各家各户出资多少、何时交、交给谁,最后由各个房头老爹汇总金额。实在交不上来的,由血缘较近的族人垫款;如果他们难以垫付,就由房头老爹垫款。

5.商产

商产主要是指雄村曹氏族人在村外开办的商铺、商场、作坊以及一系列商业经营产业。这是曹氏宗族中有经营才能的族人创下的产业,主要分布于江浙一带。商产的经营所得有不小的一部分会流向雄村,进行各种宗族公共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如礼祠、崇德报功祠、竹山书院、石板路等建设。这也是雄村曹氏宗族中私产转变为公产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节 经营

阖族类产权主要由文会会长根据规定采取以非营利为主、营利为辅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祠支类产权由当值的房头老爹根据不同产权对象的定制进行非营利性经营和营利性经营,房支类产权由各个房头老爹主导开展经营活动,家户产权则由“家主”或者户主决定采取独立经营、互助经营、雇佣经营、出租经营还是合作经营。

一 共有财产的经营

根据产权归属单位的不同,可以把共有财产经营分为阖族类财产经营、祠支类财产经营和房支类财产经营。

(一)阖族类财产经营

阖族类财产经营主要是指南厅、崇德报功祠、竹山书院、学田等的经营。

1.经营主体

早在明朝初期,雄村曹氏宗族就分成两个分支,各自建立祠堂,形成房头老爹轮流当值的祠支,并没有能够统领全族的“族长”。为了便于管理和经营曹氏宗族的阖族类财产,仁礼两祠合议组建文会,共同推举功名在身、德高望重的人担任会长,若干乡绅、秀才为会员,会长带领会员全权经营阖族类财产,只要不违反族规,各个房头老爹都不会干涉。只要身体状况允许,会长可以一直主持这些财产的经营。同时,文会会聘请一些仆人负责南厅、崇德报功祠、竹山书院的日常维护,仆人不参与文会议事,只执行文会会员合议的决定,文会每月发给薪资一两纹银。会长和会员基本属于义务劳动,并没有专门的报酬,只有一些学田田租的年终剩余作为补偿,由于他们本身就颇有家资,因而他们也并不会很在意是否有报酬。

2.经营方式

由于阖族类的各项财产的功能不同,文会所采取的经营方式也不同,主要有非营利性经营、半营利性经营、营利性经营。

(1)非营利性经营。非营利性经营主要是指南厅和崇德报功祠的经营,前者被称为“官厅”,只有族中遇到春节、族人科考及第等重大节日或者喜事时才会使用,平时不能用于其他私事;后者被称为“官祠”,里面供奉着雄村曹氏宗族中“有功于国、有德于民、有惠于乡”的先祖,曹氏族人对他们相当尊重,不允许任何亵渎,因此只有在春节、清明等重大节日进行祭祀时才会使用,不允许有营利行为,以此维护祖宗和祠堂威严。

(2)半营利性经营。竹山书院是文会的办公场所,主要开展延请大儒讲学、进行文化交流、监督子弟教育等活动。书院的费用除了靠学田和族人捐助以外,还可以采取一些经营手段自筹。据雄村曹氏宗族《文会条约》记载:“燕会嘉宾与庆吊事,咸可暂借此间,客柩回归,亦可租停,启吊租银以日壹两为率,不得久延。如遇会内有公事日期,则租借均不准。”这说明,文会有时候可以通过被宗族准许的短暂租借的方式挣得一些钱财供书院用度。不过这些租借对象必须是曹氏族人,不允许租借给其他姓氏。

(3)营利性经营。学田是供给曹氏宗族教育开支的主要来源,因而采取营利性经营方式。由于雄村周边田地较少,学田一般分布在村外较远的地方,曹氏族人难以前往耕种,只能租佃给当地的农户。租金由文会会长根据时价确定,每当秋收时节,文会会长就会派族人去收租,并亲自检查、登记上册,交不上粮的最多可以推迟到腊月。如果遇到灾害年份,收成不好,可以减租。此时,书院的开支如果不够,可以通过募捐获得族人支持。

3.经营规则

文会在经营这些阖族类财产时,会制定一些规则或条约,南厅有厅规,崇德报功祠有祠规,竹山书院有《文会条约》。这些规则往往由文会组织和房头老爹以及部分族老共同制定,遇到一些经营大事时,并不能由文会会长一人说了算,而是这些人共同合议对策,但是他们会尊重文会会长的意见。

(二)祠支类财产经营

祠支类财产经营主要是指仁祠、礼祠及其祠堂田的经营。

1.经营主体

仁祠及其祠堂田由长房、二房、三房、四房的房头老爹每年一换轮流主导经营,房头老爹由本房支的人推选,代表本房支参与祠堂与祠堂田经营,平时的日常经营小事,他们自己可以做决定,但是如果遇到经营大事,则需要与本祠支其他房头老爹共同商量决定。除了房头老爹以外,还有一批相对固定的祠堂管理和经营人员,如司谱、司仪、司账以及仆人等,他们在当值的房头老爹带领下开展祠堂以及祠堂田经营,当值的房头老爹可以更换上一任房头老爹任用的经营人员,经营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意愿不再担任,不过碍于其他族人议论,出现这种更换或者无故辞职的情况比较少。

礼祠及其祠堂田由五房、六房、七房的房头老爹每年一换轮流主导经营,他们也有自己的一套经营班子,在房头老爹的带领下他们开展祠堂和祠堂田经营,并且可以不随房头老爹的更换而更换。

2.经营方式

仁祠和礼祠作为宗族祭祀场所,比较神圣和威严,不允许外包,只能采取非营利性方式经营。祠堂活动内容及其经费预算每年都有定制,由本祠支的各个房头老爹根据往年的活动项目和大致花费共同商量决定,若干年内一般不会发生变化。需要新增加活动项目时,由当值的房头老爹召集本祠支其他房头老爹共同商量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

祠堂田作为祠堂活动的最重要经费来源,采取营利性方式经营。这些田产同样在远离村庄的他处租佃给当地农户耕种,租金略低于时价。每年秋收之后,当值的房头老爹派祠堂人员前去收租,然后存入祠仓,登记造册,当值的房头老爹亲自检查。如果遭遇旱涝灾害,少收或无收,当值的房头老爹则会与其他房头老爹商量减免田租。

3.经营规则

仁祠和礼祠均定有祠规,由本祠支的各个房头老爹会同德高望重的族老一起制定。未满15周岁的男丁、女性、其他姓氏以及非婚生子孙不能参与祠堂和祠堂田经营。但是,随着宗族的发展,祠规可以进行某些增补或删减,如朱太夫人的“允许族中寡妇再嫁,祠堂给愿意守寡的带子妇女每年 ‘三担六’的救济粮”的提议,就被各个房头老爹和族老合议通过。祠堂田的经营通常既要保证能够收上来田租,又要体现出曹氏宗族恩泽佃户,让这些佃户甘愿给曹氏宗族种田。所得田租除了用于每年常设的宗族活动以外,剩余的部分归当值的房头老爹所有。在外人看来,当值的房头老爹很可能会私自减少宗族活动公共开支,给自己多留余一些。

然而,据村民曹大伟讲述:

 

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因为每个房头老爹是轮流当值的,相互之间有监督关系;而且,每年田租的数额和常规宗族活动开支的大概情况,大家都是比较清楚的,基本上能够估计出来最后能够剩余多少。有个例子可以说明问题,以前有个房头老爹为了补贴家用,去给其他大户人家当管家,去挣额外收入。如果祠堂田的剩余很多的话,就没有必要再去给别人当管家了。来自村民曹大伟的口述。

(三)房支类财产经营

房支类财产经营主要是指崇贤祠、墓田、团体田的经营。

1.经营主体

就两座崇贤祠而言,都宪祠由长房族人经营,其下各个分房支每年一换轮流负责;大参祠由三房族人经营,其下各个分房支每年一换轮流负责。轮值的负责人是本分房支的族人共同推举出来的德高望重的人。与其他祠堂一样,崇贤祠不允许外包经营,只能开展祭祀活动。墓田由守墓人经营。团体田由参股的各个房支或者分房支选出来的代理人每年一换轮流经营,他们可能能力不够强,但是通常公心比较浓厚,能够被族人信服。

2.经营方式

崇贤祠采取非营利性方式经营,由于缺少祠田,其下各个分房支通过捐资维持经营。墓田采取补偿式经营,墓主不指望通过出租墓田挣取田租,只是把墓田当作守墓人的补偿性酬劳。团体田主要是出租给其他农户耕种,通过收取的田租维持团体的运行,每年秋收之后,轮值的负责人会带领相关族人前去收租。

3.经营规则

守墓人在经营墓田时,必须以不破坏坟地风水为前提。如果出现“主山仆葬”的情况,则仆人需要“每月前禀明祠堂何处地名,以便稽查,于主家有碍否,左近有主家祖墓否,果然分毫无碍,方许扦葬。如有碍则不许。若不先禀明及有碍家主者,查出责令迁移之后,仍以故犯论。厝基亦如之,至于坟林树木一尺以内者,竖起为尔等坟林,砍倒算祠堂山业,送一半到祠堂,为完粮之资,给尔等一半,为栽培力分,此古例也。不得朦胧,违者议罚。设树木颇大又成林,祠堂需用,偿力分一半,大寒之后,听祠堂砍伐,不得有违”转引自卞利:《明清徽州经济活动中的乡例举隅》,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可以看出,宗族对宗族的祖坟产权相当重视,即使是仆人利用坟地种树,所得的树木也要分于主家祠堂一半。而且,是否砍伐和什么时候砍伐都由主家说了算。仆人的墓葬情况在主家面前几乎是完全“透明的”,其依附地位可想而知。这些规定和“古例”,有助于保护宗族的公共产权免遭他人侵犯,并且为解决此种纠纷提供了裁决依据。

