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内涵界定与研究思路
(一)内涵界定:若干概念说明
通过上两节的工作,笔者已经提出了本书的研究主题,并做了相对坚实的理论准备。在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之前,笔者必须对本研究课题所涉及的核心概念加以明确和说明。本研究课题所涉及的核心概念有三个:①农村社区精英;②创新行动;③村落共同体再造。每一个核心概念实际上都包含若干子概念,因为每一个概念实际上是一个概念集。笔者力求将这三个核心概念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概念系统,以反映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1.农村社区精英
“农村”是本研究课题的核心概念首先要予以界定的词。农村是与城市相对立的概念,根据《词源》的解释,“农村”是指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人口分布较城镇分散的地方。一般而言,农村是非城市社区的总称,但两者之间的边界比较模糊,尤其是在农村生活和城市生活相互渗透的当代社会,两个地区之间人流和物流的交换使得两者之间的边界变得愈加模糊。因此,为了研究和分析的方便,也为了更加明确本研究课题的对象范围,在此对“农村”一词进行明确界定。笔者基本采用陈光金的观点,将农村看成是一个社会学范畴,而不是一个地理学范畴。陈光金将“农村”定义为:“它是这样一些人的集合,这些人拥有农村户籍,对基本农业用地行使集体所有权和(改革后)个体或家庭使用权与收益权,并且拥有一种明确的归属农村的自我身份意识,以致即使他们不再耕耘土地,而是离土进厂,他们的身份归属仍然不会发生变化。”
本研究课题的主要对象是“农村社区精英”,因此对“社区”一词的界定就要限制在农村这一范围。“社区”一词最早是由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从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翻译过来的。在滕尼斯的概念中,社区主要存在于传统的乡村社会中,它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团体。滕尼斯关于社区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地域性特征,他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亲密关系和对社区强烈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实际上,桑德斯对“社区”这一概念做了充分解释,他认为“社区”可以有四种解释:①把社区视为一个地方;②把社区视为一群居民;③把社区视为一个社会系统;④把社区视为一个社会场域。在本书中,笔者综合桑德斯对“社区”概念的解释,将“社区”视为一个社会场域,社区成员在其中行动和活动,而他们行动或者互动的结果形塑着这个社会场域的总体特征。本项研究的社区场域就是村落的边界。本书中的“农村社区”即为行政村,因为当前社会经济活动的发生基本上是在以村委会为核心的村域范围内发生,政府政策命令的执行也是以行政村为单位。
对“农村社区”进行了概念界定后,现在对本组概念的核心词——“精英”——进行定义。“精英”一词最先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帕累托提出。帕累托关于“精英”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精英”是指那些在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内取得突出成绩而达到较高层次的冒尖人物,如律师、医生、政治家等;狭义上的“精英”则指少数能够制定政策,做出重大决定的统治者。莫斯卡和米尔斯关于“精英”的定义与帕累托狭义上的“精英”较为相似。莫斯卡将“精英”界定为“统治阶级”,是指行使所有社会职能,垄断权力并且享受权力带来的利益的少数人。米尔斯眼中的“精英”,即为“权力精英”。他将“权力精英”界定为主宰现代社会的主要等级制度和组织结构,并享有各种权力、财富和声望特权的少数人,并将“权力精英”划分为经济、政治和军事精英三大类。上述三大主流理论关于“精英”的定义可以综合为,在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并且享有各种特权的少数人。
关于“农村精英”的定义,通过前面的文献梳理可知,因时代背景和社会发展条件的不同,学术界对“农村精英”的概念界定也会有所差异。贺雪峰以占有政治资源的多少为划分标准,将改革开放前的“农村精英”定义为在长期的政治运动中形成的,以阶级身份为基础的,具有政治资源的党员、干部和贫下中农。王汉生以占有资源的多少以及资源的重要性为划分标准,将改革开放后的“农村精英”定义为“那些具有特殊才能,在某一方面或某一活动领域具有杰出才能的社区成员,他们往往是在权力、声望和财富等方面占有较大优势的个体或群体”。折晓叶、陈婴婴则提出,“应将在社区管理和决策中的影响力大小作为划分精英群体和非精英群体的一项重要标准”。项辉、周俊麟二人综合王汉生和折晓叶等人的观点,将“农村精英”的划分标准定为三条:①拥有资源优势;②一定程度的成功;③对社区的发展具有影响。陈光金对“农村精英”的定义与项、周二人有相似之处,但他将项、周二人的第三条划分标准明确为“对社区社会结构的维持或变化具有一定贡献”。仝志辉对“农村精英”的概念进行界定时,强调精英产生的群体背景,认为精英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比其他社会成员更能调动社会资源、获得更多权威性价值分配”。
