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伦理(第1期/2017/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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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建设中司法职业伦理的谦抑面向本文为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转型社会司法热点案件的法社会学研究”(13YJA820038)的阶段性成果,并获得常州大学人才引进项目支持。

莫良元莫良元,男,安徽望江人,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法治中国建设是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转型社会纠纷特质对于司法的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更高的期待,司法职业共同体需要具备适应新时代要求的职业伦理品格。遵循司法法治的内在实践逻辑,司法与立法的良性互动是司法职业谦抑面向的实践基点。司法运行机制在过程性环节上对司法职业共同体提出开放性场域要求,同时社会智识体系为司法职业伦理的谦抑面向提供更为充分的机遇。

关键词:法治中国;转型社会;司法职业伦理;谦抑面向

中国社会由传统走向现代的转型时代背景,是我们考量中国问题的基本现实情势,其为法治中国建设提出的是具有突出实践样态的创新命题。法治中国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重点关切的方面包括司法的治理能力现代化,尤其在转型社会纠纷解决的现实路径中考验着司法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品格。司法职业伦理的理论研究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注意,但主要在司法职业的内在视域中探寻如何规制其职业行为的道德伦理与司法技能提升。而转型社会纠纷解决诉求对于司法职业的高度期待仅仅关注司法职业行为的一般性规制,这是远远不能回答现实中司法所面对的种种质疑,乃至非难,尤其在相关司法热点案件所留给社会的许多不良印记。司法的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关照的内涵该当从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视域下进行考量,具体表现为与立法的关联、司法场域的现实变迁以及司法智识来源依赖等方面,司法职业伦理的谦抑面向在实践逻辑中的建构价值是真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治路径。

一 谦抑面向的实践基点:转型社会司法与立法的良性互动

转型社会的时代特质为司法职业的法治中国建设命题所诠释的多维期待,客观本真地反映出其正当性与规范性的核心诉求,转型社会纠纷解决的现实逻辑直接拷问着司法职业合法性主旨判断的应然趋向,司法的治理能力现代化路径选择在谦抑面向的实践基点需要考量的是司法与立法的结构性关联。

首先,转型社会司法的治理能力现代化期待在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中,关涉司法职业谦抑面向的实然逻辑印证着其功能限度的基础性判断。经历了新中国六十年辉煌的历史发展,中国社会已然进入关键的现代化转型期。转型中国是机遇与挑战同时并存的社会,新中国前30年的探索和曲折让我们充分认识了稳定对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意义,而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对转型社会的体会则尤为深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让世界瞩目,同时我们的国家贫富差距还很大,甚至到了比较危险的边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历史发展的最好时期,但是腐败现象到了民众看官必贪的怪圈;社会主义文化异彩纷呈,同时文化的低俗化倾向突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已成全民共识,但社会生活中的不和谐现象威胁着国家的稳定不时发生,等等。近三十多年是国人对世界和自我的认识已日渐明朗清晰的时代,也是必须重新审视自我和世界的时代。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我们的事业,唯有从我们自身出发,不唯别人也不妄自尊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才会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的提出为我们找到了解决问题的路径,法治中国是转型中国的目标已为各界所认同。

法治中国的要件当然包括司法的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时下司法改革成为整体社会备受关注的课题,从另一侧面证明司法提供的公共产品远远没有满足社会的需要,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与转型社会的需求之间出现了备受责难和质疑的紧张关系。梅因曾精辟地指出,“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是永远的趋势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到的社会是进步的。”〔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第15页。

必须从实然的转型社会对司法提出的客观诉求出发考量如何处理司法与立法的逻辑关联,简单保守与盲目冲动是司法职业主旨依赖的排斥性选项,对立法的谦抑面向是其实践基点的规范性特质所在。关注转型社会的法律实效成为考量司法职业常态化的社会识别基准,司法公正的多维期待似乎关涉着司法职业能否成功处理其与立法的一般性结构关联,司法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程序理性主义范式为司法的现代性内涵明确规范了司法的逻辑节点。