至于团体田,为了防止团体成员私自售卖或者处理团体田,田契一般存放于族中有威望的第三方家庭,如果此家家长去世而其子比较忠实可靠的话,田契仍然可以存放其家;如果其人不可靠,则需要更换存处。当然,在某些动乱时期,也存在团体田田契被保管者的家人偷卖的情况。据《雄村曹氏宗谱》记载,蛟城膳在太平天国祸乱村庄前后,由于前保管者已去世,田契落入保管者的外孙之手,就被其偷卖掉了。后来团体成员希望重新置办田产以重振团体,但是团体再也没有恢复昔日的繁盛。

二 家庭经营

雄村曹氏族人在经济发展方面主要采取农商结合的形式,即一部分族人务农,一部分族人经商,一部分族人既务农也经商。因此,家庭经营状况可以通过家庭田产经营、商产经营和农商官分工经营来说明。

(一)田产经营

田产经营可以根据田产数量和劳动力数量进行分类,主要包括自耕自营、互助经营、雇佣经营、出租经营。

1.自耕自营

自耕自营主要是田地比较少的曹氏族人采取的经营方式,他们通常只有1~2亩的少量田地。正是因为田地比较少,依靠自家劳动力完全可以完成耕种劳动,基本不需要换工。他们的收入比较低,在宗族活动中所出的份子钱也比较少,有时免于出钱,在灾荒年份甚至还需要宗族的救济。从整个宗族的生活水平上来说,他们属于中下等。这种自耕自营的曹氏族人比较多。

2.互助经营

互助经营主要是家里有一些田地而劳动力却不太充足或者缺乏相关的劳动工具和畜力的曹氏族人所采取的经营方式。根据村民曹炳益的讲述:

 

互助劳动有四种情况。第一个是换工,比如两家、三家的劳动力在农忙的时候忙不过来,就需要相互帮忙,今天大家都帮这一家干活,明天大家再帮那一家干活,后天再帮助另外一家干活,时间一长就形成了相互帮忙的习惯。每年农忙的时候,几家就自发地互相帮忙,约定俗成了。第二个就是帮工,比如谁家缺乏劳动力,不能干完农活,就需要找个帮手,有的找亲戚,有的找朋友过来帮忙,管饭就行,不用给钱。第三个是用人工换牲口,比如有的家庭缺耕牛,又没有太多钱去租耕牛,就会找有耕牛的人商量,“我给你干活,你借给我耕牛用”。第四个是互换农具,许多家庭都没有全套的农具,有的这家有这种农具,有的那家有那种农具,可以相互借着用,我借你的,你借我的,大家就都能用上了。来自村民曹炳益的口述。

 

从中可以看出,雄村曹氏族人比较倾向于互帮互助,并且形成了约定俗成的习惯,大家没有因为找他人帮忙而感到“面子”上过不去,也没有因为给其他人帮忙而感觉到不情愿。在找帮忙的人时,一般情况下先找自己的兄弟姐妹帮忙,如果没有兄弟姐妹或者他们不在家的话,可以找“本家”人帮忙;如果“本家”人也没时间的话,可以找本房支的人帮忙,通常在本房支内就可以完成互助劳动。在具体的互助过程中,被帮忙的一方需要请帮忙的人吃饭,家庭条件好一些的话可以有酒有肉,家庭条件比较差的话家常菜也可以,并不需要给他们支付工资。虽然有时候存在帮多帮少的问题,但是可以通过在其他方面弥补吃亏一方的办法解决,没有人因为怕吃亏而放弃互助经营方式。互助经营是雄村曹氏族人最普遍的田产经营方式。

3.雇佣经营

对于曹氏宗族中的大户人家来说,雇佣经营田产是比较常用的经营方式。他们通过在外经商积累了不少财富,然而不舍得离乡离土,于是就在村中筑房屋、置田产,但是又不自己从事劳动生产,也没必要通过出租田地挣得租金,雇佣经营成为其首要选择。他们雇用的人通常并非曹氏族人,而是村内其他小姓农户或者从村外带回村的仆人的家人,雇佣方会给后者支付一定的雇佣费。从某种意义上说,雇佣经营算是曹氏大户人家的一种恩惠行为,因为这些人家所雇之人大多是破落户或者毫无生存之资的人,雇佣他们相当于给了他们一条活路。当然,这些被雇用的人一般都是品行良好的人,这也是曹氏大户人家非常看重的一点。据村民曹大伟讲述:

 

曹文埴那时候就从村外带来了一些小姓给他当佣人,有的打杂,有的跑腿,有的吹唱,也有的种田。来自村民曹大伟的口述。

4.出租经营

对于田地较多、劳动力却显得尤为不足的曹氏族人来说,出租经营是其首要选择。一方面,可以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减轻劳动负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把一部分田地出租出去,既避免了田产荒废,又获得了一定的租金,可谓两全其美。因此,这类曹氏族人十分偏爱于出租经营。租地的人既可以是曹姓,也可以是村内其他小姓,选择标准是比较熟悉和靠谱,因为田租一般是按比例收取,如果租地人不靠谱,干活不勤快,田地产量就会少,收的田租也就少。租地的人只要每年秋收后按时交租即可,不需要帮助出租田地的人干活;当然,如果租地的人主动帮他们干活的话,他们也会象征性地少收一些田租。

(二)商产经营

商产经营根据投资和经营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独资独营、帮带经营、合作经营。

1.独资独营

独资独营通常是在别人的帮带下逐渐成长起来的曹氏经济精英所采取的经营方式,他们既具有丰富的经商经验,又具有较为富足的资金,因而可以独立支撑自己的商业运作。明朝洪武四年(1371年),朝廷允许商人输纳粮食于边境,以换取盐引,史称开中制。成化、弘治年间,盐政实行开中折色制,并且开禁余盐,盐商逐渐分成边商、内商。边商专门纳粮领引,内商专门买引销盐,这为雄村曹氏宗族经营盐业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曹氏族人开始零星地从事小规模的盐业经营,有时为了避免开中九边之苦,就向边商购买盐引,或者向盐运司纳银换取盐引。清朝时期,盐商分为场商、运商和总商,场商向灶户收购食盐卖给运商,运商用盐引向场商买盐销盐。总商则兼场商和运商于一体,既是官派盐商首领,又是诸多盐商与盐政衙门交涉的代表,一般由资本足、盐引多、办事干练的人担任。盐政衙门经常与总商协商盐政事务,由总商督征盐课,办理盐引,查禁私盐。散商依附于各个总商名下,总商名下依附的散商最多可达2000人。歙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歙县志》,黄山书社,2011,第815页。雄村曹氏宗族中的曹士琏、曹世昌、曹景廷、曹景宸、曹文境、曹錤祖孙五代经营盐业百余年,成为扬州两淮八大盐商之一,并且时常担任盐业总商之职。

曹氏所经营的“盐业帝国”基本上属于独资独营,是商业精英带领家人或者亲族通过不断地滚打摸爬成长起来的,即使资金链出现问题,基本上也可以通过借贷度过,很少出现引入其他经营主体进行注资的情况。这也是徽州大商人习惯采用的经营方式。当然,雄村曹氏宗族中也存在其他小规模的独资独营现象,如开基祖曹永卿除了种地以外,还独立经营一些生意;曹文修的商业经营也属于独资独营。独资独营的曹氏族人不仅具有较强的经商能力,还具有很强的宗族荣誉感,乐于参与宗族建设,这给曹氏宗族带来雄厚的财富支持和较高的社会地位。

2.帮带经营

“徽商具有家族性,以宗族乡党为核心,店主与经理、副手、掌计、伙计、学徒等,一般是直亲同族、同乡邻里。明末徽人金声说:‘歙县、休宁两邑之人业贾,挈亲戚知交而与共事,故一家得业不独一家得食,其大者能活千家百家,下亦至数十家数家。'”歙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歙县志》,黄山书社,2011,第824页。这种帮带经营早已成为徽州商人最主要的经营方式,雄村曹氏宗族也不例外。据村民曹大伟讲述:

 

当时,村里许多年轻人跟着亲朋好友就到江浙一带当学徒打工去了,都是亲戚帮亲戚,不亲的跟过去也不放心。来自村民曹大伟的口述。

 

被帮带的对象往往是生活水平比较低的族中家庭,他们正是因为在村内很难生存下去,只能央求在外有所成就的亲友帮忙把家里的年轻劳动力带出去谋生。当然,帮带者也比较乐意帮带亲族,一方面知根知底,相对于外人来说比较可靠;另一方面能够提高被帮带族人的生活水平,从而赢得族人的尊重和赞扬,提高自己在族中的地位。如果被帮带者的确是可造之才,帮带者会慢慢提拔他,一般的晋升路线是学徒(据说3年)、伙计、掌计(相当于会计)、副手、经理、店长等;如果被帮带者没有太多的经商头脑,往往就会停留在伙计层次,等到岁数大了,就给他一笔钱,让他回乡养老。帮带经营对雄村曹氏族人来说,是一种多赢的经营方式,有助于提升曹氏宗族的整体经济生活水平,增进宗族团结。

