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四节 核心概念的界定

一 制度

(一)制度的语义学界定

在古代汉语中,“制”和“度”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语意有相通之处辛鸣:《制度论——哲学视野中的制度与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共中央党校,2004年,第14页。,“制”“度”“法”“礼”“令”等名词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制度”的含义。汉语中使用“制度”一词,出自于《周易·节》:“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十三经(全文标点本)》(上),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年版,第69页。,初意是指法令礼俗。后来则逐步演化出规定、用法之意,《汉书·元帝纪》:“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辞海》从两个层面来定义制度:一是行为准则和程序规则的层面;一是社会形态的层面,如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等辛鸣:《制度论——哲学视野中的制度与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共中央党校,2004年,第23页。。西方英语国家对于“制度”一词,通常使用system、regime和institution三个词来加以表述:关于“system”,《新牛津英语词典》将其解释为一种“系统”和“体系”,是从机械和生理意义上转化过来的;关于“regime”,《新牛津英语词典》将其解释为一种治理,特别是权威性治理,也指一种体系和安排,特别是带有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意味;关于“lnstitution”的解释是多重的,既指一种有组织的机构或形态,也指一种既定的法律规则和风俗习惯。

(二)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制度范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制度的界定并不像西方制度学派那样拘泥于制度规则本身,而是把对制度的研究放置在整个人类社会的生成、发展与变迁的大格局中,放置在人类生存与解放的进程中加以考察。由此,制度研究具有更宏阔的理论框架与终极关怀。诺思曾高度评价说,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分析框架“是目前对长期变革最有利的论述”[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8页。。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制度范畴包含相互联系的三个层次:

首先,制度是一种交往实践的产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很少将制度作为一个独立概念,直接而明确界定制度的内涵更是少见。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现存的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9页。。这个简单的定义明确指出了制度一个很核心的特征,那就是“交往的产物”。作为“交往的产物”制度的本质是社会性的关系。制度是交往的产物,随着人类交往形式的变化和范围的扩大,制度也相应地变化和变迁。“新的交往形式又会成为桎梏,然后又为另一种交往形式所代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04页。“交往形式”是马克思早期对社会生产关系的一种说法,在后来,马克思逐步放弃了“交往形式”而直接采用“生产关系”一词。由此,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制度表现为生产关系,制度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存在方式。

其次,制度表现为一种社会形态。在宏观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将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形态来分析。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了“社会形态”的概念,在后来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又提出“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其将终结于一个更高的社会制度形态。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前后有过几次不同的表述,后来,斯大林把这一思想概括为“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中,在很多情况下,制度和社会形态或者经济社会形态的含义是基本通用的。如列宁就明确指出“把各国制度概括为社会形态这个基本概念。只有这种概括才使人有可能从记载(和从理想的观点来评价)社会现象进而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去分析社会现象”《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页。

再次,制度是一个有机整体系统。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是一个活的社会有机系统。马克思对制度的系统结构及其要素关系的分析,是首先从决定制度的本质内容的生产关系基础着手的,然后在生产关系基础上才分析作为制度规则本身的上层建筑和法律等。“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等社会关系固化而成社会制度,这些制度也是一定社会集团实现本集团根本利益,按照自己意志目的解决社会关系而形成的社会组织形式。在马克思看来,制度不仅仅表现为法律和社会伦理规范等,完整的制度是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联系的两个层次构成的,上层建筑是制度的直接形态,而经济基础是制度的深层根源。制度的原初层次源于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任何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都是生产力诸要素发生作用的内生变量,进而从社会生产关系中才产生第二个层次的制度起源,即包括政治、法律、道德规范等在内的上层建筑。马克思对制度的理解表明,制度是与社会形态联系在一起的特定生产方式的政治上层建筑的体制化。