其次,转型社会司法实践运行图景的差异化关注倾向,司法对立法的本体论依赖向转向方法论探求是其谦抑面向的应然性逻辑进路。随着司法改革向更深层次和更为广阔领域进发之际,我们较为清晰地发现司法正义的法治理想与普通的个案正义悲剧之间所演绎出的是如此荒诞不经,“理论走向后现代、案件发生于现代、解决方法却是前现代”。学界的研究早已关注后现代法学的理论进路,社会转型特质的案件层出不穷地考验着司法职业共同体,但被媒体所报道的刑讯逼供的传统取证模式不时见于当下。面对国家和社会交考的社会转型期纠纷解决考卷,司法职业共同体所表现出的压力重重,更多的是一种主体的责任自觉,简单的政治表态不能掩盖司法技能提高路径的匮乏窘境。所以由对立法的本体论依赖向方法论探求转向是转型社会对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客观要求,也就自然成为其主体性确立的应然标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西方各种法学学说纷至沓来,角逐于这片生机盎然的国土,对法律为何物的本体论问题已渐趋为我们所熟悉并能够做出一定的理性思辨。同时,全民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和互联网的发展,法治给我们带来的民主意识和人权观念发展为历史上最好时期,这应是多维诠释社会转型期各类纠纷大量涌现司法救济途径的主要原因,正如学者所言这是“一个彰显权利的时代”。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第1页。对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是普通民众对现代性司法的一个极为朴素的本体论认知,也是司法职业共同体意蕴司法治理能力现代化内涵的前提和预设,社会转型期各类纠纷司法救济的及时性要求所表征的更多的是一个方法论的诉求。

实证考察基层人民法院遇到的困惑,不断直面转型社会大量纠纷的持续增长,极限性地考验着它们司法技能的方法论功底。司法职业共同体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权衡标准的技术偏重,这便是其解决转型社会纠纷以实现司法正义的方法论的自觉性探求。司法运行过程绝不是一个简单自动售货机的售货交易流程,如果对待司法的社会效果仅持忽视和冷漠态度,必然会将司法职业共同体引向挑战政治的风险歧途。“给予法律制度生命和真实性的是外面的社会世界”。〔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第17页。社会法学主张的“活法”和“行动中的法”所揭示的司法过程的社会生命价值,充分说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并不是对立二分的。“法律社会学必须从探明活法开始。它的注意力将主要指向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东西。”〔奥〕尤根·埃里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三)》,叶名怡、袁震译,九州出版社,2007,第1095页。另外,现代社会分工和国家的制度安排都为司法职业共同体的职业角色赋予更多的司法技能期盼,并且法律效果也是司法独立的正当性根据。但是,基层法庭优秀法官的司法知识结构和职业技能,通过他们的典型性事迹折射出现代性司法的方法论价值趋向,与那种仅仅关注于判决理由论证学说的司法内部证成方法论形成极为鲜明的比照。因此,社会转型意蕴的司法职业共同体由立法的本体论依赖向方法论转向是司法谦抑面向的中国语境,也是社会转型期解决诉讼爆炸风险的制度规避依归。

最后,转型社会的司法实践诠释出司法与立法的良性互动是解决其谦抑面向实践基点的司法治理能力现代化命题的关键所在,关涉司法解释与相关立法缺陷的实然呈现,需要对其进行及时发现和更新判断,从而为司法法治路径选择明晰规范化与程序化的具体制度。转型社会的司法诉求期待在热点案件的实证研究中较为确切地表征司法运行逻辑的直接性社会关切。众所周知,司法判决过程绝非机械适用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效应,立法的滞后性与语言的周延性缺陷本身就是司法法治运行实践中遇到的实然性困境,司法解释虽然能够解决一定范围的实践性难题,但不可能全然无视社会的变迁情势所意蕴的多重性期待。故而,建立司法与立法的良性互动机制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动态性场域力量竞技困境,及时回应转型社会公正与秩序的基础性价值诉求。司法职业是现实法律规范缺陷性最先知悉的实践主体,对现有法律的规范遵循是其基本的职业素养与法治要求,是否严格自身的司法实践规范在热点案件的社会集中关注中会得到较为充分的展示与解读。