3.合作经营

合作经营通常是家境比较殷实而又不是非常富有的曹氏家庭所采取的经营方式。由于雄村曹氏宗族人才辈出,不仅亲族分布在全国各地,而且交友比较广泛,因而当他们有一些积蓄的时候,往往就会合作做一些生意。当然,这种合作关系并不限于曹氏内部,非曹氏亲族的合作也是比较常见的。曹瑾在《雄村杂记》中记载,中华民国时期,他的祖父曹胜云曾为宿迁某典当管楼,薪资颇丰,家庭比较富裕。他父亲19岁就与吴姑丈合资在湖州开设了皮件厂,两人各出资300银圆作为本钱。刚开始生意还不错,货物远销上海等地,后来吴姑丈在押运货物去上海时,受到蛊惑误入柳巷花街、轮盘赌窟,很快就把货物赔光,无颜回家,只好远走他乡,他父亲难以支撑店面,只得宣布破产。抗日战争时期,曹锡朋与烟村的方梦枢(有姻亲关系)在屯溪合营“大生公司”,经营煤油、烟酒、火柴、皂烛等批发生意,颇盛一时,后来因为通货膨胀受损而停业。曹瑾:《雄村杂记》,未出版,第45~47页。可见,希望快速致富而又资金不足的曹氏族人喜欢进行合作经营,但是这种经营方式风险比较大,如果合作对象选择失误,很容易功亏一篑。合作经营就像一把双刃剑,成功时,有助于增进亲族感情与团结;失败时,则容易造成亲族不睦。

(三)农商官分工经营

这种经营方式在雄村比较常见,族人在孩童时期进私塾接受教育,如果有考取功名的潜质,宗族和家庭则专注于培养其走仕途之路;如果有经商的潜质,则给其提供经商平台进行锻炼;如果以上两点均不突出,则留在村内管理祖产。走上仕途之路的族人往往会对从事经商和居住于村的族人提供一定的庇护,从事经商的族人往往会源源不断地往村内输入宗族建设资源,而在村中留守的族人则守护着宗族的“大后方”,由此形成一种农商官相互分工又密切配合的经营方式。曹景宸就曾对儿子进行过分工安排,据村民曹雪安讲述:

 

曹景宸比较聪明,让他的大儿子曹文境继承扬州盐业生意,让二儿子曹文塾在村继承祖产,让小儿子曹文埴专务功名。来自村民曹雪安的口述。

 

后来曹文埴高中传胪,官至户部尚书,安排了乾隆皇帝六次下江南,并动员父兄亲族提供支持。乾隆皇帝游玩时入住了曹氏在扬州的宅院,高兴之余钦赐了“四世一品”牌坊,这既给雄村曹氏族人在扬州两淮经营盐业生意带来了官方保障,又极大地提高了雄村曹氏宗族在徽州地区的望族地位。此后,曹文埴也效仿其父亲的做法,让大儿子曹錤弱冠之年就代表族中茹涵堂常驻扬州经营盐务,曹瑾:《雄村杂记》,未出版,第34页。让小儿子曹振镛专务功名。这种农商官分工结合的经营方式促使雄村曹氏宗族兴盛了两百余年,用曹振镛直系后人曹沄的话说:

 

我家随大清朝的兴盛而兴盛、衰落而衰落,对于一个家族来讲,兴盛两百余年,足够了。来自村民曹沄的口述。

第四节 分配

传统社会时期,雄村曹氏宗族只分配族产的营利所得,不营利的族产不参与分配。学田所得的分配由文会会长说了算,主要用于宗族教育和对外文化交流;祠堂田所得的分配由房头老爹说了算,根据每年固定的活动事项进行分配;团体田所得的分配由团体成员说了算,主要用于开展团体活动。家庭的田产经营所得和商产经营所得均由“家主”主导分配,主要用于家庭消费、投资、薪资、税赋等。

一 族产经营成果的分配

族产经营成果的分配主要是指对族产的营利性经营所得进行分配,可以从学田和书院经营所得分配、祠堂田经营所得分配、团体田经营所得分配等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学田和书院经营所得分配

1.分配总量

由于学田并不多,书院只能进行偶然性的半营利性经营,因而学田和书院经营所得并不多。在开展宗族教育时,书院如果出现经费紧张,还需要向仁礼两祠的当值房头老爹告急,或者向全体族人发布捐助信息。

2.分配权威

在进行经营所得分配时,文会会长最有权威。他见多识广、经验丰富并且与县学、府学有一定联系,较为了解教育信息,知道如何利用有限资源开展好宗族教育,但是他并不会独断,而是与文会其他成员和族老合议。

3.分配主体与事项

族中孩童和专务功名的贫困才俊是学田和书院经营所得的最主要分配主体,学田和书院的最主要作用是支持宗族教育,文会利用这些收入所得对族中贫困才俊实施救济、对参加科考族人赞助盘缠、对及第族人进行宴请等。同时,书院通过延请儒学大师前来讲学、参加府县召开的文化交流活动等拓宽族中子弟的学习路径。此外,司账、文会成员等属于志愿服务人员,他们并不会参与分配这些收入所得,但是包括书院修缮、什物购置、仆人薪资等在内的日常支出却来源于此。

(二)祠堂田经营所得分配

1.分配总量

由于雄村曹氏族人的祠堂归属观念相当强,不少普通族人在温饱问题解决或者去世以后会把自己的房产和田产捐给祠堂,一些富裕族人会购置大片田产赠给祠堂,这就使祠堂田数量很大,据雄村耄老讲述祠堂田至少有千亩左右,因而祠堂田经营所得也不会少。

2.分配权威

祠堂田所得的分配权威是本祠支的各个房头老爹,他们共同商定祠堂田所得的分配内容、分配额数、使用方式等,当值的房头老爹按照定制组织当年的分配,然后交给祠堂的具体管理人员去实施。如果当值的房头老爹没有违反定制,则其他房头老爹不得干涉。一般情况下,族人都知道每年祠堂活动的内容和规模,当值的房头老爹不敢擅自调整分配于每项活动的经费配额。如果现实情况要求调整的话,当值的房头老爹需要与本祠支其他房头老爹共同商量,然后告知本祠支的族人。

3.分配主体与事项

祠堂田所得的最主要分配主体是本祠支下的族人,但是它并不会平均分配到每个族人手中,而是用于服务族人的各项宗族活动,比如祠堂祭祖、南厅聚餐、宗族教育等。这其中,南厅聚餐时,只能是15岁以上的族中男丁才可以参加,他们不仅可以吃席,还可以领到胙糕;在日常生活上,贫困孤老、带子寡妇会得到宗族救济;在教育上,祠堂田所得还会用于资助文会开展宗族教育。可以说,族人在分配祠堂田所得上具有差异性,不同类型的族人可以参与分配的事项不同。此外,还有一条不成文的分配惯例,即当值的房头老爹可以获得当年所有宗族活动开展完之后祠堂田所得剩余的钱财。

(三)团体田经营所得分配

由于不同的团体具有不同的功能,因而团体田所得的分配方式也各不相同。有的经营所得不会直接分配给团体成员,仅作为开展服务于团体的活动之资,比如增福膳是祭祀性的团体,其下田产所得主要用于团体祭祀;有的会直接分配给团体成员,比如忠义会是潭公支下的共享团体,所属成员可以每年八月十二日领取寿桃四个,大钱四十文;来自村民曹大伟收藏的《雄村曹氏宗谱》。另外,还有按股分配团体田所得的情况。各个团体的分配总量因团体实力不同而异,一般由当值的团体负责人根据各个参股者合议的规定组织当年的分配,办法与祠堂田类似,遇到分配中的难决之事,由当值的负责人会同其他参股者合议解决。

二 家庭经营成果的分配

家庭经营成果的分配可以通过田产所得分配和经商所得分配进行考察。

(一)田产所得

第一,自耕自营的生产所得,归自己家里所有。由于田地本来就不多,收成比较少,如果在家庭内部进行平均分配的话,很可能会出现吃半年、饿半年的情况。因此,此时的生产所得一般集中用作家里老人和妇孺的口粮,年轻男性则外出谋生。

第二,互助经营的生产所得,是各自田地里的作物归各自所有,不会分配给其他人。

第三,雇佣经营的生产所得,一部分归自己所有,一部分当作薪资支付给佣人。归自己的这一部分由家长掌管,按需分配口粮。

第四,出租经营的生产所得,主要是以田租的形式体现。田租有实物租、劳役租和货币租之分,实物租又有定租、活租、分租和大买小买之分。通常在租佃时,会签订契约。就定租而言,民国7年(1918年),每亩交稻谷一石、麦二斗;民国22年(1933年),交稻谷二石、麦五六斗。就活租而言,根据租种契约规定,视收成丰歉进行增减。就分租而言,有时对半分,有时四六分,有时六四分,有时七三分。就大买小买而言,小买主开垦了大买主家的荒芜田地,进行出租,租田人交给大买主的田租就叫大买租,又叫地骨租;交给小买主的田租叫作小买租,又叫地皮租,通常地皮租要高于地骨租。歙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歙县志》,黄山书社,2011,第255页。据村民曹大伟讲述:

