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总平面道路规划设计相关规定
3.2.1 建设用地出入口设置
(1)出入口数量和宽度 建设用地应与市政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道路与市政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根据建设用地所建造的总建筑面积(建设规模)的大小设置连接道路大小和宽度,具体要求详见表3.6和图3.5。
表3.6 建设用地出入口连接道路设置
图3.5 出入口数量和宽度
(2)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设置 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设置应符合表3.7和图3.6的规定。
表3.7 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设置
图3.6 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设置示意
(3)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位置设置 建筑用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表3.8和图3.7的规定。
表3.8 地下车库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设置
图3.7 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
3.2.2 建设用地内道路一般设计要求
(1)建设用地内道路宽度 建设用地内道路宽度应符合表3.9和图3.8规定。如图3.9所示。
表3.9 建设用地内道路宽度
图3.8 建设用地内道路宽度
图3.9 建设用地内道路示意
(2)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 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表3.10和图3.10规定。
表3.10 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
图3.10 道路转弯最小半径
(3)建设用地地面和道路坡度规定 建设用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表3.11规定。
表3.11 建设用地内地面和道路坡度
3.2.3 居住区的道路设计要求
(1)居住区内道路宽度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表3.12规定。
表3.12 居住区内道路宽度
(2)道路出入口及间距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其交角不宜小于75°;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3)无障碍通道 居住区各级道路(图3.11)、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考虑无障碍设计,人行道纵坡不应大于2.5%。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图3.11 居住区道路示意(单位:m)
(4)道路回车场地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各种回车场平面形式参见图3.12。
图3.12 回车场常见平面形式(单位:m)
(5)道路边缘至建筑物距离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13规定。
表3.13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 单位:m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3.2.4 城市道路设计要求
(1)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0.6倍。
表3.14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
(2)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表3.15 道路最小净高
(3)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年;支路宜为10~15年。
(4)城市道路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表3.16 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单位:年
(5)城市道路横断面可分为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四幅路及特殊形式的断面形式,参见图3.13。
图3.13 横断面形式
(6)路面面层类型的选用应符合表3.17的规定。
表3.17 路面面层类型及适用范围
3.2.5 各种用地的坡度
居住区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3.18规定。
表3.18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单位:%
3.2.6 消防车道
(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图3.14所示。
图3.14 消防车道设置示意
(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3)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如图3.15所示。
图3.15 封闭内院消防车道设置示意
(4)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5)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6)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②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③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④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⑤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如图3.16所示。
图3.16 尽头式回车道示意
(8)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9)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10)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