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考验着司法职业共同体的主旨依赖趋向选择,立法的多重缺陷不能成为司法随意超越现有法律规范的借口和正当性理由,如何实现法律的时代进展同步性关联在技术层面的实然逻辑为司法职业共同体的谦抑面向确证实践基点,司法热点案件中社会场域对司法场域的简单穿越,拷问的不仅仅是个案正义的实现诉求,更为基本的是如何处理社会动力场的谦抑面向逻辑关涉。具体而言,机械司法而将各种责任推及与立法缘由的粗暴做法是不会得到任何压力的减释,反而会在国家权力结构性张力中失去应有的信任担保,许霆案的实践逻辑发展充分诠释出司法与立法良性互动的较为成功突发情势处理范例。基于对现实法律运行的动态情势判断,司法与立法的权力结构性直接关涉似乎并不是导致司法热点案件的社会期待缘由,也就是说,司法对立法的谦抑面向是一种常态化职业主旨依赖趋向,尤其在我国国家权力的结构性配置中两者的逻辑关联不具有对抗性拒斥空间,意识形态的观念是决定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国家信任基石所在。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司法实践的个案监督在受到学术批评之后未能得到经验性的逻辑归总,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是否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之间实现一定意义上的互动机制安排需要进行客观化评估,但是对立法的谦抑面向应始终成为司法职业伦理的实践基点,建构和保持及时沟通与困境回应的有效机制是确立自身正当性在转型社会司法治理能力现代化路径选择的逻辑关涉,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机构在此环节中发挥其国家权力结构性配置优势,以期实现司法法治社会期待应然性诉求。

二 谦抑面向的常态逻辑:转型社会司法场域的开放与规制

虽然法治观念已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但法治中国理想图景并未如期而至,当现实中的“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等司法实践具象场景屡次三番展现于国人视线之际,成功践履改革开放的中国给予民众所带来的现代性司法到底该是一个如何的答卷直接拷问着司法职业共同体,这应该是转型社会司法运行过程备受关注的背景性常识和理论预设所在,同时也是司法的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回答的时代命题,谦抑面向的常态逻辑考量司法职业共同体的技术理性须遵循开放与规制的应然法则。

首先,转型社会法治的实践性图式直接拷问现代性司法处理社会纠纷的回应性与独立性品格之间的技术张力限度,司法运行过程的开放与规制需要在谦抑面向的常态逻辑中得到有效贯彻与实然呈现。关涉人治和法治之争已经过去三十多年,王礼明:《人治和法治》,《人民日报》1979年1月26日。对法治理念的知悉在民众和精英之间已无交流上的障碍,可谓对法治的信仰共识已经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一个基本社会现实判断。无论从国家层面或是社会层面,对建设法治中国的理想规划渐趋走出近乎激情狂热的维西方法治标准依归,开始初具理性地反思中国语境中的主体性制度创新对法治实践性梳理。这是在实践法治道路进程中的客观必然趋向,尤其是司法作为其关键环节从理念走向制度实践路途遭遇的必然拷问。正义的司法法治内涵诠释在社会转型期将司法职业共同体推到了举国上下聚焦关注的前台,司法改革的各项举措充分彰显着建设法治中国果敢坚定的政治智慧。学界对司法转型的判断通常归为从传统走向现代的理论趋向,胡云腾、袁春湘:《转型中的司法改革与改革中的司法转型》,《法律科学》2009年第3期。但对实践性图式的关注明显不够。司法法治诉求是司法职业共同体在社会转型的中国语境下践履法治中国建设方略必须完成的时代任务和使命,也是其在面对纷繁复杂社会纠纷大量涌入各级人民法院情境下认真梳理传统司法技能与现代法治思维之间的紧张关系,重新整合集体智慧和力量为现代性司法确定航标的当然抉择。

司法的治理能力现代化意蕴公正高效权威的目标定位,与此进行具象比对和关照,诠释出司法职业共同体在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规则之治进程中的实践性图式。评估和计量这种实践性图式从国家视角我们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最近十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作为考察对象。关于前者,从1999年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开始,司法职业共同体针对相关司法制度提出具体目标规划和相应的改革措施,而且在制度创新层面逐步深入,这些都明确昭示出转型中国现代性司法的相关改革信息;关于后者,全国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彰显出国家政治对司法职业共同体响应司法改革的阶段性成果的民主评估和满意度检测,也应是我们关注现代性司法的法治实践性图式的中国语境。有关学者认为人大审议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尤其表决程序,不合乎法治要义。其实这是对我国宪政的一种西方标准的学者型诠释,此种观点值得商榷。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9年、2005年、2009年和2014年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和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全国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充分说明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各项改革是得到国家政治决策认可的。当然,现代性司法遵循开放与规制的谦抑面向实践逻辑,以解决转型社会纠纷为基本导向已经成为司法职业共同体必须提高中国语境认知的政治性觉悟,即司法为民的理念。