 

我们这里除了由地主出租土地外,还有一种叫作大买租、小买租,大买租没有地权,能租不能卖;小买租有地权,能租也能卖,这是我们这里特有的一种田租。来自村民曹大伟的口述。

 

通常情况下,能够出租田地的家庭都是富裕家庭,出租所得主要由家主进行管理和分配。

(二)经商所得

经商是否能有所获和所获多少取决于经商规模和成功程度,而这依赖于商业精英的个人能力和同伴的鼎力支持。因此,经商所得需要根据个人的角色和贡献进行分配。

第一,独资独营所得,主要由经营者独享和支配。他们的经营所得除了一部分用于再投资和消费以外,还有一部分流入村内,进行宗族公共建设。他们尤其是他们中的大商人是雄村曹氏宗族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出资力量,对外代表着雄村曹氏宗族的财力和实力。明清时期雄村曹氏族人在扬州经营盐业取得的巨大成功,促使雄村曹氏宗族跻身于徽州大盐商之列。

第二,帮带经营所得,在经营者的支配下共享。经营者所帮带的人往往是同族或者亲族,当经营所得比较少的时候,经营者就可能会给被帮带的人较少的分配,为了安抚他们,经营者往往会通过诉说同族情谊让他们表示理解;当经营所得比较多的时候,经营者也会给他们多分配一些,对于那些忠实可靠、能力较强的人,还会给予升职和分红,由此形成一种互相理解、互助互推、互利共赢的格局,他们很容易在这种“蛋糕越做越大,分红越来越多”的氛围中强化利益共同体。

第三,合作经营所得,根据契约规定或者口头约定由合伙人共享。如前所述,曹瑾的父亲和姑夫合作经营皮件厂,约定每人出资三百银圆为本,所得对半分。只是后来由于姑夫的不务正业和逃逸导致工厂倒闭,产品任由工人疯抢以抵工资,损失只能由其父亲独自承担。可谓经营有得有失,得时可以按约分配,失时无从分配。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各个家庭通过不同的经营方式获得的财富归属于各个家庭,但是每当宗族开展大型活动需要集资时,他们都会积极捐资。这意味着家庭经营成果除了满足自己家庭的生活用度,还有一部分需要用于宗族公共建设和集体活动开展。

三 国家赋税的分配

根据中华民国时期的《歙县志》记载,康熙十一年(1672年),每丁征银一分五厘四毫一丝一忽七微七纤一沙二尘。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每丁科银一分零五厘四毫一丝一忽。康熙五十年(1716年),每丁科银一分五厘四毫一丝一忽七微七纤一沙二尘。康熙五十二年(1718年)三月十八,钦奉恩诏内开,续生人丁永不加赋,嗣于丁随田办。从雍正六年(1728年)开始,在成熟田地内实行摊丁入亩政策。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大约有九项征款摊入田赋折征银,即丁田折色、补征物料、摊带人丁、摊带匠班、原田缺额加摊、给运米折征、减存米折征、本色黄豆折征、城壕租等,合计每亩田约征银一钱二分三厘七毫一丝八微八沙一尘,根据时价一钱银约二百六十文计算,一亩田需要交三百二十余文。“洪杨之乱”以后,剔除荒田,每亩熟田依循旧章摊带一分五厘九毫八丝有零。民国《歙县志》卷1《食货志·赋役》,第433~454页。

民国2年(1913年),一律改征银圆;民国4年(1915年),田赋一五加征,即按上年征收额加征15%;民国16年(1927年),南京政府以各县县长为经征官,以所征田赋记分,有赏有罚;民国18年(1929年),田赋列为省及县地方财政收入,省得正税,县得附加税;民国22年(1933年),县政府决定田赋正税一圆,附加税九角四分六厘八毫四丝;民国23年(1934年),带征县筑路附加税,征税一圆,附加九分八厘一毫;民国34年(1945年),抗战胜利,政府豁免田赋一年,但带征县级公粮,正税每圆带征稻谷二斗或小麦一斗四升;民国35年(1946年),复查土地面积,田赋每圆带征复查费稻谷九升;民国36~38年(1947~1949年),国民党政府因内战军需紧迫,派出军警下乡追逼民欠田赋,正税每圆实征谷二斗四升,借征一斗二升,带征县级公粮七升二,附加省保安队稻谷二升四,还有各种苛捐杂税。歙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歙县志》,黄山书社,2011,第472~473页。

第五节 消费

曹氏宗族的共同消费事项主要有祭祖、聚餐、祀神、娱乐活动等,既有以全族为单位的消费,又有以祠支和房支为单位的消费,还有以团体为单位的消费,消费额度基本上都有定制,由当值的负责人安排布置即可。家庭消费事项主要是红白喜事、家庭祭祖、日常生活等,通常遵循“勤俭持家”的消费理念,消费地点主要是本村和县城。

一 宗族共同消费

宗族共同消费可以通过阖族类消费、祠支类消费、房支类消费、团体类消费等几个方面体现。

(一)阖族类消费

阖族类消费曹瑾:《雄村杂记》,未出版,第6~14页。主要包括阖族祭祖、阖族聚餐和娱乐、阖族祀神和娱神、紧急事件处理等消费。

1.阖族祭祖

(1)南厅团拜。除夕时,南厅悬挂祖宗容像,包括开基祖以前的直系先祖、开基祖以后的各房先祖。由于先祖数目众多,因而除了个别十分重要的先祖是单个容像外,其他先祖均是集体容像,容像按各房支画成,一幅画满,再续一幅。祖宗容像在南厅依辈分和房支分挂,春节当日祭拜时各个房支的族人按照祖宗容像的挂序站队祭拜。拜完以后,参加祭拜的所有族人领胙饼(利市饼),结了婚的大人领四个,没结婚的小男领两个。

组织者是各个房支的房头老爹,他们经过合议之后,分头组织本房支的人前来参加。当值的房头老爹负责整个组织统筹工作,一些族人和仆人具体落实,祭拜时请族中德高望重的族老进行主持。参加者是本祠支下各房支年满15岁的男丁,妇女和小孩不得参加。整个团拜费用包括灯烛、门对、灯笼、胙饼等,均由仁礼两祠共同承担,从祠堂田所得中支出,族人不需要出资。

(2)崇德报功祠团拜。元宵节上午,曹氏各房年满15岁的男丁,集体到崇德报功祠拜祭曹全晸及雄村曹氏先贤列祖,并每人领两个胙饼。此次团拜由文会进行组织,各个房头老爹负责召集本房支的族人参加,费用由仁礼两祠承担,从祠堂田所得中支出。

(3)清明“公扫”、中元和冬至公祭。清明节阖族祭扫开基祖的坟墓,中元节需要阖族公祭族中孤魂,冬至需要阖族至祠堂给先人“送冬衣”。这些活动由当值的房头老爹牵头、各房头老爹合议开展,仆人购置物品,各房代表集体参加,费用都从祠堂田所得支出。

2.阖族聚餐和娱乐

雄村曹氏宗族阖族聚餐一年一次,各个房头老爹安排勤快的族人去通知本房支年满15岁的男丁于除夕夜去南厅吃封岁酒。聚餐有八样菜,每样一碗,共八个碗,还有一些点心,菜主要是煮千丝、红烧肉、煮笋干、山粉块、蛋糕等,由某些族人和仆人一起做菜,每年菜种基本一样,管吃饱,酒是雄村“原甲酒”。初十一(又称十一朝),南厅开始张灯夜宴,灯大部分用珠串成,明角灯两盏,大如石缸。全堂一次燃烛需30斤,座额有定,轮到者方可入席。元宵节当天晚上,南厅宴饮,并搭台唱戏,族人可以自由观看。据村民曹大伟称:

 

从除夕一直到十八朝(初十八),每晚都有灯宴,族人可以自由观看,热闹非凡。来自村民曹大伟的口述。

 

当然,这些花费也是十分巨大,根据歙县档案局邵副局长推测,从除夕聚餐开始到十八朝灯宴结束,所有费用加起来应该有千余两纹银。这是雄村曹氏宗族全年中费用最大的一笔公共开支,由仁礼两祠共同承担,从祠堂田所得中支取。

3.阖族祀神和娱神

阖族祀神和娱神活动主要有三次:五月“跳钟馗”活动、六月保安膳会活动、十二月嬉龙灯活动。

(1)“跳钟馗”活动。“跳钟馗”活动,从五月初一开始到端午深夜结束,每天晚上都有。雄村曹氏宗族原来有自己的“跳钟馗”队伍,主要由贫困族人和下人组成。“跳钟馗”的主要目的是驱邪和娱乐,一方面利用钟馗形象驱除各种邪气,另一方面钟馗醉态可掬,惹人喜爱。相传,这项活动从清朝中期到民国时期,延续百余年。“跳钟馗”活动的各项经费一般从祠堂田所得中支出,族人自由自愿观看。

