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建筑常见术语及常用数据
1.1 常见专业术语
1.1.1 建筑通用术语
(1)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图1.1,表1.1)。
图1.1 民用建筑示意
表1.1 民用建筑分类
(2)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指建筑设计规定的建筑结构或建筑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100年(表1.2)。
表1.2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
(3)公共建筑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等。
(4)办公建筑 也被称为写字楼,供公司、行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5)综合建筑 由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空间组合形式的建筑。
(6)建筑基地(建设用地) 也称建设用地,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其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如图1.2所示。
图1.2 各种用地示意
(7)城市道路(市政道路) 系指在总体规划和分区土地使用规划中已确定的及详细规划中规定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如图1.2所示。
(8)代征市政用地 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如图1.2所示。
(9)代征绿化用地 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如图1.2所示。
(10)其他代征用地 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11)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如图1.3所示。
(12)用地红线 即建设用地红线,是指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如图1.3所示。
(13)建筑控制线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如图1.3所示。
图1.3 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示意
(14)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其单位为%。建筑密度是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其计算公式为(图1.4):
图1.4 建筑密度示意
(15)容积率 指建设用地内的计容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值。其中计容的总建筑面积一般是指地上建筑面积总和。容积率是控制建设用地的建筑规模形态主要指标之一,其计算公式为:
(16)建筑间距 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如图1.5所示。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图1.5 建筑间距示意
(17)绿地率 指建设用地内的,各类绿地总面积与该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如图1.6所示。
图1.6 小区绿地示意
(18)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如图1.7所示。
图1.7 地下室示意
(19)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如图1.8所示。
图1.8 半地下室示意
(20)层高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如图1.9所示。
图1.9 层高示意
(21)室内净高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如图1.10所示。
图1.10 室内净高示意
(22)建筑高度 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平屋顶)或屋面面层(坡屋顶)的高度。如图1.11所示。
图1.11 建筑高度示意
(23)建筑面积 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也即各建筑物每层外墙线(或墙外柱子边缘线)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算的阳台、雨棚、无柱挑廊的面积;无论是否封闭,建筑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如图1.12所示。
图1.12 建筑面积计算示意
(24)地上建筑面积 指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一般为±0.000标高以上楼层)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25)地下建筑面积 指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下(一般为±0.000标高以下楼层)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26)总建筑面积 指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的地下建筑总面积与地上建筑总面积之和。
1.1.2 公共建筑相关术语
(1)单层和多层建筑(公共建筑)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
(2)高层建筑 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规定,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如图1.13所示。
(3)超高层建筑 在国内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如图1.13所示。
(4)裙房 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规定,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如图1.13所示。
图1.13 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示意
(5)汽车库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6)停车场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7)地下汽车库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8)复式汽车库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9)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如图1.14所示。
图1.14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示意
(10)防空地下室 指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建筑物,简称“人防”。如图1.15所示。
图1.15 人防工程(平时作为汽车库)
1.1.3 居住建筑相关术语
(1)居住建筑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部队干休所等。
(2)低层住宅 按国家规范,一般是指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3)多层住宅 按国家规范,一般是指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4)中高层住宅 在国内一般是指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5)高层住宅 在国内一般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6)塔式高层住宅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7)单元式高层住宅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8)独栋别墅 指由一幢或两幢连在一起的独立房屋,一般为2~3层,其外观造型别致,空间舒适,居住功能比较齐全。如图1.16所示。
图1.16 独栋别墅
(9)联排别墅 也称townhouse(直译为市镇住宅或城区住宅),是指由两幢或多幢连在一起的独立房屋,其特点是每户有独立的街门对外,不论是1层、2层还是3层,纵向房屋属于一户使用。如图1.17所示。
图1.17 联排别墅
(10)双拼别墅 双拼别墅是由两个单元的别墅拼联组成的单栋别墅,它是联排别墅与独栋别墅之间的中间产品。如图1.18(a)所示。
(11)叠拼别墅 叠拼别墅是联排别墅的叠拼式的一种延伸,是在综合情景洋房公寓与联排别墅特点的基础上产生的,由多层的复式住宅上下叠加在一起组合而成,下层有花园,上层有屋顶花园,一般为四层带阁楼建筑。如图1.18(b)所示。
图1.18 双拼和叠拼别墅
(12)开间 指一自然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如图1.19所示。
(13)进深 在建筑学上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从前墙皮到后墙壁之间的实际长度。如图1.19所示。
图1.19 开间和进深示意
(14)使用面积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如图1.20所示。
图1.20 使用面积示意
(15)标准层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6)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17)套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18)起居室(厅)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19)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根据国家规范GB/T 17996.1《房产测量规范》,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即: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其中:
①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②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③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0)公摊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根据国家规范GB/T 17996.1《房产测量规范》,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 (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每户公摊面积计算方法按GB/T 17996.1《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方法和计算公式计算。
(21)销售建筑面积 销售建筑面积(也称每户建筑面积)= 每户套内建筑面积 + 每户分摊的公摊面积。如图1.21所示。
图1.21 销售面积示意
(22)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及计算方法
①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②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GB/T 17996.1《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GB/T 17996.1《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23)得房率 得房率是指每户套内建筑面积与每户建筑面积(也就是包括公摊面积的每户销售面积)之比。一般情况下,低层和多层住宅的得房率最高,基本控制在85%~90%,小高层得房率约80%~85%,高层一般在75%~80%,办公楼为55%~60%。
1.1.4 其他建筑相关术语
(1)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设备层为不计入建筑面积,一般层高小于2.2m。
(2)变形缝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3)吊顶(天花)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4)管道井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5)烟道 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
(6)通风道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7)勒脚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8)建筑标高五零线(一米线) 五零线为就是“建筑楼地面标高+500mm”的控制线,是一条辅助线,用于控制各层建筑和结构的标高。50线分建筑50线和结构50线。同理,建筑一米线就是从建筑楼地面向上加1.00m。如图1.22所示。
图1.22 建筑标高一米线
(9)隔断 指专门作为分隔室内空间的不到顶的半截立面。
(10)耐火极限 指对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以小时(h)计。
(11)无障碍设施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12)建筑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常见的建筑幕墙包括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金属板幕墙等。如图1.23所示。
图1.23 建筑幕墙示意
(13)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如图1.24所示。
图1.24 楼梯示意
(14)台阶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如图1.25所示。
图1.25 台阶示意
(15)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6)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17)日照标准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如图1.26所示。
图1.26 日照间距计算示意
(18)自然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19)门斗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飘窗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1)雨篷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2)装修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3)垫层 在建筑地基上设置承受并传递上部荷载的构造层。
(24)找平层 在垫层或楼板面上进行抹平找坡的构造层。
(25)面层 建筑地面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表面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