(三)制度在不同学科中的定义

由于进行制度研究的方法论和出发点不同,西方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对于制度的定义是不一样的。德国学者柯武刚和史漫飞研究后就指出:文献中制度一词有着众多和矛盾的定义,……以至于除了将它笼统地与行为规则性联系在一起外,已不可能给出一个普适的定义来[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2页。。制度经济学的开创人凡勃伦把制度理解为一种“思想习惯”和“流行的精神状态”[美]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关于制度的经济研究》,蔡受百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9页。。这种“制度惯习说”从制度生成的深层文化心理层面来研究和定义制度无疑是深刻的,但是基于习惯—本能的心理学研究其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康芒斯认为制度是一种组织,制度是“经济研究上的一个较大单位,根据英美的惯例,这叫做‘运行的机构’”[美]约翰·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6页。。康芒斯这一观点因将制度和组织混为一谈而往往被人批评,但是这一定义的方向开拓了我们把握制度的视角,能使我们看到制度实体性的一面。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规则,是当前学者研究中的一种主流观点。美国新制度经济学的集大成者诺思是这一定义的代表人物,诺思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页。。舒尔茨也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规则,认为这些规则既包括调节社会生活的婚姻规则等,还包括支配政治权力的规则以及市场经济规则[美]T. W.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陈剑波译,载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53页。。国内大多数学者也认同制度规则说的观点,如林毅夫认为“制度可以理解为社会中个人遵循的一套行为规则”辛鸣:《制度论——哲学视野中的制度与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共中央党校,2004年,第26页。

(四)本书把握制度内涵的基本维度

第一,本书将制度定义为正式规则系统。西方制度经济学家一般认为,制度由两个部分构成,即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0页。。诺思是这一观点的代表性人物。国内有很多学者认同诺思的这一分类方法,但也有不少研究者认为最好把对制度的界定限制为一种正式规则,将道德、习惯、意识形态等非正式约束包含在内太过宽泛。鲁鹏认为,“规则”是人们普遍使用的关于制度的规定,规则包括“社会规则”“思想习惯”“生活方式”“结构化安排”等不同表现形式,但不赞成把非正式规则看作制度的外延部分,而主张制度仅指正式规则。鲁鹏:《制度与发展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2页。事实上,罗尔斯也是在严格的狭义立场上对制度做出规定的。本书在研究中将制度定义为一种正式规则,是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活动中结成的规范化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激励和限制人的行为的规则体系。尽管本书在研究中将制度定义为正式规则。但必须指出,制度规则体系是内在联系的,对制度等正式规则的研究是离不开对社会观念、意识形态、道德等关系的考察的。本书在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问题时也尽量将对中国特色的正式制度规则的考察放置在与各种非正式规则的关联互动中来研究,这是制度构成复杂性所内在决定的。

第二,本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研究采用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的观点,将制度分为广义社会形态层面的制度和具体制度、运行机制等层次构成的制度整体来研究。研究侧重点放在标示社会形态的根本和基本制度以及具体运行机制两个层面,在日常生活中代表某种行为方式和办事程序规章规则的狭义层面的制度规则不是我们研究的重心。西方制度主义对制度运行变迁中的体制和机制及其规范的内在变化给予了更多的关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更重视社会形态方面的基本制度的性质分析,不是非常关注体制机制问题。其实,作为规则的制度在这两个层面上是相通的,区别无非在于前者是从经济财产归属、政治地位角度以规范阶级、阶层、社会团体等大集合关系为目的的,而后者主要是以规范社会个体行为为目的的,规范内容也不外乎个人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等内容。我们看到,在中国国内针对社会主义制度问题的研究上,在马克思主义学科、科学社会主义研究视域中界定的制度往往是在社会形态结构层面而言的,虽然这一层面是必需的,但是在打通下延到社会行为规范体系层面长期没有得到关注。因此,在研究上以唯物史观的制度理论为指导,吸收西方制度主义的合理内核,做到两者的内在结合是很有必要的。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2011年胡锦涛在“七一”讲话中首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制度体系作了提炼和概括,在十八大报告中又进一步重申和发展了这一论断。从制度建设的视野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制度创新成果的集中体现,是本书研究的落脚点。那么,应该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呢?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一种特殊形式

从词面含义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首先是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它又与社会主义形态的苏联模式存在着根本的不同,是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态。