(2)保安膳会活动。六月保安膳会,具体从哪一天开始虽然没有定制,但是从“起首”到“送圣”长达九日九夜却是没有改变过。保安膳会由村庄五隅执事人员(主要是各房族人)于四月份合议方案和各项预算,然后发布公告,按家中人丁数量摊派“人丁捐”并由各隅的执事人员收取。活动期间的选吉日、请道士或和尚、建神坛、糊纸神、求观音像以及爆竹彩纸、纸钱锡箔等一应费用均由摊派的“人丁捐”支出。一般都是按照所有摊捐数额安排活动,基本不会出现超出预算的情况,也很少出现剩余的情况。如果摊捐不够,则由执事人员再次向族人摊捐。如果有所剩余,则留作下一年使用。

(3)嬉龙灯活动。雄村曹氏宗族非常信奉风水之学,认为只有村中有龙脉,宗族才会兴旺。他们不仅根据山势走向起了与龙有关的名称,而且还会开展一些与龙有关的活动,嬉龙活动就是其中之一。十二月嬉龙灯活动原来是在正月间举行,因为村俗不留女在家过“腊八”,朱太夫人希望族中外嫁的姑娘能够看到,于是她命改在腊月初六。雄村曹氏宗族的嬉龙灯活动费用由仁礼两祠出资。

4.紧急事件处理

雄村曹氏宗族的发展和壮大过程中,遇到过许多比较棘手的大事件,这些事件的处理往往需要花费巨额金钱,而这些金钱主要来自各个房支的合议集资。比如,芋头田的购买、火烧懿寺的赔偿、与鲍氏纠纷的“拉锯”等涉及全族利益的事件,是各个房头老爹经过合议之后,拿出解决方案,按照人丁数量,面向全族摊资的。

(二)祠支类消费

祠支类消费不是指祠堂消费,而是指仁礼两祠的各自消费。祠堂主要是祭祀、续谱和议事之所,其消费事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祭祖消费

除了上述的阖族祭祀消费外,端午节和中秋节时,仁礼两祠的族人还需到各自的祠堂祭祀,此项费用由各自祠堂支出。

2.修谱消费

据称,20年不修谱为不仁,30年不修谱为不孝。雄村曹氏宗族以文昌盛,十分注重修谱,因而通常是20年一修。修谱的费用来源主要是集资,按照人丁收取费用,个人交到祠堂司谱处。

3.修缮和管理消费

祠堂需要每年进行检查修缮,以防出现缺漏和损坏物什。同时,祠堂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专门的仆人承担,每人每月一两纹银作为报酬。这笔费用需要各自祠堂支出。

总之,祠支类消费资金主要来自祠堂田所收取的租金,消费负责人是当值的房头老爹,每项消费数额均有定制,依制办理即可。通常情况下,当值的房头老爹都是威望较高、人品较好之人,他们都比较遵守规制,很少出现浪费或者擅自扩大消费规模的情况。

(三)房支类消费

房支是雄村曹氏宗族中的主干性力量,许多宗族事务依托房支进行处理,因而房支类消费涉及面就非常广泛,可以称得上族中事务无所不及。

1.房支祭祖

在阖族祭祖、堂支祭祖之后,每个房支除了单独祭拜本房支的祖宗容像之外,还需要分派房内代表去房支先祖墓地进行祭拜,往往由一个辈分高的族人带领若干个青年族人前去。如果路程比较远的话,则人数较少,除了带着祭拜物品外,还需要带着饭菜充饥;路程比较近的话,可以多去一些人,如果能够很快回来,则不需要带干粮饭菜。所需费用由房支族人摊资。

2.房支祀神

除了阖族祀神外,各个房支也可以自主开展祭祀。如村民曹雪安讲述:

 

遇到大旱天气,曹氏宗族的一些房支通常把庙里的菩萨搬出来祭拜,然后全村游街——可以全族游,也有各个房头游的情况。今天这一房游,明天那一房接着游,如果还不下雨,则把神像放在太阳下暴晒,直到下雨再搬进庙里。来自村民曹雪安的口述。

 

这种出于集体需求的房支祀神活动,花费不多,费用通常由各个房支的族人自行集资。

(四)团体类消费

如前所述,膳容团体对宗族发挥着功能补充作用,即宗族的功能很难涉及各个微观层面,大量的膳容团体能够弥补宗族在这些微观层面的功能缺失。据《雄村曹氏宗谱》记载,雄村曹氏宗族的膳容团体,除了诸如文会这样的全族性团体外,还包括茹涵堂这样的房支下的堂支团体,蛟城膳这样的由分房支组建的团体,承周膳这样的由某位先祖支下后人组建的团体。每个团体功能不一,如茹涵堂的经商交流与互助功能,蛟城膳和承周膳的祭祖功能,因而其消费事项有异,通常由当值的团体负责人根据定制统筹消费,其他参股者可以监督消费情况。

二 家庭日常消费

家庭日常消费状况可以通过日常消费事项、消费额度、消费理念和消费圈展现。

(一)日常消费事项

1.红喜事:以家为主

如果家里有红喜事,需要发帖正式通知本房亲族和其他房支关系比较好的亲族以及其他亲友,需要请三天酒席。第一天请同族年轻人去女方家搬嫁妆,然后请酒,叫“暖房酒”;第二天,由新郎官带领亲友接亲,然后请酒,叫“迎亲酒”;第三天,由族房长辈主持合卺,叫“合卺酒”。总的来说,前来吃酒的人以本房支的人居多,然后是其他房支的族亲,再次是村外亲友。

“婚配论门第,治褂裳装具,量家以为厚薄”, 康熙《徽州府志》卷2《风俗》,第69页b。大户人家娶媳送嫁资、嫁女置嫁妆颇为丰厚,平常人家也要置办必要的金银首饰,这些钱可以作为新人过日子的本钱,如曹永卿之妻所带嫁妆成为其日后置田经商而致富的资本。

当然,红喜事的花费并非仅有嫁妆这一项,据曹瑾的《雄村杂记》记载,男方所出礼钱有彩礼、婚前“三节”(端午、中秋和年底)礼、开门礼以及“打赏”等,女方所置办嫁妆往往比男方给的彩礼还要贵重,曹瑾:《雄村杂记》,未出版,第8~9页。嫁女通常是“赔本生意”。

2.白喜事:以房为主

如果长辈亡故,子孙需要到亲房长辈家报丧,跪请长辈主持丧事,亲房男女都要到丧家帮忙做事,其他一些帮忙的亲友会自愿前来帮忙,丧家安排酒席招待。一般情况下需要请三天酒,第一天主要是前来帮忙的亲房族人吃酒,第二天主要是帮忙的亲房和前来奔丧的亲戚吃酒以及抬重人吃酒,第三天是所有参加丧葬的人吃酒,如果丧者是德高望重的高寿之人,在埋葬之后,还会把丧事当喜事办一次。如果丧家比较富裕,则丧葬会办得隆重一些;如果丧家比较贫困,则会简单办理,有时甚至需要亲房族人的救助。据村民王德利讲述:

 

奔丧一般是亲房长辈、族中其他长辈和自己最亲的人,其他人一般不用去报丧,如果他们感觉关系还可以,就会主动过来帮忙;如果他们感觉关系不行,就没必要过来帮忙,全靠他们自觉自愿。只要是过来帮忙的,一般都会留下吃酒席。有钱的人,朋友多,可以多办一些桌;没钱的人,请一些本房最亲的人,简单办个两三桌。来自村民王德利的口述。

 

总的来说,寿材、酒席、各自丧葬用品均需大笔费用,白喜事是仅次于红喜事的一项家庭消费。

3.家庭祭祖

除了在祠堂和坟地进行祭祖活动以外,雄村曹氏族人还经常在家里祭祖,逢年过节均会把祖宗容像挂于堂屋正中,摆案拈香进行祭拜。比如过年的时候,除夕晚上开始悬挂祖宗容像至十八朝收起,其间每天都要祭拜。中元节时,也有悬挂祖宗容像进行祭拜的情况。实际上,据不愿具名的村民曹某某讲述:

 

如果家里人想祭祖,每天都可以在家祭拜,没有严格的限制,别人也不会说什么。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话,祭品会多摆放一些;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话,则可以简单摆放一些。来自村民曹某某的口述。

(二)消费额度

由于很难计算出家庭在红白喜事、祭祖等方面具体的消费额度,而且这些花费都可以进行权变,即钱多可以多花些、钱少可以少花些,量力而行也不会被别人笑话,同时在传统社会中,维持基本的衣食住行才是最主要的生活状态,因此我们可以通过雄村曹氏族人的基本生活花费额度来展示其消费状况。

据《雄村曹氏宗谱》记载,如果一家五口人,除口粮以外,民国22年(1933年)以前家用不满50元,民国29年(1940年)家用需300元以上。可见,随着社会环境的恶化,物价飞涨,雄村曹氏族人需要付出数倍的钱,才能维持基本生活。并且,主要消费项是谷、盐、油、柴、菜。其中。全家一年需要消耗谷物20担、盐45斤、油60斤、柴3000斤、菜1800斤(见表3-2)。这对于家中田地比较少的族人来说,的确是一件比较忧心的事,外出谋生成为其生存的必然选择。