本书综合采用上述学者关于“精英”和“农村精英”的定义,并结合对“农村”和“农村社区”二词的定义,将“农村社区精英”定义为,相比其他群体,在社区生活的某一个或几个领域内拥有优势资源,且能调动更多社会资源,对推动村落发展和维护村落秩序稳定具有一定贡献的少数人。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中的“农村社区精英”仅指村落一级的社区精英,如村干部、村内企业家和村内有社会威望的人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多时候,本书中的“农村社区精英”特指对村落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村落带头人,本书中有时用“能人”一词来表述。
2.创新行动
“创新行动”包括“创新”和行动(社会行动)两个子概念。首先来看“创新”一词。“创新”是“创新行动”的核心词汇,“创新理论”的提出者则是奥地利政治经济学家熊彼特。该理论认为,“创新”是企业的本质,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亦即将一种从未有过的“新组合”(生产要素与生产条件)引入生产体系的过程。这种“新组合”主要包括五种情况:第一,应用一类新产品或一类产品的新特征;第二,运用一种新的生产工艺和方法;第三,开拓一个新市场;第四,发掘或控制原材料或半制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渠道和来源;第五,创造一种工业的新组织。因此,熊彼特所指的“创新”是一个经济概念,而非技术概念。它是将已有的技术革新引入经济组织,创造新的经济能力。如果没有“创新”,经济只能处于一种“循环流转”的均衡状态,经济增长只是数量上的变化,而非质的飞跃的“经济发展”。熊彼特认为,“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家”。只有“企业家”实现“创新”,创造性地破坏经济循环的均衡状态,对经济结构内部进行革命性和创造性的破坏,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家”,“创新”的主动力则源自“企业家精神”。“企业家精神”主要包括建立私人王国、对胜利的热情、创造的喜悦和坚强的意志。熊彼特认为,光有“创新”的主动力还不够,成功的“创新”则取决于“企业家素质”。因为“企业家”要实现“创新”,首要任务就是进行观念更新,其次要具备预测能力、组织能力和说服能力。当然,阻碍“创新”的因素也有很多,如信息不充分条件下许多事情处于不可知的状态、人的惰性和社会环境的反作用等。
至于“行动”的概念,从社会学意义上讲,韦伯是第一个使用“社会行动”术语的人,并且指出社会行动具有理性化的特征。韦伯认为,社会是由行动者构成的,要研究社会就要研究行动者,要研究行动者就要研究行动者的行动,社会行动构成了现实世界的各种社会现象。所谓“社会行动”是指向他人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行为。韦伯将行动分为四种类型:工具合理性行动、价值合理性行动、传统行动和情感非理性行动。帕森斯认为社会行动的基本单元是单元行动,由目的、手段、条件、规范这样一些要素构成,每一种行动都涉及主观目的,并构成行动中的意志自主因素。社会行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是由行为有机体系统、人格系统、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四个子系统构成,每个子系统都有自己维持和生存的边界,但又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形成层次控制系统。吉登斯在阐述“行动”概念的过程中,不仅把行动看成是一种持续绵延的行动流,而且把行动本身看成是一种能动行为。在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中,通过对能动的定义赋予了社会行动一种新的意义,并使其具有动态性、时间性特征。吉登斯认为,能动并不是指一系列分散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相反,他指的是一种连续的行为流,是行动者实际上或者预期对不断进行的事件的干预流。这样,吉登斯实际上深化了韦伯的“行动”概念,也将帕森斯的保守的、维持均衡的行动赋予全新的特征。
“创新行动”不仅是“创新”和“社会行动”两者的结合,实际上与张兆曙的“非常规行动”概念紧密相关。“非常规行动”就是行动者在安排社会行动的过程中“不按套路(或常规)出牌”,或者在例行化的行动程序和路径之外“另起炉灶”。当例行化程序和路径无法支持行动者的自主性欲求时,行动者将会筹划出新的行动程序和路径,借助非常规行动实现自主性欲求。“非常规行动”在初始形态上的个案性决定了它不足以导致宏观层面的社会变迁,但是它的普遍化和常规化过程将会带来行动程序和路径的“固定化”,进而生成社会生活新规则(包括反规则、潜规则、损规则和益规则),新规则对旧规则的接替和促变构成了社会变迁的基本脉络。