在马克思、恩格斯早年的著作中,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区别是非常明确的。由于各种形形色色的社会思潮都打着社会主义的旗号,社会主义被搞得非常混乱,所以马克思、恩格斯称自己的理论为共产主义。到19世纪60年代,伴随着工人运动的高涨,各种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扩大。马克思、恩格斯为便于对广大工人灌输科学理论,消除错误理论对工人运动的影响,也和而不同地使用社会主义的旗帜。1873年,马克思、恩格斯甚至开始把自己的理论称为“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56页。,他们同时还使用“共产主义”这一概念。恩格斯晚年更多地使用社会主义,极少讲共产主义。他在1894年2月13日致考茨基的信中曾说:“‘共产主义’一词我认为当前不宜普遍使用,最好留到必须更确切的表达时才用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03页。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认识中,共产主义是比社会主义更高的发展阶段的观点是明确的。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把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来认识,此后,这种观点逐步固定下来。在这种认识中,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是被看作同一社会形态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那么社会主义是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呢?这一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明确回答。这在理论上是苏联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急于求成的“左”倾错误的重要认识根源。在中国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社会主义是独立社会形态的认识在众多学者的研究中取得共识。这一科学判断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发展。

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作为一个独立而且漫长的制度发展阶段,同其他任何独立的制度形态一样,不仅仅只有一种展现模式。如同资本主义制度一样,同为私人资本主导的制度框架,在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具有不同的表现模式。拿经济体制来讲就是如此。英国和美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浓厚的自由主义倾向,被人们称为“自由资本主义”模式。而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的经济体制和英美又很不相同,被称为“社会资本主义”模式。此外还有“民主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模式等。东亚等国家的资本主义又具有和西方不同的特点,呈现典型的国家主导型特点。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成为实践以来,已经出现过并且产生了广泛影响的模式被称为“苏联模式”或“斯大林模式”,它符合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一些基本原则要求,但也打上了冷战格局下封闭性思维的深深烙印。南斯拉夫在铁托领导下曾对社会主义建设进行过积极探索,形成了“自治社会主义”的独特做法。由于一些教条化思维的长期存在,以及苏联大搞“制度输出”和“意识形态输出”的消极影响,在很长时间里苏联模式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唯一模式的地位被确立下来。这为后来社会主义历史发展的重大挫折埋下了伏笔。今天,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不止一种模式,可以有而且应该有多样化的模式格局。这才是从根本上符合事物存在和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秉承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又将社会主义的本质与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结合,富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形态模式。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农业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选择,它不是过渡性的权宜之策,而是一个长期相对稳定的历史发展阶段。能不能将其看作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呢?我们应该从理论上对这一问题做出思考。首先,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是理论与实践发展的要求。邓小平在提出和论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时,就一再强调它的长期性,这为我们防止重犯超越阶段、盲目冒进的“左”倾错误奠定了认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合理的制度框架,也将在长期性的存在和发展中呈现为相对独立的阶段。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看作一个独立社会形态,就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实践中的“左”倾错误。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具备了作为独立社会形态的基本条件。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形态是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在初级阶段的中国,形成的一种具体化的体现形态,具备了相对稳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系统。经济上,形成了稳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格局和收入分配格局、资源配置方式制度以及内外市场的连接机制等基本健全的经济规则系统;政治上,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与人民主权、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民主制度格局已经成型;文化上,社会主义思想主导的、多元文化共荣的制度框架等已经基本建立。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制度规则体系

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各项体制在内的制度体系。这一概括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多层性、系统性。从纵向运行层次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等层次;从横向结构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从微观要素构成看,同任何其他制度系统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包含理念、规则、组织、载体等构成要素。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个制度规则系统进行科学性研究,是科学社会主义制度化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归属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一种特殊制度形态,在制度理念上坚持和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基本制度规则上,将社会主义原则“上限”与中国实际“下限”相结合,赋予了社会主义制度规则民族性内涵;在具体体制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具体制度本着“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广泛吸收人类社会制度文明的精华,具有开放性和时代性特点。从层次性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进程中,要分层次科学推进制度改革。坚守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价值取向,保持基本制度的稳定性,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具体制度的改革。在具体制度建设创新上,要广泛吸收其他制度文明的有益经验和做法。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需要继续完善的制度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架构已经成型,其特点与优势也日益彰显出来,但作为一个制度系统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仍然需要继续加以完善。党的十八大报告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来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全社会的制度认同和制度自信相对不足、制度系统自身不完善、制度有效运行的机制不完备、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运行的制度文化不足等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够完善和成熟定型的表现。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重大战略任务提出并作了全面的部署。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我们已经明确了基本方向,那就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通过制度创新,促进其更好地运行。我们探索大量行之有效的制度建设经验,初步摸索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规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我们有能力、有信心取得更好的实践效果。