表3-2 雄村曹氏族人一家五口一年的口粮统计

资料来源:根据村民曹大伟提供的资料编制。

(三)消费理念

说到雄村曹氏先祖的优良品质时,曹氏后人的普遍观点就是“勤俭持家”。曹芷卿曾在其遗嘱中说:“愚自小外出谋生,即知银钱之艰难,而自吃苦省俭。至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买住屋起,后又买有田租,虽然不多,皆省俭吃心苦而来。……再,我死后,切不可将有用之钱,作无用之事。为三七,诵灵,做一字祭一回。再至七七满,家中辞灵并上堂,均用一字祭。坟茔后,用靠石一块,坟门用粗石条,切不可繁华。照此所办,即你等之孝也,我死于九泉亦瞑目矣。”来自村民曹大伟提供的资料。另外,据说许多初到歙县的外地人大都认为歙县人小气、抠门,但是如果长期居住的话,就很容易发现他们的“小气”仅是在他们所认为的无关紧要的事情方面,比如吃喝等日常生活用度,而如果涉及传宗接代、祭祀祖宗、族人教育等宗族发展的事情,则通常会倾解其囊。并且,持这种观念的人并非少数,称得上是阖族共识,这正是各种膳容团体出现和持续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雄村曹氏族人的消费理念可用“省吃俭用,财用正处”八个字加以概括。

(四)消费圈

如表3-3和图3-7所示,根据路程距离和出行频率的不同,可以把雄村曹氏族人的消费圈分为四个圈层。一是2.5公里以内的中心圈层,包括雄村、义成、航步、朱村、柘林、浦口等村庄,消费场所主要是庙会、商铺和地摊,既有以钱购物的方式,也有以物易物的方式,购买的主要商品是农产品和初级加工品,可以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这是雄村曹氏族人消费最频繁的圈层。二是2.5公里以外、7.5公里以内的郡域圈层,主要是指歙县县城(徽州府衙所在地),这一地域商业比较发达,商品种类繁多,可以买到较为高档的生活、学习、交际物品,是雄村曹氏宗族中经济条件较好的族人经常消费的地方。三是7.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的岩寺圈层,岩寺镇具有相当规模的商品贸易市场,据村民曹大伟讲述:

表3-3 雄村曹氏族人的消费圈

资料来源:根据村民口述编制。

图3-7 雄村曹氏族人的消费路线

资料来源:由作者手绘。

 

每年正月初八到初十的上九庙会,那里聚集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商贩,商品种类也比较多,人们能够用比较少的钱买到产自其他地区的特产商品。来自村民曹大伟的口述。

 

这里是雄村曹氏族人喜欢成群结队“淘宝”的地方,当然家庭经济条件处于中下水平的人居多。四是100公里以外的江浙圈层,主要是指雄村曹氏族人经商所在地,他们挣到钱以后,会购买许多高档物品运回雄村祖宅,能够在此处大宗消费的一般都是经济条件很好的族人。一些从事帮工性质工作的族人,会把所挣钱财寄给村中家人,如果还有些积蓄的话,才会购买一些小件物品;如果没有积蓄,则往往只能维持温饱。

第六节 财产继承

雄村曹氏宗族的阖族性财产和房支性财产均是整体性继承,不会指定某个或者某些族人继承,而家庭私产却会遵循传男不传女、象征性差等原则且在亲族长辈的见证下签订“分拨阄书”徽州地区对分家书的称谓。来实现继承。

一 宗族共有财产的继承

(一)阖族公共财产

1.村内族产

村内族产主要是指祠堂、书院、官厅、慈光庵。它们一般都由专门的团体组织负责,产权文书由专人看管,随着团体成员的世代更替而实现财产继承。也就是说,族产产权归属在于宗族,管理权在于团体组织,团体组织作为“法定代表”继承族产。比如竹山书院,由文会组织负责管理,其产权属于整个宗族,但文会组织可以代表宗族继承竹山书院。而且,文会会长与其他成员一般都是由宗族推举出来的有功名、较为富裕的族人,他们往往能够以尽己之力服务于宗族为荣。此外,这些都是所有族人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并且时常接触到的族产,如果被随意改变使用方式或者被某人据为己有,他们会及时发现并群起讨之。因此,这些族产的产权非常稳固,管理人代际继承方式能够被族人接受。

2.村外族产

村外族产主要是指祠堂田、墓地等。这些族产的管理和继承与村内族产一样,但是由于它们都在村外,并非所有族人都知道具体位置和面积,同时族人一般也不会时常察看,只有出现重大纠纷时,各个房头老爹才会合议和聚阖族人前去维护宗族利益。可以说,族人与这些田地、墓地的直接联系相对比较弱,如果遇到诸如“洪杨之乱”那样的动乱,这种联系就更弱了。据村民曹炳益讲述:

 

民国的时候,社会比较乱,有些房头老爹或者管事人,就倒卖了一些祠堂田,去赌博、抽鸦片。来自村民曹炳益的口述。

 

笔者在城阳山里寻找雄村曹氏宗族的古墓时,也发现了一些残败不堪的墓碑,当询问曹氏后人这些碑上的名字时,他们均表示不知道或者不认识。可见,村外族产很容易因为缺乏最直接的接触和监督而无法被曹氏宗族持续继承下去。

(二)房支公共财产

许多房支性公共财产一般是先祖去世后,子孙遵其遗嘱或者效法他人,建立房支性团体,把其生前财产转变为团体公共财产,以供祭祀和教育之用。此时,他们通常把这些田产、房屋或者其他商票之类的契约文书交给房支内某一威望较高、辈分较长的族人帮助保存。这些财产由房支子孙共同继承,不能分割。契约文书只能在团体公认的威望高的族人家里保存,即保存契约的族人去世,如果其儿子也能够得到大家认可,就由其儿子继续保存;如果其儿子不能被大家认可,则更换到能够被大家认可的其他族人处保存。正常情况下,这种继承方式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但是,如果遇到社会动乱或突发事件以及没有及时处理好契约的承接问题时,则很可能产生契约纠纷,甚至导致财产流失,如前述蛟城膳的地契,在保存者死后被其外孙倒卖。

二 家庭私有财产的继承

雄村曹氏族人私有财产的继承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则和程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祖产而不分私产

一般来说,家庭成员除了种地以外,还会外出当学徒或者做生意,他们自己所挣的钱财以及用这些钱财所购置的田地、房产均属于其个人的财产,这部分财产不被纳入分配继承的范围内。分配继承的主要是祖产,即父母以及父母以上先祖所拥有的包括田地、房屋、商号、物什等在内的财产。对此,村民曹大伟说:

 

继承的肯定是父母或者祖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自己挣的肯定是属于自己的,其他兄弟不能分配你挣的财产。也有一些人在外面做官或者挣钱了,不回村里来了,放弃继承父母的财产的也有。来自村民曹大伟的口述。

(二)传男不传女

男丁被认为是传宗接代的重要人员,女性甚至入赘的女婿都不被视为能够传宗接代的人。对此,曹芷卿曾在遗嘱中煞费苦心地写道:“不意至今,数十年来,现在后续均无,望尔能于割爱,再娶一室,能于有后,即是幸事。如再不育,望即承继。为承继,须泒继一人,外房爱继一人,非继两人不可。要紧,若有不合此意,即将我所置之产,一并存公处,以备永远祭祖业胙并教育之用,即我之愿也。”来自村民曹大伟提供的材料。其孙曹大伟也说:

 

假如哪个曹氏族人没有子嗣,他可以从亲兄弟的儿子中过继一个;如果亲兄弟没有那么多儿子,可以从族兄弟的儿子中过继;如果族兄弟的儿子过继不成,还可以从同宗兄弟的儿子中过继。只有纯正的曹氏男丁,才有资格继承祖产;入赘后改姓曹的女婿也不能够继承财产。来自村民曹大伟的口述。

 

此外,那些为了考功名或者仆随主姓以及因为其他原因挂靠在雄村曹氏宗族名下的非曹氏人员更没有资格继承财产。

(三)象征性的差等继承

象征性的差等继承主要是指在细节上存在象征性的小差异而在大宗财产继承上则是均等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母名分对财产继承的影响,如果生母属于明媒正娶进门,不管是正室还是侧室,其子均具有继承财产的资格,如曹宗仁和曹宗礼;如果生母并非明媒正娶,则其子没有资格继承财产,如居住于荃村的曹氏族人。二是出生排行对财产继承的影响,长子获得厨房、次子获得茅坑是定制,其他所有祖产诸子均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祖产继承的差异性和次序性,这种象征性的差异性和次序性对雄村曹氏宗族的聚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亲族见证的文书契约

只要涉及财产分配继承,雄村曹氏宗族均会采用白纸黑字的契约文书进行记录,而且文书的签订必须有见证人,见证人一般是亲族人员。如下文所示,根据村民曹大伟提供的资料编制。曹宗仁和曹宗礼对曹永卿夫妇财产的继承,由其叔伯、母舅以及其他亲眷等五六人见证。同时,经过亲族见证的契约文书具有合法性和强制力,如果某一方私自改动契约而产生纠纷,则就族内而言,属于不孝行为,不会获得亲族支持;就官方而言,属于违约行为,也不会获得官府支持。

 

