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表1.45)。
表1.45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注:0~22区按国家规范《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2476.3—2007/IEC 61241—10:2004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