其次,转型社会司法热点案件的司法实践逻辑诠释出对现代性司法运行过程的公开与规制特质诉求,其具有较为清晰的社会识别趋向,谦抑面向需要在社会关注中得到具体验证与技术评估。中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关键时期,社会纠纷复杂多样,司法救济是纠纷解决途径的主要形式,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趋向。关涉最近十年来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尤其巨大,具体数据可以参阅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所做的《工作报告》。这在世界范围内各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都是不可思议的,并且我国的法官队伍数量与之进行比较,我们就可想而知基层法院的工作是何种状态,这也是一个现代性司法的中国语境问题。这些汇集于统计报告数字印象意义的案件得到全社会瞩目和关注的数量有限,但这些有限的案件经过各类媒体对其进行报道传递,具象化了部分司法实践,分镜像式地将司法运行过程的相关信息公布于世,国人的法治知识增量也随之得到质的提升。当然,这些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网络技术的进步密切相关,一个稍带社会敏感的案件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全社会所知悉、了解,并最终演绎为司法热点案件。如果将转型中国社会出现的所有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得到救济的纠纷和被媒体报道为全国人民知悉的纠纷做出数据统计,这三类数据的具体内涵进行理性比例考量,那些不被我们所知悉的案件可能会使我们更加忧心忡忡,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就给中国人民所带来的富裕生活质量追求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好诠释着人权的基本内涵,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是否相同,只是社会对司法职业共同体的朴素性追问。

涉讼信访在最近十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所占的分量表征了一个基本信号,即如何理性回应司法运行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问题。信访问题本身意蕴着中国语境,涉讼信访就更是如此,学界对此已有较为充分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废除派、改革派和强化派。张永和:《2003-2007年信访问题研究综述》,《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废除派一般认为司法独立的确立必然要以终结信访制度为前提,既判力学说是其主要理论渊源;强化派更多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尤其以我党的政治智慧和历史经验总结为视角,对信访制度进行中国国情式解读;改革派则是居于两者之间的调和策略,更多地倾向于取消信访制度,只是一个时间上以退为进的策略选择。对信访制度的具体倾向不是简单的站队问题,需要对其,尤其是涉法信访进行反思性追问,个案的正义在数量上与程序正义之间是否有着一定的限度要求,司法独立所带来的程序正义与司法腐败之间是否具有免疫制度保障,既判力理论的预设条件是技能偏向还是伦理旨归。在考察涉讼信访案件的实证研究中我们发现,涉案当事人选择此救济途径往往意味着一种对正义追寻的悲剧人生。孔维凤:《从孙法武事件看信访工作的制度缺失》,《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对司法腐败的免疫制度建构应成为司法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涵,技能提高是需要在面向实地作战才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宽容和理解,司法独立不应被司法腐败绑架。因此,司法运行过程对社会开放与对自身规制是解决司法信任的正当性要求,司法职业共同体实现司法正义必须接受社会监督,其具体的监督路径可以研究,应从制度层面确保司法为民法治理念得到充分实践。

最后,现代性司法在对话与衡平的决策机制考量中确证着司法职业共同体谦抑面向的常态逻辑,司法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过程在社会转型期得到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期盼,这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相关司法理论和学说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纠纷解决面前往往表现出捉襟见肘、群相无奈之态,其中缘由值得进行深入反思。司法运行逻辑的真理性判断不能希冀精英智慧的发明创造,因为其能否真正实现关键在于解决未来纠纷社会共识程度。因此,司法运行过程在法治中国图景实现路径中其社会场域主体识别要对社会整体具有开放性,通过司法热点案件的实践逻辑判断,有必要加入社会共识交流和达成的司法民主化环节,这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程序性要求,也是司法职业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基础性要件。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梳理,我们得知两者各自追寻的制度价值有所区别,但彼此所意蕴的司法法治具有融通性,司法独立强调的是司法运行要排除干扰,遵循司法程序正义要求,而司法民主则强调司法运行过程应具有公开性,司法运行的程序正当性应为社会民众所了解,拒斥司法神秘主义。周永坤:《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民主》,《法学》2009年第2期;孙丽君:《司法的悖论——司法的民主化与司法的精英化之矛盾探究》,《河北法学》2007年第4期;何兵:《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司法运行的职业智识发现主体对社会开放需要有科技手段给予保障,这也使司法民主在今天比过去实现路径具有更为便利的客观条件,媒体的多样化和信息的公开化能够在技术层面担当此任。司法热点案件得到社会广泛讨论后其法治走向趋势鲜明,接受社会效果的评估和拷问能够保证社会共识成为其司法智识性发现的可靠路径。