新安歙邑谯国世家曹氏永卿公,祖居城南富山更衣亭左,干戈之乱避于上南乡,就居雄村。洪武初年,父彦中公为本郡禄令,后陛迁北平都椽令,至于镇江丹徒,因疾倾弃。因此,家庭消荡。时,永卿年方六岁,幼弱孤苦,内无期功之亲,外无瓜葛之戚,幸有慈母李氏守节居孀,躬亲抚育永卿至于成立。婚娶闾里洪伯英朝奉次女为姻喜,有随身嫁妆助于商本,勤劳艰苦,日渐增置,创业成家。

感神天之庇佑,赖祖宗之阴德,长有嫡子宗仁,娶本隅张希皞女为婚;次有嫡女寿安姑,招赘东关李仕忠表兄次子彦信磬巳,幼来同居;三有庶出子宗礼,娶潘仲容女为婚,已凭族兄曹寿卿主盟将次男宗礼承继故兄为嗣,庶免宗枝泯灭。

永卿夫妇将近桑榆,礼请亲族公同主盟,除各子妻财增置产业不在分拨外,今将本户所有承祖并续置田产、屋业等项,对众酌量计议,同分拨尽,问各人明白,立合同分帐一样二本,嫡庶子各一执一本,候永卿夫妇百年,仰各人照依分帐管业,日后不许反悔争竞,敢有故违父命者,以作不孝理论,仍依此分帐为准。今将分拨各人田土、屋业字号、条、假色、额、故步、坐落土名、开后地字号,分书田彦物件与次男宗礼,逐一间扲后宁仁乡孔字等号。

宣德三年戊申八月二十七日

偶宗礼公支下见此分书录此前假存览

父曹永卿 亲眷洪彦积

堂叔曹富卿 李彦铭

母舅洪任敬 张希皞

曹任祥

第七节 雄村经济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雄村宗族经济和家庭经济随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公社时期以及家庭联产承包时期政策的推进而产生了一系列变化。

一 宗族经济单位的变迁

宗族经济单位的变迁可以通过宗族经济单位的式微和消解、社队经济单位的组建与努力两部分进行考察。

(一)宗族经济单位的式微和消解

“洪杨之乱”侵扰雄村三年有余,许多产业被破坏,许多契约文书被倒卖或遗失,直接导致雄村曹氏宗族的财产大量流失,宗族对田产的经营和控制能力开始下降。民国时期,随着国家权力向村庄渗透,一些其他姓氏的人充当国家代理人管理村庄,村庄政治生态改变,曹氏宗族的绝对优势地位受到挑战;同时,许多有能力的曹氏族人进城谋生,村内能人较少,再加上社会动荡不安,雄村曹氏宗族的村内经营能力和控制能力进一步下降,出现了抽大烟败家和暗地偷卖族产的现象,宗族经济单位逐渐虚弱化。1950年10月,雄村进行土地改革,所有族田、族房被没收或者征收,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促使村外的宗族商业经济消失,宗族经济寿终正寝。

(二)社队经济单位的组建与努力

伴随初级社、高级社以及人民公社的建立,整个雄村被划分为18个生产队,曹氏族人被编排进各个生产队之中,从事社队经济生产。

1.身份转变

由原来以宗族房支身份为认同归属转变为以阶级成分为身份认同归属。虽然在早期土地改革中出现了一些极端行为,但是后来地主也可以分得一份田地,地主作为“低人一等”的人从事着劳动生产。

2.合队经营

为了响应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发展大生产的号召,雄村生产队之间出现了相应的合并趋势,并且所取的队名听起来也比较有“干劲”。据60余岁的前任村文书黄飞讲述:

 

当时,第1、2生产队合并为忠心生产队,第5、6生产队合并成同心生产队,第7、8生产队合并成联丰生产队。来自前任村文书黄飞的口述。

 

各个生产队在队长的带领下有条不紊地劳作,同时每个队都有自己的队仓,用以进行成果存储和独立核算。

3.工分管理

根据不同的工作种类,安排一定的工分。据一位曾当过生产队长的70余岁村民曹某讲述:

 

粮食生产能拿的工分最高,打猪草、打牛草拿的工分比较少。粮食生产,一天全工的话最高可以拿10分,9分、8分的也有,比较差点的也可以拿7分;如果是干打猪草、打牛草的活,全工也就只能拿到5~6分。具体干什么活,队长说了算,能拿多少分,队长不能说了算,都是队员在晚上一起评的。来自前生产队长曹某的口述。

 

因此,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工分,换取更多的粮食来填饱肚子,即使再累,大家也都想干粮食生产的工作,也会认真去做,同时还会注意与其他人处好关系,以免落人口实而少拿工分。但是,并不是天天或者任何时候都有粮食生产的活可以去做,也不是自己本人想做就能够去做,得听从队长安排,这意味着并不是每天都能拿到高工分。此外,据这位当过生产队长的村民曹某说:

 

评工分是大家一起评,不会因为是不是曹家人、是不是同一个房的人就能得到照顾,但是一般情况下,因为大家都是亲戚,平时相处得不错,也不会评很低的工分。来自前生产队长曹某的口述。

4.提成制度

如果个人不想在村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在村里生产队长不给安排工作,就只能到村外的工地或者厂矿去打工,生产队通常也会开具打工证明,前提是打工所得必须交给生产队一部分,约10%左右。比如,村民曹沄讲道:

 

我家被划为破产地主成分,生产队不给安排事做,也就拿不到工分,经常饿肚子,我们兄弟就申请到外面去打工,那时候去的是人民灰窑,在那拉板车拖煤,小工一天一块钱,大工一天两块钱,每次回来都要给生产队10%的提成。来自村民曹沄的口述。

二 家庭经济单位的变迁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社队经济虽然给人以美好的生活憧憬,却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因而难以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进村就得到村民的广泛拥护,每人可以分得半亩左右土地和四分左右水田,个人为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忙得不亦乐乎,温饱问题得到解决。

(二)集体企业的兴衰

为了获得更多的财富,雄村村民原来的经商思想又一次萌生,诸如砖窑厂、粮食加工厂、酱油坊、锯板厂、茶厂、建筑施工队等村办、乡办和个人办的企业开始大量成立。曹瑾:《雄村杂记》,未出版,第4~5页。个人除了做自己家的农活以外,还可以进厂务工,获得额外收入,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更大提升。然而,这些企业改制以后,大量集体资产被以低廉价格售卖,使村民对集体经济和当时的干部产生极大不满,甚至直接影响到现在的村庄治理。同时,当时的企业干部在改革后不再享受原来的和乡镇干部同等的待遇,退休以后的待遇比乡镇干部的待遇更差,他们也成为对企业改制不满的另一群体。集体企业的改制以及其后的衰败,促使村民开始向外寻找打工挣钱的机会。

(三)再现帮带式的外出打工形态

村民在县城或者江浙发达地区打工,主要从事木匠、雕花工匠等建筑业以及制造业、服务业工作。通常情况下,他们依旧以亲友带亲友的形式共同从事某一特定行业,比如村内就有一些人共同在杭州做木匠。这种形式与传统社会的亲族帮带经营形态类似,有助于他们在村外加强团结和共同抵御工作风险。不同的是,他们所挣的钱财主要用来建造和装修自己家的房子,对宗族遗留的祠堂、书院等甚少过问,也很少有人捐资修缮和开展宗族活动。

第八节 雄村经济实态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早已取代社队经济成为村庄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营、分配、消费以及继承中均体现着市场规则,但是书院、祠堂等一些宗族设施的留存,提供了重要的旅游开发资源,又使村庄的市场经济带有较为清晰的宗族色彩。

一 产权

由于雄村属于历史文化名村,在市场经济的刺激下,古村落旅游开发成为雄村经济发展的必选之路。1999年,雄村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成立;2005年,雄村与江苏太仓新泰旅游开发公司签订协议,投资开发雄村景区。歙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歙县志》,黄山书社,2011,第446页。这就促使村庄各方面的产权关系发生变化。

(一)田地

目前,雄村村民的田地主要在村内,每人约0.5亩土地、0.4亩水田。2015年土地确权完毕,村民拥有充分的使用权和经营权。2005年因旅游开发在雄村东部征地50亩左右,据某些村干部说,旱地每亩补偿7000元,水田每亩补偿10000元。然而旅游开发方却在景区内建造几十套商品房,至今几乎全部处于空置状态;同时,旅游开发并没能给村民带来可观的收益,反而造成村民对旅游开发方极度的不信任,当旅游开发方再次征地时,就遭到了村民的极力反对。

(二)民居

早在土地改革时,大户人家的房屋就被平均分配给穷人居住,由于这些房屋一般都是二层的院落结构,房间比较多,当被分配给不同的人时,居住之人享有所居住房间的完全产权,由此造成许多古民居院落的产权碎片化,而这些碎片化的产权逐渐成为房屋修缮和开发利用的最大障碍,进而导致许多古民居因年久失修而破败不堪。比如,曹沄现在居住的房子早已破落成为一座危房,但是一直得不到较好的修缮和维护,据他讲述:

 

我家的房子是从祖辈传下来的,曹振镛的时候就是家眷住的地方,当时很好的,土改的时候,分给了其他几个穷人,加上我们有五户住在这个房子里,后来他们都搬走了,就剩我们兄弟住在这里了,你看看都倒塌成这样了,下雨天还漏雨,时不时还会有木头掉下来,他们不住这了都不愿意修,政府过来要修,他们也都不愿意让政府修,人家的房子,政府也拿他们没办法,我们也不好说什么,就一直拖着没修。来自村民曹沄的讲述。

