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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3.6.1 不得突出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如表3.24所列。如图3.18所示。

表3.24 不得突出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图3.18 不得突出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3.6.2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表3.25规定,如图3.19所示。

表3.25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图3.19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