社会共识的形成和达致决定着司法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社会现实场域能否得到应有尊重,如何表述和检测社会共识也就成为现代性司法智识生成和发现的重要环节。司法运行实践逻辑需要提供一个与转型社会进行充分对话的机制,以保障其发现程序的正当性。其中理由主要来自三个方面:首先,转型社会纠纷具有复杂性、突发性和易变性的特征,解决纠纷的时间向度要求现代性司法对转型社会的正当性诉求应给予充分关注,即现代性司法的回应性品格;其次,司法裁判是智识化程度极高的职业行为,其自身局限性也要求对社会的大智慧开放,以求得源头活水之效,即现代性司法的开放性品格;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司法的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既不能出现能动性的恣意妄为举动,也不可表现谦抑性的机械僵化形态,弥合两者之间紧张关系需要配置合适的衡平机制,与转型社会进行充分对话也就是理性的必然选择,即现代性司法的衡平性品格。有学者指出:“法学知识是历史语境化的,而非普遍科学化的,它是 ‘小写的’,而不是 ‘大写的’,它是一种 ‘参与’,而非客观分析。个体化和共同体化的法学知识,不会因为学者的 ‘自我克制’,从而摆脱社会历史法律实践的 ‘非客观’的束缚”。刘星:《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另外,公民的法律意识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有力支持,尤其广泛普及的互联网等媒体已经为对话机制的实现解决了技术上的障碍。“当今社会关系以及知识与真理关系的性质,要求司法对纠纷的解决不能继续沿袭那种法官独断结论的精密司法模式,司法应当逐步成为一种论坛,纠纷解决结果应当成为一个合理性论证过程的产物”。韩德明:《司法的独立与民主:价值整合和制度架构》,《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三 谦抑面向的智识依赖:转型社会司法职业共同体的主体自觉

司法的治理能力现代化路径选择在终极意义上关涉转型社会纠纷解决的实然性命题,司法职业共同体的谦抑面向不仅仅是功能系统的外在环境制衡逻辑使然,社会现实场域的多维力量竞技能否真正实现各自诉求效能取决于司法职业谦抑面向的智识依赖。正如拉兹指出的,“既然在法律之上产生的任何问题受制于法院的终局性判决,那么当这些问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但法官并不依据法律而是按照其他理由判决时,显然,法律不能有效地指引人们的行为。这一观点的强意义是,既然法官的判决终局性地确立了案件中的法律是什么,那么只有法官正确地适用法律时,当事人才受法律的指引。否则,人们只能根据他们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来指引自己的行为,但是,这种预测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其他考量。”〔英〕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第189页。司法职业的主体性要素在司法实践运行过程中发挥其主观性内在期待才是司法的治理能力现代化路径选择逻辑归结,也就是说,司法职业共同体的主体自觉在转型社会的谦抑面向需要在其功能系统的规范性诉求中得到彻底贯彻与共识达致,司法法治生成逻辑归宿来自于司法职业的现代性主体关照。

