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伦理(第1期/2017/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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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刊词

“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狄更斯的这句话是一种文学性的“现代性症候”(韦伯语)的描述。“现代性”是一个包含了尖锐矛盾冲突的领域:一方面启蒙运动以来的现代性带来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政治体制的进步;另一方面这种“启蒙理性/现代性”慢慢变成了“工具理性”,导致了对文化、对个体生活的囚禁和异化。

与现代性观念相伴的现代法治观念,强调个体权利的不可侵犯。高扬权利话语使人们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且勇敢地捍卫。但是,权利话语的极端化会导致巨大的负面效应:权利间的相互对峙会增加社会冲突,阻碍社会必要的沟通;责任话语的缺失将导致整个社会变成陌生人的疆域,公民对参与社会生活毫无热情。因而,法律的自治不应该仅仅是对实在法的片面追求和机械贯彻,要保持法律的品质和精神,必须融入伦理道德的要素。适切的法律自治应是在注重实在法范畴的同时对伦理道德给予适度的吸纳。

在一个文化多元的风险社会中,尽管人类对于特定事实必将形成若干不同的意见,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停止对伦理道德的探究。正如康德所言,“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我们需要本着敬畏之心,在未知之中,在不确定之中,继续向前迈进。为此,我们需要宽容,即为了能够掌握未来,我们必须对新事物抱有开放的态度。开放不是无原则的,面对着全球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态的危机,我们应该把希望、知识和行动结合起来,为积极的目标创造客观条件使之尽快实现,为消极的后果切断因果链条使之无法到来。

基于上述认识,作为一份新生的刊物,本刊将秉持兼容并包的原则,以书代刊的形式,开拓一片法学家与伦理学家自由交流的学术空间,构筑一个有助于互相理解、凝聚基本共识的思想论坛。同时,本刊还将为青年学者提供更大的发挥空间,希望能与学界的大批新人同步成长。

本刊的宗旨可以用十六个字来表述,即“正义理念、伦理关怀、中国问题、世界视野”。这个宗旨意味着我们不能简单地复制西方的概念、范畴、体系,而要在吸收、反思和借鉴的基础上积极创建中国的法律哲学。同时,我们要向世界发言,积极参与到世界结构的重塑中。

法治的基本精神在于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这种精神蕴含着法律至上、权力制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的正当程序等法治原则。当然,由于法治关涉从理想到原则、从立法到司法、从制度到意识各个方面,因而,在不同的历史时空中曾呈现出不同的法治秩序形态。“天理、人情和国法”的文化传统与中国转型时期的多重面相会使法治中国呈现出自身的文化形式,也只有在“现代法治”与“中国意义”的两相沟通中,才能构筑中国法治的主体性。

《法律与伦理》编辑委员会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