(三)祠堂

土地改革时,祠堂被征收当作仓库或者学校。20世纪70年代,由于需要建设乡政府办公大楼,而国家又禁止砍伐树木,于是拆祠堂取木料成为一个折中的选择。仁祠和崇德报功祠被拆毁,但是由于地皮产权属于政府,政府后来在仁祠原址修建雄村中学校舍,在崇德报功祠原址建立乡政府大楼,目前两处房屋均处于废置状态,被乡政府挂牌招租。礼祠虽然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幸免于难,但是改革开放后,曾被当作村办企业厂房,机器的强烈震动造成建筑大面积坍塌。目前,礼祠是雄村曹氏唯一一处幸存的祠堂,门楼五凤楼曾由部分雄村曹氏精英集资修缮,后来乡政府又出资修缮,但是具体产权归属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政府与曹氏后人一直处于商榷状态。但是,乡政府不阻止曹氏后人在此祭祖。

(四)书院

1949年之后,竹山书院作为雄村小学而被保存下来。由于旅游开发,2005年雄村小学迁出竹山书院,并且政府修缮了书院、文昌阁、桃花坝等。至于竹山书院目前的产权,有的曹氏后人说早已被卖给旅游公司,有的曹氏后人认为政府不敢卖,但是持前一种观点的人占大多数。由于这些内容直接涉及村庄旅游开发者的核心利益,因此笔者难以获得更多的文字材料进行确认。

(五)社屋

社屋与竹山书院相连,1949年之后,此处一直被当作村、乡的仓库,直到坍塌得难以再用。据一位不愿具名的村民曹某某讲述:

 

竹山书院被开发成旅游景点以后,村民基本没有得到什么收益,大家意见都比较大,后来旅游公司想再开发雄村上社的时候,一些曹家人就不愿意了,坚决不让他们占。来自村民曹某某的口述。

 

可以说,由于遭到曹氏后人的坚决抵制,社屋并没有被开发成旅游景点。后来,政府拨款修缮,被当作雄村的文化活动中心——文化乐园,具体产权应该属于村庄所有。

二 经营

(一)旅游经济

旅游经济主要由歙县旅游公司主导,村民可以打些零工。村民由于对政府的不信任,在商谈合作开发旅游时,往往比较回避,但是村民自身又没有实力独立开发,也没有联合开发的决心,从而雄村的旅游经济只能浮于表面(从景区建在村外即可看出),村民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惠。

(二)农业生产

一些岁数较大的老人仍然从事耕种劳动,主要种一些水稻、玉米、茶叶、大豆、菜籽等,人均年收入在5000元以上,有些孤寡家庭则很难达到这个平均水平。

(三)商业经济

一方面,有些拥有木雕、石雕、砖雕等技术或者有经商能力的村民,分布在黄山市各处或者江浙发达城市从事商业活动,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人至少有十几位;另一方面,村中拥有商店10余家,卤菜店2家,生肉铺2家,蔬菜店2家,理发店1家,没有大型饭馆和酒店,从事住宿和餐饮生意的简易农家乐有3家。

(四)外出务工

年轻人大都外出务工,或者就近选择在县城,或者远赴江浙沪地区。亲友组团务工是一种常态,人均年收入一般在3万元以上,个别做包工头的村民年薪在10万元以上。

三 分配

(一)集体分配

目前,村庄没有集体经济。政府发给五保户每人每月235元,养老金每人每月70元。对于孤寡五保户来说,每月可得305元的生活补贴。

(二)家庭分配

家庭内部财产主要遵循“谁劳谁得”的原则,即父母种地或者外出务工挣得的钱属于父母,子女们挣得的钱属于子女,子女结婚前,如果喜欢花钱或者存不住钱,则可以由父母或者善于理财的兄长代为存储,结婚时再予以奉还,后者甚至会再添加一些。据村民王德利讲述:

 

我是家中的老大,我的弟弟妹妹出去打工挣的钱都存到我这里,(我)怕他们乱花钱,我帮他们管着,等他们结婚或者出嫁的时候我再还给他们,还会自己再给他们添一些,他们也都乐意把钱放到我这里。来自村民王德利的口述。

 

在建造房屋时,如果是全家居住而父母又无力支付所有费用时,那么就需要全家共同出钱;如果是婚房,则父母尽力出钱,剩余的部分由子女筹措。

四 消费

(一)消费事项与额度

雄村人的生活消费事项有下列几个层次。

第一,维持基本生活的消费。如曹沄兄弟两人的生活,据曹沄讲述:

 

我们俩每月领取305元的政府补助,我弟弟种半亩地,我不能动了,挣不了钱了,平时的花费就是吃饭,喝些散酒,买2元钱一包的烟抽,岁数大了,又穷,与其他人来往也比较少,没有啥人情开支。来自村民曹沄的口述。

 

第二,维持基本人际交往。村民通过自己的劳动可以获得比较低微的收入,如60余岁的李某某,据他讲述:

 

家里有点地,平时打打零工,老伴在景区捡一些废品,挣点钱生活。每个月可以拿470块钱的五保补助,一个人235块,我们两个人,养老金我的70块钱,我老伴的55块钱。这些钱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干不了其他啥事。但是人情往来还是有的,比如结婚,一般情况下都是给100~300块钱的礼钱,去年一个很亲的晚辈结婚,给了1000块。来自村民李某某的口述。

 

第三,小康消费。有些家庭中成员大都外出打工或者做些小买卖,能够获得每月3000元以上的收入,其消费事项涉及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如果遇到建房、娶亲等大型消费则显得比较吃力,如开商店的村民曹柳,据她讲述:

 

虽然在村里开个商店,但是也挣不了多少钱。老公在洪岭小学教书,工资也不高,家里也就是个小康水平。来自村民曹柳的口述。

 

第四,富裕消费,通过做些大中型生意积累一些财富,他们能够较为容易地建房、买汽车、娶亲,且消费物品既较为高档又比较丰富。

第五,宗族消费,随着社会政治环境的宽松,村民宗族意识觉醒,虽然目前在宗族方面的消费还比较少,但是也一直存在。据前任村主任曹继高讲述:

 

去年,浙江富阳曹氏祠堂建成的时候,我们雄村曹氏都派人过去了,我也去了,当时我们凑钱给他们做了一个匾,还带了一些其他的东西。凑钱的时候,只凑了2000多块钱,不够买匾的,我个人又出了剩下的钱,去富阳包车也是我出的钱,前后总共花了七八千块钱,我出了有5000块钱左右。都是乡里乡亲的,吃亏也没办法。来自前任村主任曹继高的口述。

 

另外,在诸多曹氏后人的共同筹备和努力下,2015年重阳节前后雄村曹氏举办了祭祖大典,不少曹氏后人都捐资100~1000元不等,曹氏共获捐赠5000元左右。

(二)消费理念

雄村消费理念出现明显分化,即岁数大的人遵循着勤俭持家、有用之财做有用之事的传统消费理念,年轻人尤其是外出务工的年轻人则追求享受型消费。然而,在宗族消费方面,有些老年人由于没有多余的钱财显得比较保守,年轻人觉得比较新鲜或者有面子而表示积极支持。老年人一般都记得自己属于几房,而年轻人却很少有人知道。对于宗族名人,老年人和年轻人都难以说得全面,只知道最有代表性的几人,且知道的方式主要是家庭内口耳相传和道听途说。

(三)消费范围

随着七雄公路(雄村至县城)的拓建和优化,雄村人骑电动车到县城只需十多分钟,而且每天开通8趟往返班次的公交车,大大方便了村民的出行,县城成为村民的最主要消费地点。据村民曹大伟讲述:

 

我每月平均10天就要坐公交去县城采购一次生活用品。来自村民曹大伟的口述。

 

年轻人更是每天都可以骑电动车或者坐公交车进城购物消费,这也是村中商业无法形成规模和持久运营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如果遇到大宗消费,村民往往亲自或者托人在江浙沪大城市进行采购。

五 继承

计划生育政策和市场经济发展使雄村的财产继承形态发生很大变化,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一)继承人丁减少

一是计划生育促使许多家庭只有一个子女,可以继承财产的人丁较少。二是过继现象基本消失,如果家里没有子女,也基本不会从亲兄弟或者族兄弟处过继。三是女儿和女婿可以继承财产,比如前述不愿具名的村民李某某讲述:

 

我现在住的这个房子是我老婆家的,我老婆从她爸妈那里继承来的,现在也算是我们的了。来自村民李某某的口述。

 

四是如果没有子女,有的由经常照顾他的人继承(不限于同姓),有的由亲族继承,但是最具解释力的是其财产遗嘱。

(二)继承规则简化

如今财产继承完全成为家庭内部之事,只要相关继承人相互沟通妥当即可,并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甚至财产所有人仅凭一纸遗嘱就可以处理财产继承问题,遗嘱代替了“分拨阄书”。

(三)继承差异转变

以前的长子分厨房、次子分茅坑的差异消失,代之以平等对待各个子女,美其名曰“一碗水端平”。但是,财产所有人可以根据是否承担赡养责任和尽孝道来决定各个子女是否能够继承财产和可以继承多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