第一,司法职业谦抑面向的智识依赖来源于其程序理性规范的主体实践能力,而提升司法技能的规范教育则是其主要路径依赖。司法热点案件的演绎进程诠释出司法职业的主体实践能力的社会质疑度随着司法场域逐步延展而不断增强,案件的疑难性与新型化并不是司法实践的常态性分布,各级人民法院的审级监督似乎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关注的往往是司法技能差异度悬殊,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因由法官的智识化程度区分鲜明而在司法技术证成的一般性判断上出现程序正义的质疑较为普遍。正如耶林总结的那样,“法学就是在法律事物中的科学意识。这种意识,必须是法哲学的面向发展,以便探求现实世界法律之起源与效力所赖以成立之最终基础;它必须在法律史的面向上,追溯自己曾经走过的所有道路,好能使自己从一个阶段迈向下个阶段,以臻于更高之圆满;它也必须在教义学的面向上,将所有我们借着对法律之认识与掌握,而获致之暂时性的高点与终点,汇集于经验与事实,并且基于实际使用之目的地安排这些素材,进行科学式的铺陈。”〔德〕鲁道夫·冯.耶林:《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李君韬译,法律出版社,2010,第86页。故而,司法职业共同体的主体自觉需要在规范教育的社会职业分化进程中得到切实加强与有效保障。社会阅历对司法职业主体而言似乎已经成为学术批判的主要方面与语境前提,法官的年轻化趋势在转型社会的复杂性纠纷处理技能实践逻辑中似乎无须进行过多的理论关涉,如果说这已是现代社会的客观性情势趋向,那学习型社会对于司法职业而言也就更加不会成为空谈闲聊话题。

全国各法律院校对于未来法官的司法技能培养方案的高度重视在一定意义上诠释出社会期待的内在逻辑,而司法考试的统一性规范设计与实施情况都为司法职业共同体的主体自觉确立较为客观化的识别基准,也就是说,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共识性主旨趋向在其智识依赖的常态性关切中能够得以实现,规范教育是培养司法技能的基础性工作,是当下法官与未来法官共同在司法功能系统的内在诉求和外在期待。关涉司法技能的规范教育是受到社会动力场域尤为关切的职业信任逻辑起点确立问题,其应然性无须过多论证,而需要给予注重实践性考量的则是司法职业共同体的主体自觉共识性达致的实现机制,似乎对于社会识别与学术识别的综合性判断而言,规范教育的常态化检验取决于司法实践运行中热点案件的发生概率,颇为吊诡的是,司法热点案件在司法职业伦理识别中皆体现出规范素养的鲜明欠缺,而得到社会关注以后其问题却及时自动修复,即为“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是是否遵从的问题”。故而,规范教育的法律实效是检测司法职业共同体的个案正义与司法正义进行关联性综合考量的常态性基准和指标,需要在动态性关联中为司法职业伦理谦抑面向的智识意旨探寻社会识别与学术识别的批判性沟通机制,为司法技能的不断提升确立有效的监督检测平台。也就是说,规范教育意蕴于司法的治理能力现代化路径选择在职业化的逻辑实践中需强化内外一体性共识语境的通约过程监督水平,要在“真金不怕火炼”的纠纷处理机制中验证其实践效应,以期取得广泛的社会认可与理解。

第二,司法职业谦抑面向的智识意旨来源于其责任伦理恪守的主体实践形态,而遵循司法伦理的职业特质则是其主要识别指标。司法法治的基本内涵在规范与程序的实践形态上为司法责任伦理确立司法职业的智识依赖,关涉转型社会的各类纠纷处理而言,复杂而又多维场域力量竞技的司法运行进程考验着其技术理性判断与运用能力,通过谦抑面向的实践逻辑而得到充分展示,严格遵循规范司法的主体实践形态是司法职业责任伦理的特质内涵所在。在当下这个开放性与透明性的司法场域随时面临延展的社会现实场域中,司法职业能否真正实现其关涉司法正义的原初主旨诉求,司法的治理能力现代化意蕴于主体实践形态的识别基准似乎不仅仅是一个内部封闭性的参考价值,需要在实战中得以完整表述。如果说责任伦理属于司法职业专业素养的基础性识别指标,那么就不可简单地将其视为不可实证化的裁量估价而已,更不可归属于个体性的差异化判断,而应在司法职业共同体的整体性实践形态中予以贯彻和倡导。哈耶克指出,“平等适用于社会成员的正当行为规则所能够指涉的只是人们采取行动时所依凭的一部分条件,而不是所有的条件。正是基于这一点,抽象的正当行为规则能够向所有个人确保的也只是机遇,而无力确使他们肯定获得某种特定的结果。”〔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第215页。

