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发票基础知识
1.3.1 发票种类及票面特征
常见的发票有三种: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特征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如下。
①发票上有椭圆形发票监制章,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或“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全称或简称,套印在发票联和票头中央,发票监制章是识别发票真伪的重要标志;
②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用肉眼可看到发票联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用“SW”,对着光线可见水印图案呈透明状;
③新版普通发票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字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用紫外线灯照射有橘红色反应。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其主要特征如下。
①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印有防伪水印图案,中间有拼音字母“shui”,中间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左右两边各印有花纹图案,背面对光检查,可以看到水印防伪图案;
②发票联和抵扣联中票头套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有红色荧光防伪标记;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采用异型号码字体印刷。
(3)专业发票的特征
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纳入统一发票管理。日常生活常接触的专用发票有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和机票等。其主要特征如下:
①凭证联和收据联中票头套印的统一票据监制章有红色荧光防伪标记;
②凭证联和收据联盖有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1.3.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和式样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除一般发票应有的发票名称、发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的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等外,还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增值税登记号、增值税税率、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增值税登记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抵扣联,第四联为记账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及要求
按照税法规定,除了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以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征缴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指混合销售中的非应税劳务、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等),均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规定,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字迹清楚。
②不得涂改。如果发生填写错误应当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填写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予以作废。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没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当按填写有误办理。
③项目填写齐全。
④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⑤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⑥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⑦发票联和抵扣联须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按照规定,根据不同版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用红色印泥。
⑧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⑨不得开具仿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⑩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绝接受。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规定
按照规定,除购进免税农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下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①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前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上述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未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只取得记账联或者只取得抵扣联。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为上述所称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②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场所。
④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⑤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⑦损(撕)毁增值税专用发票。
⑧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⑨按照规定,凡是超面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的,也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填写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也按未按规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这两种情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另外,按规定,对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以及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①只有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销货清单的;
②只有价、费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价外费用项目表的;
③只有销货清单或价外费用项目表而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④销货清单或价外费用项目表未加盖销货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1.3.3 红字发票的开票规范
红字发票有两种,分别是红字普通发票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红字普通发票开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企业红字普通发票开票的具体规范如下。
①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②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冲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③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④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⑤除上述①、②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账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账凭证。
(2)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规范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1.3.4 发票丢失的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发票丢失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发票未开出即丢失,发票开出未认证时丢失,发票开出并认证时丢失。下面就对这三种情况的处理方法进行描述。
(1)发票未开出即丢失
发票未开出即丢失的处理方法如下:
①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内容包括专用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
②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③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
(2)发票开出未认证时丢失
这种情况下又分为三种情况,具体处理方法如表1-6所示。
表1-6 发票开出未认证时丢失情况的处理方法
(3)发票开出并认证时丢失
发票开出并认证时丢失,可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具体如表1-7所示。
表1-7 发票开出并认证时丢失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