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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建筑防火设计常用参数

1.11.1 防火设计建筑分类

(1)根据国家标准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2)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1.46的规定。

表1.46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1.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2.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1.11.2 建筑耐火等级及建筑墙柱梁等构件耐火要求

(1)根据国家标准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其中: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建筑墙、柱、梁及楼板等构件耐火要求:

①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②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③除国家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47的规定。

表1.47 建筑墙、柱、梁及楼板等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

1.11.3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要求

(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48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还应符合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如图1.31所示。

表1.48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m

图1.3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示意

(2)民用建筑与甲乙类厂房、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49的规定。重要公共建筑与甲、乙类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表1.49 民用建筑与甲乙类厂房、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  单位:m

(3)根据国家规范GB 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民用建筑与城镇燃气调压站(含调压柜)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1.50的规定。

表1.50 民用建筑与城镇燃气调压站(含调压柜)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m

1.11.4 民用建筑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要求

(1)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对不同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单层建筑、多层建筑及地下室,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应符合表1.51的规定。

表1.5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2)对商店建筑、展览建筑、教学建筑等不同功能的建筑,当采用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时,建筑层层数应符合表1.52要求。

表1.52 不同功能的建筑层数要求

1.11.5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要求

(1)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53的规定。

(2)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表1.53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表1.53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54规定。

表1.54 商店营业厅、展览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11.6 不同建筑功能空间的平面布置要求

(1)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2)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3)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不同功能房间的布置位置应符合表1.55要求。

表1.55 不同功能房间的布置位置要求

1.1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出口及疏散距离要求

(1)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下列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①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②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1.56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1.56 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2)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公共建筑中,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57的规定。

表1.5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单位:m

①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表1.57的规定增加25%;

②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表1.57的规定增加5m;

③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1.57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1.57的规定减少2m。

(3)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②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③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58的规定。

①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表1.58的规定增加5m。

②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1.58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1.58的规定减少2m。

表1.58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单位:m

③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④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1.11.8 民用建筑防排烟设施设置要求

(1)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表1.59)。

表1.59 应设置防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

(2)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表1.60)。

表1.60 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