当然,对于能否遵循司法伦理的职业特质而需要检测的具体内容是多方面的因素促成的结果,在司法热点案件的实证研究中,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冤假错案的层出不穷其实就只是规范遵循的彻底性欠缺,司法个案正义的现实受阻考验的是司法职业的整体性实践逻辑运行常态性因素能量限度,因为对于合理性诉求的简单遮蔽是不可能带来司法的治理能力现代化真实图景展示的。现实中的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仍在不断攀升,其工作压力与职业幸福指数的距离似乎在渐行渐远,抱怨与逃避是不会为司法职业共同体带来任何福音与减压效应,而在责任伦理的实然性基础工作中恪守规范与程序对于自身的约束与免疫功能彰显,需要的是在实践形态的司法职业行为上确证社会识别与学术识别的多维性考察,“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但恪守责任伦理的智识意旨来源对于司法职业共同体而言,却是唯一能够获得权力结构性安排的信赖途径,司法神秘主义只会是一个神话,在场域明朗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不断拷问的是司法职业行为的常态性运行逻辑,个性魅力似乎与其责任伦理的谦抑面向智识依赖不具有兼容性,各级人民法院的网络平台逐渐对社会开放,接受多维场域力量的延展监督与沟通对话即是明证。司法职业语言系统与社会识别系统的互联互通已是实践常态,而维系两者的良性循环依托的是责任伦理的主体实践形态识别指标的科学性,社会识别对于学术识别的及时性学习能力也为司法职业行为的智识依赖得到诠释与理解确立时空限度考量。总而言之,司法职业共同体的责任伦理特质内涵需要在谦抑面向的智识依赖来源中得到实践形态检验与最终识别。

第三,司法职业伦理谦抑面向的智识依赖来源于其社会场域逻辑的主体实践效应,而建构司法效果的评估机制则是其主要信仰渊源。司法法治是规范司法运行实践的理想形态,是司法职业共同体职业行为的终极目标图景,更是考察一国司法实践效应的实证指标,现实中的不足与缺陷正是其不断前进与超越的力量源泉和动力所在。我们知悉,“法律是由有限数量的可确定年代的决定所组成的。如果法律是权威者确定的应该做的事情,那么它就是由那些具体的决定所组成的,那些决定因为是决定所以是在特定的时空中做出的。如果将 ‘关于权威的规范’搁在一边,就不存在自由漂浮的法律规则,即不追溯特定时空下的特定权威者那里的规则。”〔美〕安德雷·马默主编《法律与解释:法哲学论文集》,张卓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第450页。司法职业伦理的谦抑面向核心特质是多维识别系统共同作用下的应然性逻辑归结,也就是说,司法的权威性来自于职业化分工的社会现代性所指,而其是否能指则取决于司法职业的社会场域逻辑的主体实践效应,裁判社会纠纷是职业行为,而非绝对性真理加身的附载逻辑推演证成。

司法热点案件只是现实司法运行中极少部分个案正义的实践样态,虽然其不可能诠释出司法职业行为的全貌,但是在实践效应上却具有鲜明的指向性判断与推测,故而其现实意义似乎在遮蔽司法职业共同体的终极理想追求,这也是司法热点案件的职业识别与社会识别的主要差异性所在,甚至成为有关抱怨与责难的根源。其实,在相关数据的比对中是不可能取得所谓真理性的实际判断,尤其在不同的视域关切下对于司法正义的诠释会带来必然性的质疑与猜忌,但是,关涉司法热点案件的评估机制则是拷问司法职业共同体的智识依赖的法律效果最为常态化的路径,开放性社会情势变化加速该种判断进程的社会认知。社会对待司法职业行为的个案关注是权利观念的时代标记,司法实践效应的检测手段似乎具有朴素化趋向,司法热点案件衍生的偶然性与延展性即是有力的证明和表述。司法职业伦理的谦抑面向既是应然价值判断,更是实然评估指向,正如司法热点案件的逻辑运行所揭示的真相标记出其权威性来源,司法职业共同体关涉司法的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告诫其在国家权力结构性分配与信任机制建构中的正当性,取得法律效果的社会评估认可需要的是其职业化的现代性度量检测。因而,积极建构法律效果的评估机制是解决司法权威信仰的原初性判断,能不能评估与如何评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前者似乎在现代性司法的运行逻辑中无须进行过多追问考量,后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治理能力现代化命题,学界对于司法热点案件的司法独立性品格担忧充分说明其制度性关切的集体认知趋向,司法职业伦理的谦抑面向是社会现实场域综合角逐下司法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象化演绎,其智识依赖来源需要在实证意义上得到制度性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