结合上述概念和村落发展的实际,本书中的“创新行动”是指农村社区精英采取“非常规行动”,利用村落内外的各种资源和有利条件在村域社区层面进行组合与创造,生成了村域内发展实践的“创新”。“创新行动”既有个人层面、家庭层面的,也有组织层面的,每种不同的“创新行动”和不同层面的“创新行动”推动了整个村域社区的经济成长和社会发展。对村落发展而言,“村落再造”实践的“创新”是指社区层面的“创新”,主要有发现致富门路或者创造新的发展机会的“技术创新”、跟进“技术创新”而进行的“组织创新”以及在“组织创新”中所生成的“制度创新”。
3.村落共同体再造
“共同体”的概念是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于1881年在其著作《共同体与社会》中首次提出来的,他将“共同体”定义为建立在自然情感基础之上的、联系紧密且充满温情的“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是一种基于原始而自然形成的有机体。在共同体中,人们基于传统和自然的感情纽带而结合为一体,共同体结合的基础则为人类原始的统一的意志,滕尼斯将这种共同意志称为本质意志。在他眼中,本质意志是基于情感动机的一致性和相互融洽。在滕尼斯的概念里,“共同体”与“社会”之间有着本质区别,共同体的成员之间有共同历史和记忆,是一种血缘、地缘、精神为整体本位的有机体,自然村落是共同体的典型代表。按照滕尼斯的观点,广泛存在于中国四野八方的村落已经具有共同体的各种特质,这里姑且将“村落”与“共同体”统而论之,合称为“村落共同体”。
至于“村落共同体”,贺雪峰在《村庄共同体》一文里进行了精辟的论述。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中的“队为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生产小队是一个共同生产单位;第二,生产小队还是一个具有收益分配的经济核算单位。共同生产和统一分配使得生产小队成为一个生产生活的共同体。生产小队不仅有着明确的自然边界,而且也有明确的社会边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后,生产小队这个以共同生产为基础建立的统一分配的共同体也就解体变成了村民小组。如此一来,构成农村管理基础的层次,就由生产小队上升至由生产大队演化而来的村委会一级。村委会逐步替代生产小队而成为一个建构中的共同体。抽象地讲,“村落共同体”由三种边界构成,一是自然边界,二是社会边界,三是文化边界。自然边界构成人们交往的空间与基础,当前村委会一级的自然边界一般都很清晰;社会边界是对村民身份的社会确认或法律确认,具有村籍就具有村民的公共待遇,就可以承包村集体的土地,就可以从村集体收益中享受再分配的好处;文化边界即村民是否在心理上认可自己的村民身份,是否看重村落生活的价值,是否面向村落而生活。
“再造”即为重新创造的意思,但“再造”一词要与城市化进程中“村落共同体”一词联系在一起进行解释。“村落共同体再造”是与“村落终结”相对的概念。城市化进程中的近郊村落,基本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变迁形式:一种是李培林的“村落的终结”。它主要是指村落组织形态的解体,或通过“村改居”等形式实现由传统村落组织形态向城市组织形态转变的过程。另一种就是折晓叶的“村落的再造”。它是指村民采取集体行动,举办非农产业,整体地实现向非农的转化。在此过程中,村落与外部社会体系的联系在不断加强的同时,村落的内向聚合力和自主性在不断增强,村落内部的社会结构也在不断“重建”和“创新”。
本书中的“村落共同体再造”一词基本沿用折晓叶提出的概念,但是笔者更强调的是,在城市化和市场化背景下,在人民公社时期的“官政共同体”彻底解体后,在村落带头人的引领下,村落居民立足自身,借助外界有利条件在原来的生产、生活范围内进行的一种积极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地创造性发展实践,最终结成村落“利益关联共同体”的过程。这个“利益关联共同体”的形成使村落整合成政经社合一的村落经济集团,村落以“经济共同体”为基础形成社会、精神、文化、政治和经济为一体的“村落共同体”。
(二)研究思路与分析框架
1.研究思路
本研究课题以在城市化和市场化背景下实现再造的浙北近郊右坞村为实证研究对象,运用社区研究和“过程—事件分析”等方法,对右坞村的整个再造实践过程进行描述和分析,以描摹出城市化进程中“村落再造”的过程特征和变迁轨迹,并在“国家—精英—农民”的分析框架内来探寻社区精英的“创新行动”对村落发展的功能与影响,以挖掘出城市化进程中“村落再造”的微观动力机制与内在演进逻辑,旨在为城市化进程中村落共同体的再造提供一个微观层面的学理性解释。同时,通过对该村发展实践经验的描述、分析与总结,为其他村落的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2.分析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