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特区经济增长的历史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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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研究对象

1979年4月,邓小平正式提出了试办特区的建议。同年7月,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可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灵活地实行特殊政策。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的厦门建立经济特区的建议,并且颁布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标志着特区的正式成立。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撤销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正式设立海南省并建立经济特区,海南特区成为全国最大并且唯一的省级经济特区,特区就此开始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技术、知识、管理和对外政策的“窗口”。另外,各个省份以及许多开发区之类的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区域,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特区。但是总体而言,这5个特区设立时间最早,面临的政策环境相似度最高,其试验田的性质和功能也最为充分,特别是前4个特区。因此,以这5个特区为研究对象,能够较好地消除差异性体制政策的影响,得出的结论也更有启示意义。如无特别说明,本书的研究对象特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5个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